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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鹽鐵論》之學術觀

第三節 董仲舒「新儒學」思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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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治國之道,由中及外,自近者始。近者親附,然後來遠;百姓內足,然 後卹外。故群臣論或欲田輪臺,明主不許,以為先救近,務及時本業也。

故下詔曰:『當今之務,在於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公卿宜承意,

請減除不任,以佐百姓之急。今中國弊落不憂,務在邊境。意者地廣而不 耕,多種而不耨,費力而無功。《詩》云:『無田甫田,維莠驕驕。』其斯 之謂歟!265

「群臣或論欲田輪臺,明主不許」,有兩涵意,從前後文來看,國君反對在輪臺 實行屯田的理由,在於「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基本上是符合「仁君」的 作為。由此看來,落實王道思想的三個條件似乎都具備了,「王政」的推動何以 仍然困難重重,賢良文學並未檢討自己的理論是否過於理想化,無法因應現實政 治錯縱複雜的需求,反而是將矛頭指向「公卿」,也就是御史大夫等行政官員,

認定這些行政官員,是王政理論框架中的不穩定因子,所謂「公卿宜承意,請減 除不任,以佐百姓之急。今中國弊落不憂,務在邊境」。直指高級官員應該要秉 承仁君的旨意,不要把精力放在邊境地區,也就是避免所有的軍事形式,要為中 原地區的農耕多費心力。

綜前所述,賢良文學以儒家「王道思想」為立論基礎,極大化反戰思想,成 為完全否定戰爭者,以反戰主張來落實王道思想,反戰與王道兩者相輔相成,甚 至,在賢良文學的理念中,極大化的反戰,可以是「王天下」理念的實踐。

第三節 董仲舒「新儒學」思想的影響

董仲舒作為獨尊儒術乃至儒家陰陽化的推動者,相關生平資料主要見於《史 記》與《漢書》。河北廣川人,年少時治公羊《春秋》,景帝時為博士,治學刻苦,

有「三年不窺園」的美譽。漢武帝時,召賢良文學對策,董仲舒以「天人三策」

獲得漢武帝的讚許,被任命為江都王之國相,後曾降為中大夫。因受御史大夫公 孫弘排擠,改出任膠西王之國相,四年後託病免職返家,董仲舒居家講學著書期

265 《鹽鐵論‧地廣第十六》,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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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朝廷每有大事,仍派人向他請教,具有學術與政治上的重要地位。董仲舒生 平大致如此,266其創建之新儒學影響深遠。董仲舒對於國事的相關核心觀點,如 鹽鐵皆歸於民、267反對與民爭利等,268在《鹽鐵論》中亦常為賢良文學所引用,

以下討論新儒學的重要思想內容,及其對《鹽鐵論》賢良文學所發揮的影響。

一、董仲舒的新儒學思想

漢朝時,董仲舒被譽為群儒之首,269然而,其儒學思想與先秦儒家已有明顯 不同,乃是以公羊學為載體,並吸收陰陽家、道家、法家等思想的新儒學理論,

論者或以「神學化的政治儒學」來代稱,270而《春秋繁露》一書,則是系統性地 展現董仲舒新儒學思想的主要著作。

董仲舒的新儒學思想,在政治儒學方面的貢獻特別突出。先秦時的儒家思想 過於理想化,在春秋戰國各國不斷兼併鬥爭的時代,顯得不合時宜,因而秦始皇 採用法家思想作為統治策略,但卻使秦朝帝王暴虐無道,加速了國家的滅亡。因 此,漢初的統治者有前車之鑑,認為法家思想並不適用於國家統治,故而延續齊 稷下學宮以降的黃老之學,改用黃老思想,但隨著社會的蓬勃發展,至漢武帝時,

黃老思想已無力協助統治者應付複雜的社會。漢武帝時,董仲舒建議武帝「罷黜 百家,獨尊儒術」,認為諸子百家中,唯有儒家思想才能勝任國家統治思想的角 色。董仲舒淵源於儒家的思想,大抵可以歸納主要有三方面:重仁義與禮、民貴 君輕、以及重教化,271其中「仁義說」具有濃厚的孟子色彩,而「禮義觀」則明 顯受荀子影響。272然而,若要能滿足國家機器複雜的治理需求,並不能只是簡單 複製先秦儒家的過於理想化之思想,而是必須加以改造,因而董仲舒提出「天高 其位」273的「天治」理論。

266 參見《漢書‧董仲舒傳》,頁 2495。

267 參見《漢書‧食貨志上》,頁 1137。

268 參見《漢書‧董仲舒傳》,頁 2520。

269 《漢書‧董仲舒傳》,頁 2526。

270 李書有主編:《儒學源流》(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0 年),頁 48。

271 賴慶鴻:《董仲舒政治思想之研究》(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1 年),頁 60-66。

272 黃樸民:《董仲舒與新儒學》(臺北:文津出版社,1992 年),頁 135-136。

273 [漢]董仲舒撰,朱永嘉、王知常注譯:《春秋繁露》(臺北:三民書局,2007 年),頁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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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儒家主張人治,寄望人主任賢使能,因而將決定誰是賢能的權力交託於 人主,而法家則主張法治,要求人主依法行事,但制定法律的權力仍屬於人主,

如此一來,人無法掣肘君主,法律無法拘束君主,無論是人治或法治,君主皆不 受任何限制。美國漢學家列文森(Joseph Levenson,1920-1969)對此有具體說 明:

