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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高中公民法律課程「課程綱要」銜接之分析

在文檔中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頁 108-119)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國高中公民法律課程「課程綱要」銜接之分析

以「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課程」、「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兩者而言,作為 傳授法律內涵的主要科目,此不同階段的兩者間是否存在適切的銜接性,乃是本 研究之重點所在。而在本節中,即透過此二階段之「課程綱要」,分析在書面課 程中之銜接情形。

壹、 整體架構下法律內涵呈現說明

從「國中」到「高中」,整體課程的表象可呈現出連貫性的架構,即:在課 程組織型態方面,從國中的「領域」慢慢走向高中的「分科」;在每週學習節數 方面,「歷史」、「地理」、「公民」從國中的一節增加為高中的兩節。以上大致皆 符合「由單純到複雜」、「由少到多」的銜接原則(葉煬彬,2005:9)。

而就實際整體課程綱要之架構可見,目前國中社會學習領域課程綱要中,主 要以「基本理念」、「課程目標」、「分段能力指標」與「基本內容」作為各分項內 容;又當前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暫行綱要(九五暫綱)或正式課程綱要(九八課 綱)中,則主要以「課程目標」、「核心能力」與「教材綱要」作為各分項內容。

觀其整體課程綱要之架構可察知,兩個階段之課程綱要分項內容名稱略顯差 異,因此加以簡單說明此兩課程綱要下所含之各要項:

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課程與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銜接之研究 - 以法律部分為例 吳婌菱

一、以國中部分之課程綱要而言

在「基本理念」下,僅簡單陳述社會學習領域中所涵蓋的基本精神;在「課 程目標」下,揭示社會學習領域所欲達成的十項目標;在「主題軸」下,透過九 大主題軸貫穿整體社會學習領域之要項,其中又以第六軸(權力、規則與人權)

與法律內涵最為直接相關;在「分段能力指標」中,則是配合主題軸,說明在各 主題下所應學得的知識、情意或技能;而「基本內容」則是用以更具體的補充主 題軸與分段能力指標的未盡周全,較為明確的提示教材所應涵蓋的內容與範圍大 致為何。

二、以高中部分之課程綱要而言

在「課程目標」下,無論是九五暫綱抑或是九八課綱,皆列舉三項公民與社 會課程欲達成的目標;在「核心能力」下,則是進一步穩固課程目標所欲達成的 內容,同時是以能力導向強調公民與社會課程著重各能力的培養;而「教材綱要」

則是點明各冊及其單元名稱,並提綱挈領的列舉其主要內容與相關說明,作為指 示教材編寫的依據。

是以,以下即就上述國中社會學習領域與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之各分項內 容,在課程綱要整體架構的銜接狀況作出對照與討論。同時由於本研究將焦點聚 於法律課程中,因此在本節另試圖藉由國、高中公民課程綱要,將各分項內容與 法律相關部分或其法律內涵抽離而出,以討論兩階段課程綱要間在法律內涵的銜 接情形。

同時以文獻探討部分所整理之表 2-3-3、表 2-3-4、表 2-3-5、表 2-3-6、表 2-4-4、表 2-4-5、表 2-4-6 作為基礎,利用表 4-1-1 呈現國中與高中在正式課 程綱要下之各分項內容,並羅列出其與法律相關的內容以作為對照呈現。

表 4-1-1 法律內涵於國、高中公民「課程綱要」之呈現

基本內容

綜上所述,並加以對照於表 4-1-1 當中內涵可見,國、高中在當前課程綱要 下,所涵蓋的各分項內容名稱並不完全相同,其中僅有「課程目標」為兩者在名 稱上所直接共通之項目;其餘國中階段在課程綱要中所訂名之「基本理念」、「主 題軸」、「分段能力指標」、「基本內容」,與高中階段課程綱要內所見的「核心能 力」、「教材綱要」在名稱上並無明確的統整及一致性。

除此之外,仔細探討國、高中課程綱要各分項內容中所現之具體內涵可知,

國中階段的「基本理念」與「課程目標」兩項目,大抵用以說明社會學習領域之 精神及目標;而以「主題軸」、「分段能力指標」、「基本內容」三者提供教學與教 材的具體依據。又高中階段則以「課程目標」與「核心能力」兩個項目說明了公 民與社會課程之精神及目標,除了增加「核心能力」外,並無國中階段「基本理 念」的敘述;並以「教材綱要」取代「主題軸」、「分段能力指標」、「基本內容」

三項目之設計,直接以「教材綱要」提供教學與教材的具體依據。

因此要直接從課程綱要中探討其內涵間的銜接,單靠其外顯的名稱或架構所 現似乎並無法有效且明確的展現,必須佐以探究其中所涵蓋的實際內容,才能提 供較真實且具體之結論,是以後續討論將以實際之內涵作為基礎。

