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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鹽鐵論》之政治觀

第三節 治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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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可見,賢良文學反戰主張之底流,是由反桑弘羊的機制所驅動。

第三節 治國之道

一、西漢儒法並用的雜霸政治

西漢是「雜霸」的時代,《漢書》記載漢元帝(75B.C.E.-33 B.C.E.)仍為太 子時,向漢宣帝(91 B.C.E.-49 B.C.E.)建議採用儒術,宣帝稱言,「漢家自有制 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127也就是說,西漢其實是儒 家王道與法家霸道並容的政治傳統,究其原因,勞榦指出,「自高后文帝以還,

用黃老之術而使天下承平。但黃老之術,亦只是『術』而已,其中之『術』並無 禮樂刑政之內容。於是仍不得不求之於儒,亦不得不求之於法」。128黃老作為休 養生息之術,於實際面對多事的國政,則不得不仰賴儒家與法家。

劉邦起兵反秦時,曾以廢除秦朝的酷法嚴刑為號召,與民約法三章,及至漢 立之時,有鑑於秦朝採用法家思想所引發的種種弊害,且簡單的「約法三章」無 法滿足治國的需求,因而蕭何(257B.C.E.-193 B.C.E.)在保留秦律之「宜於時者」

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管理國家社會之需求的《九章律》。129及至孝文帝即位,仍 然以寬厚為主,「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

有刑錯之風」,130在司法審判的實踐上,對於所謂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131論 斷,而非「從有」論斷,能以從輕模式處理罪嫌,在中國古代君主極權的統治體 制中,實屬難得。132

以致大量浪費了國家的生命財產,漢代政治社會的敗壞,實由漢武所造成,這也是鐵的事實。」

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三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 年),頁 98。

127 《漢書‧元帝紀》,頁 277。

128 勞榦:《古代中國的歷史與文化》(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6 年),頁 241。

129 班固:「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攗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書‧

刑法志》,頁 1096。

130 《漢書‧刑法志》,頁 1097。

131 顏師古註解「罪疑者予民」為「從輕斷」,見於《漢書‧刑法志》,頁 1097。

132 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者蔣鐵初指出,「罪疑從有與罪疑從輕是不可同日而語的,能為理性治國者 接受的疑罪處理模式只能是從輕而不可能是從有。至於從無模式,雖然呼聲很高,但實踐中居 然未見一例,可見從無的觀點只是停留在儒生的理想之中,在實踐中影響甚微。」參見蔣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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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前期的法律大抵以不為苛法為原則,排除秦朝時以法家嚴刑峻法為主軸 的治國方針,但又礙於儒家思想常是理論為先、難以實踐,因此,漢初改採黃老 之術為治理國家的主張,及至社會發展漸趨繁榮,必須仰賴行政與法律的管理制 度,才能穩定社會,則賈誼的儒家思想,以及張釋之(?-?)的法家思想,逐 漸被採用,也就是宣帝所稱「霸王道雜之」。

賈誼受到文帝的注重,提出興革之策,曾提出「禮義」與「德教」的儒家主 張:

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 積而民和親。……。或道之以德教,或敺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 洽而民氣樂,敺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今或言禮誼之不如法 令,教化之不如刑罰,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133

賈誼比較禮義與刑罰兩種治國模式,認為只依賴嚴刑峻法,容易致使人民心生反 感與怨恨,埋下國家滅亡的禍端,秦朝過度奉行法家法治刑罰,而導致滅亡的歷 史教訓,殷鑑不遠。雖然賈誼批評法家,但也必須正視法家對於秦國強盛的貢獻,

對於法治成效的肯定態度,在言及地方諸侯王的權勢威脅時,更是表露無遺:

夫仁義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人主之斤斧也。今諸侯王皆眾髖 髀也,釋斤斧之用,而欲嬰以芒刃,臣以為不缺則折。胡不用之淮南、濟 北?勢不可也。134

文帝時期同姓諸侯王勢力膨脹,面對地方與中央抗衡的對立情勢,賈誼認為「仁 意恩厚」,不如「權勢法制」來得有恫嚇效果。由此可知,賈誼對於治國之道的 觀念其實是儒法相雜。至漢武帝之時,「獨尊儒術,罷黜百家」,以儒家教化為主 要治國方針的言論漸漸增多,例如董仲舒在「對策」之中敘及:

〈中國古代的罪疑惟輕〉,《法學研究》2 期(2010 年),頁 203。

133 《漢書‧賈誼傳》,頁 2253。

134 《漢書‧賈誼傳》,頁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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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聖王已沒,而子孫長久安寧數百歲,此皆禮樂教化之功也。135

及至後世,淫佚衰微,不能統理群生,諸侯背畔,殘賊良民以爭壤土,廢 德教而任刑罰。刑罰不中,則生邪氣;邪氣積於下,怨惡畜於上。上下不 和,則陰陽繆盭而妖孽生矣。此災異所緣而起也。136

凡以教化不立而萬民不正也。夫萬民之從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隄 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姦邪皆止者,其隄防完也;教化廢而姦邪 並出,刑罰不能勝者,其隄防壞也。137

董仲舒雖然重陰陽之學,但是根本上還是以儒家的教化為治國的基礎,廢棄教 化,則奸邪並起,刑罰之用,亦難以止惡,所以基本上仍反對秦朝專任法家的刑 罰。

武帝時期,雖然重視教化的言論漸增,然而在對於執行治理國政官吏的選 拔,武帝則偏好任用法術之士,例如任用趙禹(?-約 100B.C.E.)與張湯(?-115 B.C.E.)等人;直至武帝末期至昭帝(94 B.C.E.-74B.C.E.)時期,刑罰之術又逐 漸的抬頭:

