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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之法律內涵探討

壹、 公民與社會相關概念

當九十一學年度國中一年級入學新生開始採用九年一貫課程,並於九十四學 年度升入高中時,勢必要有一套新的高中課程可以銜接九年一貫課程,因此民國 九十年即開始展開高中課程標準的修訂工作(張樹倫、陳琦媛,2006:2)。於是 於民國九十年五月起,乃著手修訂「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並決議於九十五 學年度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再於九十八學年度實施一套較具理 想性之課程綱要。(李坤崇,2007:106)

由於新課綱的修訂在科目與學分數部分,配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以領 域劃分之精神,參考七大領域為主體的課程規劃方式,整併相關課程,因此在傳 統的公民相關課程部分,乃將原有課程之「三民主義」、「公民」、「現代社會」等 三科目和內容,依循科目減併原則,先做內部的整合,並加以重新設計,在九十 五學年度正式推動並實施「公民與社會」此一新科目(教育部,2005a;張樹倫、

陳琦媛,2006:11-12;張茂桂,2006:49)。

因此,當前高中乃採行九十五年度之課程暫行綱要(以下稱「九五暫綱」),

作為目前教師教學與教材編寫之依據。然前述原預計於九十八學年度所欲取代此 九五暫行綱要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以下稱「九八課綱2」)已然公布,雖未 正式上路及施行,但為求完整,以下乃就「公民與社會」課程之九五暫綱、九八 課綱二者對應之呈現,說明此課程當前及修正過後的課程目標、核心能力與教材 綱要。

一、 課程目標

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課程的教學目標,在於養成學生具備適應現代社會 生活應有的公民資質,其所欲達成之目標整理如表 2-4-1(教育部,2005a;教

2 九八課綱原預計於民國九十八年正式實施,然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宣布此課程綱要延後至 民國九十九年乃開始施行,故又稱九九新課綱,而本研究則皆以通稱之九八課綱作為說明。

育部,2008):

表 2-4-1 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目標 公民與社會課程目標

公民與社會課程目標公民與社會課程目標 公民與社會課程目標 九五暫綱九五暫綱九五暫綱

九五暫綱 九八課綱九八課綱九八課綱九八課綱

(一)充實了解現代社會現象的公民知 識和現實感。

(二)培養適應現代社會生活的公民德 行和關懷心。

(三)增進現代社會生活的公民參與能 力和未來觀。

(一)充實社會科學與相關知識。

(二)培養多元的價值關懷與公民意 識。

(三)增進參與民主社會的行動能力。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教育部(2005a;2008)

二、 核心能力

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課程欲培養之核心能力如下(教育部,

2005a;教育部,2008):

(一)九五暫綱

1. 認識心理、社會、文化、教育、倫理、法律、政治、經濟以及環境等社會 科學領域相關的基本知識。

2. 培養對於個人、人際、社區、制度、國家以及全球等現代社會範疇互動應 具有的公民素養。

3. 增進對人與己、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世界等 相關問題的解決能力。

4. 培養對自我的肯定、對鄉土的關懷、對國家的認同並具有地球村的意識。

5. 建立正確的生命觀、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國際觀和永續發展的理念。

(二)九八課綱

1. 具備心理、社會、文化、政治、道德、法律、經濟、永續發展等多面向公 民基本知識。

2. 肯定青少年後期自我與成長意義,朝向未來,發展出能欣賞他人、關懷社 區、尊重社會文化差異、認同民主國家、培養珍視法治與普世人權以及追 求經濟永續發展等相關的價值觀念。

3. 增進參與公共生活所需要的思考、判斷、選擇、反省、溝通、解決問題、

創新與前瞻等行動能力。

三、 教材綱要

目前「公民與社會」為普通高級中學之必修科目,共需修習八學分(教育部,

2005a),在教材綱要部分,主要將課程內容分為四大單元,而其中各單元又分別 含有七~八個主題,並且在各主題內容之後列出說明性的次內容,指導本單元所 欲表達與傳授之內涵。

以九五暫綱而言,公民與社會的四大單元分別為「心理、社會與文化」、「教 育、道德與法律」、「政府與民主政治」、「經濟與永續發展」。而又以九八課綱觀 之,四大單元則分別為「自我、社會與文化」、「政治與民主」、「道德與法律規範」、

「經濟與永續發展」。兩者相較,除了單元名稱有所變動之外,各單元的順序排 列亦做出更動。

以下則摘錄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九五暫綱及九八課綱的各 單元主題,簡列其所提示之教材綱要,並利用表 2-4-2 呈現各冊單元名稱及其主 題內容。

