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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電腦犯罪之立法情形

第五章 將他人之虛擬財物移轉給自己或第三

第一節 外國電腦犯罪之立法情形

1980 年以來,德國陸續發生一連串不正取得電腦資料和竊用電腦 程式及服務的案例,電腦犯罪開始受到各界的重視,為了有效防制電 腦犯罪,德國乃於 1986 年 5 月 15 日通過「第二次經濟犯罪防制法」

(Zweite Gesetz zur Bekämpfung der Wirtschaftskriminalität),於刑法分則之 第 15 章「侵害個人生活與私密領域之犯罪」(Verletzung des persönlichen Lebens-und Geheimbereichs)增訂第 202 條 a「資料刺探罪」(Ausspähen von Daten),於第 22 章「詐欺與背信罪」(Betrug und Untreue)增訂第 263 條 a「電腦詐欺罪」(Computerbetrug),於第 23 章「偽造文書罪」

(Urkundenfälschung)增訂第 269 條「偽造重要資料罪」(Fälschung

beweiserheblicher Daten),以及於第 27 章「器物毀損罪」(Sachbeschädigung) 增訂第 303 條 a「資料變更罪」(Datenveränderung)和第 303 條 b「電腦 破壞罪」(Computersabotage)。由此可見,德國對於電腦犯罪之立法模 式係採取分散於刑法既有各章中訂定之方式,而非於刑法中訂定專章 或另外制定專法。

此外,有鑑於資訊技術與通訊技術之快速發展,為了能給予資訊 服務與通訊服務一個健全的法規環境,德國遂於 1997 年 7 月制定通 過「聯邦資訊與通訊服務法規環境法」(Gesetz des Bundes zur Regelung der Rahmenbedingungen für Informations-und Kommunikationsdienste),該

法亦被稱為「多元媒體法」(Multimediagesetz),由於這是全世界第一 部對於網路應用與服務所為之成文規範,故引起許多國家之重視。但 其實「多元媒體法」並不是一部法律,其係屬「大衣立法」

(Mantelgesetz),或稱為「條款立法」(Artikelgesetz)132。「多元媒體法」

共有 11 個條款(Artikel),然而每一個條款就是制定一個新的法律,或 是修正、補充一個法律,故其較接近於我國一般所稱之「綜合立法」。

133 §11 Abs.3 StGB: Den Schriften stehen Ton- und Bildträger, Datenspeicher, Abbildungen und andere Darstellungen in denjenigen Vorschriften gleich, die auf diesen Absatz verweisen.

134 林東茂,德國近年來的經濟刑法發展趨勢,收錄於林東茂著,危險犯與經濟刑法,頁 120。

135 謝銘洋、陳曉慧,德國對網路服務之新規範-資訊服務與通訊服務法(多元媒體法),月旦法 學雜誌第 36 期,頁 89。

第二項 日本

為了因應電腦犯罪,日本於 1987 年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於同年 6 月 20 日公佈,並自同年 6 月 22 日起施行。其內容包括於總 則增訂電磁紀錄之定義(第 7 條之 2),於分則第 17 章「偽造文書罪」

增加「電磁紀錄」為第 157 條(公正證書原本不實記載罪)、第 158 條(行 使偽造公文書、虛偽公文書罪)之行為客體和增訂「不正製作電磁紀 錄罪」(第 161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項)、「行使不正電磁紀錄罪」(第 161 條之 2 第 3 項),於第 35 章「妨害信用及業務罪」增訂「損壞電 子計算機妨害業務罪」(第 234 條之 2),於第 37 章「詐欺及恐嚇罪」

增訂「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第 246 條之 2),以及於第 40 章「毀 損及隱匿罪」增加「電磁紀錄」為「毀損文書罪」(第 258 條、第 259 條)之行為客體。由此可見,日本對於電腦犯罪立法之態度可說與德 國相同,即不破壞刑法原有之架構,僅於刑法既有各章中作小幅度之 修正,而並未為此訂定專章或另外制定專法。

此外,日本尚於 1999 年 8 月 13 日通過公佈「不正連線行為禁止 法」,並自 2000 年 2 月 13 日起施行。該部法律共有 9 條,第 1 條揭 示立法目的,第 2 條規定用語定義,第 3 條禁止侵入電腦之行為,第 4 條禁止幫助侵入電腦之行為,第 5 條要求存取管理者採取防禦措 施,第 6 條規定都、道、府、縣應採取之援助措施,第 7 條要求國家 定期公佈侵入電腦行為之發生狀況和技術研發狀況等相關資訊,第 8 條和第 9 條則是刑事處罰效果之規定。其中與不正連線行為有關之刑

罰規定有二,一為對於侵入電腦行為之處罰規定(第 3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 款),另一為對於幫助侵入電腦行為之處罰規定(第 4 條、第 9 條),除此之外,該法其餘規定均為關於行政措施之規定,因此「不 正連線行為禁止法」應係為達成行政上之目的而制定之法律,儘管該 法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行為設有刑事處罰之規定,但日本國內均認 為該法之主要目的係透過行政措施而達到行政上之目的,故該法之性 質應為行政法136,而非特別刑法。

136 不正アクセス対策法制研究会,逐条不正アクセス行為の禁止等に関する法律,頁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