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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事業之管理

第五章 「中國化」政策之推展

第三節 新聞出版事業之管理

戰後結束日本統治,一時之間台灣出版事業有極為蓬勃的發展,在日本投降 至二二八事件的一年半期間即有120 多種的雜誌相繼發刊124;報紙方面,終戰後 的三個月期間,台灣省經內政部核准登記的報紙亦有11 份,二二八事件爆發前,

尚有《和平日報》、《國聲報》等眾多報紙出刊125,究其原因乃是陳儀對出版事業 採取較為開放的態度,甚至還引起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的不滿126,加上 日治時期原有出版業的基礎和台人對新時代的期待,因此形成出版事業百花齊放 的現象,可說是從日治時期到中華民國統治時期以來,言論出版最為自由的階段

127。就出版的雜誌內容而言多屬綜合性質,雖仍以文藝學術內容的比例較高,但 甚少像日治時期純文藝性的雜誌,另外,政論性雜誌的出現也是日治時期沒有的 特色128。據從事報社記者工作的吳濁流回憶,提到:「二二八事件發生以前的報 紙確實是自由的,言論方面絕不比文明國家差。」129

之後,受到行政長官公署禁用日語,以及二二八事件爆發的影響,當局開始 對出版事業轉趨嚴格控制,加上文化界因避免惹禍上身而遠離出版界,導致出版 事業受到極大的衝擊,事件後能持續發行的刊物大多具有官方性質,或是得到官 方機關和有力人士的支持,至於民間雜誌幾乎毫無生存的空間130,而報社也多遭 到查封,例如《民報》、《人民導報》、《中外日報》、《重建日報》、《大明報》、《興 台日報》等,甚至造成報社負責人和重要幹部多人遇害131,吳濁流對此不禁感嘆:

124 何義麟,〈戰後初期台灣出版事業發展之傳承與移植(1945~1950)-雜誌目錄初編後之考 察〉,《台灣史料研究》10 期,頁 18-21。

125 李筱峰,〈從《民報》看戰後初期台灣的政經與社會〉,《台灣史料研究》第 8 期,1996 年,

頁98-99。

126 李翼中,〈帽簷述事〉,收錄於中研院近史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1991 年,頁 405。

127 何義麟,〈戰後初期台灣出版事業發展之傳承與移植(1945~1950)-雜誌目錄初編後之考 察〉,《台灣史料研究》10 期,頁 3-5。

128 莊惠惇,〈戰後初期台灣的雜誌文化(1945.8.15-1947.2.28)〉,《臺灣風物》49:1,頁 63-64。

129 吳濁流,《台灣連翹》,台北:草根,1995 年,頁 156。

130 何義麟,〈戰後初期台灣出版事業發展之傳承與移植(1945~1950)-雜誌目錄初編後之考 察〉,《台灣史料研究》10 期,頁 3-5。

131 何義麟,〈戰後初期台灣報紙之保存現況與史料價值〉,《台灣史料研究》第 8 期,1996 年,

頁93。

「光復以來的自由言論全部遭封殺,比日本時代更不自由了。」132據二二八事件 後楊亮功的調查報告,認為行政長官公署對輿論的放任主義,乃是造成事件的原 因之一133,此一意見加深官方在事件後對出版事業的嚴格管制。之後,魏道明就 任省主席,在省政府成立大會致詞時宣布:「撤銷新聞圖書郵電之檢查及交通通 信之軍事管制。」134因而有研究者指出,魏道明時期台灣的言論控制較為寬鬆135, 然而實際情況為何,且省政府對出版事業採取何種措施管理,均是值得探討的課 題。

首先,說明出版事業的主管機關。行政長官公署時期出版業是由宣傳委員會 管理,但此機關於二二八事件後被撤銷,改組為長官公署秘書處新聞室,原宣傳 委員會負責的政令宣導業務,則由民政處第一科增設宣傳股辦理136。省政府成立 之初,對於出版事業仍無專責機構,出版事務大多由教育廳辦理,至1947 年 8 月11 日,省政府乃公告「臺灣省新聞處組織規程」137,規定本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新聞之發佈事項;

二、關於本府與新聞界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政令之轉佈事項;

四、關於新聞記載圖書雜誌之分析事項;

五、關於攝影新聞電影片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電影、戲劇、廣播、及其他藝術宣傳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宣傳品之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令及文化之宣傳事項。

上述第四項對新聞記載圖書雜誌之分析,以及第六項對電影、戲劇等之輔 導,雖未明確違背魏主席承諾「撤銷新聞圖書郵電之檢查」的言語,但透露省府 當局開始採取積極管理的政策,而此工作內容一直延續至今。另外,官方宣傳和 政令宣達也成為新聞處的重要職權。不過,據《省政府公報》的發文機關得知,

132 吳濁流,《台灣連翹》,台北:草根,1995 年,頁 184。

133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台北:聯經,1988 年,頁 397。

134《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19。

135 何義麟,〈戰後初期臺灣出版事業之傳承與移植 1945-1950-雜誌目錄初編後之考察〉,《台灣 史料研究》10,1997 年,頁 12。

136 廖風德,〈臺灣光復與媒體接收〉,《政大歷史學報》12,1995 年,頁 237。

137《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秋字,頁 595。

有關電影之放映許可和刪減、查禁等事項,仍是由教育廳負責;至於專業電台的 管理則由警備司令部負責。新聞處組織規程制定完成後,省政府新聞處便於 1947 年 8 月 21 日正式開始辦公,首任處長為林紫貴138,林氏是由中國國民黨台灣省 黨部宣傳處長轉任,可說是黨政體制操控宣傳事業的開始139

