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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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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國內社會氛圍普遍對部分工時工作存有勞動條件低落、就業不安定及易遭受

差別待遇之負面印象,致政府對於部分工法制化一直採取保守立場,依近十年官 方統計資料顯示,台灣部分工時的勞動人口偏低未有明顯增長。然而就國外文獻 得知,適度的運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型態對於勞方、資方及政府等三方均具有正 向的優點,對勞方而言,工作時間縮短能兼顧工作與家庭、兼顧工作與課業;對 資方而言,面對全球化競爭,企業追求勞動彈性化及國內法定工時縮減,企業可 運用部分時間工作者為補充人力,適時補足全時勞工之不足,避免因全時勞工超 時工作而違反勞動法令規定;對政府而言,在企業追求勞動彈性化及勞工追求個 人工作時間自主權的大環境下,部分工時工作可吸引原本無法從事全時工作的人 口投入勞動市場。

台灣法制並未針對部分工時勞動適用予以切割處理,現行部分工時勞工皆一

律適用以全時勞工為規範主體的勞動法規。惟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究與典型的全時 勞動型態不同,具有工作時間縮短之特性,而其計薪方式、出勤方式也與傳統全 時工作有著不小的差異,部分工時勞動型態一律適用現行勞動法令即產生許多問 題仍待解決。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雖已針對部分工時 勞動條件做較系統且完整之規範,但依應行注意事項來保障部分時間工作者之勞 動權益效果畢竟有限,因為相對全時工作者,部分工時工作者較可能面臨勞動條 件的差別待遇,而我國勞動法尚未有此類勞工面臨勞動權益受損時之規範。

從國內外研究顯示,女性就業歷程深受「結婚及育兒」的影響,而婦女於婚 育後選擇繼續從事全時工作、部分工時工作或中斷就業,其自願性選擇的背後,

除了個人偏好、配偶或家人支持外,也與國內兒童照顧系統、勞動法規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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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動之社會結構面的影響有關。台灣女性就業歷程與國外經驗類似一樣深受 婚育的影響,不過,台灣女性就業歷程曲線呈現一種「倒 V 字型」發展,隨著結 婚及生育退出職場,未重返職場就業居多,顯示國內女性面臨家庭照顧與全職工 作衝突時,多數傾向離開全時工作,並未如同部分先進國家婦女以部分工時工作 來維持與勞動市場的連結,女性退出職場後呈現一去不復返現象。這個現況或許 也反映了台灣部分工時環境尚未發展成熟,政府未有適當措施鼓勵更多已婚婦女 從家庭步入職場,例如提供完整的兒童照顧網絡支持系統、平衡家庭與工作政策 的支持,使女性能以降低工時的方式來照顧家庭,當婦女無法有更好的選項時,

只好選擇退出職場。

本研究發現,已婚婦女因面臨婚育或家庭照顧責任,選擇退出職場後,再度 返回職場二度就業並選擇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最大特性是多數仍有家庭照顧 責任,僅是責任減輕,她們並非主要負擔家計者,而是次要負擔家計者,基於補 貼家用考量,而選擇部分時間工作,認為部分工時具有工時彈性,可以兼顧受訪 者目前育兒或長輩照顧,故雖然知道與全時工作存在些許的差別待遇,但仍然對 部分工時工作的滿意度很高,暫時也無意轉換成為全時工作者。而上述研究結果 也與官方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統計數據呈現一致結果。由於受訪二度就業 之部分工時婦女多仍有家庭照顧責任之特性,故選擇工作時段固定,且可彈性排 班的工作,惟受訪者從事服務業,多有有勞力密集傾向,對中高齡受訪者來說恐 面臨體力較無法負擔的問題。

本研究訪談大型連鎖速食店從事部分時間工作之二度就業婦女,發現大型連 鎖企業人事人員多數瞭解政府勞動法規,故受訪者之工資、加班費、請假及勞健 保等勞動條件皆按照法令規定,其每小時工資高於受訪者當時之時基本工資,其 加班費係按勞工打卡實際延長工時之時間計算,依勞工實領薪資投保勞工保險,

且因二家連鎖速食店皆規定時薪計時人員每月皆須排班 100 小時以上,故其薪資 皆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之最低門檻,並無造成勞資雙方負擔保費過高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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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然而,企業以增加工時方式避免了負擔勞工較高較高的勞工保險費用,也因 此造成了部分工時工作者工作時間的增加,現行勞工保險級距規定是否對有彈性 工時安排的婦女形成一股推力有待持續的觀察。

