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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道明與臺灣省政改革(1947-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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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緒論. 研究動機. 二次大戰後期,中華民國對未來如何統治台灣,產生兩派分歧的意見,一為 如同各省一般設立省政府,以委員合議制的方式治理之;另一為因應台灣的特殊 情況而設置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賦與行政長官得發佈署令及制定台灣單行條例 和規則之權1。最後,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接受陳儀和中央設計局秘書長熊式輝 的建議而採行後者,並任命陳儀為行政長官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形成軍政合一 的專制體制。二二八事件後,各界對行政長官公署制度不斷要求改革,中央政府 也有意將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影響所及,陳儀不得不放棄維持行政長官 公署的想法,轉而也支持改組為台灣省政府,並且希求繼續留台擔任省主席的職 務,但是未被蔣中正所接受。1947 年 4 月,蔣中正向陳儀發出電報,聲明: 「臺 「本省政 省主席人選已決定為魏道明」2,魏氏則於 5 月中旬向蔣主席致電說明: 府遵於五月十六日成立,並啟用印信,謹電奉陳。」3結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一年半的治理。 魏道明成為首任文官出身的台灣省最高行政首長,以擁有巴黎大學法學博士 的學歷,以及曾任駐美大使、立法院副院長的經歷來台履新,深獲當時台灣知識 份子熱切的期待。魏氏擔任臺灣省主席乃背負相當重要的使命,不僅須穩定二二 八事件後之台灣政局,更須積極發展台灣經濟以支援國民黨在中國大陸戰事之擴 大。魏道明的學經歷,異於前行政長官陳儀和繼任之陳誠均為軍人出身,且其任 1. 2. 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1945 年 9 月 4 日,收錄於陳鳴鐘、陳興唐主編,《臺灣光 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 》 ,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113。 〈蔣主席致陳儀 36 年 4 月馬電〉 ,收錄於《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2 年,頁 12。 〈魏道明呈蔣主席 36 年 5 月銑電〉,收錄於《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 會,1992 年,頁 13。 1.

(2) 內並不像陳儀、陳誠兩人同時兼任警備總司令,乃是戰後初期台灣首位軍政分離 的首長。其後,1949 年年底吳國楨亦以文人出任省主席,但當時中央政府已遷 台,在疊床架屋的政治體制下,省政府的職權受到很大的壓縮,其重要性和功能 已遠不如中央政府遷台前之省政府,因此,魏氏主政下的台灣省政的確值得深入 探討。 魏道明上任之初,台灣省參議員韓石泉做了簡要的評論,指出:「新省政府 和長官公署一樣嗎?省政改了,長官換掉了,戒嚴解除了,軍事管制撤銷了,二 二八處理欲再寬大了,省民一部份已經登進了,貿易局廢止了,專賣局改組了, 工廠一部份開放民營了,欲收購業戶餘糧以解決民食了,要組織工程隊以進行建 設解決失業了,縣市長的民選立法程序完成後就要實施了,算起來省政府卻(作 者按:確)有很多和長官公署不同的地方,請大家重新起來,協助推進,趕快建 設新台灣。」4由上可知,台灣省政府成立之後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施政皆 有顯著的改變,然而,這些改變的實際情況究竟如何?是否有達到預期的成效? 以及台灣與同一時期中國大陸的關連程度等問題,在在都需要進一步實證地討 論。 目前有關戰後初期台灣政局發展之研究,解嚴前,受限於政治環境,大多是 討論中央政府對台灣的接收工作;解嚴後,二二八事件成為研究的重心,但大多 數研究都將時間斷限在省政府成立後宣布解嚴為止5。事實上,省政府成立之後, 仍持續處理二二八事件,因此實有必要探討省政府對於二二八事件的善後措施, 如此才能與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之處理方式相比較。至於台灣歷經二二八事件的大 風暴後,究竟對於省政當局施政之態度有何調整和改變,而省政有那些方針是戰 後以來一直持續不變的,這些「變」與「不變」也可反映中央對台灣統治方式的 「妥協」與「堅持」 。 另外,就主政者之任期劃分觀之,近年來陳儀時期各類施政已有相當的研究 成果,陳誠擔任省主席之作為也成為研究者關心的課題,但明顯的魏道明主政時 期則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有鑑於此,本文擬探究此一國共內戰關鍵時期的台灣政 局,試圖究明魏氏政策的變化與施政興革的情況,藉期完整地掌握戰後初期台灣 歷史的發展。. 4 5. 韓石泉, 《六十回憶》,台南:韓石泉先生逝世三週年紀念專輯編印委員會,1966 年,頁 91。 例如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即將研究斷限在 5 月 16 日結束清鄉為止。見行政院研究二二 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台北:時報,1994 年,前言頁 11。 2.

(3) 研究回顧. 有關魏道明主政下台灣省政府組織和施政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省政府的成立 經過和人事的任用,實際施政方面之探討則十分缺乏,僅在探討戰後初期各類政 策的研究中稍加提及。茲將有關研究成果分述如下: 首先,在省政府的組織和人事方面,鄭梓撰〈戰後台灣省制的變革:從行政 長官公署到台灣省政府(1945~1947)〉6一文最早探討此議題,文中介紹二二八 事件後各界建議將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省政府的輿論,並說明改制為省政府後所 任命之省府委員和一級廳處局長中,台籍人士所佔比例有大幅提高的現象;另 外,也指出省政府組織過於膨脹並趨近首長制(當時法令中省政府應採委員合議 制) 。之後,陳翠蓮撰〈二二八事件後的台灣省政府人事〉7一文,進一步探討省 主席魏道明和警備司令彭孟緝出線的原因,以及省府委員和各廳處局長任命的經 過和高層的考量,並說明此人事安排充滿政治樣板功用,與「台人治台」的目標 相去甚遠。同時,湯熙勇撰〈戰後初期臺灣省政府的成立及人事佈局〉8一文, 引用許多檔案資料,探討長官公署撤廢和任命魏道明、彭孟緝之經過,並提及省 政府組織擴編的情況,認為台灣仍不脫「特殊」統治的範疇。之後湯氏更以台灣 省氣象局進行個案研究,從地方人事任命探討中央與地方的關係9。 以上文章提供本文討論省政府人事與組織重要的參考,但是,目前所探討的 人事乃集中在省主席、省府委員及各廳處正副首長(且部分廳處局之正副首長有 所遺漏),至於下一層級之各廳處局的主任秘書、科長和主任等職務則未提及, 無法更深入了解整體人事安排的特色。另外,行政長官公署和省政府之人事任用 特色也需要進一步比較。關於省政府組織方面,目前的研究僅概略提到編制的日 益擴大,缺乏與行政長官公署及同時期中國大陸各省相比較。 其次,關於魏道明時期省政府施政情況的論述,茲分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 三個層面加以說明: 6. 7 8. 9. 鄭梓,〈戰後台灣省制的變革:從行政長官公署到台灣省政府(1945~1947)〉 ,《思與言》第 26 卷第 1 期,1988 年,頁 133-146。 陳翠蓮, 〈二二八事件後的台灣省政府人事〉, 《法政學報》第 8 期,1997 年,頁 33-62。 湯熙勇, 〈戰後初期臺灣省政府的成立及人事佈局〉 ,收錄於黃富三等主編《台灣史研究一百年: 回顧與研究》 ,台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7 年,頁 125-149。 湯熙勇,〈從人事任用談中央與地方關係──以戰後初期臺灣省氣象局為中心〉 ,《中華民國史 專題論文集第五屆討論會》 ,台北:國史館,2000 年,頁 1981-2006。 3.

