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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高中公民法律課程銜接之綜合討論

在文檔中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頁 159-185)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四節 國高中公民法律課程銜接之綜合討論

關於「國中社會學習領域公民課程」與「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在前述分 別以「課程綱要」、「教材內容」、「教學現場」三個主要的方向來探討其間的銜接 效果,除了由書面課程的角度出發,亦由人的課程來討論相關的實務情形。而在 本節則將前述內涵進行整理與綜合討論,並進一步加入學者專家對此現象的意見 評述,以更全面性的角度來探討目前這兩階段課程的相關銜接議題。

壹、 課程銜接各面向之問題與探討

一、 以課程綱要而言

課程綱要做為課程實施的基本方向指引,因此在各階段間探討課程銜接問題 時,此部分的內涵勢必也成為主要關注的內容。而國、高中課程綱要彼此間所展 現的法律內涵除了可透過文件資料加以了解,在實際的運作上能夠如何發揮則更 能表現其主要的效果。在書面的內涵整理與研究參與者的意見分享後,可以發現 有以下主要情形:

(一) 課綱中實際內涵尚符銜接精神

本研究透過其綱要間涵蓋的真實內容來探討其法律內涵的連貫性與一致 性。在其具體內容所顯示的相關內涵間,以課程目標方面而言,透過認知、情意、

技能三個角度,所透露了法律內涵大體在方向上尚屬一致,然而課程目標僅是方 向的指引,其所著墨的文字有限,在解讀的角度不同時會有所層次深淺上的差異 存在;而以教材綱要而言,國中部分透過基本內容補充主題軸與能力指標的不 足,與高中的教材綱要同作為編寫教材的指引,透過表 4-1-2 可見此兩階段在這 個部分中法律內涵的彙整,由國中到高中所展現的法律內涵呈現由少而多、由單 純到複雜的趨向,亦符合銜接原則的精神設計。

因此,以課程綱要中能透露的具體內容,未付諸實際教材成形之前,僅能以 其概念方向做為討論,其間的精神、意涵與範圍尚可稱國中到高中在法律內涵部 分有一致性與連貫性的存在,而真正的教材呈現後是否會有難度、份量及層次上 的落差,則得待後續教材內容與教學現場的觀察才得以定論。

(二) 國高中課綱之編定非一貫系統

然而,雖國、高中課程綱要的概念與方向上大抵相符,但一般接觸課程綱要 時並不會仔細的歸究其間的分項精神,所以由本研究兩個階段的課程綱要明顯可 見,一階段以「基本理念」、「課程目標」、「分段能力指標」與「基本內容」作為 各分項內容,而另一階段以「課程目標」、「核心能力」與「教材綱要」作為各分 項內容。因此,雖名皆為課程綱要,然而其內容的各分項設計並不完全一致,因 此若要就其外顯架構來直接對應討論法律內涵的銜接,除無法有效的比對討論 外,也無法提供較真實、具體的結論。

是以,探討國、高中公民法律課程於課程綱要銜接情形上最大的困擾則顯現 在此二者的架構並不相符。也因此,即使深究內容或許可抽出其間一致的精神與 方向,然而其在整體的規劃之初並未能如同國中、小九年一貫各程綱要的設計般 有所統整與連貫,反而成為兩套不同系統的架構,除了讓人較無從體會其銜接性 外,也讓許多教育現場人員開始對課綱的內容有所質疑,產生相關的問題:

它的編排方面根本是二元的,對,兩個體系編排,一個是...條列式的,另外一個是基本

能力式,……,所以它的課綱體系,如果說真的要去銜接的部分,我反而覺得是課綱

你都要用同一個系統,你說基本能力就是延用基本能力,條列式就是延用條例

式,……,基本上,沒有辦法比較的原因是因為它是用兩種系統去編排的。(D:

2008/06/24)

我們的課程綱要基本上制訂都是完全不同的兩批人,……,那你如果不是一批固定的

人的話,其實...就算他們去參考,可是做出來的東西、參考出來的東西還是有一段落差,

然後再加上說他們那個自己擬課程綱要的過程當中,其實高中老師參與的並不多,大

部分是大學教授為主,那參與的不多的話,當他們去看那個課綱的內容的時候,他們

所看到國中課綱所寫的內容,能力指標的內容,跟我們現職、高中現職老師或國中現

職老師理解的是不是真的一樣的,就以我們不同的背景知識看,理解到的是不一樣的。

所以他可能認為他們已經有做銜接了,可是在我們實務教學上,我們覺得...事實上沒有

很明顯感受到他有一個...要幫我們銜接的...那個...﹝意思﹞。 (C:2008/05/29)

那個編寫課本應該說編課綱的,國、高中要同樣的人,就是那一批教授好了或是學者

或是什麼現場教師,不要就是國中的找一批人,然後高中的找一批人,然後這兩批人

根本就毫不相干。(E:2008/07/02)

