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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地方醫事人員養成計畫

培育公費醫療人員是政府介入醫療人力市場的一種手段,在 學生階段給予公費求學,畢業後需在一定年限內於政府所規範的 機構及地點服務,藉此契約的實現來解決醫療人力分布不均的問 題,以下就地方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加以說明。

一、地方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服務管理要點

參與地方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之對象須為原住民族或連續設 籍六個月以上之離島地區學生,而公費生畢業後,應依規定向衛 生 署 申 請 分 發 至 地 區 教 學 以 上 層 級 之 醫 院 接 受 為 期 不 同 時 間 的 訓練,醫學系三年、牙醫系二年、藥學等科系一年;緊接著公費 生完成訓練階段並各取得其醫事人員證書後,始分發至山地、離 島或指定地區之醫療機構服務,而服務年數除醫學系七年外,其 餘各類公費生服務六年。

其中分發服務原則如下:原住民籍公費生自行覓妥分發服務 地點,如山地鄉及平地原住民居住地區衛生局所或花蓮縣豐濱鄉 及臺東縣成功鎮等鄉內公立醫院;離島籍公費生則由戶籍所在地 之衛生局辦理分發服務事宜。但若未能完成上述之分發程序,原 住民籍公費生由本署依戶籍遠近先行分發山地鄉衛生所,其次為 平地原住民居住地區之衛生所,另外還可於特定地區自行開業;

離島籍公費生之分發優先順序為離島地區之衛生所、自行開業、

地區醫院。

公費生服務年資自分發報到並完成執業登記日起算(不包括 應徵召服役期間),志願前往臺東縣蘭嶼鄉衛生所服務者,其服 務年資一年可抵二年。於服務期滿前需將醫事人員證書繳送衛生 署保管;受撤銷或停止醫事人員資格處分者,需依規定賠償在學

期間享領之公費及政府補助養成學校之補助費。

二、地方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培育人數

「台灣省山地暨離島地區醫護人員養成計畫」自民國 58 年至 89 年止共招生醫學系206 人,實施多年以來養成醫師經過義務服務期滿 後,仍願意留於山地離島地區服務多達七成,離島地區以金門縣續留 服務者高達84%。雖然政府不斷加強更新設備及設施,醫事人員仍不 易羅致。以山地鄉衛生所編制 64 名醫師當中,其中有 59 位是養成計 畫所培育之醫師,可說是山地離島醫事人力均仰賴此計畫培育之公費 生。養成計畫培育情形為:(1)服務期滿之醫師總共有 102 位,其中 原住民籍79 人,離島籍 23 人。(2)服務期滿後仍然續留當地服務者:

山地鄉51 人,其中 27 人續留衛生所,24 人開業;離島鄉 20 人,其 中續留於衛生局所及醫院有 12 人,開業有 8 人。(3)目前仍有 71 人 繼續留任於山地離島地區服務,其中山地鄉佔 64.5%、離島地區佔 86.9%(侯勝茂、薛瑞元,2007)。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山地離島科科長羅文敏指出自民國 58 至 89 年 由前台灣省政府執行「台灣省山地暨離島地區醫護人員養成計畫」,

每年平均培育5.25 位醫師、12.47 位醫事人員(表 2-5);從 90 年衛生 署分期辦理「地方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一期培育之醫師及醫事人 員每年平均4 位,大幅減少培育公費之醫事人員,而從 96 年起衛生 署擴大培育醫事人員之員額,第二期每年平均培育 11 位醫師、12 位 醫事人員(羅文敏,2008)。

表 2-5、原住民養成公費醫事人員培育人數(58-100 年) 年度 58-89 年

(省政府)

90-95 年 (衛生署 第一期)

96-100 年 (衛生署 第二期)

總計 (人) 醫師---A 168 25 57 250

牙醫師 29 1 5 35

藥師 11 0 0 11

醫檢師 7 0 0 7

放射師 24 0 0 24

護理師 6 0 0 6

護理合訓科 154 0 0 154

小計(人)---B 399 26 62 487

醫事人員(年平均培育人數)

—B/培育期間 12.47 4.3 12.4 11.33 醫師(年平均培育人數)

—A/培育期間 5.25 4.17 11.4 5.81

資料來源:羅文敏,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