(4) 政治方面,薛化元撰〈戰後十年的台灣政治初探(1945~1955)-以國府在 台統治基盤的建立為中心〉10一文,探討中央政府如何於戰後十年內在台灣建立 其威權的統治體制,台灣本土政治菁英如何無力對統治者的政策進行反制,其論 述重點包括陳儀與陳誠時期逐步對台灣政治嚴密的控制,以及中央政府遷台後蔣 中正強化對國民黨的領導和對情治系統的整頓。但本文對魏道明主政時期的探討 則過於簡略。其次,何義麟撰〈自治的理想與實踐-戰後初期臺灣自治運動之轉 折(1945-1950)〉11一文,則闡述魏道明主政時期成立的「地方自治協會」 ,指出 此一民間性質的組織其實與省政府具有密切關係。 經濟方面,解嚴前研究著重經濟課題的探討,劉進慶撰《台灣戰後經濟分析》 12. 一書,精闢詳細地論述戰後初期台灣社會經濟的重組,以及公營和私營事業的. 發展。潘志奇著《光復初期台灣通貨膨脹的分析》13一書,清楚地以數據分析戰 後初期台灣通貨膨脹的情況,並從生產、人口、貨幣供給、匯率和資金流動等層 面說明通貨膨脹的原因。另外,劉士永撰《光復初期台灣經濟政策的檢討》14一 書,進一步探討戰後初期(本書以 1945 年至 1952 年為研究範圍)的經濟政策, 本書資料運用兼顧經濟學的理論分析和歷史學的史料解釋,不僅在各章探討主題 之前先概述日治時期發展的基礎,並且重視前後不同時期的比較。雖然學界對戰 後初期經濟史的研究有相當成果,但缺乏因主政機關轉變而導致經濟政策調整的 研究,況且上述研究中,也無法看出魏道明主政時期經濟政策的轉變、省政府所 扮演的角色和功能,以及此一時期台灣經濟發展的特色。 社會文化方面,其中以「國語運動」的推行最受到重視,許雪姬撰〈臺灣光 復初期的語文問題─以二二八事件前後為例〉15一文,提到魏道明上任之初對禁 說日語、禁用日文有暫時寬鬆之情形,但只是曇花一現,本文主要探討二二八前 後的語文政策,對於魏道明時期並未詳述,其後夏金英、黃英哲、李西勳等人也 陸續探討戰後推行國語的政策或相關組織16。關於戰後初期之出版事業,何義麟 10. 11. 12 13 14 15. 16. 薛化元, 〈戰後十年的台灣政治初探(1945~1955)-以國府在台統治基盤的建立為中心〉, 收錄於張炎憲等主編, 《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8 年, 頁 13-38。 何義麟, 〈自治的理想與實踐-戰後初期臺灣自治運動之轉折(1945-1950)〉 ,《二十世紀台 灣民主發展-第七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台北:國史館,2004 年,頁 225-261。 劉進慶著、王宏仁等譯, 《台灣戰後經濟分析》,台北:人間,1992 年。 潘志奇, 《光復初期臺灣通貨膨脹的分析》,台北:聯經,1980 年。 劉士永, 《光復初期台灣經濟政策的檢討》,台北:稻香,1996 年。 許雪姬, 〈台灣光復初期的語文問題-以二二八事件前後為例〉, 《思與言》29:4,1991 年, 頁 155-184。 可參見下列文章: 4.

(5) 著〈戰後初期台灣出版事業發展之傳承與移植(1945-1950)-雜誌目錄初編後 之考察〉17一文,闡述戰後出版業短短幾年間從興盛到衰弱的經過,以及黨、政 兩方勢力介入的情況,文中也提到魏道明主政時期對言論的控制較二二八事件後 寬鬆;至於何力友撰〈戰後初期台灣官方出版品與黨國體制之構築(1945-1949)〉 18. 一文,介紹行政長官公署時期和省政府初期官方出版品之發行情況和管理政. 策,指出台灣省政府成立後並未堅持去日本化之構想,而是以安定為原則;當時 新聞處之宣傳工作也改以傳達中央體制、首長思想和介紹台灣為主,不同於前宣 傳委員會積極宣傳國策黨義和去除日本文化。由上述研究可知,省政府成立後社 會文化政策有部分的調整,但實際情況和改變幅度為何?實有進一步討論的空 間。 由上可知,關於魏道明主政時期台灣省政的研究,除了省政府的成立過程和 初期人事方面有較多成果外,實際的施政情況仍有待為深入的探討,雖然經濟發 展、國語運動和出版事業等方面已有學者相繼投入研究,但其內容大多是以行政 長官公署時期為其討論的重心,目前並無針對魏道明時期或省政府初期施政之論 述。況且,如能詳細討論魏道明主政時期之各項施政,不但可以更清楚了解此一 時期治台方針的轉變,甚至也能觀察二二八事件對省政所造成之影響程度。以上 正是本文努力的方向。. 資料運用. 本文引用的資料包括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所藏的官方檔案和政府各單 位所編纂的史料彙編,以及民間機構出版之二二八事件相關資料。此外,還徵引 下列資料: 一、官方文書方面:主要有台灣省政府秘書處編印之《臺灣省政府公報》和. 17. 18. 夏金英, 〈臺灣光復後之國語運動(1945-1987) 〉,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1995 年。 李西勳, 〈臺灣光復初期推行國語運動情形〉, 《臺灣文獻》46:3,1995 年,頁 173-207。 黃英哲, 《 「去日本化」「再中國化」-戰後台灣文化重建(1945-1947) 》,第二章〈言語秩序 的重整-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 ,台北:麥田,2007 年,頁 41-64。 何義麟, 〈戰後初期台灣出版事業發展之傳承與移植(1945-1950)-雜誌目錄初編後之考察〉, 《台灣史料研究》第 10 號,1997 年,頁 3-24。 何力友, 〈戰後初期台灣官方出版品與黨國體制之構築(1945-1949) 〉 ,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碩 士論文,2007 年。 5.

(6)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所編的歷次大會議事錄。前述兩份史料保存尚稱完備,使得 本文可詳加查閱當時省政府各項施政內容。其次,行政長官公署和省政府所編印 的《台灣省各機關職員錄》 ,提供了各機關詳細的人事資料;再者, 《臺灣省五十 一年來統計提要》 、 《中華民國臺灣省統計提要》 、 《臺灣貿易五十三年表》 、 《臺灣 省統計要覽》 、 《臺灣物價統計月報》等官方出版之統計書,更是討論經濟層面重 要的素材。 二、報紙和雜誌方面:本文主要爬梳《新生報》 、 《公論報》 、 《中央日報》 、 《大 公報》四份報紙中有關省府施政之資料, 《新生報》為官辦報紙, 《公論報》則具 民營性質,為當時在台發行兩份重要的報紙,留下豐富的台灣省政實施情況和評 論之資料;《中央日報》和《大公報》為中國大陸發行,前者為中國國民黨黨營 報紙,後者則為提倡民主主義著稱的報紙。希望透過四種不同性質和地點的報紙 資料,適切呈現當時台灣省政府施政的特色。 三、傳記、回憶錄方面:首先,爬梳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士的訪談和回憶文字, 觀察省政府成立後其實際之遭遇。同時,採集省政府官員、省參議員和重要台籍 菁英之傳記和回憶錄,藉以了解省政府施政的情況和對省政之評價。 利用以上史料及當時新生報出版之日文時事解說叢書,以及近人之相關研究 成果,期盼能適切了解二二八事件後省政的革新和施政的特色,以及各項政策之 實際施行情況和成效。. 章節安排. 本文章節安排,除了第一章「緒論」和第六章「結論」外,共分四章。第二 章為「二二八事件善後與魏道明之任命」,二二八事件為戰後初期影響台灣的重 大事件,在歷經慘重的犧牲之後,終於換取當局對台灣省政的改革。本章先探討 二二八事件發生的背景和行政長官公署的失政,並且討論事件的經過與當局的處 理情況;其次,探究二二八事件後各方對台灣省政之改革意見,以及後來改制為 省政府的經過,並且比較台灣省政府組織與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其他省政府的 差異;之後,探討新任省主席人選決定的經緯,以及魏道明脫穎而出的原因,也 說明各界人士對任命魏氏的觀感和期許;最後,討論省政府成立後對二二八事件 6.

(7) 之處理原則和實際情況,以及二二八事件後省政府一連串控制治安的措施。 第三章為「行政之改革」,省政組織的改組與領導人的轉換,成為戰後改革 台灣省政的良好契機,並給予台人深切的期望。本章先從改制為省政府後人事任 用的特色論起,藉以與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用人政策相比較;其次,分析此時省政 府和省參議會的關係和互動情形,以及省政府對省參議會建言的因應態度,藉以 了解當時省政的重心和民意的期待;最後,討論省政府推行地方自治的情況,尤 其面對各界對地方自治的強烈訴求,省政府如何採取因應之道,並說明此一時期 地方自治之具體成果及其侷限的原因。 第四章為「財經之整頓」,魏氏表示主政重心乃在經濟,當時台灣的經濟發 展與環境均較中國各省進步與安定,因而如何將台灣經濟能力提升,成為魏氏面 對的重大課題。本章先說明此一時期省政府制定和推動的各項經濟政策,包括「三 年經濟計劃」、公賣制度,貨幣和糧食政策等;其次,討論省政府如何恢復二次 大戰後遭到嚴重破壞的農工商業。其三,比較此一時期的經濟發展和行政長官時 期之差異,以及近兩年的具體成效;最後,論述省政府對物價和市場的控制措施, 畢竟戰後中國通貨膨脹的情況相當嚴重,如何避免台灣也受到波及,成為省政府 的嚴峻挑戰。 第五章為『「中國化」政策之推展』 ,戰後初期基本文教政策乃是積極重建「中 國文化」 ,尤其官方分析二二八事件時,仍將台灣人受到日本的「奴化」教育, 視為二二八事件爆發的原因之一,可見省政府成立後仍將持續加強推行中國文化 之政策。本章先討論省政府初期之語言政策,觀察省政當局如何進一步推行「國 語」,而又如何將日文徹底去除;其次,探究此一階段對愛國教育的推展,此與 國語運動可說是一體的兩面,同為戰後長期以來重要的文教方針,省府企圖強化 台人之「祖國」意識,其實也有藉以加強穩定台灣政局的企圖;最後,則分析省 政當局對新聞出版事業之控制,二二八事件前台灣曾有一段出版事業的興盛期, 但事件後隨即開始嚴格管理,省政府成立後究竟採取什麼具體政策?亦是值得探 討。. 7.

