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之改革
第二節 府會新關係之建立
魏道明為文人出身,獲得法國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加上曾擔任駐美大使 等工作,對西方民主國家議會政治的運作和精神應有相當程度了解,省政府成立 後,此一文官領導的政府在面對間接民選組成的省參議會時,兩者的互動情況和 行政長官公署時期有何差異?魏道明任內召開過四次省參議會,當中省參議員對 新政府、新人事、新施政有什麼期待和建言,對此省政府又做如何回應?另外,
從官員報告與議員質詢的內容,也可看出省政府施政和參議員論政的重心,藉以 了解台灣當時政局發展和省政府初期施政的主要方向。
一、府會的實際互動情形
府會的互動情形和省參議會的職權有著密切的關係。省參議會究竟可行使那 些職權?此為首先須釐清的部份。由於參議會是正式實施憲法前的過渡機關,職 權和行憲後之省議會相比不免受到許多限制。據1945 年 7 月實施的「省參議會 組織條例」規定,省參議會職權包括:(一)建議省政興革事項。(二)審議省經 費支出之分配。(三)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質詢。(四)接受人民 請願。(五)議決有關人民權利與義務之單行規章。(六)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七)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43也就是省參議會無法享有歲入預算的審議權,以 及議決省自治事項和單行法規之權,大體如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所言:「僅是省 政府之諮詢機關。」44據研究者指出,此種制度的設計乃是執行機關的權限超越 議事機關,實權由地方政府掌控,地方議會無法發揮制衡作用,例如二次大戰前 的日本地方制度45。
以上法條可得知府會之間權力運作的關係,但實際上互動的情況如何?茲就
43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台中:該會,1965 年,頁 234。
44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特輯》,台北:臺灣省參議會秘書 處,1946 年。
45 林騰鷂,〈省議會的法律地位〉,收錄於臺灣省議會秘書處編,《台灣省議會成立五十週年紀念 專刊》,台中:該會,1996 年,頁 414。
上述法條之職權關係分項予以討論。
(一)省參議會對省政興革之建議權
省參議會召開前,參議員會事先提出議案,交由秘書處彙整,於大會期間交 付討論做出決議,之後再依決議送交政府辦理或參考,抑或原案保留再議。另外,
省參議會也會根據決議案之重要性和可行性,分成「送請政府辦理」、「送請政府 採納」、「送請政府研究辦理」、「送請政府參考」等四類,當省政府接受到參議會 的決議案後,會以書面報告方式說明議案的執行經過46。「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對此建議權亦有相關規定:「省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省政府執行,如省政府延不 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求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另一方面,也規定:「省政府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
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47由上可知,
省政府對省參議會的決議案雖有回應的責任,但並無完全照辦的義務,不過,省 參議會也具有督促省政府施政的權力。此外,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院 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經行政院會 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以解散,依法重選。」48此亦是對省參議會決議案的一 種限制。
魏氏主政期間之省參議會,省參議員起初在歷經二二八事件後態度轉趨消 極,因此對省政興革的建議案數量偏低,據省參議員韓石泉提到1947 年 6 月召 開的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大會,參議員出席者僅佔三分之二,且大都意志消 沉,噤不作聲,和第一次大會情形相比,恍如隔世49。但因魏氏和各廳處局首長 對省參議會的尊重,以及對參議員議案的充份回應,所以隔年便有明顯轉趨熱烈 的情況,提出之議案幾乎有倍增的現象(見表3-2-1),內容包含政治、經濟、教 育和民生各層面,充分反映民意所向,大致盡到議員本身的職責。省參議員對省 政興革的積極建議,可說是各項府會關係運作中最重要的一環。
4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決議案辦理情形報告書》,台北:
該署,1947 年。
