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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第四章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遊戲公司伺

第一節 是否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第四章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遊戲 公司伺服器之行為

第一節 是否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第一項 行使偽造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

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行為客體,必須是合於偽造文書罪要件的文 書,亦即行為人所持以行使的文書,必須已具備偽造文書罪之要件,

始可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57,至於此等文書係由行使之人自己或他人 所偽造,則並非所問。因此即便文書之內容為虛偽,但若該等文書不 具備偽造文書罪之要件,行使該等文書的行為仍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 罪。

第二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肯定見解

關於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遊戲公司伺服器之行為,部分實務 見解認為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第 220 條第 2 項)58,但多半未說明理由。本文推想,此等實務見解應係 認為帳號密碼為電磁紀錄,因此得依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以文書論,

而行為人所輸入者又為他人之帳號密碼,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

57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頁 349;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頁 456-457;最高法院 26 年 上字第 2771 號判例、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483 號判例、最高法院 45 年台上字第 8 號判決、最 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759 號判決。

58 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108 號判決、台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611 號判決、桃園地方 法院 94 年壢簡字第 1579 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桃簡字第 909 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壢簡字第 577 號判決。

遊戲公司伺服器之行為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第二款 否定見解

曾有實務見解認為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行為並不成立行使偽造 文書罪59,其理由主要為帳號密碼並非刑法上之文書,且行為人所輸 入之他人帳號密碼亦非虛偽之資料,故不生偽造文書之問題。此實務 見解雖係針對在提款機輸入他人密碼而冒領之行為,但對於輸入他人 帳號密碼而登入遊戲公司伺服器之行為,仍應有其適用。

第三項 學界見解

對於上述最高法院 81 年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學界有 認為應予變更者60,蓋最高法院 81 年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係於民 國 86 年 9 月 25 日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的電 磁紀錄得以文書論之規定增訂之前所作成,因此於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增訂之後,該決議認為帳號密碼並非刑法上文書之見解即應停止適 用。帳號密碼既為電磁紀錄,依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即得以文書論,

而行為人所輸入者又為他人之帳號密碼,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 遊戲公司伺服器之行為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59 最高法院 81 年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民國 81 年 9 月 8 日。

60 王銘勇,天幣竊盜之刑事責任,科技法律透析第 15 卷第 7 期,頁 34;王銘勇,線上遊戲相關 犯罪問題之研究,法學叢刊第 196 期,頁 37-38。

第四項 本文見解

要回答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遊戲公司伺服器之行為是否成 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應從下面兩個問題來著手。首先,帳號密碼 是否為刑法上之文書呢?由於帳號密碼並非電磁紀錄,因此無法依刑 法第 220 條第 2 項以文書論,即使認為帳號密碼係電磁紀錄,由於帳 號密碼僅係一組數字或英文字母的組合,其本身並未傳達任何的意思 表示,因此亦無法符合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的要件,故帳號密碼應非刑法上之文書。換言之,帳號密碼並不 會因為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之增訂而成為刑法上的文書,因此最高法 院 81 年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帳號密碼並非刑法上文書之見 解,應無變更之必要。

其次,就算認為帳號密碼是文書,那麼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行為 是否即為偽造文書之行為呢?由於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行為雖屬無 權輸入,但所輸入之他人帳號密碼仍為正確之資料,而非虛偽之資 料,因此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行為並不合於「偽造」之概念。既然帳 號密碼並非刑法上之文書,且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行為亦非偽造行 為,則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登入遊戲公司伺服器之行為自不成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因此關於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行為是否成立行使偽 造文書罪,本文贊同最高法院 81 年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