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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力量獲得重生。但是 IMF 和世界銀行認為日本應該現將資金花在自身的經濟 上,而非直接的援助東南亞等國家,因為日本自身的經濟也發生了很大的問題,
應當是先挽救本國經濟才對,只是日本對於國際組織的建議卻視而不見,而是認 為此機制可以讓日本成為領導東亞的機會。
上述兩個機制的形成主要是東亞各國覺得國際組織無法深刻的瞭解亞洲金 融危機,為了能夠更加快速的解決當時的危機,才陸續設立了這兩項機制,但是 馬尼拉架構卻因為美國和以美國為主的 IMF 干預,馬尼拉架構成為協助 IMF 監 督區域金融的機制,無法發揮原本東亞各國預期的作用,所有措施無法符合各國 實際情況。再加上各國受到 IMF 的制約條件影響無法讓經濟情況好轉,日本身 為亞洲的龍頭國家,雖然在設立 AMF 上受到阻撓,但仍然努力不懈的提出不同 的機制,最後提出了「新宮澤倡議」,提供資金給予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的東亞國 家,此舉不只是為了挽救各國的經濟,也是避免日本受到這些國家經濟不佳的影 響。
由於馬尼拉架構的運行並非預期的順利,再加上日本的「新宮澤倡議」所提 供的資金有限,儘管能夠讓泰國、韓國、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暫時擁有 流動性資金調度渡過危機和金融改革(MOF 2000a),但是並不是所有國家在往 後都能適用,為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金融危機時,東亞各國反應不及,因此東亞各 國開始討論以東亞國家為中心的金融穩定機制是否能夠成形,也孕育了之後的清 邁倡議的誕生。
第二節、 清邁倡議
1999 年 11 月 ASEAN+3 在菲律賓的馬尼拉召開會議,同意通過 ASEAN+3 的框架以「增強自我幫助和支持的機制」(MOF 2001b)。2000 年 5 月 ASEAN+3 在泰國清邁召開會議,並且決議將流通金額為 1 億美元的「東南亞國協貨幣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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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ASEANS Swap Arrangement,ASA)擴大成為 10 億美元的「雙邊貨幣互 換機制」(Bilateral Swap Arrangement,BSA),此機制即為「清邁倡議」(Das 2005, 253-56)。主要由日本、中國和南韓分別和 ASEAN 十國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定,
並且日本、中國和南韓相互簽署雙邊貨幣互換協定,由東北亞三國單向提供已簽 署 BSA 的東協國家,在需要流動性資金時給予協助(MOF 2001a; Park 2004, 6-7)。2000 年 11 月 ASEAN+3 在新加坡報告了籌備的進度,包含了協議的雙邊 貨幣互換協定的基本框架(MOF 2001b)。
「清邁倡議」提供短期資金去支援成員國的國際收支的流動,各國發生國際 收支帳危機的時候可以藉由此機制獲得 10%的流動性資金援助,彌補現有國際 金融機制不足的安排,其餘的 90%必須經過 IMF 同意後才能運用(Asami 2001, 5; MOF 2008),直至 2005 年才將 10%提升至 20%(Henning 2009, 4)。東亞各 國希望區域能夠建立金融和貨幣合作以及政策整合的架構,並且設立監督機制和 預警系統以防範金融危機再次發生(Das 2005, 250-56; Kawai 2008, 79-81; Park 2000; Rana 2002, 1, 5-7, 11; Wang 2002, 11-13)。
東亞各國為了防止類似亞洲金融危機的危機在未來再次發生,因而加強區 域貨幣合作、建立區域監督機制和金融合作(沈軍、譚慶華 2003; 周宇 2009; Das 2005, 245, 249; Rana 2002; Sohn 2005, 488; Sussangkarn and Vichyanond 2007, 33)。在 1999 年開始,東協各國設立了監控程序(Surveillance Process);ASEAN+3 也從 2000 年開始設立此程序和早期預警系統(Early Warning Systems),主要目 的是希望監控各國匯率和總體經濟總和,一旦會員國可能發生經濟危機時,可以 提早警示該國,以避免金融危機發生;2006 年 5 月 ASEAN+3 設立了經濟與金 融監督技術工作小組及專家小組,透過經濟和金融發展的監督,使會員國能夠建 立合作的政策,並且提早發現危機,提高危機管理的能力(張倩楠 2005; 張蘊 岭、張斌 2002; 楊建業譯 2009, 247; 戴相龍 2001; Das 2005; Rana 2002, 5-7;
Sohn 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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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東亞各國之後更發展出雙邊「貨幣換匯協定」,目的也是為了希望 透過區域貨幣合作提供流動性資金,避免金融危機再次發生。區域內的多邊或雙 邊金融機制受到各界注意是從東協 10 國和中國、日本與南韓等十三國於 2000 年提出的「清邁倡議」,ASEAN+3 為了避免 1997 年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不想要 依賴國際組織的援助,想要靠區域內力量而簽署的協定。
「清邁倡議」是東亞區域會員國以雙邊貨幣換匯機制為基礎,但其中的雙邊 協議都是以日本、南韓、中國為簽署的一方,其他東協國家則屬受益的一方,並 且是由各國自行簽訂,並非統一設立一個基金(見表 4-1)。但該機制有 80%的 資金必須與 IMF 的貸款條件相聯繫,此舉明顯限制了貨幣互換機制資金的獨立 運用,但是如果不用此方法和 IMF 連結,此機制的設立是困難重重,不僅有美 國和 IMF 的反對,歐盟也是持反對意見,因此東亞各國只能妥協讓「清邁倡議」
和 IMF 連結。
「清邁倡議」儘管是以貨幣換匯協定為主,但是卻也為各國打了一劑強心 針,各國在未來若發生金融危機之時,將可透過貨幣換匯協定獲得暫時的舒緩,
此舉對東亞國家來說已經是當時最好的機制。而在 2004 年的每年都相繼召開了
「東協十加三高峰會」財政部長會議,並且著重在區域的財政發展與財政合作,
排除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組織的介入,讓區域的自主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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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取共同決策機制以做為未來換匯機制多邊化的基礎。
3.擴大換匯的規模:增加現行雙邊換匯金額,並促進增訂新的雙邊換匯協 定;東協等國家的多邊換匯金額由 10 億美元增為 20 億美元;將換匯機制中無須 IMF 核准即可動支的金額,由原先換匯金額的 10%提高為 20%。
此舉不僅讓「清邁倡議」從貨幣換匯協定擴大其功能,也代表著東亞各國賦 予「清邁倡議」這個機制更多的功能與權力,期望在未來不斷的修改下,能夠提 供東亞各國更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