表 2-4-2 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教材綱要單元名稱與主題

第三冊 單元三:政府與民主政治 育部,2005a;教育部,2008)

由研究者歸結上述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的各主要項目可發現,無論是九五暫 綱或是九八課綱,公民與社會在「課程目標」、「核心能力」、「教材綱要」上 分別有其目的。一方面在目標的落實上兼具能力與知識內涵;一方面列舉各項高 中階段所應獲得之核心能力,做為與社會及國際接軌時所必備的知識、意識及理 念;同時透過教材綱要規劃其課程內容,以期養成現代公民所應具備的各項基本 條件。然而與國中階段相同的是,在課程綱要的內容之外,基層執行此課程的第 一線老師與行政人員是否能有效掌握?或是社會各界對此新課程的期待或疑 義,可能更能實際反應出本課程的問題與內涵。

貳、 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現行狀況

高級中學課程總綱修訂,乃承襲九年一貫課程之精神,強調學習領域之建 立,將必修科目合併為八大領域。課程雖以領域區分,但因顧及高中學科師資培 育、課程教學及知識理解之需求,仍沿用分科教學,而不採取領域教學。科目與 學分數方面,強調「通識教育」及「延後分化」兩大原則,「社會領域」高一、

高二每週六節,即:「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各兩節,合計二十四個必 修學分,原高二「世界文化」之歷史篇、地理篇,分別合併至「歷史」、「地理」,

原三民主義、公民、現代社會等科目和內容,統整合併為「公民與社會」。選修 部分,高一、高二每學期至少修二學分,高三選修十四至二十一學分,科目有:

公民與社會、應用地理、中國文化史、世界文化史,是屬於必修課程的進階加深 型課程(教育部,2005)。

因此現行「公民與社會」在高中三年內將至少修習八學分,分作四個學期完 成,另有選修部份供作加深之途。此等從「國中」到「高中」,整體課程呈現出 連貫性的架構,即:在課程組織型態方面,從國中的「領域」慢慢走向高中的「分 科」;在每週學習節數方面,「歷史」、「地理」、「公民」從國中的一節增加為高中 的兩節,以課程安排而言,乃符合「由單純到複雜」、「由少到多」的銜接原則(葉 煬彬,2005:9)。

同時於民國九十八年起,配合九五暫行課程綱要的實施,「公民與社會」就 要列入大學的學測與指考科目當中,因此範圍涵蓋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文 化等面向的本課程,在當前課程內容是否一致、難易度、深廣度、太過抽象、師 資...等問題都引發不小的討論與爭議。加上九八課綱也將隨之正式登場,此部 分更是有待本課程完整上路後,做為各研究者討論與探討的主題。

再以當前教材內容而論,現行公民與社會的各家版本,由於均屬草創階段,

原則上大致皆符合九五暫綱之內涵。以下利用表 2-4-3 可見當前各版本公民與社 會教科書主要囊括之內容及提供學生學習之主題單元。

表 2-4-3 公民與社會課程各版本主題單元

參、 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法律內涵之分析

一、 課程綱要之法律內涵探討

本次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之修訂,其一原因乃為了銜接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因此以七大領域為主體做課程規劃,將相關的科目予以減併,也自始產生 了「公民與社會」此一新設科目。在總綱中除了強調向下與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

向上與大學基礎教育相銜接外,也強調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人 權教育、環保教育、永續發展、多元文化與消費者保護應適度納入教材之中(張 樹倫、陳琦媛,2006:10-11)。可見其中除了展現出重視銜接的概念,同時也傳 達出有關於法律教育的意涵。

若聚焦於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以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課程綱 要而言,內含整套課程的「課程目標」、「核心能力」、「教材綱要」,同時並列舉 各項「實施方法」,作為本課程綱要的主要內容。因此,以下就公民與社會課程 現正施行中的九五暫綱,並配合尚未實施之九八課綱的各分項內容,探討其所存 有之法律內涵。

(一) 課程目標

公民與社會課程九五暫綱的教學目標有三:一是充實了解現代社會現象的公 民知識和現實感、二是培養適應現代社會生活的公民德行和關懷心、三是增進現 代社會生活的公民參與能力和未來觀。而至九八課綱之後,三項教學目標簡化 為:一是充實社會科學與相關知識、二是培養多元的價值關懷與公民意識、三是 增進參與民主社會的行動能力。

參酌前述表 2-4-2 之對照比較可見,無論是九五暫綱或是九八課綱,雖內容 敘述稍有不同,但其中的三項目標無庸置疑的各表示認知、情意及技能三種層 次;然而內容主體乃以「公民」概念廣義的來涵蓋其中所欲達成的相關知識、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