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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迴歸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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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多元迴歸分析結果

本節將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探討企業股權結構集中度及各內部人持股集中度 與租稅規避行為間的關聯性,並以實證結果驗證是否支持本研究之假說。

1.企業股權結構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首先,表 4-4 彙整了迴歸式 1 的估計結果,本研究發現企業股權集中度與租 稅規避行為間是有著極高的相關性,在本研究使用的三種租稅規避行為的衡量方 法當中,財稅差異(BTD)、有效稅率(ETR)及現金有效稅率(CETR)與企業股權集 中度(IOS)的係數分別為-0.00021、0.000237 及 0.000577,與我們所預期的方向相 同,在顯著水準上,不論採用財稅差異、有效稅率與現金有效稅率皆達到統計上 的 1%的顯著水準,顯示出當企業的股權結構越集中時,確實在企業內部較不會 產生租稅規避的行為,綜上所述,由於在三種衡量方式下企業股權集中度與預期 方向相同,且皆達到統計上 1%以下顯著水準,表示為顯著的負相關,也因此實 證結果是支持本研究所提出的假說 1。

在控制變數方面,舉債融資、投資收益與電子業的虛擬變數方向皆與預期結 果相同,且至少都有達到5%顯著以上的水準,顯示出當企業擁有較高的舉債融 資及投資收益時,企業可利用利息費用或是母子公司間的交易,此外電子業也如 本研究所預期的相較於其他產業享有較多的租稅優惠。

而在總資產報酬率(ROA)方面,本研究與Dyreng et al. (2008)、Chen et al.

(2010)及許彩蓮 (2010)所得出的結果相似,亦即ROA與避稅行為呈現正相關,也 就是當企業的獲利能力愈高時,其所得也相對較高,導致企業有較高的租稅負擔,

也因此企業將更有誘因進行租稅規避的活動。

在研究發展(Rdint)方面,本研究的結果與Gupta and Newberry (1997)及Chen et al. (2010)較為相似,亦即如同Chen et al. (2010)所述,企業提高其研究發展支出 或是發展無形資產不全然皆是為了進行避稅行為,企業可能因為本身行業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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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無形資產增加,也因此並非研究發展支出愈高,企業就愈傾向進行租稅規 避。

而企業的國外所得(FI)在有效稅率的衡量方式下,與預期方向有所不同,此 結果與Armstrong et al. (2010)所研究出來的結果相似,本研究認為由於近年來全 球政府對於涉外所得皆開始積極的立法及盤查,使得縱使企業能透過移轉所得的 方式使稅負下降,但由於政府對於此類租稅規避的行為有了積極作為並且會更加 以注意,企業因而不敢貿然行動,因而對於擁有大量海外所得的企業有效稅率會 因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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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部人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1)經理人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表 4-5 則彙整了迴歸式 2.1 的估計結果,實證結果顯示出企業經理人股權集 中度與租稅規避行為間呈負向關係,在三種租稅規避行為的衡量方法中,財稅差 異(BTD)、有效稅率(ETR)、現金有效稅率(CETR)與企業經理人股權集中度(MOS) 的係數分別為-0.00178、0.0034 及 0.00515,此結果與本研究當初所預期的方向相 同之外,在顯著水準上,不論採用財稅差異、有效稅率與現金有效稅率皆達到統 計上的 1%的顯著水準,顯示出當企業經理人手中握有的的股權越多時,確實經 理人較不會傾向有租稅規避的行為,而這也與利益收斂假說「當管理階層持股比 例愈高時,便會更加小心謹慎並以整個公司或是股東的利益為最大考量。」一致,

綜上所述,由於在三種衡量方式下經理人股權集中度與預期方向相同,且皆達到 統計上 1%以下顯著水準,表示為顯著的負相關,也因此實證結果是支持本研究 所提出的假說 2-1。

此外,在控制變數方面,由於假說1與假說2-1所使用的控制變數相同,而實 證顯示迴歸式(1)與迴歸式(2.1)在控制變數的結果是大致相同,由於我們已於迴歸 式(1)中解釋過各控制變數意涵,也因此在此處便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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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監事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表 4-6 則彙整了迴歸式 2.2 的估計結果,實證結果顯示出企業董監事股權集 中度與租稅規避行為間呈負向關係,在三種租稅規避行為的衡量方法中,財稅差 異(BTD)、有效稅率(ETR)、現金有效稅率(CETR)與企業董監事股權集中度(DOS) 的係數分別為-0.00013、4.26E-05 及 0.000433,此結果與本研究當初所預期的方 向相同之外,財稅差異及現金有效稅率皆達到統計上 1%的顯著水準,顯示出當 企業董監事手中握有的的股權越多時,整體企業較不會傾向有租稅規避的行為,

