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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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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對於租稅規避國內外有諸多不同的定義,但其中心概念皆指納稅義務人或企 業藉由鑽法律漏洞而使其所繳納的稅負減少,也就是說雖然租稅規避的行為並未 違反法律規定,但是非藉著正確合法的管道而是利用法律規定上的疏漏使其稅負 下降,這是不符合社會的道德規範。近年來,由於全球化及國際化的發展,使得 租稅規避的活動也不再僅限於只能從單一國家內進行,企業除了常常利用跨國子 公司進行避稅活動外,其中常見的規避方式尚有移轉訂價1、利用資本弱化2、將 公司於租稅天堂國家成立紙上公司及利用各國之間對於稅法的差異進行避稅,對 於租稅法律來說,租稅法定主義3及租稅公平主義4乃是最重要的兩個基石,節稅 是透過合法的方式,使得得以繳納較少的稅款或是免稅,因此是合乎稅法規定及 所謂的公平道德,但對於租稅規避的這個行為則是遊走於灰色地帶間,租稅規避 的行為本身並未違反稅法的規定,但由於其經濟實質確實少納稅款,也因此造成 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公平主義兩者的衝突5,基本上,並未有學者主張需完全依 照租稅法定主義或是租稅公平主義,如日本學者吉良實即認為實質課稅原則並非 無限制的適用,應有一定的限制,此外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判字第 117 號判決指 出:「實質課稅原則不能排除依法納稅原則的適用」,而大陸學者劉隆亨卻認為實 質性租稅原則是阻止偷漏稅法的一種辦法 (曾本懿,2012),也因為以上的矛盾,

租稅規避長久以來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消弭的租稅行為,而在近期更有大規模

1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0 條,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

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2 指納稅義務人利用過度舉債以減少應繳納稅賦的方式。

3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4 稅法上採取量能課稅原則「依負擔能力分配租稅負擔」以達租稅公平。

5 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對避稅行為需予以補徵及罰緩,但由於稅法上並未規定,因此跟據租稅法定

主義便可以此不予繳稅,因而產生兩者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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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動作。

在歐洲方面,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皆已同意交換彼此的銀行 資料,並建立稅務資訊交換的機制,而被號稱為租稅天堂的盧森堡也將配合提升 銀行的透明度;美國方面,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也將於 2014 年正式實施,主要是將對未誠實申報海外資產的美國人予以課稅,

也使得開曼群島積極的與美國合作,使之除去租稅天堂的罵名;而台灣更是積極 的修定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4,目的就是為了能夠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 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的反資本弱化,使我國能充分 的杜絕租稅規避行為。由此可見,杜絕租稅規避已非口頭上的勸說,而是各國極 力欲達成的目標。而根據今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台灣至少有 12 個家族企 業擁有境外財產,且調查顯示台商使用租稅天堂的人數是是大中華地區中最高的,

除此之外,台灣因為台商進行租稅規避而損失的稅收居然高達了兩千八百億,這 在在都顯示出杜絕租稅規避的行動刻不容緩。

另外,公司治理近來也是十分熱門的研究課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在 2004 年 提出的健全公司治理六大原則中,訊息與透明度(Transparency)便已指出公司應能 及時且正確地揭露有關經營者管理的重大資訊,包括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公 司目標主要股票所有權與投票權歸屬、董事會成員、主要經營階層及其報酬等資 訊,便可略知公司股權結構被視為公司治理是否良好的標準,除此之外,國內外 文獻也常用董監持股比例、大股東持股比例及經理人持股比例來判斷公司治理的 良窳。

企業股權結構可以更細分成分散型或集中型,當公司的股權結構屬於分散型 時,則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是呈現出分離的現象,也因此外部股東與公司內部 經營者會產生利益不一或目標不一致的情況,這也是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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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代理理論6」;而當公司的股權結構較屬於集中型時,公司的經營權與 所有權較可能高度集中於經營者的手上,在這樣的情形下雖能減低股權代理的問 題,但也可能導致一權獨大的情形發生,使公司發生舞弊的機率增加,根據統計 台灣有大約 74%的上市櫃公司屬於家族企業,而家族企業便是常見的集中型股權 結構。

而雖然租稅規避並非違反租稅法律,照理說只要使用得當便對公司不會有太 大的影響,但畢竟這並非透過正常合法的管道進行稅負減少或是免稅,也就是說 當管理階層稍不注意,遊走在灰色地帶的避稅行為將可能會使公司蒙受巨大的損 失或是帶給社會大眾不良的觀感,接連的對品牌有所質疑,連帶也會影響公司的 經營者及所有者的利益,但另一方面,進行租稅規避所帶來的利益將會使公司繳 納較少的稅負,因而提高了企業的現金流,而在兩權相衡之下,企業會不會進行 租稅規避有許多因素的考量,其中 Baderscher, Katz, and Rego (2013)選取了 1980 年到 2010 年這 31 年 2,628 間具有公開發行債務的私募公司進行避稅研究,研究 結果顯示出當這些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時,公司較不易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

而這樣的研究結果是符合 Fama and Jensen (1983)的提出的理論,他們認為當公司 的股權越集中時,管理者越會對每個行動所帶來的風險更加敏銳,因而較不願從 事高風險的行為。也因此促使了本研究欲探討公司股權結構是否與租稅規避活動 相關,而本研究將以台灣上市櫃公司為樣本,進一步探討台灣上市櫃公司在股權 結構與避稅關係方面是否有相關之處。

6 企業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將使管理階層為了滿足私欲,而採取與公司利潤極大化目標違

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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