研究者就上述現象詢問曾任高中課綱委員的研究參與對象,可從中發現由於 九五暫綱研擬時期,國中的九年一貫教材也仍舊在摸索階段,因此,一來由於課 綱委員確實對國中教材不熟,二來能夠參考的內容十分有限,以致課綱實際呈現 的成果的確會有相關的銜接困擾產生。

課綱小組委員他們事實上對國中現有的教材是完全不熟的,那九年一貫,國中的教材,

因為當時是用能力指標,……,而高中的九五課綱在走的時候,國中的教材其實都還

正在發展之中,所以委員能夠參考的東西只有那一套書面的東西叫做能力指標,那我

們知道國中的能力指標有九大主題軸,那他當時就根據那九大主題軸預設說國中會講

哪些東西,那到高中就直接用這個去銜接,那其實落差說真的是蠻大的。(G:2008/07/26)

因此在兩階段課程綱要的編定上,若能在系統上有更趨於一致的精神,勢必 為課程銜接帶來更正面的意義。同時由於課綱將影響後續教材的的編寫與教師的 教學,所以適度的考量彼此所涵蓋的內容,並參酌前一階段的先備知識及更多第 一線人員真正運作的想法,或許能有助於解決相關的爭議。

(三) 現場教師對課程綱要認識有限

國、高中課程綱要在表象上雖為不同的系統架構,然而實際內容並非毫無銜 接效果,其間大部分的概念與精神確實由淺入深,符合一定的銜接原則。而雖銜 接上看似符合精神,但當課程綱要中出現較深或較繁瑣的細瑣內容時,便會在教

材及教學現場中產生問題。

又高中教師若在教學現場感受到銜接上的困擾與問題,首要多半都是思考目 前使用教材的適切性,而此時作為教材主要依據的課程綱要,也就理應成為在解 決教學問題時的參考指標之一。

但研究者發現,現場教師在面臨國、高中階段的教學時,教材除為主要依據 外,也幾乎是唯一的考量。對教師們而言,教材本已由編寫者依據課程綱要編寫,

因此並不會特別去注意課程綱要的實質內容,更少見對前一階段課程綱要中的相 關內涵進行探討。

我必須承認是,我對高中的還勉強大概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但國中部分我必須承認我

對綱要的部分真的不了解。(A:2008/05/08)

其實關於課綱的部分因為我沒有太過仔細研究,那這方面,對於它是否有銜接上的問

題,我是沒有辦法確切的回答你。(B:2008/05/20)

課綱?沒有仔細去研究過。……一般同事之間好像也沒有人會對於這個有所了解。……

我覺得他們都直接看課本,其實課本就是按照課綱所編寫出來的嘛!那所以我覺得一

般老師,有八九成的老師是不會去看課綱的,除非他有需要,否則一般來說根本就不

會!我們大家都是拿了課本以後,拿什麼版本那你就看一下裡面內容有什麼,那你就

按照那個去教了吧!(E:2008/07/02)

由研究參與者對課程綱要的態度可見,由於大多數教師對課程綱要並未有太 過深入的了解,即使對教師而言,課程綱要雖做為可影響教材與教學的首要依 據,但很多內涵又得仰賴教材的具體呈現才能夠窺知其全貌,因此對課程綱要的 內容多半間接由教材得知,在未能真正體察課綱內涵時,也就較無法從課程綱要 中的基本方向中發現公民法律課程在當中在所展現的問題,以及與其它階段間銜 接的適切性。

(四) 對課綱的認知及解讀存在差異

根據研究參與者的經驗,由前述可知多數的現場教師對課程綱要並未有足夠

的認識與了解,然而課綱的訂定是為了讓後續相關使用者能夠更明確的掌握方 向,除了現場教師之外,教材的編寫者、審定教材的委員們等也都必須根據課綱 來完成自身相關的任務,倘若在任何一個環節對課綱的解讀出現了落差,則課程 綱要的精神便無法有效的延續,也容易在實際的課程運作上產生問題。

以研究參與者 F、G 兩人而言,兩人雖亦為現場教師,但投入課綱小組的過 程讓他們相較於其它教師更能夠明確的掌握課程綱要所欲傳達的內涵。以他們的 體會而言,課程綱要所提供的是大的方向,同時在理想性的期待下,是希望所有 相關的使用者能夠就其中的精神、理念來做出傳達,而非瑣碎的知識傳遞,但不 同角度與立場的人員在面對課綱的解讀便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取捨,也就造成了問 題的發生。

﹝課綱委員﹞認定說教材的編撰者,他可以怎樣把它轉化成是一個簡單,而且交代這

個精神就好的,而不是一個詳細的法律條文,所以他們不覺得說他們這樣子會很

個精神就好的,而不是一個詳細的法律條文,所以他們不覺得說他們這樣子會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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