部分工時勞工符合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之定義,其勞動條件保障似可比 照一般全時勞工,表面上看來似無另外立法保障之必要,惟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究 與全時勞動型態不同。雖然「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已針對部分 工時者的勞動條件做較有系統及完整之規範,卻仍無法規範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 勞工差別待遇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也未針對部分工時因工時較短所可能產生的特 殊問題全盤考量,致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適用現行勞動法規產生一些問題,造成潛 在勞動力不願意投入,故以法律明文規範部分工時勞工權益有其必要性。

本研究藉與勞工團體、資方團體、政府機關、學者專家代表及部分工時勞工 進行深度訪談,並參考日本及德國有關部分工時勞工保護立法之重要內容,試圖 歸納整理出我國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建議,包括:部分工時法制化、部分工時勞 工之定義、部分工時差別待遇問題得否依靠立法解決、部分工時勞動權益保障及 部分工時促進利用等。本研究經文獻整理及實證發現提出以下研究結論:

一、現行行政指導規範不足,應將部分工時勞動保護提升至法律位階

一般認為,儘管目前我國對於部分工時勞工沒有訂定專法,只要貫徹現行勞

動法規,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應可獲得保障;惟部分工時勞動與全時勞動 之型態有不少的差異,包括:工作時間較短、勞動型態不同、多為時薪制、勞工 處於更加弱勢地位無法基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爭取合理之勞動條件,如何以現 有以全時勞工為主體之勞動法規,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身上即產生法規適用上之 差異。雖然「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已針對部分工時勞動條件做 較有系統完整之規範,然內容多為重申勞基法等勞動法規之規定,不但忽略部分 工時勞動型態特殊性,也忽略國內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之主要族群。很顯然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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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現行勞動法規對於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的一體適用,不僅無法解決實務上部分工 時易遭受差別待遇的問題,勞工亦無法以不具強制性之行政指導以資救濟,且對 於違反行政指導之雇主亦無相關罰則規定。這也反映出現行部分時間工作之規定

,不但不足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權益,其與促進部分工時工作發展更是背道而 馳。

本研究經歸納訪談結果,受訪者全數認為部分工時勞工權益應予法制化。多

數受訪者認為應制定部分工時專法,將部分工時勞動之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較 能在實務上全面保障部分工時者的勞動權益。訪談中發現,認為無需制定專法對 象為部分工時勞工及資方團體代表,其中,勞工受訪者建議在勞動基準法訂定服 務業專章,將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以明文規範即可,主要係考量勞工多不了解勞動 法令,有自身勞動權益問題多參考勞基法,故認不需特別制定專法。本文認為由 於受訪的部分時間工作者在大型連鎖速食店工作且為大夜班,相關工資、加班費、

勞工保險皆符合現行法令規定,每小時時薪之工資也較白天班的部分工時工作者 高出許多,致其差別待遇之感受較不明顯;資方團體受訪者則認為,與其在勞動 基準法設立服務業專章來規範,倒不如在勞動基準法設定一個條文,授權主管機 關去訂定部分時間工作的施行辦法或施行規範,較能隨時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

訂定較具彈性的規範。本文認為資方團體受訪者係考量部分工時法規應該隨著時 代及環境變遷持續來調整,且部分工時工作者之運用係基於整個勞動力之需求及 供給的狀況而有所變動,適度提供立法彈性及放寬管制,才能使雇主有意願運用 部分工時勞動型態。

二、部分工時全職(時)化發展,無法吸引潛在勞動力投入

(一) 部分工時者之定義未明確規範,致雇主以增加工時提高人力運用彈性 部分工時者,是相對於全時工作者,其工作時數較為短少者。但究竟縮 短至何種程度,則需要先確定「比較的對象」與「比較的範圍」,再比較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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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國法之法律定義或企業內全時勞工之工作時間,進行工作時間是否縮短之 界定,故未有一致之定義。由於我國現行法令並未定義「部分工時」,我國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僅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將部分 工時勞工定義為「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 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 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此定義與 ILO 第 175 號部分 工時公約類似,但我國對於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之比較對象並未優先以事 業單位中「同種類或同一工作性質相似之全時勞工」為比較對象;另外,部分

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僅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將部分 工時勞工定義為「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 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 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此定義與 ILO 第 175 號部分 工時公約類似,但我國對於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之比較對象並未優先以事 業單位中「同種類或同一工作性質相似之全時勞工」為比較對象;另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