(8) 第二章. 二二八事件善後與魏道明之任命. 目前二二八事件之研究已有相當豐富的成果,對於此事件之背景、經過及政 府處理策略皆有詳實論述。另外,也有學者從派系鬥爭的角度加以論述,並大致 說明外國勢力與此事件之關係1。就目前研究成果觀之,幾乎都將二二八事件善 後探討至省政府成立為止,而未能繼續說明省政府成立之後的情況,固然五月中 旬各地綏靖工作已大致完成,但因此事件而被逮捕之人士甚多還未宣判,或僅發 布通緝而尚未到案,加上各地辦理「自新」和撫恤工作正在進行,所以有必要對 善後情況延伸加以追蹤,尤其需比較省政府成立後對二二八事件之處置與之前行 政長官公署有否不同。另外,二二八事件後國民政府終於因應各方輿論而將行政 長官公署改組成省政府,至於省政府的組織究竟有何調整?魏道明如何取代陳 儀?均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第一節. 台灣政情與二二八事件.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正式宣布無條件投降。同月 29 日,中央政府特任 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其後,又令其兼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2,負台灣接收及 軍政大責。10 月 25 日,陳儀奉令就職視事3,開啟台灣統治的新紀元。 戰後之初,台灣民心傾向新政府,各地陸續出現學習「國語」、研讀三民主 義的風潮,當來自中國的官員和軍隊抵台或至各地接收時,往往形成熱烈歡迎的 場面,台人大多對此一政治變革不禁充滿期望。不過,此時台灣正處於相當嚴重 1 2 3. 陳翠蓮, 《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向》 ,台北:時報,1995 年。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4 年第 1 卷第 1 期,頁 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4 年第 1 卷第 1 期,頁 7。 8.

(9) 的戰爭破壞和經濟衰退,行政長官公署不僅未能有效進行戰後的復興工作,甚至 一連串不當的施政更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安,終於失去民心。資料顯示,行政長官 公署治理未及一年,海內外各界已開始對國民黨統治表達強烈不滿4,甚至出現 主張台灣脫離國民黨的團體-「台灣青年同盟」,希望能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台灣將來前途5。連監察使楊亮功也曾於 1946 年年初向監察院密報台灣情況,指 稱:「物價高漲、盜案迭起、軍紀欠佳、搶劫走私、辦不勝辦,影響民心,致為 可慮。」6行政長官公署卻未能正視各方之批評言論,終於導致二二八事件的爆 發。茲先析論二二八事件前行政長官公署的施政,再討論當局對此一事件之處理 方式,藉以了解台灣省政府成立之前台灣的政治情勢,以及台人所提出的改革意 見與省政府成立後的施政方向之關係。 政治方面,當戰後政權轉移之際,許多台人抱著台人治台的理想,例如郭國 基認為台人治台的主張是在台灣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下,基於愛國愛鄉土觀念的合 理希望7。尤其日本官員大多撤出台灣後,造成台灣政治的真空狀態,台人認為 今後將有更多從政或參與政治的機會,此由戰後民意代表競爭之激烈可窺其端倪 8. 。然而,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的確立,便讓台人有差別待遇之感,加上行政長官. 公署重要處會之正副首長中,竟然僅有教育處副處長宋斐如一人為台籍人士,甚 至在各處之中,擔任二級主管之科長、主任等職務者,也全數皆為外省人士,竟 無一人為台籍者;另外,在行政長官公署直屬機關方面,也只有糧食局副局長李 連春、糧食局第二科科長施石青為本省籍人士,其餘部會首長及各科主管還是全 由外省人士擔任9。此一政治不公的現象與日治時期並無多大差異。 除人事上不公的待遇外,官員處事缺乏效率且具官僚作風,以及層出不窮的 貪污事件,更是造成台人對長官公署反感的重要原因。例如當時來台採訪的中國 大陸記者唐賢龍便揭露許多來台官員之貪污行為,其中,包括行政長官公署秘書 長女婿李卓芝、貿易局長于百溪、專賣局長任維鈞、台北縣長陸桂祥等人,由於 貪污事件頻傳,使其不得不有以下感嘆:「總之,在台灣,凡屬業務上的機關,. 4 5. 6 7 8 9. 可參見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台北:時報,1994 年,頁 10。 〈黃紀男先生訪問紀錄〉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口述歷史》第四期,台北:該 所,1993 年,頁 83。 陳興堂主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台北:人間,1992 年,頁 46。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 《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大會特輯》 ,頁 92-93。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1994 年,頁 1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 《臺灣省各機關職員錄》 ,1946 年。 (台北:文海出版社,1978 年影印本) 9.

(10) 如各公司、工廠等,祇要是有機可趁、有油可揩時,幾乎無日無貪污的情勢,無 處無貪污的人物。台灣在這一種貪風籠罩著的苛政下,試問如何能提高行政上的 效率?怎樣才能叫台灣人民折服?」10連美國記者曾於 1946 年 3 月撰文批評, 認為: 「台灣之中國行政當局充滿腐敗散漫現象,毫無從政的能力。」又云: 「重 慶政府委派前往台灣之大小官員均竭盡其吸收貪圖能力,現台灣全島之血液幾一 滴無餘。」11加上因省籍產生的「同工不同酬」待遇,更是令台人不服12。在在 加深台人對國民黨執政的反感。 經濟方面,陳儀來台後即著手實行經濟的統制,希求將台灣的重要進出口物 資掌握在政府手中,避免奸商操縱,牟取暴利,而貿易所獲的盈餘則全部投資到 經濟建設,以達成台灣人民的食、穿、用等民生問題逐步獲得解決13。因此行政 長官公署設立貿易局和專賣局,以對物資產銷做一嚴格管理。貨幣的使用上,陳 儀也堅持要發行獨立的台幣,俾使台灣能不受中國大陸法幣的影響,中央銀行、 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及郵政總局等四行二局遂無法在台 灣設立分行。上述經濟政策用意雖未嘗不善,然而島嶼地區的經濟,對外的貿易 十分重要,如果島嶼地區不靠貿易,則必須具備相當豐富的資源,但台灣並未完 全具備這個條件。而且防堵通貨膨脹,不能只靠法令,必須仰賴深厚的經濟基礎, 以及發展相關的經濟措施,此時台灣百廢待舉,在在需要經費,長官公署窮於應 付,只好藉運用發行資金予以墊借,以致發行數額逐漸提高,其後更因法幣貶值, 使本省匯兌蒙受嚴重損失(因當時台幣和法幣之匯兌採取固定匯率),使得金融 波動相當厲害。加上戰後將台人財產處理方式比照朝鮮人,更引起台人的反對和 憤怒,後來雖然政府加以更正,但已成為一股反政府的力量14。 台灣自 1946 年起便日漸出現通貨膨脹的問題,此一情況至隔年初更趨嚴 重,以台北市躉售物價指數為例,1947 年 1、2 月的物價竟分別較前一個月上漲 29%和 51%15,尤其米糧的短缺和米價的飛漲,更讓人民生活陷入困難。二二八 事件前不久,台灣各地已發生米荒,台北街頭出現一份「台灣民眾反對抬高米價. 10. 11 12 13. 14 15. 唐賢龍, 《台灣事變內幕記》 ,南京,1947 年。轉引自李筱峰, 《唐山看台灣-228 事件前後中 國知識份子的見證》 ,台北:日創社,2006 年,頁 41-53。 陳興堂主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台北:人間,1992 年,頁 65。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1994 年,頁 19。 于百溪, 〈陳儀治台的經濟措施〉 ,收錄於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等編, 《陳儀生平及被 害內幕》,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 年,頁 119。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台北:時報,1994 年,頁 6-7;16-18。 潘志奇, 《光復初期臺灣通貨膨脹的分析》,台北:聯經,1980 年,頁 27。 10.

