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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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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融體制改革。

各國的金融危機雖然透過 IMF 的援助,暫時的解決了危機,但是卻也造成 IMF 本身的危機。由於 IMF 的資金主要是由會員國依比例提供,而每次的增資 需要各會員國的同意。不僅如此,IMF 在 1998 年援助印尼的追加金額從原本承 諾的 20 億美元,減少為 13 億美元,故出現了「IMF 資金調度出現困難」的說法

(張明寬 1999)。不僅如此,1995 年墨西哥和 1998 年巴西的金融危機,除了 IMF 的資金援助之外,美國為了避免危機波及到自身貿易利益,也提供大筆的資金注 入(陳進安 1999),由此可看出 IMF 的資金的確吃緊。

儘管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國家在 1980 年代的外債危機受到 IMF 的援助渡過危機之後,卻又都在 1990 年代中期發生了第二次金融危機(王 德祥 2002; 羅耀宗譯 2009; Krugman and Obstfeld 2008, 628-37)。泰國雖然在 1997 年之前沒有發生過金融危機,但在 1985 年開始也接受 IMF 的要求改革金融 體制(王德祥 2002, 83),但卻在 1997 年引發了亞洲金融危機,因此 IMF 的援 助和改革的要求似乎無法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

由上述可得知, IMF 不僅資金吃緊,IMF 現行的援助制度被認為需要調整,

除了改革 IMF 的經費來源制度之外,IMF 對被援助國提出的約定條件也需要全 面性的修正,必且增加機構設計的對稱性(黃仁德、林進煌 2007, 331-337; 寧 曉青 2006)。但 IMF 實質被美國主導,若要改革仍需要一段時日,因此各國對 於 IMF 提出的制約條件限制太過嚴苛而有反彈,接下來本文將論述 IMF 對被援 助國提出的限制。

第二節、 國際貨幣基金會的限制

IMF 給對於會員國國家所提出的援助資金都是伴隨著制約條件,對於 IMF 而言,並不希望單純提供資金彌補會員國的 BOP 的缺口,而是希望會員國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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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將金融方面的缺失一併去除,以防止該國未來再次發生金融危機。於是 IMF 提出的制約條件不僅要求各國改善或關閉金融機構並且整頓金融市場、將國有企 業民營化,IMF 也採取高標準的緊縮政策(austerity measure),要求各國減少經 常帳赤字、控制通貨膨脹、提高稅收、減少支出,避免預算赤字擴大(王瑤瑛 1999;

黃 仁 德 、 林 進 煌 2007, 328-334; 趙 志 耘 、 郭 慶 旺 1999; 羅 耀 宗 譯 2009, 143-164)。

IMF 的條件主要是希望會員國能夠先將經常帳赤字的問題解決,因此採取緊 縮的政策,希望能夠幫助各國抑制通貨膨脹和穩定貨幣,一旦貨幣穩定之後,各 國的經常帳赤字才不會擴大,否則一國在貨幣不穩定的情況下,進口的商品價格 會越來越貴,而出口的商品價格和其他國家相比更是缺乏競爭力,使得經常帳的 赤字越來越嚴重,市場也無法穩定。因此,IMF 要求各國採取緊縮貨幣政策,必 須減少貨幣供給才能達到抑制通貨膨脹,但是,各國的進口商品價格不斷上升,

貨幣供給卻減少,使得貨幣穩定的困難度增加。

除了經常帳的問題之外,政府的支出和預算赤字也是 IMF 關注的焦點,如 果政府減少支出,那麼會降低了國民福利水準,同時亦會為一國的經濟帶來巨龐 大的壓力,更會降低經濟增長的動力,IMF 希望透過減少政府支出並讓財政赤字 歸零,減低教育、福利、醫療等開支,以此吸引外資回流然後能夠獲得新貸款的 機會。另外,IMF 也要求各國加稅,希望能夠透過更多的稅收平衡政府支出的赤 字,並且改善惡化的財政狀況。

各國最根本的金融機制缺失,IMF 也藉此機會重整,希望解決金融機構的弊 病,關閉不良銀行同時也落實全面的金融自由化,並且加強和設立金融監督的機 制或是建立超然公正的中央銀行,貫徹貨幣政策的執行也能夠更有效率,因此短 時間之內也吸引了外資,讓外資對該國恢復了信心,也讓借貸的銀行提高了利 率,更准許外人投資併購銀行。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IMF 對泰國等東亞國家提 出的經濟重整計畫(見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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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以泰國為例,IMF 更要求泰國政府放寬外國人持有金融機構所有 權的比例為 100%,而因為貨幣貶值使得資本大幅縮水的銀行重新集資,非金融 機構的投資同時也一併放寬,如此一來外資就能大量進駐泰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

(王瑤瑛 1999, 84)。這些作為只要都是為了喚回國際投資人對這些國家的信 心,因此就算各國認為 IMF 提出的制約條件嚴苛或不符合國情,卻因為資金(見 表 3-1)需求依然遵守。

表 3-1、IMF 和其他國家給予東亞各國的援助金額

承諾額(單位:億美元)

國家

IMF 多邊1 雙邊2 總額

IMF 撥付金額

(1999/01/17)

泰國 40 27 105 172 31

印尼 112 100 221 423 88

南韓 221 142 231 584 190 說明:1多邊是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

2雙邊是指美國、日本等國提供的第二線信用額度。

資料來源:陳進安 1999, 2。

除了上述 IMF 對受到金融危機波及的國家提出的制約條件之外,IMF 也會依 據各國配合的態度調整限制的內容。最明顯的例子即為印尼,由於當時的印尼總 統蘇哈托(Haji Mohammad Suharto)對於金融和經濟的改革一直沒有展現應當有的 決心和魄力,因此 IMF 提出了詳細且嚴苛的條件:要求取消食物的補貼、木材 業的銷售方式必須改善、關閉無法履行債務的 16 家銀行、汽油價格等。另外也 要求從政治上著手,必須整頓貪污的官員,改善政治風氣,而蘇哈托給予其家族 或是家族密友的商業特權也必須停止(王瑤瑛 1999, 85)。

%,199-1998 年則達 到預算盈餘至 GDP 的 1%。

7. 設 立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Authority 以 重 整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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