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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之推動及其成效

第三章 行政之改革

第三節 地方自治之推動及其成效

落實地方自治長期都是台灣政治和社會運動的主要訴求,達成台人治台的目 標更為台人最大心願。二二八事件後,台灣追求地方自治的聲浪更趨強烈,例如 台灣民主聯盟要求:「在台實行憲政,並省予自治。」77旅滬台灣各團體也極力 爭取台灣實行自治,以及省長縣長一律民選78。至於官方高層曾於事件後表示將 提前民選縣市長。其後,魏道明以文人身份取代陳儀,其學經歷背景和先前擔任 的職務,皆和西方民主國家關係甚深,使得台人更是期待省政府進一步推行地方 自治。當時台灣擁有完備的戶政、地政資料,且人民教育水準也遠較中國大陸為 高,加上治安相對穩定的多,應為全中國最適合實施地方自治的地區,況且1947 年底開始實施憲政,甚至國民大會還通過台灣為實施自治的模範省79,因此更該 儘早依照憲法還政於民。本節主要探究魏道明任內有關地方自治的具體措施、省 政府對各界地方自治訴求的回應,以及地方自治實際的成效。

一、辦理各項選舉事務

日治時期台灣於1935 年總督府正式發布地方制度改革相關的新法令,其要 點為明定州、市、街庄為法人及其公共事務之範圍;確立選舉制度,規定市會議 員、街庄協議會員中半數由州知事官選,半數民選,選舉方式採有限制選舉,凡 年齡滿25 歲以上男子、居住該市街庄六個月以上、年納市街庄稅五日圓以上者,

即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州會議員半數由台灣總督任命,半數由市會議員及街 庄協議會員行間接選舉選出,任期四年;而州知事、市尹、街庄長仍舊官派且兼 任州市會、街庄協議會議長。是年11 月,舉行改制後第一次選舉80,並於1939 年任期屆滿時重新改選,這兩次地方民意代表選舉遂成為台灣地方自治選舉的濫

77 陳興堂主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冊),台北:人間,1992 年,頁 230。

78 陳興堂主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冊),台北:人間,1992 年,頁 755。

79 《新生報》,1948 年 7 月 26 日社論。

80 吳文星,〈日據時期地方自治改革運動之探討〉,《臺灣史研究暨史料發掘研討會論文集》,1986 年,頁298。

觴。

戰後台灣地方自治於陳儀時期有顯著進展,1945 年 12 月,行政長官公署訂 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明訂各級地方民代選舉的方式和期程81。 並於1946 年正式進行地方自治選舉,先經村里民大會選舉出鄉鎮區民代表和縣 轄市市民代表,再間接選出縣市參議員,最後由縣市參議員選出省參議員。地方 行政首長方面,縣市長為官派、鄉鎮市區正副首長由鄉鎮市區代表大會選舉、正 副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選舉。此一時期選舉吸引眾多人士的參與,競爭相當激 烈,以省參議員為例,竟有1,180 名候選人競選 30 名的名額82,和日治時期地方 自治選舉制度相較更具民意基礎。1947 年 1 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布「台 灣省充實地方自治辦法」,確立各地方自治機關的權責、財源劃分和注意事項83, 更奠定戰後初期地方自治的基礎。

台灣省政府成立後不久,正逢1947 年年底憲法公告實施,全國舉辦第一屆 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台灣於隔年年初配合中央政策加以辦理,以直選方式先後 選出國大代表27 名和立法委員 8 名,監察委員則由省參議員以間接選舉方式選 出5 名,關於台灣此次辦理中央民代選舉的情況已有研究者清楚論述84。值得一 提的是,在魏道明任內第一次舉辦選舉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魏氏對台灣選民 的參與程度和民主素養留下良好印象85。經以上中央民代選舉選出的臺籍代表,

常在中央民意機構反映地方事務,也利用開會期間鼓吹台灣地方自治。例如國大 代表游彌堅、余登發等人在南京表示:「臺灣人希望中央實踐諾言,予台灣提前 實施自治,將台灣明定為地方自治實施示範區。」86

中央民代選舉乃是配合全國一同辦理,至於魏道明主政時期由省政府主導的 地方自治選舉又有何具體成果?

首先,1948 年 2 月底,省政府發出聲明,指出:「各縣市鄉鎮長、副鄉鎮長、

鄉鎮區縣轄市民代表、正副村里長任期均將屆滿,省政府正準備予以改選(按:

第一屆皆為1946 年選出,且任期兩年),但對縣市議員任期屆滿後是否改選或延 長則未獲中央指示。」87可見省政府欲拖延縣市議員改選的時間,另外,省參議

81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第 2 卷第 6 期,頁 7-8。

82 李筱峰,《臺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台北:自立晚報出版社,1993 年 3 月,頁 22。

83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春字,頁 306-307。

84 李筱峰,《臺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台北:自立晚報出版社,1993 年 3 月,頁 38-42。

