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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之相關內涵

本研究以法律部分作為探討國、高中課程銜接之主體,因而在分析國中社會 學習領域公民課程之法律內涵與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之法律內涵時,則須先對

「法律教育」之相關內涵有所認知,以便做為後續研究國、高中課程法律部分之 基礎,因而另於本節探討法律教育之相關內涵。

壹、 法律教育的意義

法律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或有學者翻譯為法治教育,在本研究 中意義與內涵原則上相同。

以美國在 1978 年制定的法治教育法(Law-Related Education Act)而言,

對法律教育所下的定義為「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 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以作為基礎的相關知識、技能教育。」(引自 張澤平,2003:53)。

同時法律教育除了必要的法律內涵外,更應顧及教育的意涵。學者認為 狹義的「法律教育」為透過教育機關傳授法律知識,即在中等學校為普及法律知 識,以憲法為中心之法律概念編入課程之內(謝瑞智,1990:231)。

然而法律教育的大意究竟為何?透過以下這段說法可以作為一個簡要說 明:法治,簡言之,就是以法治國。而法治教育就是藉教育的各種活動介紹法律 制度與政治結構,讓學生了解法律如何影響他們,以及他們又如何影響法律,藉 此充實學生的法律常識及培養其法治精神與態度,其中包括正式法治課程的教學 與非正式課程的各項法治教育活動(蔡姿娟,1998:26)。

由於關於法治教育的意義,國內外各學者的看法和觀點眾多,以下乃利用表 2-2-1 進一步呈現各家對法治教育的見解或主張。

表 2-2-1 法治教育的意義

Campball 1988

法治教育並非專業人員的職業訓練,而是指普通教育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林佳音 (2000:5-6)、尤勉文(2007:21-23)

因此,法律教育其實是希望透過教育的措施或活動,來讓接受教育的個體可 以認識並體認真正的法律精神。是以法律教育雖以法律基本知識作為基礎,然而 其後所表現出的自律守法行動,以及顯現出的態度和價值乃是法治教育的重點所 在。

簡言之,法治教育不是一種培養專業人員的教育,而是一種藉由法治教學活 動以培養學生成為公民的教育。學校推動實施法治教育不是只在簡單地培養學生 遵守校規與其他法令規範,最重要的是在建構一個公民社會,培養公民意識,讓 學生能參與公共事務,以善盡社會責任。

貳、 法律教育的教學目標

以美國而言,全國社會科審議會(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Social Studies)曾就知識、民主價值及信念、技能三方面陳述「社會科」的教學目標,

在其中有關法律教育的部分如下所示(張秀雄,1999:163-165): 一一

一一、、、、 知識方面

法律:民法、刑法、憲法、國際法 二二

二二、、、、 民主價值及信念方面

價值構成了個人行為及團體行為所被評判的標準,信念則代表這些價 值的認可,民主的程序包括正當程序、平等保護及公民參與的實施,而且 是以下列價值為依據:正義、平等、責任、法治、自由、歧異性、隱私權、

國際人權、人的尊嚴、公平、正直、誠實、關懷他人、忠誠權威。

三 三 三

三、、、、 技能

與人際關係及社會參與有關的技能:個人的技能、團體互動的技能、

社會及政治參與的技能。

由前可見,達成法律教育的目標與 Bloom 所訂教學目標的三個領域「認知」、

Freund Richter & Birkes

林佳範

2. 願意探求倫理道德與法律的困境 Starr 1977

Dillon 陳朝陽 Dillon 陳朝陽

Study Group on Law-related Education

陳朝陽

參、 法律教育的課程內涵

在民主化的氛圍之下,法治素養自然為人們所看重,而法律教育也成為各國 在培育現代公民時,不可或缺的一項要素,無論是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活動與影 響,都成為當前所關注的焦點。

以美國而言,其公民課程主要是指公民(Civics)、美國政府(American Government / Civil Government)、行動公民(Citizens in Action)、美國憲 法與政府(United States Consititution and Government)、公民與政府等課 程(Citizenship and Government)。學者分析上述教科書章節名稱,歸納出公 民與政府所討論的主題,其中和法律教育狹義課程內容的主題摘錄如下(張秀 雄,1999:177):

一、 憲法及其修訂 二、 國會及立法體系 三、 法院及司法體系 四、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而以我國而言,在關於我國理想公民資質之研究中(張秀雄、李琪明,2002:

18),提出理想公民應有的法律知識包括 一、 法律基本概念

二、 生活中的重要法律 三、 民法

四、 法律責任與義務 五、 權利救濟

六、 刑法

七、 主要的法律問題 八、 立法及訴訟程序

關於國內外綜合之法律課程概念內涵,可由以下表 2-2-3 做一呈現:

Townsend & Kenneth(1983)

Hawaii State Dept of Education(1983)

藍順德(1985)

黃惟饒(1991)

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Hawaii State Dept of Education(1983)

黃惟饒(1991)

守法與責任 Braverman(1977)

藍順德(1985)

黃惟饒(1991)

公正觀念 Braverman(1977)

Townsend & Kenneth(1983)

自由概念 Braverman(1977)

民事法律(民法意義、程序與責任) 藍順德(1985)

張載宇(1986)

楊順富(1989)

刑事法律(刑法意義、程序與責任) Smith et al(1980-1982)

Hawaii State Dept of Education(1983)

Townsend & Kenneth(1983)

張載宇(1986)

犯罪問題 Smith et al(1980-1982)

Hawaii State Dept of Education(1983)

張載宇(1986)

生活法律知識 Smith et al(1980-1982)

Hawaii State Dept of Education(1983)

少年司法 Hawaii State Dept of Education(1983)

Townsend & Kenneth(1983)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Smith et al(1980-1982)

Townsend & Kenneth(1983)

法律的執行 Hawaii State Dept of Education(1983)

Townsend & Kenneth(1983)

訴訟制度 張載宇(1986)

黃惟饒(1991)

資料來源:研究者轉引自黃琇屏(1995:32)

又由上表與前述法律教育之意義與目標觀之,大抵可將法治教育的課程內容 分為三個層次:首先係最基本的認知層次,亦即必須認識並知道基本的法律知 識,尤以憲法為中心的法律概念應編入課程之內;其次為技能層次,即課程內容 應使學生達到具有推理與論證的智力技能、辨識與理解等的溝通技能,以及表現 自律守法等的行動技能;最後為情意層次,即態度與價值之部分,僅具有不越軌 而守法的行為並不代表個人肯定法律的價值,也不表示具有正向的法治態度,因 為可能出於對法律懲罰的恐懼(林佳音,2000:89)。

因此法律教育的課程內涵,與其教授學生法條,不如鼓勵學生的法律本質的 問題加以思考,才符合現代法治教育的理念。綜上所述,法律教育應強調現代法 治理念如追求自由與平等、重視人權保障等,應避免僵化的背誦,重要的是了解 法律制度背後的根本精神如公平正義等,才是切合時代變遷的法律教育課程內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