(11) 行動團」的傳單,內容寫著:「半月來本省米價乘風狂漲,由十二、三、四元一 斤突跳至三十元大關。民食所繫,影響及我無產界,生活頓受威脅,而起恐慌, 本省為產米巨區,全省所產米量,不僅供全台消費有餘,且可輸出外地,絕非糧 荒之因,純乃各地奸商巨賈地主囤戶操縱之故。……本團為生活之驅使,為全台 民眾之生命爭鬥,……決定於三日後,率導民眾實行搶米運動,並制裁囤集魁酋。」 16. 由此可見,經濟的衰退與生活的困頓致使民眾憤怒之情緒已屆臨爆發之邊緣。 社會文化方面,台灣受日本統治達五十年,無論在文化上和日常生活方面皆. 呈現出相當程度的日本化,加上日治時期台人大多對中國情形所知不多,因此台 人處處以日治時期的軍、政、經、社會等方面與戰後中國政府相比較,在強烈的 對比下,情緒上反而感到中國不如日本,轉生輕視鄙夷之心理17。中國歷經長期 且犧牲慘重的對日戰爭,因此當中國人士初來台灣時,對於充滿濃厚日本氣息之 環境則是顯得刺眼且不自在,進而產生排斥的態度,甚至接收官員中以「戰勝者」 或「征服者」之態度處事者,亦所在多有18,這從教育處長范壽康公開指責「台 胞完全奴化」一詞中便可得知19。加上台灣人與「外省人」語言不同、溝通不良, 以及雙方在各方面認知的差距,在在提高了彼此的對立,成為後來產生省籍衝突 的重要因素。 以上是二二八事件之主要背景,可見行政長官公署之施政不當確實為事件爆 發之主因。 1947 年 2 月 27 日因查緝私煙而引發民眾抗議,行政長官公署隨即於隔日下 午宣布台北市臨時戒嚴20。當局起初面對民眾抗爭與建議大致採取溫和與接受的 態度,例如陳儀於 3 月 2 日發表第二次廣播,聲明政府對於參加此次事件之人民 一律不加追究,並且特設一處理委員會,廣納人民意見21。另一方面,二二八事 件處理委員會(後簡稱處委會)於 3 月 3 日在台北市中山堂召開首次會議,揭櫫 16. 〈隨時可以發生暴動的台灣局面〉 ,上海《觀察週刊》2:2,1947 年,頁 19。轉引自陳儀深, 〈論二二八事件的原因〉 ,收錄於張炎憲等編, 《台灣史論文精選》 (下) ,台北:玉山社,1996 年,頁 312。 17 〈台灣同胞到底給日本同化了多少〉 , 《台灣月刊》創刊號,頁 19-21。轉引自行政院研究二二 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台北:時報,1994 年,頁 27。 18 李筱峰, 〈戰後初期台灣社會的文化衝突〉 ,收錄於張炎憲等編, 《台灣史論文精選》 (下) ,台 北:玉山社,1996 年,頁 285-287。 19 此一失言後來引起郭國基等人強烈不滿,造成不小風波。詳情可參閱曾健民, 《台灣一九四六. 動盪的曙光-二二八前的台灣》,台北:人間,2007 年,頁 155-165。 20 〈中央社台北二十八日參考電〉 ,1947 年 2 月 28 日。轉引自林德龍輯註, 《二二八官方機密史 料》,台北:自立晚報,1992 年,頁 2。 21 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台北:稻香,1991 年,頁 336-337。 11.

(12) 「以團結全省人民、改革政治及處理二二八事件為宗旨」22,各縣市分會亦陸續 成立。6 日,處委會議決通過共計三十二條的改革訴求,隔日又再增加十項要求, 其中重要內容如下(詳見附錄一)23:. 1. 政府各地武裝軍隊,應自動暫時解除武裝;地方治安由憲兵、警察和民 眾組織共同負擔。 2. 在政治問題根本解決前,政府一切施策須先與處委會接洽。 3. 制定省自治為本省政治最高模範;縣市長實施選舉、各縣市參議會改選。 4. 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並且公營事業之 主管人、各地方法院院長和首席檢察官也由本省人擔任。 5. 撤銷警備司令部、專賣局和貿易局;另外,生活必須品實施配給制度。 6. 行政長官公署制度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以前,暫由處委會 之政務局負責改組,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處委會發表「四十二條處理大綱」之前一晚,陳儀也再次廣播,聲明行政長 官公署善後的方向,其中說到行政長官公署已考慮改為省政府,改組後之省府委 員和各廳處長盡量任用台人,並且也著手準備民選縣市長之事宜24。然而,事件 初期行政長官公署表面以寬大方式處理僅是緩兵之計,事件發生後陳儀先是於隔 日(2 月 28 日)上呈國府主席蔣中正,說明事件之經過,並指稱為奸匪煽動; 其後,又於 3 月 4 日請求中央派步兵一旅或一團來台,而蔣中正則准其所請,調 派步兵一團和憲兵一營,7 日由上海啟程25。另外,跡象顯示處委會成立之初, 警總即著手掌控其治安組,黨政軍各派勢力亦在處委會中藉機幕後較勁,並執行 「分化奸偽和運用民眾力量來打擊奸偽」之任務。概言之,行政長官公署先是採 取分化、滲透之策,以求化解危機於無形,並掌握為首份子之動態;繼而當分化 未收預期效果時,進一步以武力鎮壓26。 據奉命來台處理二二八事件之陸軍整編二十一師師長劉雨卿回憶,1947 年 3 22. 23 24 25 26.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組織大綱〉 ,收錄於陳興堂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台北:人間,1992 年,頁 187。 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台北:稻香,1991 年,頁 271-277。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488。 侯坤宏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台北:國史館,2008 年,頁 112-115。 吳文星, 〈「二二八事件」期間國民政府的因應與決策之探討〉,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 學研究所專書(31)》,台北:該所,1993 年,頁 109-111。 12.

(13) 月 5 日於上海接到國防部長指示該師所屬各部應立即準備赴台,次日奉蔣中正之 命抵南京晉謁,而所屬部隊則在 8 日先後在基隆、高雄登陸,循鐵路縱貫線及其 兩側地區,分別向南、北前進27,劉雨卿本人於 9 日抵達台北28。至此,台灣終 未能避開軍事鎮壓之命運,造成了相當慘重的傷亡。 3 月 10 日,陳儀再次宣布臨時戒嚴(原先戒嚴已於 3 月 1 日解除)29,全面 展開綏靖工作,並下令解散處委會、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和一切「非法團體」30。 3 月 18 日,整編二十一師師長劉雨卿向中央呈報台灣各地軍事行動已大致底定 31. 。陳儀繼於 21 日起進行「清鄉」工作,強烈要求民眾配合交出散失武器,並. 立刻舉報參與事件之相關人士32。為了使清鄉計畫得以有效進行,還制定了「臺 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修正臺灣省縣市分區清鄉計畫」,明訂以縣市政府負責各地清 鄉,受綏靖區司令之指揮,並會同當地軍警憲,以及召集區鄉鎮鄰里長共同辦理; 指示可利用各階層份子,深入鄉間或群眾聚集之所,以探獲情資以利綏靖33。此 外,還制定了獎懲辦法以提高效率,可見當局企圖徹底地消除反對勢力。 依據情報局於 3 月下旬上呈蔣中正的情報顯示:「陳長官善後處置仍採高壓 政策,凡稍涉事變嫌疑者,每加毒殺,被害者已有四、五十人,對青年學生妄殺 尤多,致使人心惶惑,社會益形不安。」又說: 「陳長官對白部長採取敷衍態度, 對中央處理事變原則似不樂於接受。」34蔣中正本人也曾發電要求陳儀負責嚴禁 軍政人員施行報復,否則以抗令論罪35,可見陳儀對二二八事件仍是採取強硬的 態度。4 月,當局除了持續進行「清鄉」外,並於 18 日發布「二二八事變首謀 叛亂在逃主犯名冊」 ,下令憲四團加緊通緝歸案;其中,主犯有蔣渭川、謝雪紅、 張晴川、郭國基、顏欽賢、廖文毅、廖文奎等 30 人36。 至於救卹方面,行政長官公署於 3 月下旬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 各機關因二二八事件傷亡損失撫卹救濟辦法」,以死亡者發給台幣二十萬元、重 27. 劉雨卿, 《恥廬雜記》,台北:川康渝文物館,1982 年,頁 110-111。 侯坤宏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台北:國史館,2008 年,頁 181。 29 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台北:稻香,1991 年,頁 339。 30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記事」 〉,收錄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南 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457。 31 侯坤宏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台北:國史館,2008 年,頁 312-313。 32 〈陳兼總司令為實施清鄉告全省民眾書〉,收錄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二二八事件文獻續 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492-493。 33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426。 34 侯坤宏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台北:國史館,2008 年,頁 350。 35 侯坤宏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台北:國史館,2008 年,頁 254。 36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 ,轉引自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 台北:時報,1994 年,頁 285。 28. 13.