而這也與 Berle and Means (1932)、Dalton and Kesner (1987) 及 Crystal (1991)依據 利益收斂假說所提出當董監事持股比例愈高時,董監事愈會積極執行監督管理階 層的責任,使得企業較不會有盈餘操縱的情形發生,減少租稅規避的行為,但此 同時,有效稅率雖然方向與本研究預期相同,但顯著水準僅為 65.4%,顯示企業 董監事股權結構與避稅活動無顯著相關,但由於財稅差異及現金有效稅率皆為方 向一致的顯著,因此本研究仍斟酌認為此實證結果是支持假說 2-2。

此外,在控制變數方面,由於假說 1 與假說 2-2 所使用的控制變數相同,而 實證顯示迴歸式(1)與迴歸式(2.2)在控制變數的結果是大致相同的,由於我們已於 迴歸式(1)中解釋過各控制變數意涵,也因此在此處便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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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係人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表 4-7 則彙整了迴歸式 2.3 的估計結果,在本研究採用的三種租稅規避行為 的衡量方法中,財稅差異(BTD)、有效稅率(ETR)、現金有效稅率(CETR)與企業 關係人股權集中度(ROS)的係數分別為-0.00034、0.000942 及 0.00107,顯示出實 證結果是與本研究當初所預期的方向相同,在顯著水準上,不論採用財稅差異、

有效稅率與現金有效稅率皆達到統計上的 1%的顯著水準,表示關係人股權結構 集中度與租稅規避間呈顯著的負向關係,雖然黃美祝及楊佩璇 (2011)根據實證結 果認為當關係人交易較多時,愈會進行避稅活動,但由於近年來法規的執行及各 國國稅局積極查核利用關係人避稅的案件,使得關係人股權較為集中的企業較易 被關注,也因此企業愈不易進行租稅規避,且 Mills (1998)及黃美祝 (2010)認為 當財稅差異愈高,會提高國稅局查核的可能性,同理可證,當企業的關係人交易 愈高時,稅捐稽徵機關也較會關注該企業,此也印證了本研究所提出的假說 2-3。

此外,在控制變數方面,由於假說1與假說2-3所使用的控制變數相同,而實 證顯示迴歸式(1)與迴歸式(2.3)在控制變數的結果是大致相同的,由於我們已於迴 歸式(1)中解釋過各控制變數意涵,也因此在此處便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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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股東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表 4-8 則彙整了迴歸式 2.4 的估計結果,在本研究採用的三種衡量租稅規避 行為的衡量方法中,財稅差異(BTD)、有效稅率(ETR)、現金有效稅率(CETR)與 企業關係人股權集中度(ROS)的係數分別為 0.000107、-0.00138 及-0.00161,實證 結果不論是用哪一種方法皆與與本研究當初所預期的方向相反,且在有效稅率與 現金有效稅率的衡量方式下顯著水準皆低於 1%,顯示為與預期方向相反的顯著,

此結果與 Shleifer and Vishny (1986)及 Brickley, Lease and Smith (1988)所提出的當 大股東持股愈高時,愈會監督管理階層,也因此企業愈不易進行盈餘的論點明顯 不同,因而並不符合本研究所提出的假說 2-4,但本研究認為會有這樣的結果在 於經過本研究的樣本篩選過後,大股東幾乎皆為外部股東,對外部股東來說,利 益極大化為其最終目標,透過租稅規避可望降低付出的所得稅費用,使其分配的 利益較多,也因此相對於內部人會考慮到許多風險,對外部的大股東來說,當租 稅規避有利可圖時, 就值得去執行,而當大股東的股權愈多時,從中的獲利也 就愈大,因此迴歸式 2.4 的估計結果才會顯示出當大股東的股權集中度愈高時,

愈容易進行避稅活動。而關於本研究如何篩選大股東請參考附錄一的說明。

此外,在控制變數方面,由於假說1與假說2-4所使用的控制變數相同,而實 證顯示迴歸式(1)與迴歸式(2.4)在控制變數的結果是大致相同的,由於我們已於迴 歸式(1)中解釋過各控制變數意涵,也因此在此處便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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