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方面
(1) 改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為省政府制度,以不兼警備總司令為原則。為適 應臺灣目前特殊環境起見,在設置省政府時,並宜仿照重慶、西康、西北、
東北、新疆、北平、武漢先例,增設國民政府主席東南行轅或臺灣行轅。
高雄、基隆、馬公三要塞司令部及海軍辦事處歸行轅指揮。並設政務經濟 委員會,藉收軍政統一指揮督導之效。
(2) 增加自政府廳委人數,並于各廳、處、室、科設正副首長,慎選省內外人 士摻雜任用,或此正彼副,或此副彼正,藉收互相補助之效。
(3) 臺灣光復時,為減少紛擾起見,仍依日人遺留之州廳制度,改為縣市。市 嫌太多,而縣所轄區域過大,管理難期周密,故縣市區域劃分宜加調整。
(4) 縣市設正副縣市長,省內外人摻雜任用。
(5) 縣市長民選,應與各省同時施行。
(6) 縣以下地方自治組織,悉依中央法令改組。
二、軍事方面
(1) 臺灣為東南各省屏障,實為我國國防要區,平時應有相當軍力駐守,以資 控制。
(2) 關于臺灣平時地方治安秩序之維持,應由憲兵、警察分別負責。現駐臺灣 憲兵僅一團一營,殊感不敷分配,應加擴充。又,此次事變,本省警察不 但未能維持治安,且助長禍亂。今後各縣市宜設保安警察隊,調用內地幹 練員警充任,並充實其裝備,隸屬于省警保處,其餘各縣市普通警察不妨 多用本省人。
(3) 臺灣目前軍械、被服、糧秣及其他物資倉庫有四百六十七處之多,分散各 縣市,防護困難,應分別合併或遷移至內地,以策安全。
(4) 自海南島及南洋遣回之青年臺胞在日軍營中受害甚深,對祖國觀念極為薄
弱,宜調查登記,分別安置職業或調入內地入伍。
(5) 迅速完成保甲組織。
(6) 以迅速妥慎方法于最短期中完成清鄉工作。
三、文化教育方面
(1) 為適應本省特殊環境起見,在最近三年內,臺灣中小學課程標準宜斟酌實 際需要,另行規定,切實推行國語、國文並加重本國歷史、地理及公民教 學。
(2) 為適應本省特殊環境起見,在最近三年內,各科教材課本由本省自行編印 或選定,經教育部審定采用。
(3) 日籍教師應予遣送回國,師範學校教師暫以聘用內地人為原則,中學及中 等職業學校校長、教務主任、訓育主任及公民、國文、歷史、地理教師暫 以聘用內地人為原則。國民學校每校至少腩聘用通曉國語、國文、思想純 正之內地教師二人。
(4) 為鼓勵內地優良教師來臺服務應提高待遇,給予旅費,規定任期,實行年 功加俸,並使其有休假進修之機會。
(5) 實行內地與臺灣學生大量交流,為繼續選送本省學生至內地各專科以上學 校肄業,分別由公家予以公費或補助,並開始招收內地學生來臺入本省專 科以上學校,予以交通及宿舍之便利(現臺灣大學一千三百餘人,內地學 生僅佔十分之一,應多招收內地學生。)
(6) 加強電化教育,灌輸祖國文化。
(7) 中央及地方應于臺北、臺南等地設立大規模報,並取消目前新聞檢查辦 法。
(8) 充實各校中文圖書、設備,並由中央大量供給文化刊物。
(9) 加強高山族國語、國文教育。
(10)設立公教人員子弟學校。
(11)舉行各種講習會,聘用內地學者來臺講學,組織內地考察團,設立國文、
國語函授學校。
四、經濟方面
(1) 撤消專賣局。改為烟酒公賣局,撤銷貿易局,改為物資供應處,僅限于省 營工業成品之外銷、機器原料之采購。
(2) 中央應以大量資本維持並輔助臺省產業之發展。
(3) 接收日人企業中屬于重工業部份,悉照中央規定由國營或國省合營,其規 模較小或適于人民直接經營之企業,可招標出售。其規模較大之企業,人 民無巨額財富可以購買者,或組織公司,發售股標,招募民股,鼓勵人民 投資,並設法防止少數資本家之操縱。
(4) 救濟失業為目前臺灣最迫切問題。據民政處估計,現在失業人數約七萬一 千人,實際上恐在十萬人以上。如何發展企業、配給土地以及發展大規模 工礦業、恢復漁業藉以安置失業者,地方當局應按照實際調查,詳密計劃,
以解決目前最嚴重之問題。
五、土地與糧食方面
(1) 注意農村經濟之發展與農民生活之改善。
(2) 政府接收日人在臺公有土地之處理,應注意下列各點:(甲)將全部土地 確實分與佃農及半甲以下之貧農,其分配公有土地之租率應低于二五減租 率,藉以一方實行民生主義耕者有其田之主張,一方打擊地主重租剝削。
(乙)絕對取消中介人制度。(丙)機關、工廠應限制佔用公有土地之數 量。
(3) 對于地主,應注意下列諸事:(甲)切實實行二五減租,逐漸達到政府公 地之最低租率。(乙)嚴格取締糧食囤積。
(4) 實行積谷制度。
(5) 發展農村合作,並大量發放農貸。
六、人事方面
(1) 裁汰冗員,緊縮各機關組織。
(2) 實行本地與外省技術人員及技工(如鐵路、汽車、郵電、工廠技術人員及
技工)之內外互調。
(3) 選擇內地幹練人員來臺工作,提高其待遇,並加強其工作保障。
(4) 臺灣所留用之日人現尚有九百十八人,合眷屬三千餘人,此次事變,不無 鼓動誘惑之嫌,宜悉數遣回,以絕後患。
(5) 內地與本省人員薪俸按其資歷一律平等。
(6) 賠償並優恤此次事變公教人員之損失與死傷。
七、民意機關方面
(1) 改組省、縣、市參議會。
(2) 防止皇民奉公會會員、流氓摻入民意機關。
八、其他方面
(1) 嚴防共黨活動。
(2) 迅速審理並結束此次暴動人犯之懲處。
(3) 徹底改組臺灣三民主義青年團。
(此內容為1947 年 4 月 16 日,由閩台監察使楊亮功、監察委員何漢文連名上呈 監察院長于右任的建議案)
資料來源:陳興堂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卷),台北:人間出版社,1992 年,頁 28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