(14) 傷者五萬元、輕傷者五千元進行救卹,財物損失者亦有不等金額之救濟37。其後 不久,成立「臺灣省二二八事變臨時救卹委員會」,以民政處長為主任委員,專 責處理省屬各機關公教人員之救卹38。4 月初,再公告中央駐台各機關公教人員 亦得比照上述辦法辦理救卹事宜39。換言之,行政長官公署展開之善後撫卹工作 自始至終皆限於公教人員及其眷屬,而未及於一般受難民眾,加上救卹辦法不盡 合理,以及虛報或向民眾需索訛詐者多40,形成極為不公的現象。 由上可知,行政長官公署先是一連串的不當施政,造成民眾對當局的失望與 不滿;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執掌臺灣軍政大權者之心態和處理方式實頗為可議, 導致事件的擴大,為台灣社會帶來空前的浩劫41。正因為如此,有關陳儀的撤換 和行政長官公署的改組,成為當時台人共同的期待和目標。. 37 38 39 40 4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春字,頁 836-83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春字,頁 918。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夏字,頁 89。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1994 年,頁 410。 吳文星, 〈 「二二八事件」期間國民政府的因應與決策之探討〉 ,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 學研究所專書(31)》,台北:該所,1993 年,頁 121-122。 14.

(15) 第二節. 省政機關之改制. 戰後臺灣究竟要以何種形式統治,接收台灣前曾引起熱烈的討論,在台灣調 查委員會內部歷次座談會中成為討論的重點42,舉凡一般省政府制、特殊化行政 體制和實驗省制等皆為當局所考量的統治方式43。1945 年 3 月,臺灣調查委員會 制定的「臺灣接管計畫綱要」中,清楚指出「以台灣為省,接管時正式成立省政 府」,但也說明「接管後之省政府,應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賦以較大之 權力」44。由此可知,中央政府最後決定以不同於其他省份的方式治理臺灣,但 仍暫定省政府之名稱。然而,同年八月,中央政府卻明令設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並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45。 根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的規定,台灣省行政長官隸屬行政院, 在其職權範圍內得發署令,並得制定台灣單行條例及規程。另外,行政長官得受 中央委託辦理中央行政,對於台灣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甚至在必要時 得在各處外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46。相較於各省之省政府採委員合議制,而省 主席也僅為省府委員之一,可見行政長官體制之特殊與集權的特色。 1945 年 9 月 1 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其下分設祕書、民政、教 育、財政、農林、工礦、交通、警務、會計等九處,以及法制、宣傳、設計考核 三個委員會;此外,依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增設糧食、專賣、貿易、氣象四局 及若干專業機構及委員會,又在祕書長下設機要、人事、統計三室47。此一編制 有學者指出已較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為大48,其組織系統如表 2-1-1、2-1-2: 42. 可參閱〈台灣調查委員會座談記錄〉,1944 年 7 月,收錄於陳鳴鐘、陳興唐主編,《臺灣光復 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 》,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11-27。 43 詳見鄭梓, 〈國民政府對於「收復臺灣」之設計──臺灣接管計畫之草擬、爭議與定案〉 ,收 錄於氏著,《戰後台灣的接收與重建──台灣現代史研究論集》,台北:新化,1994 年,頁 58-65;以及湯熙勇, 〈戰後初期臺灣省政府的成立及人事佈局〉 ,收錄於黃富三等主編《台灣 史研究一百年:回顧與研究》 ,台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7 年,頁 125-129。 44 陳鳴鐘、陳興唐主編, 《臺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 》 ,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50。 45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4 年第 1 卷第 1 期,頁 1。 4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1945 年 9 月 4 日;收入於陳鳴鐘、陳興唐主編, 《臺灣光復 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 》,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113。 47 臺灣省地方自治編輯委員會編,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 ,台中:台灣省政府,1965 年,頁 199。 48 許極墩, 《台灣近代發展史》,台北:前衛,1996 年,頁 472-473。 15.

(16) 表 2-1-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合署辦公處室組織表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行政長官 秘書長. 機 要 室. 人 事 室. 統 計 室. 參 事. 顧 秘 民 教 財 農 工 交 警 會 法 宣 設 問 書 政 育 政 林 礦 通 務 計 制 傳 計 參 處 處 處 處 處 處 處 處 處 委 委 考 議 員 員 核 諮 會 會 委 議 員 會.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 ,1946 年。. 表 2-1-2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直屬機關組織表.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行政長官 秘書長. 糧. 專. 貿. 氣. 訓. 農. 林. 糖. 水. 工. 海. 地. 交. 博. 圖. 編. 土. 日. 日. 食. 賣. 易. 象. 練. 業. 業. 業. 產. 業. 洋. 質. 響. 物. 書. 譯. 地. 僑. 產. 局. 局. 局. 局. 團. 試. 試. 試. 試. 研. 研. 調. 樂. 館. 館. 館. 委. 管. 管. 驗. 驗. 驗. 驗. 究. 究. 查. 團. 員. 理. 理. 所. 所. 所. 所. 所. 所. 所. 會. 委. 委. 員. 員. 會. 會.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 ,1946 年。 16.

(17) 特殊的行政長官公署體制成立前後,始終有人提出批評,例如 1945 年 8 月 9 日發刊之《台灣重建協會成立大會特刊》,建議當局對台灣應採取現行合議式委 員制的省政府組織,並且實施地方自治49。1946 年年中,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二屆第二次全體會議中,袁雍等十五位委員提案,欲將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改組 為省政府,並設立各廳處,會中表示行政長官公署制度不廢,則台民實有未從殖 民地解脫之感覺,且無疑的是中央不予以平等待遇50。對一般台灣人而言,行政 長官公署制度更有一種「總督制復活」的感受。 二二八事件後,行政長官公署制度更成為各方攻擊的焦點,期望取消行政長 官公署而實施省政府制成為輿論一致的要求。茲舉數例如下: 首先, 「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於 1947 年 3 月 5 日便發表時局宣言,訴求重 點包括撤銷行政長官公署、即時實施縣市長直接選舉、全數縣市長選舉完成後即 實施省長直接選舉、省長民選自治前各處室局及其他機關首長等由本省優秀人才 充任、撤銷專賣制度和貿易局等51。同日「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也做出「台灣 省政改革綱要」,並於隔日(六日)提交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綱要內容亦主 張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以及秘書長及各處局會首長起用本省 人為主(但改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用外省人)52。「台灣民主聯盟」等亦有類 似的主張53。至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於 3 月 7 日發表的四十二條要求中 也建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以前,暫由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普選公正人士充任。」54 另外,旅居中國大陸的台人團體也有相似意見。例如上海等地的各台灣團體 於 1947 年 3 月 5 日發表聲明,要求廢除特殊化之行政長官公署制度及其一切特 殊法令設施55。同月 10 日, 「新生台灣建設會」等二十八個團體更陳書意見給監 察院長于右任,亦提及「取消台灣特別行政區域,廢止軍政及行政長官制,改用 49. 吳健華, 《台灣重建協會成立大會特刊》 ,收錄於陳鳴鐘、陳興唐主編, 《臺灣光復和光復後五 年省情(上) 》 ,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76-85。 50 〈行政院為辦理台灣事宜致中央設計局公函〉 ,1946 年 4 月 22 日;收錄於陳鳴鐘、陳興唐主 編,《臺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 》 ,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292-299。 51 〈中央社台北五日參電禮密〉 ,1947 年 3 月 5 日。轉引自林德龍輯註, 《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 , 台北:自立晚報,1992 年,頁 85。 52 《民報》 ,1947 年 3 月 7 日,收錄於林德龍輯註, 《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 ,台北:自立晚報, 1992 年,頁 137。 53 台灣民主聯盟, 〈二二八事件告台胞書〉 ,收錄於陳興堂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上冊),1992 年,頁 229-230。 54 《新生報》,1947 年 3 月 8 日,第二頁。 55 〈旅滬臺灣各團體為「二二八」慘案告全國同胞書〉 ,1947 年 3 月 5 日,收錄於陳興堂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下冊) ,1992 年,頁 754-756。 17.