85 《中央日報》,1947 年 12 月 20 日,第二版。

86 《大公報》,1948 年 4 月 12 日,第二版。

87 《新生報》,1948 年 2 月 25 日,第五版。

員也未於任期屆滿後改選,僅從第一屆候補名單中遞補因去職、辭職所遺留之缺

省政府皆未進行補選,只由第一屆後補名單中替補,此舉當然降低縣級以上議員 之代表性。

簡言之,省政府成立後的地方選舉制度一如行政長官公署時期,除村里長和 鄉鎮市區代表為村里民大會直選外,其他仍是透過代表間接選舉產生,至於縣市 長也未開辦民選,甚至縣級以上層級之民意代表於任期屆滿後,遲遲未予改選。

由此觀之,省政府成立之初反而較行政長官公署時期更未落實地方自治選舉,透 露出官方嚴格控制台灣輿論和政局的企圖,尤其各級民意代表積極參與二二八事 件的情況,應是省府當局不願全面開放選舉的主因。

二、制定地方自治法令

地方自治的達成有賴於完善的地方自治法令,以期地方自治工作能順利進 行,雖然魏道明任內並未完全實施地方自治,但卻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規,以下 便探討此時期省政府制定之各項地方自治法令。

首先,就地方自治組織相關條文加以討論。1948 年 3 月,省政府制定了台 北市、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基隆市、新竹市、彰化市、嘉義市、屏東市等 九個省轄市的政府組織規程98,將每一省轄市政府的各科室職掌和人員編制予以 法條化,同年4 月、9 月再分別對行政長官公署制定的「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組 織規程」、「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做出修正,觀察前後的差異可知,此時期乃 將縣政府和區公所的組織加以擴編99,此也呼應本章第一節內容──省政府成立 後仍持續擴充全省公教人員。另外,省政府亦制定或修正「臺灣省省轄市區長副 區長選舉辦法」100、「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辦事細則」101、「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 表會組織規程」102、「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副村里長選舉規則」103、「臺灣省各縣 市鄉鎮長副鄉鎮長選舉辦法」104等地方自治法令,進一步確定各民意機關和地方 正副首長之權則,以及其所產生的方式和資格限制等,可知魏氏主政期間對地方

98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春字。

99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冬字,頁 507。

100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春字,頁 749。

101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秋字,頁 554-557。

102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秋字,頁 866-867。

103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秋字,頁 867-868。

104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秋字,頁 868。

自治機關的法制化有具體的成果。

其次,關於地方自治財源劃分和籌措等法令方面。有鑑於地方財政不足,以 及避免經費浪費,中央政府於1947 年 5 月通令全國,指示:「地方自治事業應顧 及實際財力,並量其緩急先後次第舉辦。」105省政府在面對地方政府財源有限的 情況下,則以建立財政劃分制度和清查縣市鄉鎮公產兩方面加以改善。在建立財 政劃分制度方面,省府於1947 年 8 月提高鄉鎮市級之財政收入,規定除鄉鎮自 有之財源外(如鄉鎮有公產市場收入等),並將筵席稅、娛樂稅、戶稅、特別戶 稅之全部,以及房捐、屠宰稅、契稅之40%劃分為鄉鎮市收入,不敷之數再由 縣庫統籌補助,國教人員其生活津貼亦由縣政府統籌簽發106。1948 年 1 月,省 政府再修正行政長官公署制定的「臺灣省充實地方自治辦法」,大幅將縣市政府 的稅捐收入比例提高,例如縣、市政府原來各收營業牌照稅的60%和使用牌照 稅的 50%,但在更新辦法皆提高為 100%。另外,原為鄉鎮市收入的筵席稅、娛 樂稅亦改為縣政府所有107。至於清查縣市鄉鎮公產方面,省政府則明令各縣市政 府和鄉鎮市公所舉行公產清查工作,藉以充實地方自治財源,清查範圍包括日治 時期州、廳、街、庄公有建築物和公有土地,以及合於臺灣省各縣市暨鄉鎮公產 管轄規則之規定者,並以四個月為限清查完畢,再報請省政府備查108

三、對各界地方自治訴求的回應

地方自治是臺籍人士普遍的期待,戰後初期各界對地方自治的建言一直十分 熱烈,即使歷經二二八事件仍未曾間斷。省政府成立之初,國民黨台灣省黨部委 員蔡培火曾循黨務系統表達:「魏道明發表中央立法程序未定,故無法使縣市長 提早民選,此點有其檢討之需要。」109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於1947 年 6 月召開 的省參議會中發表宣言,指出:「對於今後省政,希望民主政治儘速樹立,縣市 長實行民選,……社會秩序與治安得以維持。」110台灣省選出的國民大會代表在

105《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351。

106 《新生報》,1947 年 8 月 4 日,第四頁。

107 《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春字,頁 325。

108 《新生報》,1948 年 1 月 30 日,第四版。

109 蔡培火,〈致組織有關二二八事件報告〉,1947 年 7 月 28 日。收錄於《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

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372。

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