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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研究結論

本研究主要在探究企業股權結構與租稅規避行為之間的是否有其關聯性,根 據本研究的實證結果,企業的股權結構對於租稅規避的行為是有其影響力的,之 前 Chen et al. (2010)曾做過類似股權集中結構與避稅之間的關聯性,但 Chen et al.

(2010)只將股權集中結構的範圍集中在家族企業,而得出家族企業的股東比起非 家族企業所規避的稅負較少,因為家族企業的股東由於是長期持有,所以相較之 下,對於避稅可能導致的相關成本如企業聲望、少數股東對於企業的疑慮等會更 加關切,而這樣的實證結果與 Desai and Dharnapala (2006)所提出的論點是如出一 轍的,也因為如此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認為高股權集中度的企業其實是與 個體行為較為相像的,而在本研究中,我們根據此論點,將股權集中企業的樣本 擴大不只侷限於家族企業,來測試是否只要股權較為集中的企業相對而言避稅行 為就會下降,並以台灣的上市櫃公司為本研究的樣本群。

本研究資料以2000年至2012年台灣上市櫃東司為樣本,並利用企業股權結構 及內部人股權結構與其他自變數、控制變數之財務資料,進行多元迴歸分析後得 出下列的結論。

1.企業股權結構與租稅規避

文獻上有諸多衡量租稅規避的方式,但每種衡量方式都不盡完美,為了使本 研究在衡量上減少偏誤的情形發生,於是我們在主要測試分別採用三種不同方式 的衡量方式-財稅差異、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來彌補不同方式可能帶來的缺 失,並以避稅活動做為額外測試,實證結果顯示出,在財稅差異、有效稅率及現 金有效稅率此三種的衡量模式下與企業股權集中度皆呈現統計上 1%以下顯著的 負向關係,但以避稅活動衡量則並無顯著的相關,整體而言是符合本研究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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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假說一,意指當企業股權集中度越高時,其避稅行為也會下降,且符合上述學 者的研究成果,雖然因為採用了四種不同的衡量方式,使本研究在控制變數方向 上各有出入,但也透過這樣的方式,全面性的探討透過不同的衡量方式能捕捉企 業可能進行的不同避稅方式,此外,對於控制變數與避稅間的關係也能有更開放 的討論空間。

而為了使研究結果更為謹慎,本研究針對企業股權結構集中度進行敏感性測 試,將股權集中度的衡量由原先的內部人的持股比例的總和改為採用賀芬德指數 (Herfindahl Index),並加以實證,其敏感性測試的結果與本研究主要模型的實證 結果一致,其中比較差異的部分在顯著水準的部分,有效稅率從原先的 1%以下 顯著下降至 10%的顯著,而財稅差異及現金有效稅率則皆維持 1%以下的顯著水 準,因此我們仍舊可以得出避稅活動與企業股權集中程度呈現顯著的負向相關,

因而本研究仍然認為實證結果是支持假說一的。

2.不同內部人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提出的利益收斂假說(convergence of interest hypothesis)指出當股權愈集中於管理階層手中,管理階層在做出企業決策時便會 更加謹慎,並以股東利益極大化為目標,本研究的假說 2-1、2-2 及 2-3 與該假說 相互呼應,同樣的,我們採用上述三種衡量租稅規避的方式及以避稅活動作為額 外測試來檢驗與經理人、董監事、關係人及大股東持股比例之間的相關性,根據 實證結果我們發現,除了有效稅率與董監事持股比例間未呈現顯著的負向相關外,

經理人、董監事及關係人持股比例與租稅規避間皆為顯著負相關,也就是說當經 理人、董監事及關係人持有企業股份越高時,越不願意進行租稅規避,而這也符 合了利益收斂假說提出的論點,在額外測試的部分,僅經理人持股集中度符合本 研究所提出的論點。而在大股東持股比例的部分實證結果顯示出兩者為顯著的正 相關,不符合本研究所提出的假說 2-4,但本研究認為由於在經過樣本篩選後大 股東幾乎為外部股東,對外部股東來說當企業進行租稅規避時,便可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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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相較於內部人,外部股東較不關心企業是否會因為租稅規避而產生損害,

也因此當大股東持股比例愈高時,愈希望企業進行租稅規避的行動。

除了實證結果外,本研究認為當內部人的持股比例越高時,即形同內部人也 擁有企業的一部分,一旦被相關稽徵機關稽查出其避稅行為,企業除了得承擔龐 大的成本如:補稅、罰鍰、聲譽下跌外,企業的管理階層甚至有可能因此遭受罰,

在此情況之下,避稅行為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是低於其成本的,因而與本研究所提 出的實證結果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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