(18) 省長制」56由此可見,各界對行政長官公署的批評甚多,且一致建議改組為省政 府。 行政長官陳儀面對各方輿論壓力,於 3 月 6 日晚上發表廣播,聲明:「我已 考慮將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向中央請示,一經中央核准,即可實行改組。 改組時,省政府委員、各廳長或各處長,要盡量任用本省人士。」57可見陳儀因 應時勢變化也不得不宣稱放棄以往所堅持之特殊行政體系。 鑑於各界的要求和欲儘速平息二二八事件,政府當局許多重要人士也提出改 組成省政府的建議。1947 年 3 月 5、6 兩日,國防最高委員會舉行第二百二十三 次及二百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蔣中正未參加,由孫科主持),會中對於台灣二二八 事件之起因與善後有許多討論,張道藩委員便主張台灣設省,其下設廳,而取消 長官制。會議最後由主席孫科彙整意見,其中第一點便是:「長官公署條例要廢 止,台灣不要特殊化,依照省政府組織條例來組織省政府。」3 月 8 日,國防最 高委員會祕書長兼國府委員王寵惠上呈蔣委員長決議文中建議:「臺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應依照省政府組織法改組為臺灣省政府,改組時應盡量容納當地優秀人 士。」兩日後獲得蔣中正批准58。 3 月 10 日,國防部長白崇禧也上呈蔣主席「處理台灣事件辦法」 (原為台灣 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所擬之「台灣二二八事件處理辦法要點」,後經由陳立夫與白 崇禧研討補充而成) ,文中同樣建議: 「改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為省政府,其組織與 各省同,但得依實際需要增設廳、處或局。」蔣中正則批示:「交行政院照此原 則研究具體實施辦法也,並報告國防部會議」59,另派白崇禧來台宣慰。白崇禧 出發來台前,曾接見陳碧笙等「臺灣旅京滬七團體赴臺調查團」之代表,白氏在 答覆代表意見時說: 「改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為臺灣省政府,並準備著手實施。」60 可見事件後不久中央政府似已有意將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只是其形式、 人選及細部組織仍需深入規畫,故未隨即正式宣布實施。 官方正式發表改組行政長官公署為省政府的消息,最早應為白崇禧部長於 3 56. 〈新生臺灣建設會等二十八團體為妥處臺灣事件善後事致于右任呈〉,1947 年 3 月 10 日;收 錄於陳興堂主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冊) ,頁 767-771。 57 《新生報》,1947 年 3 月 8 日,第一版。 58 〈王寵惠呈蔣主席 36 年 3 月 8 日呈〉,收錄於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 , 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54-57。 59 〈白崇禧呈蔣主席 36 年 3 月 10 日簽呈〉,收錄於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二二八事件文獻續 錄》,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67-70。 60 陳碧笙, 〈參加臺灣旅京滬七團體記略〉 ,收錄於葉芸芸編, 《證言二二八》 ,台北:人間,1990 年,頁 131-132。 18.

(19) 月 17 日所發表的「國防部宣字第一號佈告」 ,文中關於台灣地方政治制度之調整 提到:「改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為省政府制度,組織與各省同,但得依實際 需要增設廳、處或局等機構。」61此一內容完全比照之前上呈蔣中正的「處理台 灣事件辦法」,其後,白氏多次利用廣播和記者會重申前述。另外,閩台監察使 楊亮功在台停留 34 天後返回南京,亦向監察院長呈上報告書與「臺灣善後辦法 建議案」 ,其中除再次建議改行政長官公署為省政府外,也提到: 「為適應臺灣目 前特殊環境起見,在設置省政府時,並宜仿照重慶、西康、西北、東北、新疆、 北平、武漢先例,設國民政府主席東南行轅,或臺灣行轅;高雄、基隆、馬公三 要塞司令部,及海軍辦事處,歸行轅管轄,並設政務、經濟委員會,藉收軍政統 一指揮之效。」62簡言之,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成為官方善後二二八事件 的原則,但在制度與組織方面不比照一般省政府,可見中央政府對台灣行政組織 的特殊化仍未完全改變。 行政長官公署祕書長葛敬恩則持不同意見,在一次記者訪問時曾表示:「台 灣改設省政府,就治理台灣而言無異是開倒車。因為省政府之缺點一為地方權力 太小;二為編制不夠建全。而日人在台設總督乃為可取之處,前年決定改設行政 長官而不再設總督,乃因避免沿用日人之名稱,實質上仍採取日人之長處也。」 63. 由上可知,二二八事件後無論是民間輿論和政府官員皆要求行政長官公署宜 改組為省政府,其後國民政府也開始辦理相關事宜,立法院於 3 月 14 日舉行第 三一八次會議,立法委員陳顧遠等提請建議國防最高委員會於撤銷臺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後,從速恢復省政府之一般機構,並由該院決議廢止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組織條例案64。4 月中旬蔣中正在批閱白崇禧的簽呈中,更指示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改組為省政府交付行政院辦理65,並於同月 24 日發出命令宣告: 「臺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着改制為臺灣省政府。」665 月 16 日,臺灣省政府正式成立,當日魏 道明由行政長官公署秘書處長張延哲陪同,從台北賓館抵達省政府,行政長官公 61. 〈國防部宣字第一號佈告〉,1947 年 3 月 17 日;收錄於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台 北:稻香,1991 年,頁 347-348。 62 蔣永敬編, 《楊亮功先生年譜》,台北:聯經,1988 年,頁 409。 63 〈中央社 1947 年 4 月 23 日台北參電〉 ;收錄於林德龍輯註, 《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 ,台北: 自立晚報,1992 年,頁 213。 64 《申報》,1947 年 3 月 15 日,第二版。 65 〈白崇禧呈蔣主席四月十四日簽呈〉,收錄於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 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95。 66 《臺灣省政府公報》 ,36 年夏字,頁 1。 19.

(20) 署由秘書長葛敬恩率各處處長進行交接67,為時一年六個多月的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也宣告結束。 省政府成立後,在組織系統方面究竟與之前的行政長官公署有何不同?茲介 紹改組為省政府後的行政組織: 臺灣省政府成立之初,設置祕書處、民政廳、教育廳、財政廳、建設廳、社 會處、農林處、衛生處、會計處,共四廳五處68。新任省主席魏道明於省政府成 立後首次會議中通過裁撤五個機構,分別為法制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公營 事業管理委員會、編譯館和新聞室69,會中也指定各機關的交接,原長官公署之 祕書處由省政府秘書處辦理接收;民政、教育、財政、農林四處則分別由民政、 教育、財政三廳與農林處接收;工礦處改由建設廳接收;至於上述被裁撤之五機 構則由祕書處、教育廳和建設廳等三機構接收;其他直屬機關及各處所屬機關則 照常進行70。其後不久,在省政府第二次會議宣布依照國民政府命令成立會計、 統計二處,並決議改組專賣局為「菸酒公賣局」 ,成立「公產公物整理委員會」71。 在第三次會議中裁撤貿易局,改組為「物資調節委員會」72。可見省政府成立之 初便有計畫地逐步調整組織系統,且因應台灣環境而增設相關特殊機關或委員 會。 至於省政府擴編後之詳細組織,則以 1948 年 8 月行政院頒發之「臺灣省政 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說明,依該細則臺灣省政府設祕書處、民政廳、財政廳、 教育廳、建設廳、農林處、社會處、警務處、交通處、衛生處、新聞處、糧食局、 主計處、人事處等十四個單位,各廳、處、局為適應業務需要,並得設置附屬機 關或各種委員會73。省府委員方面,中央政府在省政府尚未正式成立前便發布命 令,擴增至十五位74。若依據「省政府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省政府應設立民 政、財政、教育、建設四廳,以及秘書、會計二處,也就是共六個廳處(必要時 得由行政院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主管廳)。此外,第二條規. 67. 臺灣新生報社叢書委員會編,《國府の改組と臺灣省政》,台北:台灣新生報社,1947 年,頁 17。 68 臺灣省政府人事處編,《臺灣省光復四十年來之人事行政》 ,南投:臺灣省政府人事處,1985 年,頁 7。 69 《大公報》,1947 年 5 月 14 日,第二版。 70 《臺灣省政府公報》 ,36 年夏字,頁 16。 71 《臺灣省政府公報》 ,36 年夏字,頁 63。 72 《臺灣省政府公報》 ,36 年夏字,頁 113。 73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 ,台中:該會,1965 年,頁 203。 74 《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1-2。 20.

