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財經之整頓
第一節 經濟政策之調整
二二八事件是由專賣局官員查緝私菸引起,加上物價騰貴、工廠復員緩慢等 因素,因此事件發生後,經濟問題成為各界討論事件發生原因和善後措施的重 點,例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要求撤銷專賣局和貿易局,並建議設置民選的公
1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大會特輯》,台北:該處,1948 年,頁 21。
營事業監察委員會2。白崇禧來台發表佈告,對經濟政策做以下表示:「民生工業 之公營範圍,應盡量縮小,公營與民營之劃分辦法,由經濟部及資源委員會迅速 審擬呈報行政院核定施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現行之經濟制度,及一般政策,
其與國民政府頒行之法令相抵觸者,應於分別修正或廢止;一面由行政院查案審 議,一面由中央所派人員聽取地方意見,隨時呈報以供修正或廢止參考。」3另 外,據楊亮功所呈「臺灣善後辦法建議案」,建議:「撤銷專賣局,改為菸酒公賣 局。撤貿易局,改為物資供應處。……接收日人企業中屬於重工業部份,悉按中 央規定,由國營或國省合營。其規模較小或適於人民直接經營之企業,可招標出 售。」4由上可知,省政府成立前,官方已有改變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經濟政策的 計畫,因此,魏道明主政後便逐步擬訂政策加以落實,例如專賣、貿易二局分別 在上任之初的第二、三次省政府委員會議中決議廢除5。茲對魏氏任內重要的經 濟政策分項討論,並探討其執行的情形和成效。
一、成立菸酒公賣局
1946 年 1 月 17 日,行政長官公署公告「台灣省專賣局組織規程」,規定「專 賣局掌理樟腦、食鹽、菸草、酒、火柴、度量衡等之產製購運銷售等業務。」6但 是,專賣制度實施以來不只受到輿論的批評,之後更成為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
成為各界一致訴求撤廢之機構。3 月 1 日,台北市街道即出現許多要求廢止專賣 局和貿易局之標語7,學者杜聰明於同日對記者說到:「政府應即改善專賣、貿易 等辦法。」8其它像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台灣政治建設協會等團體,亦是 不斷要求撤銷專賣局和貿易局。
5 月 23 日,省政府召開第二次省政府委員會議,通過由主席魏道明提出的 改組專賣局案,正式將專賣局予以撤廢,並且訂定「改組專賣局辦法」,,要點
2 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台北:稻香,1991 年,頁 275。
3 〈國防部宣字第一號佈告〉,1947 年 3 月 17 日;收錄於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台 北:稻香,1991 年,頁 348。
4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台北:聯經,1988 年,頁 411-412。
5 《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63、113。
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春字,頁 49-50。
7 〈中央社 1947 年 3 月 1 日訊〉,收錄於林德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台北:自立晚報,
1992 年,頁 8。
8 〈中央社 1947 年 3 月 1 日參電〉,收錄於林德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台北:自立晚 報,1992 年,頁 9。
如下:
1. 臺灣省專賣局改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股東代表資格管理菸葉、菸品和酒 類三公司。
2. 原專賣局火柴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鼓勵人民參與經營。
3. 原專賣局樟腦公司,暫改建設廳管理。
4. 原有各項專賣規則,改訂為公賣規則,儘量減少各項強制規定。
5. 原專賣局各分局和辦事處改為營業所。
6. 原屬專賣局之查緝工作,改由警察機關執行。9
由上可知,省政府成立後雖立刻將爭議的專賣局廢止,但是仍對菸和酒維持
「公賣」方式,換言之,只是縮小專賣局的職權範圍,並未完全開放民營和自由 買賣。再舉證說明之,菸酒公賣局成立不及一個月便發佈公告,指出行政長官公 署頒布之菸草、酒類、火柴等三種專賣法規繼續有效(其中火柴部份於 1947 年 11 月廢止)10,未如「改組專賣局辦法」規定:「將專賣規則改訂為公賣規則。」
另外,火柴業務亦奉令由菸酒公賣局暫管11,可知專賣局只是名稱廢止,但並未 改變當局對市場的統制策略。輿論對此則嚴厲批評,認為今日之「公賣」如同前 日之「專賣」,乃主張應撤銷「公賣局」12。
1947 年 8 月,菸酒公賣局制定「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組織規程」和「臺灣省菸 酒公賣局所屬各分局及辦事處組織規程」,將菸酒公賣局局長編制為簡任官,甚 至主任秘書也為簡任身份,組織編制人員則有 262 人(尚不包含各分局和辦事處)
13,若和前專賣局相較,專賣局設立時僅局長為簡任編制,編制人員為 425 人14。 1947 年 4 月專賣局組織修正後,除增加副局長一職外(簡任),編制人員縮減至 298 人15。不過,專賣局主管之專賣種類較多,菸酒公賣局原則只計畫菸和酒兩 項公賣,但編制人數卻為修正後專賣局組織的 88%,顯示人員編制的龐大。
改組為菸酒公賣局後,菸酒各項產品之銷售數量和原專賣局時期相較有無明
9 《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63。
10《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冬字,頁 719。
11《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夏字,頁 180。
12《公論報》,1948 年 4 月 29 日,第二版。
13《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1019。
