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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鹽鐵論》之經濟觀

第三節 均輸平準與貨幣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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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均輸平準與貨幣統一

一、均輸平準

漢武帝元鼎三年(114 B.C.E.),桑弘羊擔任大農丞掌管會計事務,「稍稍置 均輸」,開始試辦均輸,目的是要「通貨物」。211《鹽鐵論》中解釋均輸、平準這 兩個制度的意涵,云:

郡國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於京師,以籠貨 物。賤即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平準 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齊勞逸。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非 開利孔而為民罪梯者也。212

均輸是西漢時期對進貢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改革前,漢朝全國各地要進貢到京 城的特產品,由各地方自己負責把貢物送到京城,運送的工作,由服徭役的農民 擔任,因此對農民的工作與生活造成額外的負擔;再者,長途運輸,損耗機率大,

貢物也容易黴壞,如果運送的是價值低的物品,往往得不償失,也就是御史大夫 所謂,「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213 所以,均輸制度的內容,即是在各郡國設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 負責轉運具有價值的貢物到京城,其餘貢物則可調運到有需要的地區販售,更容 易賣到好價錢,如此,即可避免無用之物運送到京城,既節省運輸的人力成本,

也減少物資損耗,對人民而言則是減輕徭役負擔,「民齊勞逸」,使人民負擔的徭 役平均,尤其是住在遠離京城的地區的人民,更是如此。再者,均輸除了增加國 庫收入之外,御史大夫認為,「均輸之物,府庫之財,非所以賈萬民而專奉兵師 之用,亦所以賑困乏而備水旱之災也」。214均輸所積存的財物,也可以作為救災

211 「孔僅之使天下鑄作器,三年中拜為大農,列於九卿。而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 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史記‧平準書》,頁 1432。

212 《鹽鐵論‧本議第一》,頁 11-12。

213 《鹽鐵論‧本議第一》,頁 11。

214 《鹽鐵論‧力耕第二》,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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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時之需。

至於平準制度,則是政府在京城經營商業的制度,內容是由大司農在京城設 立「委府」,儲存各地運來的商品,根據行情的變化進行買賣,以穩定物價,達 到「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也就是國家既可賺取商業利潤,又能避免商 人利用物價變動而從中牟利。綜合來說,均輸與平準皆具有調劑有無、平抑物價 的功能,可說是穩定物價的兩種策略。215

賢良文學則認為,均輸制是「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 求」;216而平準制則「輕賈姦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217直指擔任均輸平 準之官吏仗勢欺壓人民的弊病,造成百姓更多的損失與不便。如此,這些不肖官 吏的作風,對人民而言,與過去地方豪強的剝削行為並無二致。然而,實施均輸 平準制度的目的,即是為穩定物價,保持市場的正常秩序,賢良文學所提出的這 些人謀不臧的弊端,其實並不足以全盤否定均輸平準制度本身,但未能公平執行 均輸平準制度是由政府官吏造成的,卻是事實。

二、貨幣統一

漢立之初的各項制度,考量穩定社會,不宜有過大的變動,因此大抵延續秦 朝制度,以貨幣制度而言,僅略作小幅更動,例如黃金改以斤為單位(秦朝以鎰 為單位),但銅錢仍沿用半兩。

漢初開放民間自由鑄錢,但卻發生銅錢質與量不相符的現象,銅錢愈鑄愈 輕,細小如莢,稱為莢錢;再者,漢武帝之前的貨幣政策相當紊亂,呂后時期曾 施行八銖半兩,後又改施行五分錢,文帝時改施行四銖半兩,218允許民間鑄幣,

造成了很多弊病,直至漢武帝元鼎四年,禁止貨幣私鑄,鑄幣權力收歸國有,由

215 論者比較均輸與平準之異同,認為「均輸與平準只是一事的兩面,前者在調劑空間上物價的 不平,後者在調劑時間上物價的不平。前者分設在郡國,後者置於京師,……而兩者最終目的,

都在抑天下之物,平其所在時價,藉以達到『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參見韓復智:《兩 漢的經濟思想》(臺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69 年),頁 50。

216 《鹽鐵論‧本議第一》,頁 13。

217 《鹽鐵論‧本議第一》,頁 13。

218 葉世昌:《古代中國經濟思想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年),頁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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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三官(上林苑的三個機構)專責鑄幣。

在《鹽鐵論》中,御史大夫提及,不應開放民間鑄幣的理由,云:

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並也。計本量委,民有饑者,穀有所藏也。

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調,民有相萬之富也。此其 所以或儲百年之餘,或不厭糟糠也。民大富,則不可以祿使也;大彊,則 不可以罰威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齊。故人主積其食,守其用,制其有餘,

調其不足,禁溢羨,厄利塗,然後百姓可家給人足也。219

西漢前期,政府開放私人鑄造貨幣,放任經濟行為的結果是,豪強大賈的出現,

並且造成經濟事業的壟斷。與前述鹽鐵事業的理由相去不遠,一般黎民百姓沒有 能力鑄造貨幣,因此,專營鑄幣的豪強大賈愈發壟斷整個鑄幣事業,富者愈富,

貧者愈貧,貧富差距擴大,政府就有責任改善,「故人主積其食,守其用,制其 有餘,調其不足」。在面臨這樣的經濟問題下,政府有必要將鑄幣權收回國有。

此外,御史大夫引用歷史教訓,強調鑄幣權必須由國家壟斷、統一鑄造管理,

御史大夫指出:

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吳王擅鄣海澤,鄧通專西山。山東 奸猾,鹹聚吳國,秦、雍、漢、蜀因鄧氏。吳、鄧錢布天下,故有鑄錢之 禁。220

鑄幣權力的旁落,曾造成像吳王劉濞、鄧通(?-?)這些雄厚的地方勢力,當 時文帝並未積極解決,終導致景帝時期的七國之亂。這個歷史教訓,強調禁止民 間鑄錢可以「息奸偽」,以防止地方勢力壯大,威脅到中央的統治權力;再者,「奸 偽息,則民不期於妄得,而各務其職;不反本何為?故統一,則民不二也;幣由 上,則下不疑也」,由政府統一鑄幣後,也可端正民風,百姓不再有寄望不法之 得的妄念,「民不二」,專心回歸自己的本業,而且統一鑄造的貨幣,也較具有公

219 《鹽鐵論‧錯幣第四》,頁 34。

220 《鹽鐵論‧錯幣第四》,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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