(21) 定設置省府委員七至十一人75。可見台灣省政府組織乃是因應台灣特殊的條件所 產生,和「省政府組織法」之規定的體制有很大的差異,也呼應了之前白崇禧、 楊亮功等人要求增設台灣省政府廳處數和省府委員之建議。至於臺灣省政府體系 和編制為何較省政府組織法龐大,有學者指出乃是為了形式上能任用較多的臺灣 人,並且因應日治時期原總督府的龐大行政業務所致76;甚至也有學者指出台灣 省政府已漸離委員制而趨近首長制77,但比起行政長官,此時省主席在行政、軍 事方面的權力已被削減許多,已無司法權;不過,省政府仍有地方自治法規的制 定權78。表 2-1-3 及 2-1-4 即為臺灣省政府成立初期之組織系統:. 表 2-1-3 臺灣省政府初期合署辦公廳處室組織表. 臺灣省政府 委員會 合署辦公各單位. 秘 書 處. 民 政 廳. 財 政 廳. 教 育 廳. 建 設 廳. 社 會 處. 警 務 處. 農 林 處. 交 通 處. 衛 生 處. 會 計 處. 統 計 處. 人 事 處. 新 聞 處. 糧 食 局. 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主計處編印, 《中華民國臺灣省統計提要》,1971 年,頁 82。 說明:其中會計、統計兩處在 1948 年後併為主計處。. 75. 76. 77. 78. 〈省政府組織法〉第七條,1944 年 4 月 28 日公佈,收錄於第一屆立法院編印,《中華民國法 律彙編》第四冊,台北:立法院,1978 年,頁 1-6。 王泰升, 〈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1945-1949)〉 ,《臺大法學論叢》29:1, 1999 年,頁 39。 鄭梓,〈戰後台灣省制的變革:從行政長官公署到台灣省政府(1945~1947)〉 ,《思與言》第 26 卷第 1 期,1988 年 5 月,頁 145。 王泰升, 〈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1945-1949)〉 ,《臺大法學論叢》29:1, 1999 年,頁 40。 21.

(22) 表 2-1-4 臺灣省政府初期直屬機關組織表. 臺灣省政府 委員會 直屬機關. 菸. 物. 公. 學. 肥. 機. 訓. 林. 農. 糖. 工. 海. 地. 衛. 日. 圖. 博. 交. 酒. 資. 產. 產. 料. 械. 練. 業. 業. 業. 業. 洋. 質. 生. 產. 書. 物. 響. 公. 調. 公. 管. 運. 農. 團. 試. 試. 試. 研. 研. 調. 試. 清. 館. 館. 樂. 賣. 節. 物. 理. 銷. 墾. 驗. 驗. 驗. 究. 究. 查. 驗. 理. 局. 委. 整. 委. 委. 委. 所. 所. 所. 所. 所. 所. 所. 處. 員. 理. 員. 員. 員. 會. 委. 會. 會. 會. 團. 員 會. 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主計處編印, 《中華民國臺灣省統計提要》,1971 年,頁 82。. 必須指出的是,此時台灣省政府組織架構雖然遠超出「省政府組織法」的規 定,不過同一時期各省所制定通過的「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也都增設許多 廳處局等機構;換句話說,編制擴大的現象並非是台灣所獨有。畢竟之前「省政 府組織法」修正公佈時間為 1944 年,當時仍屬於訓政時期,1947 年年底法理上 實施憲法後,法律條文及地方自治權限乃有顯著差異,然而這也不意味台灣地區 的地方行政組織與各省皆同,而喪失了以往特殊行政的統治方式。所以若將當時 臺灣省政府的組織架構,和同時鄰近省份做一比較,才能明確觀察台灣與大陸各 省之省政府在行政體系上有無差異,茲以浙江和福建作為比較對象79。 79. 以下比較乃根據下列資料而得: 〈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1948 年 8 月;收錄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臺灣省政府 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文獻輯錄》,南投:該會,1999 年,頁 54-62。 臺灣省政府編,《臺灣省各機關職員錄》,1947 年。 〈浙江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1948 年 10 月;收錄於《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 ,台北: 國史館,1974 年,頁 520-524。 22.

(23) 如果僅以合署辦公廳處局室之機構數而言,臺灣省政府為 14 個廳處局,而 浙江、福建分別為 12 與 11 個廳處局,臺灣多的單位乃為交通、新聞兩處,其餘 則大致相同,但特別的是臺灣省政府在各廳及警務、農林、交通、衛生處和糧食 局皆設有副首長(與正首長均為簡任官,其中警務處更有兩位副首長) ,而浙江、 福建兩省則皆無副首長的設置,其原因似乎要在形式上多用台人有關;另外,台 灣省政府各廳處局內部之編制也較其他兩省為大,尤其「雇員」的編制更有顯著 差異,甚至部分同樣職務在台任職之職等也出現較高之現象(人事部份見下章第 一節)。 綜上可知,二二八事件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各方要求和建議下終告撤 銷,表面上改組成為與各省相同之省政府體制,但是臺灣省政府之特殊統治其實 仍是清楚可見。. 〈福建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1948 年 10 月;收錄於《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 ,台北: 國史館,1974 年,頁 563-570。 23.

(24) 第三節. 魏道明出任省主席之經緯. 二二八事件後各界對行政長官陳儀之撤換與新省主席人選之確定十分關 心,尤其批評陳儀失政的輿論更所在多有,中央政府終於順應各界要求將陳儀調 回大陸,並在事變後不到兩個月時間決定由魏道明出任省主席,然仔細觀察省主 席挑選的經過實頗不單純,最後政府高層選擇魏氏,其考量與目的為何十分耐人 尋味。 事件後不久便有撤換或依法處置陳儀的輿論出現,例如 1947 年 3 月 5 日旅 滬台灣各團體便聯名發表「二二八慘案告全國同胞書」,文中痛陳行政長官公署 施政之不當,並提出「懲辦陳儀及開槍兇手」和「廢除特殊化之行政長官制度」 等要求80。兩日後《立報》社論也要求撤換陳儀及其官僚集團,並建議給予行政 上之處分,尤其對陳儀一年多來以「總督」姿態統治臺灣表達出強烈的不滿81。 同月 10 日,新生臺灣建設協會等二十八團體向監察院長陳情,要求「陳長官引 咎善處,嚴重懲辦此次行兇之官吏。」82另外,3 月 14 日,張邦杰、楊肇嘉等人 組成之「二二八慘案臺胞慰問團」 ,也向監察院建議: 「立將事變禍首陳儀撤職解 京法辦,以懲其禍國殃民之罪。」83 相較於旅居中國大陸的臺人對陳儀的憤慨,以及各界紛紛提出撤換陳儀之意 見,台灣方面似乎未有公開要求陳儀下台之輿論,雖然「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 會」 、 「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等團體,在二二八事件後陳述許多改革意見或提出 改組為省政府之要求,不過對陳儀是否需要撤換或懲辦皆無清楚表明,畢竟台灣 仍在行政長官公署的嚴密掌控之下,甚至還有部分人士發出支持且希望陳儀留任 的聲音,例如游彌堅、劉啟光即曾發動聯署,向中央請求挽留陳儀84;李萬居等 80. 〈旅滬臺灣各團體為「二二八」慘案告全國同胞書〉 ,1947 年 3 月 5 日;收錄於陳興堂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下冊) ,1992 年,頁 754-756。 81 《立報》 ,1947 年 3 月 7 日社論,收錄於陳興堂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下冊), 1992 年,頁 765-766。 82 〈新生臺灣建設會等二十八團體為妥善臺灣事件善後事致于右任呈〉,1947 年 3 月 10 日;收 錄於陳興堂主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冊) ,1992 年,頁 767-771。 83 〈 「二二八」慘案臺胞慰問團呈于右任關于處理台灣事件意見書〉 ,1947 年 3 月 14 日;收錄於 陳興堂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下冊) ,1992 年,頁 783-787。 84 〈葉秀峰呈蔣主席三月二十六、七日情報〉,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24.

