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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承諾知覺程度上較高;吳翎綺(2006)的研究發現服務 15 年以 上教師在教師組織承諾知覺程度上較高;詹萬廷(2002)則指出服務 年資 26 年以上的教師高於年資 15 年以下的教師;由此前述研究可 知,年資與組織承諾呈正相關。

5. 現任職務:詹萬廷(2002)、郭博安(2006)、林志興(2007)的研究 發現主任的組織承諾高於級任教師;范熾文(2002)、李柏蓉

(2006)、黃政彬(2007)亦指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織承諾知覺程 度較高;而陳茂盛(2005)與郭雅玲(2008)則指出教師不會因本身 是否有兼任行政職務而影響其組織承諾。

6. 學校規模:吳翎綺(2006)學校規模為 「12 班以下」與「13-47 班」的教師在教師組織承諾知覺程度上較高;而陳茂盛(2005)、郭 博安(2006)、邱春堂(2010)則指出不同學校規模在組織承諾上並 無顯著差異。

綜合上述研究,影響教師組織承諾之背景變項中,性別、年齡、學 歷、服務年資、現任職務與學校規模均會影響教師組織承諾,其中服務 年資、現任職務與教師組織承諾呈現正相關,而性別、年齡、學歷等背 景變項與教師組織承諾的關係則呈現不一致的研究結果。

第三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本節旨在探討組織公民行為的理論,以下首先探討道德領導之意 涵;其次,說明道德領導之重要性;再次,分析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 礎;最後,說明組織公民行為之量表及相關研究。

壹、組織公民行為之意涵

組織公民行為起源於 Katz(1964)提出的「角色外行為」,依據 K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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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Kahn(1978)的理論,在任何一個高績效的組織中,有三種員工行為 是必須的,分別為「留任行為」,即員工樂意留在組織中工作;「角色內 行為」,即員工必須依照組織所規範的行為準則與工作執掌行事;「角色 外行為」,即員工必須能夠自動自發地為組織奉獻心力,此一「角色外行 為」的觀點即帶有組織公民行為的色彩。而後美國印第安那大學

(Indiana University)的 Dennis W. Organ 教授及其同事提出了「組織公民 行為」一詞,他們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未被正常的報酬體系所明確 和直接規定的、員工的一種自覺的個體行為,這種行為有助於提高組織 功能的有效性。這些行為一般都超出了員工的工作描述,完全出於個人 意願,既與正式獎勵制度無任何聯繫,又非角色內所要求的行為

(Bateman & Organ, 1983;Smith, Organ, & Near, 1983)。

根據 Organ(1988)後續的研究,組織公民行為應由 5 個因素組成,

分別是「利他行為」、「盡職行為」、「運動家精神」、「謙恭有禮」與「公 民道德」。各因素的內涵如下:「利他行為」是指員工願意花時間主動幫 助同事完成任務或是防止同事在工作上可能會發生的錯誤;「盡職行為」

是指員工的表現超過組織的基本要求標準,他能夠儘早規劃自己的工作 以及設定完成工作的時間;「運動家精神」是指員工在不理想的環境中,

仍然會保持正面的態度去面對,不抱怨環境不佳,仍能忠於職守;此 外,個人也會為了所屬工作團體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利益;「謙恭有禮」

是表示員工用尊敬的態度來對待別人;「公民道德」則是指員工主動關 心、投入與參加組織中的各種活動,包括主動閱讀組織內部文件、關心 組織重大事件、對組織發展提出建議等。有這種行為的員工表明他已經 把自己視為組織中的一員。

此外,Organ(1988)更指出,隨著時間的推移,組織公民行為逐漸 積累,便能夠提高組織的績效,其具體表現為:組織公民行為有利於形 成一種積極的團隊氣氛,創造一個使人更加愉快工作的環境,並能增強

而後 Podsakoff、Mackezie 與 Bachrach(2000)在 Organ(1988)的 基礎上,對組織公民行為的各種觀點進行了歸納總結,將其分為 7 個因 素,即「幫助他人」(Helping Behavior)、「運動家精神」

(Sportsmanship)、「忠誠於組織」(Organizational Loyalty)、「順從於組 織」(Organizational Compliance)、「自我驅動」(Individual Initiative)、

「公民道德」(Civic Virtue)與「自我發展」(Self Development)。

由前述國外著名的組織公民行為研究可知,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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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表)

李佳穎

(2011)

教師在組織未明文規定、非基本工作的要求及未涉及薪酬獎勵之 下,為了組織與他人利益,除完成本身工作外,亦能自動表現出 超越組織要求標準且有利於組織運作與績效的各種行為,共包括

「認同組織」、「協助同事」、「不爭利營私」以及「敬業精神」四 個層面。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教師自發性地展 現出有利組織、同事或學生的行為,且此行為非學校明文規定、非基本 之工作要求、亦不受學校正式酬賞制度獎勵,但有助於教學或學校效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