在傳統的君主制理論中,民眾的不滿自身並不能使皇帝的統治失去效 力。……民眾起義的爆發並不是它成功的保證,或它脫離儒學的保證。它 即使是一個徵兆,但也應該,並有可能被合法地鎮壓下去。...除非他 們取得成功,否則反抗者就不會有任何權利,他們所要求表達的「民意」,

也不得不等待著「天意」的選擇。274

所謂「不得不等待著『天意』的選擇」,即是在上古時期的學者思考如何突破人 治與法治的困境,轉而求助於「天治」的理論發明。董仲舒以「天」為重,構築 其儒家政治思想體系,部分學者認為這樣的發想,乃是取之於墨家的觀念,例如 胡適指出:

儒教的大師董仲舒便是富於宗教心的方士。他的思想很像一個墨教信徒,

尊信上帝,主張兼愛非攻。275

董仲舒屢說「以人隨君,以君隨天」;「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這正 是墨教「上同於天」的意旨。……漢家建立的儒教乃是墨教的化身。276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董仲舒以「天」為依歸的思想,乃是承繼了《呂氏春秋》的 形式與內容:

本文所引皆據此本,未免繁冗,後文引及者,註腳中僅註明篇名及頁數。

274 列文森著,鄭大華、任菁譯:《儒敎中國及其現代命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00 年),

頁 158。

275 胡適:《中國中古思想小史》(臺北:胡適紀念館,1969 年),頁 35-36。

276 同前註,頁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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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天由宗教的意義,演變而為道德價值的意義,或自然的意義,這都不 足以構成天的哲學。……到了董仲舒,才在天的地方,追求實證的意義,

有如四時、災異。更以天貫通一切,構成一個龐大的體系。他這不是直承 古代天的觀念發展下來的,而是直承《呂氏春秋》十二紀紀首的格套、內 容,發展下來的。277

此外,「天治」一方面作為君權統治的合法性基礎,使被統治者認同並甘於接受 統治,另一方面,則在君權之上創設一個監督者,藉以約束統治者的行為,保持 政治的清明,這種求助於皇天監督之思想,俾使君主恪遵仁政愛民的原則。因此,

也有學者認為董仲舒融合了陰陽家的學說,云:

董仲舒是深受陰陽家影響之儒者。為了配合「中央集權一人專制」的大一 統政治社會體制,董仲舒建構了「宇宙圖式政治」,他將陰陽與金木水火 土的五行概念,配合東西南北四極的方位概念,讓大一統的政治體制秩 序,類比宇宙秩序之和諧。……如此一來,專制政體的統一秩序代表宇宙 秩序,大一統政體的統治權力的功能在於鞏固人類社會秩序與宇宙秩序的 和諧。278

由此可見,董仲舒「天高其位」 的「天治」理論,其思想淵源多元的特性。

賢良文學則大力宣揚董仲舒關於「天人感應」方面的學說,記載云:

始江都相董生推言陰陽,四時相繼,父生之,子養之,母成之,子藏之。

故春生,仁;夏長,德;秋成,義;冬藏,禮。此四時之序,聖人之所則 也。刑不可任以成化,故廣德教。……天菑之證,禎祥之應,猶施與之望

277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3 年)),頁 371。

278 黃囇莉:《人際和諧與衝──本土化的理論與研究》(臺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頁 71。此外,賴慶鴻認為其「天治」理論,乃是儒家仁義學說與陰陽家皇天思想的融合,

參見賴慶鴻:《董仲舒政治思想之研究》(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1 年),頁 59。再者,薩孟 武同樣認為董仲舒的思想是「儒家與陰陽家的合流」,見薩孟武:《中國政治思想史》(臺北:

三民書局,1992 年),頁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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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各以其類及。故好行善者,天助以福,符瑞是也。……好行惡者,天 報以禍,妖菑是也。……故臣不臣,則陰陽不調,日月有變;政教不均,

則水旱不時,螟螣生。此災異之應也。279

賢良文學認同「天人感應」,認為「好行善者,天助以福」,行善有好報,而天災 則是上天對人間惡行的報應,「好行惡者,天報以禍,妖菑是也」,因此治國必須 奉行仁德禮教,「刑不可任以成化,故廣德教」,強調德治取代法治是依據天道的 特點;而且認為天道與人事緊密相關,「臣不臣,則陰陽不調,日月有變」,身為 人臣的公卿也應當端正自身。人格神之天,具有道德意識,能夠感應於天下,則 不可逆天道而行,否則會有「災異之應」。再者,賢良文學因準漢代普遍的陰陽 五行之思想,繼續推衍陰陽五行之說,云:

天道好生惡殺,好賞惡罪,故使陽居於實而宣德施,陰藏於虛而為陽佐輔。

陽剛陰柔,季不能加孟。此天賤冬而貴春,申陽屈陰。故王者南面而聽天 下,背陰向陽,前德而後刑也。霜雪晚至,五穀猶成。雹霧夏隕,萬物皆 傷。由此觀之,嚴刑以治國,猶任秋冬以成穀也。280

認為「天賤冬而貴春」,而春夏是萌芽生長的季節,因此依照「好生惡殺」的「天 道」,賢良文學認為治國應該「前德而後刑」,以仁德為首,刑罰為後,否則,則 如同「秋冬以成穀」違反天道,必然達不到治國之效。在此,賢良文學援引董仲 舒的天人感應學說,做出符合自己政治主張的解釋。

此外,董仲舒所受法家思想的影響,當推其「賞罰」的概念,即所謂:

此外,董仲舒所受法家思想的影響,當推其「賞罰」的概念,即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