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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各國防範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已經從求助 IMF 轉移到區域的機制,各 國採取互助合作的方式自力救濟,並非依靠國際組織的介入,因此東亞各國願意 簽署長期性的區域機制,期望在未來一旦危機發生時,區域機制能夠提供短期資 金協助渡過危機。

東亞金融穩定機制簽署的過程中各國的立場都不同,似乎影響了機制的形 成,而且從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以來,ASEAN+3 各國設立的機制漸增,這些 機制簽署後如何發揮其效用,而這些機制功能是否有重疊的作用,以及是否真的 能夠解決未來的金融危機都是本文探討的方向。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東亞金融穩定機制的設立對於東亞區域金融穩定到底有無益處是本文最主 要的重點,不過這卻取決於這些金融穩定機制執行的成效。只是回歸到最根本問 題,東亞各國設立區域金融穩定機制主要原因是 IMF 在金融危機發生後援助會 員國有缺陷,才會使得東亞各國想依靠區域力量,在成員國流動性資金不足時,

提供短期流動性資金以互助的方式渡過危機。

東亞在 1997 年發生金融危機後,各國覺得依賴 IMF、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 援助太過緩慢,故開始積極的尋求「東亞貨幣合作」的可能性,從 2000 年的「清 邁倡議」、2003 年的「亞洲債券基金」(Asian Bond Fund,ABF)到已於 2010 年 3 月 24 日啟動的「多邊清邁協議」,東亞各國對於區域內自救的機制一直持續推 動,儘管曾遇到美國、IMF 甚至是亞洲開發銀行的阻力,但各國仍然持續努力設 立。

1997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泰國、印尼、韓國等國雖然受到 IMF 的援助,但是 因為 IMF 的約定條件使得各國也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使得東亞各國深深覺得必 須要自立自強而不是依賴國際組織的援助。其中,又以東亞區域經濟龍頭的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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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為積極推動區域內的機制,1998 年日本就提出新宮澤倡議(New Miyazawa Initiative),此短期的機制來幫助東亞各國渡過金融危機(Das 2005, 245-46; MOF 1998)。雖然曾遭受美國和 IMF 的反對,但是由於此機制為短期運用,和 IMF 設立目的沒有抵觸,因此新宮澤倡議能夠得以設立。

由上述可得知,東亞區域金融穩定機制的設立仍然無法由亞洲國家主導,儘 管日本積極的推動區域內機制,但東亞其他各國受到日本在二次大戰前意圖建構 的「大東亞共榮圈」影響,對於日本的提議仍然有疑慮,再加上美國在亞洲地區 的利益不容被侵犯,IMF 更不願意功能被取代,以及不願意放棄部份經濟自主 權,因此在 2000 年以前東亞區域金融穩定機制較難以形成(辛濤、李祺 2006; 韓 斌、王庭東 2003)。

但在 2000 年出現了轉折,ASEAN+3 等十三國為了規避金融危機的風險、加 強區域內金融和貨幣的合作,在 2000 年 5 月 6 日泰國清邁召開了會議,並且建 立了「雙邊貨幣互換機制」,又稱為「清邁倡議」。儘管「清邁倡議」主要是依賴 中國、日本、南韓提供資金給東協十國,以備各國流通性資金不足時使用,且有 80%的資金必須與 IMF 的貸款條件相聯繫。但該倡議的簽署顯示出東亞各國跨 出了區域金融合作的一大步。

不僅如此,各國認為區域內的金融和貨幣合作、設立區域的監督機制,能夠 有自主掌握權,不用依靠無法深入瞭解各國需求的 IMF,反而是和 IMF 以合作 的方式來協助區域的發展和需求,並且也可以預防區域金融危機發生(楊建業譯 2009, 245; Sohn 2005, 496)。而一旦東亞區域可能發生危機時,將可以依賴區域 內的機制自救,降低對 IMF 的依賴,也可減少 IMF 干涉各國解決危機的可能性