其次,討論魏氏主政下對圖書雜誌方面的管理,前已提及省政府仍維持嚴禁 日文的政策,例如禁賣宣揚日本優點、描寫中日戰爭概略,以及抵毀祖國內容的 全日文版書籍,並造送封存可以不用之日文圖書等,且通令各級學校和社教機關 將日治時期遺留之皇民化和「有毒」圖書,連同清單送交教育廳集中保管140,可 知省政府對日文圖書的管理乃採取嚴格控制的措施。不過,以政令宣導為目的的 日文圖書則未加以限制,例如台灣新生報社便出版一系列「日文時事解說叢書」, 包括《土地法の解說》、《三中全會政治經濟改革方案》、《國府の改組と本(臺灣)

省政府の成立》、《日本の賠償問題》、《臺灣省政府の新施政方針》、《日本降伏時 の真相》等141

另外,省政府新聞處根據中央命令查禁批評政府和國民黨之圖書,例如陳伯 達所著之《中國四大家族》142、香港中國出版社之《國大演義》143、上海遠東出 版社之《中國最新分省全圖》144等書,並同意國民黨台灣省執行委員會的建議,

查禁林萬生所著、嘉義市青年文藝出版社發行的《一封的怪函》145。至於省府當 局主動查禁的圖書還須進一步查證,但至少在魏道明任內對書籍的查禁,遠較中 央政府遷台後寬鬆許多,當時報章雜誌上仍常見對政府施政的不滿和建議,反而 是在台的國民黨組織較省政府更嚴格監控民間出版的狀況。

138《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秋字,頁 752。

139 何力友,〈戰後初期臺灣官方出版品與黨國體制之構築(1945-1949)〉,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 碩士論文,2007 年,頁 19。

140《臺灣省政府公報》,37 年冬字,頁 840。

141 何力友,〈戰後初期臺灣官方出版品與黨國體制之構築(1945-1949)〉,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 碩士論文,2007 年,頁 102-103。

142《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253。

143《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254。

144《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951。

145《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192。

表5-3-1 戰後初期雜誌創刊數量統計表

毅然決定辭職,經過一個多月的奔走努力,1947 年 10 月 25 日正式創刊發行《公 論報》,李萬居自任社長,發行人由陳祺昇擔任,陳其昌任總經理,國大代表蔡 雲程為總稽核,鄭士鎔為總編輯,台灣大學教授陳奇祿則負責主編台灣風土版

149。由上可知,報紙出版情況也如同雜誌一樣多具官方性質,民間輿論實難發揮 強力監督政府的功能。

再者,論述新聞和媒體工作的管理措施。1947 年 11 月,台灣全省警備司令 部有鑑於各縣市部份專用電台尚未申辦登記,因而知會省政府並請求代電通知,

省政府接獲後分飭各縣市政府,將所隸或管轄區內各專用電台迅速依法向警備司 令部電信監察組辦理登記150,以求有效控制廣播電台的運作。省政府新聞處轉發 中央電文給各縣市政府,聲明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自由,在非有確實證據前不得 逮捕拘禁,若有拘捕記者或封閉報館時,事前須請當地主管機關通知中央政府新 聞局151。省社會處亦電令各縣市策動組成「新聞記者公會」,並要求將公會辦理 情形及其組織、成員等資料加以呈報152。1948 年 3 月,省政府還制定「各縣市 辦理新聞工作暫行辦法」,規定由各縣市政府秘書室辦理新聞相關工作,要求各 縣市政府將各級辦理新聞工作人員的名單,列送省新聞處備查,以茲聯繫;同時 制定「基層政令宣導辦法」,要求在村里民大會講解《省政府公報》刊載的重要 法令,以及省新聞處編發的政令宣導手冊,希求貫徹政府決策和法令153。由上可 知,省府當局對新聞和媒體皆採取嚴密的管理政策,一方面宣稱保障相關從業人 員的權益,一方面也積極掌控新聞工作者的身份,企圖藉由新聞工作達到推廣政 令的目的。

最後,討論省政府對電影出版事業的管制。省政府成立後不久,修正頒布「臺 灣省各縣市管理戲院電影院規則」,規定戲院許可證每年一月應呈主管機關查 驗,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在省政府核准下,對轄區內全部許可證重新換發154。另外,

訂定本省電影檢查改進要項四點,其一,有內政部電影檢查處准演執照影片,可 執證辦理登記,不必重新檢查;其二,1947 年 6 月 30 日前,本省放映之無內政 部電影檢查處執照影片,得依原辦法舉行事前放映檢查,核准給證後准允上演,

但7 月 1 日起所有無照影片,概應送內政部電影檢查處檢查,本省不再辦理審查;

149 王文裕,《李萬居傳》,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頁 69-70。

150《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冬字,頁 788。

151《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920。

152《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1107。

152《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