1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春字,頁 49-50。
15《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 年夏字,頁 87-88。
顯差異?茲以 1947 年 1~5 月(專賣局時期)銷售的菸酒產品之月平均值和同年 6~12 月(菸酒公賣局時期)之月平均值加以比較,藉以觀察前後的變化。
表 4-1-1 1947 年 1~5 月和 6~12 月之菸酒產品平均月銷售量比較表
捲菸(支) 零菸(支) 菸絲(公斤) 酒類(公石)
1947 年 1~5 月 123,381,018 18,739 20,686 15,441
1947 年 6~12 月 154,052,109 34,581 22,496 19,467
說明:表中數據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資料來源:臺灣省新聞處編,《臺灣現況參考資料》,台北:該處,1948 年,頁 23-26。
由表 4-1-1 可知,專賣局改組為菸酒公賣局後,菸酒各項產品銷售數量皆有 顯著成長,當中零菸大幅成長 85%,捲菸、菸絲和酒類也成長 25%、9%、和 26
%。1947 年度台灣省政府的工作報告,指出:「公賣局設立後,雖火柴、樟腦已 劃離管轄,但收入仍能逐增,6 月至 12 月收入台幣約 30 億元。」16可知菸酒公 賣成為政府越來越重要的財政收入,因此成為日後長期實施的政策。
二、制定三年建設計畫
1947 年 7、8 月,魏道明完成巡視全台灣(包括澎湖)的行程,於 8 月底以
廣播方式進行施政方針報告,關於經濟政策說到:「我以為今後建設計畫的路線,
固應詳細權衡事業之緩急,以定先後的次序,但是如果我們能偏重生產方面的經 濟力量得以增進,則財政力量也可以隨之加強,而建設事業的興辦,自然可以逐 年的遞增。為慎重設計起見,現擬由省府設立一三年建設計畫委員會,主持其事,
俾就各方的需要,確定一個三年的建設計畫,以為今後建設事業推進的準繩。」
16 〈台灣省政府 1947 年度工作報告(公賣部份)〉,1947 年 12 月;收錄於陳鳴鐘、陳興唐主編,
《臺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下)》,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551。
17此後,「三年建設計畫」成為省政府積極推動的重要經濟政策。
上述廣播後不久,省政府召開第十六次省政府委員會議,決議組織「三年建 設計畫委員會」,並制定此委員會之組織大綱18,由魏道明擔任主任委員,另外 由省主席聘任一名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除相關各廳處長擔任外,並由省主席再 聘任 5~7 名擔任,必要時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會議19。該會於 1947 年 9 月 19 日 正式成立,魏道明親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則由行政院糧食部政務次長端木愷 擔任20。
省政府為有效制定三年建設計畫的內容,於是進一步訂定計畫要點和注意事 項,並電飭各機關於 1947 年 10 月底前完成計畫,再彙送至計畫委員會進行審編
21。10 月中旬,三年建設計畫委員會召集各機關三年建設計畫的主辦人員進行座 談會,說明三年建設計畫須配合 1948 年度中心工作執行,且預訂三年內之目標、
預算、生產值和進度等22。12 月該會發表聲明,宣稱:「三年建設計畫初稿月底 即可審查完畢。」23但是,三年經濟建設計劃乃拖延至隔年(1948 年)年中才擬 定完成,並交由省參議會進行審議,最後於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五次大會中通過
24。究其內容分為農業、水利和工礦三部份,當中又以農業為主要基礎,確定三 年後各項農工產量目標,以及說明三年內欲完成的工程建設,並預定三年完成計 畫後,能使台灣各項農工業生產品,少則增產 30%,多則增產 4~5 倍25。 省政府積極推動三年建設計畫的同時,民間則興起質疑的聲浪,其等認為行 政長官公署時期的五年經建計畫亦是費時一載才擬定完成,但省政府成立後,此 項計畫就不見下文,並質疑三年建設計畫和五年經建計畫究竟有何不同?另外,
輿論認為施政首重安定,與其費時費力做長期的計畫,倒不如先將各項事業整頓 好,而這才是人民最關心的部分26。
簡言之,省政府仍是採取計畫型經濟,如同行政長官公署所推動的「五年經 濟建設計畫」27,希望能在三年內達成經濟的顯著進步。但是,歷時一年多擬定
17《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859;《新生報》1947 年 9 月 1 日,第四頁。
18《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968。
19《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974-975。
20《臺灣省政府公報》,36 年秋字,頁 1159。
21《新生報》,1947 年 9 月 26 日,第四頁。
22《新生報》,1947 年 10 月 15 日,第四頁。
23《新生報》,1947 年 12 月 25 日,第四頁。
24《公論報》,1948 年 7 月 14 日社論。
25《新生報》,1948 年 8 月 19 日,第五頁。
26《公論報》,1947 年 12 月 16 日,第二版。
27《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 年夏字,頁 609-610。
完成的計畫,根本尚未有效地執行,魏道明便已面臨被撤換的命運。雖然魏氏於 1948 年年底在省參議會開議時仍宣誓:「經濟建設三年計畫應逐步實施。」28但 其後由於中央政府遷台,省政府的經濟政策勢必受到很大影響,三年經濟計畫內 容很可能遭到終止或大幅修改,至於實際執行之情形,以及和後來經濟發展的關
完成的計畫,根本尚未有效地執行,魏道明便已面臨被撤換的命運。雖然魏氏於 1948 年年底在省參議會開議時仍宣誓:「經濟建設三年計畫應逐步實施。」28但 其後由於中央政府遷台,省政府的經濟政策勢必受到很大影響,三年經濟計畫內 容很可能遭到終止或大幅修改,至於實際執行之情形,以及和後來經濟發展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