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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之「四十二條處理大綱」

Ⅰ 對於目前的處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裝軍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 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二、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眾組織共 同負擔。

三、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鬥行動,對貪官污吏不 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舉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 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列舉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盤解決。

五、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 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六、在政治問題之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 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七、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 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恤。

Ⅱ、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台灣。

二、中央可派員在台徵兵守台。

三、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衛台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台灣徵兵,

以免台灣陷入內戰漩渦。

四、本省陸海空軍應盡量採用本省人。

五、警備司令部應撤消,以免軍權濫用。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為本省政治最高模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思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選舉,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 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祕書長、民政、

財政、工礦、農林、教育、警察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察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礦等警察 即刻廢止。

六、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即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檢核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 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專賣局,生活必須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消貿易局。

二十、撤消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擔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由省民充任。

二十三、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以前,暫由二 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二十四、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各由鎮鄉局代

表選舉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台北市二名、台北縣三名、台南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台 中市一名、台中縣四名、台南縣四名、基隆市一名、彰化市一名、高雄 市一名、嘉義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台東縣一名、花蓮縣一名、澎湖縣 一名、屏東市一名。

二十五、勞動營或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決 定之。

二十六、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劃歸省政府自行清理。

二十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利益,應切實保障。

二十八、本省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二十九、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即時釋放。

三十、送與中央食糖十五萬噸,求央央依法估價,撥歸台灣省。

資料來源:鄧孔昭,《二二八事件資料集》,台北:稻香,1991 年,頁 273-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