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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根據文獻,線上遊戲可分為下列三類17

1. Web Game

這是一種以網站架設之方式所呈現的大眾化遊戲,讓網際網路上 的使用者可以上網免費註冊取得帳號後,直接透過瀏覽器(Browser)上 網玩遊戲。透過網路上的連線,玩家可以和其他同好進行競賽,而不 受時空的限制。例如「宏碁戲谷」、「G 遊網」等。

2. Network Game

這類遊戲是有特定人數(4-8 人)之回合制即時戰略遊戲,透過網路 的連線,改良了單機遊戲僅能單獨使用一台電腦執行遊戲的缺點,玩 家們可共同連線至其中一位玩家的電腦,彼此相互合作,攻打特定的 敵人,或彼此相互對打。世界各地所舉辦的電玩大賽均屬於此類遊 戲。例如「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世紀帝國」、「星海爭霸」、「紅色 警戒」、「二次世界大戰」等。

3. Online Game

在這類遊戲中,玩家們可以經由連線至遊戲公司的伺服器即時互 動與交談,因此這類遊戲可以同時容納上千人甚至上萬人連線上網共 同進行,屬於多人角色扮演遊戲。在遊戲中,玩家們就如同真實人生 一般地發展和培養其在遊戲中所扮演的角色,玩家也可以組成國家或 血盟等團隊,並進而發展出虛擬的社會行為模式。這類遊戲通常改編

17 陳怡安,線上遊戲的魅力:以重度玩家為例,頁 54 -55。

自長篇的漫畫或小說,依故事的情節發展,各種不同的角色各自擁有 不同的屬性,在虛擬世界中練功、升級,並結交朋友一同冒險奮戰。

由於這類遊戲可帶給玩家社群的歸屬感,再加上具有線上即時交談的 功能,因此更能吸引玩家沉浸於其中。例如「天堂」、「天堂 2」、「金 庸群俠傳 On-line」、「仙境傳說」、「石器時代」、「網路三國」等。

上述 Web Game 和 Network Game 其實可以說是單機遊戲的網路 版,其遊戲內容均是以單機遊戲為藍本,唯一不同的是其透過網路連 線的設計提供玩家可與其他玩家合作或對戰的選擇。Web Game 和 Network Game 係提供玩家一個對戰的環境,而非一個虛擬的生活環 境,因此在這類遊戲中並無所謂虛擬財物的存在。相對地,Online Game 則呈現出不同於以往單機遊戲的風貌,其著重於角色扮演,並為玩家 創設一個如同真實生活般的虛擬生活空間,在這個虛擬世界中,每一 個玩家所扮演的角色均有其特定的身分、等級、能力、裝備和財物。

由於本文主要是在研究有關線上遊戲虛擬財物竊取之問題,因此本文 關於線上遊戲的探討,將以 Online Game 為主,至於 Web Game 和 Network Game 則不在討論之列。

線上遊戲是一種必須付費始能進行的遊戲,而遊戲中的虛擬財物 目前在現實中也均有一定之交易價值,因此雖然線上遊戲只是遊戲,

但由於牽扯到金錢利益,故也衍生出不少的「不正行為」18。單單是 不正取得他人虛擬財物的行為態樣,就包括了竊取、騙取,甚至是以 暴力逼問被害玩家的帳號密碼並進而取得他人的虛擬財物,或是在遊

18 由於這些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都還需要進一步地討論,充其量只能說這些行為都是屬於違反 遊戲秩序並侵害他人利益之行為,但未必全部均可成立犯罪,因此本文在此以「不正行為」稱之。

戲中結夥恐嚇被害玩家(例如以將其遊戲中的角色圍毆致死或擋住其 去路使其無法進行遊戲加以威脅)使其交出虛擬財物(此可稱為虛擬世 界中的強盜集團)。另外,尚有私自下載遊戲公司所禁止的外掛程式 (Plug-in),而達到不按照遊戲所設定的方式練功即可快速提升遊戲主 角功力的效果,此不僅造成遊戲的不公平,也使得遊戲公司的收入減 少(因為玩家不須練功或只需花費極短的時間練功,因此玩遊戲的時 間便減少了),甚至有可能造成遊戲公司伺服器的當機(玩家使用某些 外掛程式時,其電腦會透過網路傳送大量的封包至遊戲公司的伺服 器,而嚴重增加伺服器的負荷)。而由於線上遊戲具有聊天交談的功 能,因此亦有玩家利用此項功能進行販毒、販賣盜版軟體(俗稱大補 帖)或是援交19。但由於本文的重心主要是在透過研究線上遊戲虛擬財 物竊取的刑法問題來檢討電腦犯罪的立法政策,而不在對於所有線上 遊戲不正行為的刑法問題加以研究,因此上述諸多不正行為中,本文 將只就線上遊戲虛擬財物的竊取行為加以討論,其餘不正行為則不在 本文研究範圍之內。

民國 92 年 6 月 3 日,為了解決電腦犯罪的問題,立法院修正並 增訂了部分刑法條文,包括刪除第 352 條第 2 項干擾他人電磁紀錄處 理罪和第 323 條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規定,以及增訂第 36 章「妨 害電腦使用罪」(第 358-363 條)。此次的刑法修正,主要是有感於原 有條文在處理電腦犯罪上的困窘,而欲透過修法來解決電腦犯罪的刑 法適用問題。但觀諸修法後的法律適用情形,以線上遊戲虛擬財物的

19 星報,第 20 版,線上援交、結婚 遊戲搭橋,民國 90 年 8 月 31 日。

竊取行為為例,不論是實務或學界的見解,其分歧的情形較修法前並 無明顯改善。因此,本文在線上遊戲虛擬財物竊取的刑法適用問題討 論上,不僅將針對現行條文的適用情形加以分析,對於舊有條文的適 用情形亦加以著墨,期能透過新舊法的比較尋得立法的軌跡,並藉此 檢討我國電腦犯罪立法政策的得當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