47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九、二十條,轉引自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臺灣省地 方自治誌要》,台中:該會,1965 年,頁 238。
48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轉引自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臺灣省地方自 治誌要》,台中:該會,1965 年,頁 238。
49 韓石泉,《六十回憶》,台南:韓石泉先生逝世三週年紀念專輯編印委員會,1966 年,頁 86-87。
(二)省參議會對省經費支出之審議權
依「省參議會組織條例」規定,省參議會有審議省經費支出分配的權力,但 對省政府收入事項則未明文規定。至1947 年 7 月 23 日才將此款修正為:「省總 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核事項。」50因此自第四次大會起省政府乃向 參議會提出該年度歲出歲入預算案,省參議會則進行分組審查,最後修正通過。
據學者研究指出,省參議會對省政府所提之預算案的刪減幅度甚微,甚至時常做 出不合審查預算常軌的增加支出之議,無非只是催促省府加緊某些興革設施的步 調而已51。可知省參議會對省政府預算審議權乃流於形式,僅有初步審議而無最 後決定之權,其監督省府財政的權力受到相當的限制,正因為如此,省政府無需 擔憂預算被大幅刪減,這也使得府會關係不至於產生對立的情況。
(三)省參議會對省政府之聽取報告權與詢問權
召開省參議會期間,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省政府 主席秘書長各廳處局首長及省政府委員,得列席於省參議會,但不參與表決。」
52換言之,省府官員並非強制須列席省參議會,不過,魏道明在其任內歷次大會 的開閉幕時,皆會和警備司令彭孟緝一同出席並發表演說,暢談省政和對省參議 會之期許,甚至魏氏還親自參與每次大會的第一次會議,在會議中發表施政總報 告,各廳處局首長也皆列席第一次會議和與其職務相關之各分項會議,進行各單 位之施政報告,魏主席和各單位首長也都會接受參議員之熱烈詢問並作出回應。
此與行政長官公署時期陳儀僅出席開閉幕儀式53,並未列席各項會議之情況有所 不同,府會關係可說是更為密切。
所謂「詢問」又可分為口頭和書面兩種,會議進行時各單位首長在發表完施 政報告後,即接受省參議員口頭詢問,或者議員也可準備書面詢問要求回應。實
50 轉引自鄭梓,《戰後台灣議會運動史之研究──本土精英與議會政治(一九四六~一九五一)》,
台北:華世,1988 年,頁 267。
51 鄭梓,《戰後台灣議會運動史之研究──本土精英與議會政治(一九四六~一九五一)》,台北:
華世,1988 年,頁 127。
52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轉引自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臺灣省地方自治 誌要》,台中:該會,1965 年,頁 237。
53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特輯》,台北:臺灣省參議會秘書 處,1946 年。
際詢問情況相當熱烈,加上大多時候還需要語言翻譯(議員多用台語發言,因此 必須翻譯成「國語」,俾使政府官員了解內容54),使得詢問時間每每不敷使用,
僅管議長常限制詢問時間,但仍效果不彰。舉例而言,第四次大會之第三次會議 為財政報告,財政廳長嚴家淦施政報告達一小時十分,隨後開始接受議員詢問,
扣除休息時間仍長達有六小時之久,最後超過散會時間尚有八位參議員未及詢 問,不得不改由財政廳書面答覆,當中楊陶議員詢問便洋洋十大條,前後歷時一 小時半55。次日,詢問建設廳長楊家瑜時,議長黃朝琴不得不限制每人詢問時間 為五分鐘,以求詢問時間不致延遲56。由此可知,省參議會對省政府聽取報告權 和詢問權,態度十分積極,會中雙方互動也相當頻繁。
(四)代表人民向省政府之請願權
民意代表重要職責即為民喉舌,省參議員雖為間接選舉產生,但亦有責任反 映民情讓政府知悉。歷次大會召開前,人民可先向省參議會提出請願,再交由議 員分組之各審查委員會進行討論,作出決議後送交省政府辦理或參考。魏道明主 政期間人民請願案的數量(見表 3-2-1),呈現出日趨成長的情況,其關注的議題 尤其集中於經濟建設方面57,透過省參議會審理人民所提之請願案並作成決議反 映給省政府,成為提供省府施政的重要參考。
(五)省參議會對省單行規章之議決權
省參議會對有關人民權利與義務之省單行規章有議決之權力,但此項權力必 須由省政府主動向省參議會提出議案,才能交由省參議會討論,因此省參議會在 這方面的職權受到很大的限制,以實際情況而言,省政府送交的省單行法規數量 為數甚低(見表 3-2-1),於魏道明任內的四次大會中竟只提出五項法規,且全為 經濟方面的議題58。省參議會非但沒有要求省政府將所有有關人民權利與義務之
54 此情況也有例外,當單位首長也為台籍人士則全由台語詢問與對答,例如詢問農林廳長徐慶 鐘時即是。參見《新生報》,1947 年 12 月 8 日,第七頁。
55 《新生報》,1947 年 12 月 5 日,第四頁。
56 《新生報》,1947 年 12 月 6 日,第四頁。
56 《新生報》,1947 年 12 月 6 日,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