自武帝末,用法深。昭帝立,幼,大將軍霍光秉政,大臣爭權,上官桀等 與燕王謀作亂,光既誅之,遂遵武帝法度,以刑罰痛繩群下,繇是俗吏上 嚴酷以為能。138

武帝晚年,好用刑罰來約束臣下,及至昭帝時期,霍光(?-68B.C.E.)主政下之 用法,也遵照武帝的嚴厲法度。

在治國之道的政治思想方面,漢代從前期奉行的黃老之術,逐漸轉向以儒家 教化為主流,而儒家隨著發展,也有了法家化的傾向,已是「以經術潤飾吏事」。

139但是以文化、社會價值而言,儒家在漢代以三代禮樂為主的大傳統觀念之中,

135 《漢書‧董仲舒傳》,頁 2499。

136 《漢書‧董仲舒傳》,頁 2500。

137 《漢書‧董仲舒傳》,頁 2503。

138 《漢書‧循吏傳》,頁 3628。

139 《漢書‧循吏傳》,頁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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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居主流的地位,道、法兩家似不能與之爭衡。140因此,雖有帝王好刑名之學,

大臣治國偏用法術,而部分官吏治民即以律令為本,但是仍有官吏力行德治、仁 政,而以教化勝於刑罰。可見,受到歷史發展的影響,儒、法的學說內容幾經取 捨,雜揉成符合實際需求的政治管理策略,儒法並用之制,遂成為西漢政府管理 階層的政治傳統。

二、鹽鐵會議中關於德治或法治之爭論

在國家內部諸侯豪強的威脅,以及國家外部匈奴邊患的騷擾等國家管理的實 踐上,御史大夫體認到「法治」對國家富強、社會穩定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理 國之道,除穢鋤豪,然後百姓均平,各安其宇。張廷尉論定律令,明法以繩天下,

誅姦猾,絕并兼之徒」,141法律所針對的乃是這些「鋤豪」、「絕并兼之徒」之豪 強大家、地方諸侯勢力集團的猖狂,目的是要確保百姓安居樂業,因此,法令是 國家政府重要的管理手段,御史大夫認為:

執法者國之轡銜,刑罰者國之維檝也。……。韓子疾有國者不能明其法勢,

御其臣下,富國強兵,以制敵禦難,惑於愚儒之文詞,以疑賢士之謀,舉 浮淫之蠹,加之功實之上,而欲國之治,猶釋階而欲登高,無銜橛而禦捍 馬也。今刑法設備,而民猶犯之,況無法乎?其亂必也!142

御史大夫將法治與德治類比成現實與理想,法治是統治管理實務上重要的工具,

而「愚儒」空有華麗的言詞、高遠的理想,暴虎馮河,不具可行性,也就是「禮 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143因此,必須「明理正法,姦邪之所惡而良民

140 余英時:〈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收入余英時:《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詮釋》(臺北:聯經出 版事業公司,1995 年),頁 178-180。又,文中指出「大傳統主要指在某一社會中佔據著主導地 位的價值系統而言。」

141 《鹽鐵論‧輕重第十四》,頁 123。

142 《鹽鐵論‧刑德第五十五》,頁 447。

143 《鹽鐵論‧詔聖第五十八》,頁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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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福也」,144若是沒有堅固的法治體系,「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

145可見嚴刑峻法是有道理的。況且,「今刑法設備,而民猶犯之」,御史大夫認為 法治的成效並未完全彰顯,法律如此完備卻仍有為非作歹的問題,可見法律的制 定還有加強的空間,此處恰恰是御史大夫的理論盲點。依照御史大夫的理論,「刑 法可以止暴」,然而實際的成果卻是「民猶犯之」,而御史大夫卻認定沒有達成理 論目標的原因,在於法律的強度不夠,其實是忽略了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也必須依 賴德治來調和,否則「刑法也可以製造暴亂」,即秦朝滅亡的關鍵原因,眾所周 知;反觀賢良文學支持德治的論述,於此論點上倒是提供較合情合理的主張,來 自民間的賢良文學,受儒家思想影響,對於御史大夫主張法治重刑的看法,不以 為然。

賢良文學主體上,仍然強調為政之道,以愛民為先,以民為本,主張德治教 化,反對法治:

師曠之調五音,不失宮商;聖王之治世,不離仁義。故有改制之名,無變 道之實。上自黃帝,下及三王,莫不明德教,謹庠序,崇仁義,立教化。

此百世不易之道也。殷、周因循而昌,秦王變法而亡。146

賢良文學舉商鞅變法導致秦朝滅亡為例,強調以「仁義治世」才是治國的根本原 則與方法,所謂原則就是「明德教」、「崇仁義」,而方法則是「謹庠序」、「立教 化」,認為以道德教育的方式管理人民,方為「百世不易之道」。賢良文學既視商 鞅變法與秦國滅亡,兩者是直接的因果關係,便以商鞅為惡例,反覆申論、駁斥 法治,所謂「昔者,商鞅相秦,後禮讓,先貪鄙,尚首功,務進取,無德厚於民,

而嚴刑罰於國,俗日壞而民滋怨,故惠王烹菹其身,以謝天下」。147歷史上雖然 秦惠王(356B.C.E.-311B.C.E.)將商鞅車裂,但卻沒有廢除商鞅制定的法律,甚 至秦國統一天下後,以法治方式來管理國家,仍為君王所採用,可見賢良文學以

而嚴刑罰於國,俗日壞而民滋怨,故惠王烹菹其身,以謝天下」。147歷史上雖然 秦惠王(356B.C.E.-311B.C.E.)將商鞅車裂,但卻沒有廢除商鞅制定的法律,甚 至秦國統一天下後,以法治方式來管理國家,仍為君王所採用,可見賢良文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