(25) 16 位人士在白崇禧抵台宣撫期間聯名致電南京,擁戴陳儀出任改為省制後的台 灣省主席,4 月間,李萬居還特地為此赴上海,向旅居上海的台籍人士說明二二 八事件的經過,並且遊說他們擁護陳儀擔任台灣省主席85。可見在陳儀周圍之半 山集團仍希求陳儀留下,以確保自身政治前途。 官方許多重要人物此時也紛紛上報蔣中正,指出陳儀施政不當之處,例如 3 月 5 日張鎮轉呈蔣主席一份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的報告,其中指出:「臺灣暴 亂其性質已演變為叛國奪取政權,陳長官似尚未深悉事態之嚴重,猶粉飾太平。」 86. 3 月中旬,國民黨召開三中全會,會中許多委員認為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推行. 報復的恐怖統治,因而提議即將陳氏撤職查辦87。情報局葉秀峰局長也報告蔣中 正,指出:「陳儀對二二八事件善後處置仍採高壓政策,致使人心惶惑;且陳儀 已威信已失、民心難服。」88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不僅指責陳儀「素性顢頇」, 且對陳儀二二八事件之處理頗有微詞89。白崇禧抵台後曾召見李翼中,詢問台灣 政局之狀況,李氏直言: 「台人厭之(指陳儀)矣,如愛陳儀不如速為去也。」90 白崇禧返京途中便對隨行之丘念台說到:「陳長官是必須調換的了。」91以上批 評雖不免出自國民黨內部的派系鬥爭,但各界對陳儀之批判與許多重要官員的報 告,還是讓蔣中正最後決定調回陳儀。三月中旬,蔣中正召見葛敬恩時說到: 「陳 公俠主持台灣政事,不自知其短闕,而唯虛矯粉飾,肇此劇變,猶不引咎自責, 可為太息痛恨也。」92 陳儀本身對於自己進退亦不時表示意見,首先,3 月 6 日,陳儀向蔣中正報 告二二八事件的經過,提及欲將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省政府,而主席人選則請另 派賢能,但表明不得已時其本身可暫兼93,可知陳儀仍有留任之企圖。丘念台之.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件資料選輯》 (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230。 王文裕, 《李萬居傳》,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年,頁 67。 〈張鎮呈蔣主席 36 年 3 月 5 日報告〉 ,收錄於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 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 年,頁 34。 《華商報》 ,香港版,1947 年 3 月 19 日,第一版,收錄於《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 ,台北: 國史館,1974 年,頁 942。 〈葉秀峰呈蔣主席三月二十六、七日情報〉,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 (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230。 李翼中, 〈帽簷述事-台事親歷記〉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 輯》(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406。 李翼中, 〈帽簷述事-台灣二二八事件日誌〉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 (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388。 丘念台, 《我的奮鬥史》,台北:中華日報社,1981 年,頁 359。 侯坤宏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台北:國史館,2008 年,頁 51。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六日函〉,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78。 25.

(26) 回憶錄說到: 「陳儀原本強烈反對省政府制,但在事變之後,鑑於民意不可拂逆, 不僅不再反對該制,並且希望繼續出任省主席,可惜為時晚矣。」94此說也印證 了陳儀欲留任之想法。 不過,之後隨著各界對陳儀的批判聲浪越來越烈,陳儀不得不於同月 17 日兩 度上呈蔣中正,一則表明願對二二八事件負起責任,一則希望中央念在其「衰老 不堪」,無法膺任改制省政府後之工作,准其辭去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之職務 95. 。雖然無法推知陳儀是否已無意繼續主持台政,或只是欲探知上情而已,但由. 於其主動提出辭呈,使得蔣中正可在此時決定陳儀之去留。蔣中正回覆陳儀之電 文中說到:「收復台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現擬勉 從尊意,准先設立台灣省政府,至長官公署,須待省府成立,秩序完全恢復時, 准予定期取消。惟此時仍須兄負責綏靖,主持善後。」96由此可知,三月中旬, 蔣中正已決定要撤換陳儀,只是新任人選未定且省政府尚未設置,乃暫由陳儀繼 續擔任原職。 陳儀既已自知無法再繼續主政台灣,遂於 4 月 5 日對全台同胞作二十分鐘之 告別廣播,一再陳述其對台灣之期許與自己之政績,最後說:「余雖離開台灣, 仍然永遠懷念此美麗之土地。」97至此陳儀離職之消息可說已廣為周知。 最早被提出之省主席人選為朱紹良(字一民,江蘇人,歷任甘肅綏靖主任兼 省主席、中央軍總司令、副參謀總長等職98),朱氏乃上將出身,在北伐、抗戰 中一直深得蔣中正之信任,此時成為接替陳儀之主要人選。朱紹良於 3 月 11 日 接獲蔣中正電召到南京,陳立夫、羅家倫、李翼中等人得知後皆曾作拜訪99,雖 然有消息指出朱紹良最後稱病不敢接受台灣省主席之職務100,但 3 月 13 日白崇 禧呈蔣中正之電報中,仍清楚透露省主席人選已內定為朱紹良101。其後白崇禧來 94. 丘念台, 《嶺海微飆》,台北:中華日報社,1976 年,頁 286。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篠電〉、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霰電〉,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193、195。 96 〈蔣主席致陳儀三月巧電〉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 ,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196-197。 97 《中央日報》 ,1947 年 4 月 6 日。 98 〈朱紹良先生事略〉, 《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十二輯,台北:國史館,1994 年,頁 63-66。 99 《申報》 ,1947 年 3 月 12 日,轉引自湯熙勇, 〈戰後初期臺灣省政府的成立及人事佈局〉,收 於黃富三等主編《台灣史研究一百年:回顧與研究》 ,台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1997 年,頁 131。 100 吳濁流, 《台灣連翹》,台北:草根,1995 年,頁 207。 101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十三日呈〉,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 輯》(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160。 95. 26.

(27) 台會見林獻堂時,林氏還推崇朱紹良在甘肅之治績,並認為如以朱氏來治理台 灣,乃是台人之幸102。 但是此項人事安排引起陳儀之反對,陳儀上書蔣中正認為朱紹良「雖不無才 幹,但思想太舊,缺乏現代知識,昔在甘肅,因甘肅經濟文化均甚落後,能消極 的敷衍諸馬,尚可得一時之安,然台灣遠非甘肅可比,經濟建設冠於各省、文化 衛生等事業亦稱發達,非對於政治、經濟、財政、教育諸端,有真知灼見,能積 極圖治者,不能治理」 ;又說: 「台灣人對福州人感情極惡,應可顧慮,一鳴(作 者按:應為一民)生長福州,雖欲不用福州人,事實上恐亦甚難。」103陳儀真正 反對原因乃是朱紹良非和陳儀一樣屬於「政學系」,所以若朱氏擔任省主席,陳 儀昔日部屬留用的機會不大104。可見陳儀雖已確定離職,仍積極介入新的省政府 人事,以求其勢力或部署仍能主掌台政。 最後朱紹良未能出線,當然不只是因陳儀反對的關係,實際上主要原因在於 各派系的互相鬥爭,據研究指出,「政學系」強烈反對此項人事構想,該系認為 若因發生暴動就撤回陳儀,將引起青海、西康、安徽、內蒙等其他省份相繼效尤, 如此一來,無異鼓勵各省人民以行動要求撤換首長,將嚴重危及政府威信105。另 外,陳儀並非只單純反對朱紹良任台灣省主席,也積極推薦其屬意之人選。3 月 17 日,陳儀先向蔣中正建議由蔣經國(時任國防部預備幹部管理局局長106)或 嚴家淦擔任台灣省主席107。在蔣經國堅決拒絕後,再於隔日推薦吳鐵城任省主 席,而嚴家淦調充秘書長108。其中,吳鐵城為江西出身之廣東人,抗戰期間曾主 持廣東省省政,後長期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長,與陳儀同屬政學系109; 嚴家淦為江蘇人,當時為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處長兼臺灣銀行董事長110。由上顯 102. 李翼中, 〈帽簷述事-台事親歷記〉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 輯》(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408。 103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十八日函〉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201-202。 104 湯熙勇, 〈戰後初期臺灣省政府的成立及人事佈局〉 ,收於黃富三等主編《台灣史研究一百年: 回顧與研究》 ,台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7 年,頁 132。 105 陳翠蓮, 〈二二八事件後的台灣省政府人事〉 , 《法政學報》第 8 期,1997 年 8 月,頁 44-45。 106 〈蔣經國先生大事年表〉 ,《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三十輯,台北:國史館, 2006 年,頁 9。 107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霰電〉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 ,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195。 108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十八日函〉 ,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頁 203。 109 〈吳鐵城先生事略〉 , 《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五輯,台北:國史館,1991 年, 頁 74-87。 110 〈嚴家淦先生傳略〉, 《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十二輯,台北:國史館,1994 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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