(Sohn 2005, 496)。因此東亞區域才會設立區域機制防範危機再次發生。

IMF 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防範會員國短期國際收支帳危機,提供短期資金給予 協助,但是國際金融危機並沒有因此而減少,而是層出不窮的發生。因此 I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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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角色到底為何,將是本研究要分析的重點。IMF 對於會員國發 生金融危機的援助是否有缺陷,導致 IMF 援助會員國渡過國際金融危機產生了 限制,使得現今許多國家發生金融危機後不尋求 IMF 的協助,而尋求區域內的 自救。

東亞區域的自救機制,現今較為具體的就是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後,

ASEAN+3 所設立的區域金融穩定機制。不論是由日本主導的「新宮澤倡議」、「亞 洲貨幣基金」,或是由 ASEAN+3 各國一起成立的「馬尼拉架構」、「清邁倡議」、

「亞洲債券市場倡議」等金融穩定機制,對東亞各國而言都是一大創舉。只是這 些機制設立的目的與運行的方式是否真的能夠避免金融危機再次發生,將是本研 究主要探討的另一個重點。

區域的多邊或雙邊金融穩定機制是為了穩定區域內各國金融因而設立的機 制,主要是各國政府為了加強區域內的金融合作、相互提供短期流動性資金,並 且設立區域監督機制(MOF 2000; 2001; Das 2005, 250-51; Sussangkarn and Vichyanond 2007, 33)。發生金融危機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短期流動性資金的不足 而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因此各國相互提供短期流動性資金是解決金融危機的解 藥(Frankel and Rose 2000)。另外,監督區域內成員國的經濟狀態是金融穩定機 制中主要的一項工作,因為唯有區域內成員國的經濟穩定,才能避免金融危機的 發生。

「貨幣換匯協定」是金融穩定機制中最常見的一種。所謂的貨幣換匯協定 是一種以本國貨幣依照當時匯率互相交換,然後再依照商訂的匯率於事後換回的 金融交易,換言之,當簽署國發生國家破產危機、國際短期收支逆差或遭受投機 性炒作等緊急情況時,成員國可以接受援助以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國強勢貨幣,亦 可將此種措施視為一種預防極端性危機的措施(姜遠珍 2008;黃彥彬 2009 ; Bartolini 2002; Henning 2002)。各國依據經濟實力強弱提撥出外匯儲備的一部份 設立基金,目的是如果一國發生金融危機時,可以即時依賴區域內設立的機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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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自救,而不是等待國際組織的外援,導致錯過解決危機的黃金時刻。

倘若一國面臨國際收支惡化、匯率遭到投機客的攻擊,在短期內可以獲得 與其簽署貨幣換匯協定國所提供的外匯,以穩定該國的匯率(李榮謙、方耀 2009),等到匯率平穩後,被協助的簽署國,再依照當初協定的貨幣換匯點,支 付美元(陳宜芝 2000)。中央銀行使用貨幣換匯最主要是為了影響國內流通或是 管理外匯儲備,儘管如此,當兩國緊急交換貨幣時,並不包含交換匯率,而且兩 國之間所使用的貨幣換匯都是有一個時間限定(Amatatsu and Baba 2008),換言 之,簽署國並非永無止境的持續提供另一國貨幣換匯。

2008 年美國引發的金融危機,美國也和各國紛紛簽署短期雙邊貨幣換匯,

也是以美國為主要簽署國,其他國家紛紛和美國簽署,以提供各國信心保證。而 東亞地區在 2008 年的危機發生後,也增加了區域內的貨幣換匯協定額度,希望 藉由此舉強化彼此信心以渡過危機。

由上述可以得知,區域的雙邊或多邊金融穩定機制不僅僅是相互要提供流動 性資金防範會員國發生金融危機,也要建立機制監控區域的經濟狀況,防範危機 的發生,在會員國的金融狀態有不穩定的情況之下,就要即早互助以避免危機擴 大,最後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

總結上述,本論文研究問題如下:

1. 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收支帳的關連性。

2. 亞洲金融危機之後東亞各國為何希望建立區域金融穩定機制互助,進而 取代 IMF 的功能。

3. 東亞金融穩定機制的成效為何,是否能夠防範金融危機再次發生。

4. 東亞金融穩定機制的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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