此外亦可先作說明的是,在國中、小九年一貫設計的課程綱要架構上,大致 能表現出其欲追求統整與一致的銜接精神。然而本研究以國、高中階段作為探討 重點,由於國中階段之內涵欲向上延伸至高中階段,並具備相互銜接的概念,則 若能在課程綱要的整體架構上,再進行更加一貫的規畫,勢必將為課程銜接帶來 更正面的意義。

貳、 課程目標中法律內涵銜接情形

由於國中與高中在整體課程綱要的架構下,並未能將各分項內容的名稱與主 體上做出一貫的規畫,因此,為了能更清楚的討論國、高中階段之法律內涵於課 程設計之初的精神與目標是否能夠有效銜接,除了以兩階段所共有之「課程目標」

為本段討論主軸外,更輔以國中社會學習領域課程綱要之「基本理念」以及高中 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中之「核心能力」兩項目作為補充。

在課程目標方面,國中社會學習領域課程綱要共列舉出十項含地理、歷史、

公民三科內容之目標,而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則無論在九五暫綱或是九八課綱 中,則皆列舉三項主要目標。以其設計概念而言,在國、高中課程目標的訂立原 則上皆以「認知」、「情意」、「技能」作為主體,並可由表 2-3-3、表 2-4-1、表 4-1-1 查知其內容與相關的法律內涵,因此,以下即透過其目標主體與相關前揭 內容探討「法律內涵」在課程目標的銜接情形。

一、認知方面

以國中階段而言,與法律相關的課程目標為第三項的「充實社會科學之基本 知識」;又高中階段的課程目標第一項為「充實社會科學與相關知識」。

在認知層面上,無論是國中或是高中之課程綱要,都未能明確且明顯的點明

「法律」概念於其中的存在。然而兩者皆強調社會科學知識的重要,而社會科學 中「法律學」自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雖無法斷言是否有效銜接,在整 體概念上兩者皆將其置為其中一要項。

二、情意方面

以國中階段而言,課程目標的第五項為「培養民主素質、法治觀念以及負責 的態度」;又高中階段的課程目標第二項為「培養多元的價值關懷與公民意識」。

因此在情意層面上,國中階段透過「法治觀念」作為其法律內涵的呈現,而 在高中階段僅有抽象的「公民意識」,大致可視其為法治理念的傳遞,雖未能明 確揭示其法律意涵,卻尚能符合由具體至抽象的銜接原則。

三、技能方面

以國中階段而言,針對技能層面的課程目標共計有第七項到第十項,見此四 項內容之敘述可知,其主要在培養思考、參與、表達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又高中 階段的課程目標第二項為「增進參與民主社會的行動能力」。

可見在國、高中兩階段中,主要皆著重參與社會所具備之能力,然而無法從 字面上直接表現出與「法律」相關之意思,因此在此部分雖同樣無法斷言是否有 效銜接,但在整體上兩者培養社會參與能力之概念互相一致,同時由表 2-3-2 所抽取之法律內涵可得知,此等能力在解決法律問題或相關批判思考時同樣具備 相當之重要性。

又再輔以兩者課程綱要中相關的分項內容可知,國中社會學習領域課程綱要 的「基本理念」中,較其課程目標更明白的提出社會科學知識內「法律學」所佔 的一席之地;而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中之「核心能力」更是如同課程目標的 設定般,以認知、情意、技能為出發點,同時又不同於高中之課程目標以整體公 民意識作為貫串的架構,參考表 2-4-4 可見核心能力乃直接或間接的在各項字句 中點明其中「法律基本知識、法治觀念、人權價值、透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之能力」等法律意涵,此與國中階段課程綱要中的課程目標之法 律內涵幾乎完全相符,更能充分表現國、高中在法律內涵上的銜接情形。

簡言之,在國、高中課程綱要之課程設計的精神與目標上,二者皆一致的在 認知、情意、技能各方面做出相關的目標設定,佐以相關的分項內容如「基本理 念」、「核心能力」可知,其中所蘊含的法律內涵除著眼於認知、情意、技能三方 面外,在概念上亦頗為一致,可察見其一貫之設計精神。而若單純以「課程目標」

所透露的法律內涵視之,礙於課程目標僅為方向上的設定,因此較無法由兩個階 段的內涵明顯的表現出其銜接的層次落差,然而即使課程目標下銜接之層次未臻 明顯,其尚屬能傳達兩階段間相當程度之連貫性。

參、 教材綱要之法律內涵銜接情形

在國中部分,由於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設計只有「能力指標」而沒有「教材 綱要」,因此教材的依據一開始則以其中的「主題軸」與「分段能力指標」為本,

爾後又增加了內容較主題軸與分段能力指標更為完備的「基本內容」,讓各版本 的教科書有更多的交集,亦即以主題軸等三項取代「教材綱要」的設置;而高中

爾後又增加了內容較主題軸與分段能力指標更為完備的「基本內容」,讓各版本 的教科書有更多的交集,亦即以主題軸等三項取代「教材綱要」的設置;而高中

在文檔中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頁 10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