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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數衡量與模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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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變數衡量與模型建立

1.應變數

對於租稅規避的衡量有許多不同種的方式,本研究將採取國外學者較為常用 的皆採用四種不同的衡量指標-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 ETR)、現金有效稅率 (cash effective tax rate, Cash ETR)、財稅差異(book-tax difference, BTD)及避稅活動 (tax shelter activities, Shelter)來衡量避稅程度的高低(Baderscher, Katz and Rogo,

2013、Armstrong, Blouin and Larcker,2010),由於每種衡量的方式都有其限制之 處,為了能夠讓結果更為客觀且能讓限制之處互補,本研究以此四種方式係為應 變數之衡量進行探討。但由於避稅活動(tax shelter activities)的衡量是採用Wilson (2009)的模型而來且該模型係以外國公司為樣本得出的數值來加以計算,如直接 套用於台灣上市櫃公司恐有失真的情形,因此本研究將避稅活動於額外測試的部 分進行討論。

(1)有效稅率 (ETR)

有效稅率為國內外文獻最常用來衡量避稅活動的方式之一,如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Phillips (2003)、陳明進 (2002)等…皆使用有效稅率衡 量避稅的程度。衡量方式通常是採用公司財務報表上的所得稅費用除以稅前淨利,

由於企業的課稅資料較不易取得,因此採用有效稅率可較容易從財務報表中取得 相關數據,但是需注意到有效稅率容易隨著非租稅項目的變動而有所變動,且由 於財報上的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所得稅費用及遞延的部分,但有許多的租稅政策 如加速折舊將會使得遞延項目大為增加,從而所得稅費用也增加,但如此一來較 無法反應當期的避稅行為。

ETR=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 (2)現金有效稅率 (Cash ETR)

現金有效稅率亦為普遍使用的方式之一,如Dyreng et al. (2008)、Che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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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and Shevlin (2010)、黃美祝與楊佩璇 (2011)等…採用現金有效稅率的概念 與有效稅率相差不遠,差別在於現金有效稅率是採用實際支付的現金稅負作為分 子計算,現金有效稅率消除了有效稅率非租稅項目變動的缺點,但卻因此會隨著 遞延項目變動而跟著改變。在本研究中,現金有效稅率係為實際支付的現金稅負 除以稅前淨利。

CETR=現金支付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 (3)財稅差異 (Book-tax difference, BTD)

由於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目的有所不同,因此造成收入與費用會因為認列時點及 衡量方式的不同而有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差益的產生。Philips et al. (2004)認為財稅 差異除了具有盈餘管理的目的外,尚有租稅規劃的特徵,此外Wilson(2009)也提出當 企業具有避稅行為時,其財稅差異也愈大,而Hanlon (2005)亦指出當財稅所得差異 擴大,可將其視為盈餘品質的惡化或是企業積極的從事租稅規避,但Hanlon and Heitzman (2010)提及財稅差異只捕捉了財稅所得不一致(non-conforming)的避稅活動,

並無法確知財稅所得一致(conforming)的避稅活動,此外當採用財稅差異來衡量避稅 活動時,因為每家公司的規模大小不一,因此無法進行公司間的比較,這也是財稅 差異的缺點之一。本研究以稅前財務所得減稅前課稅所得後平減總資產以衡量財稅 差異。

BTD=(稅前財務所得-稅前課稅所得)/總資產 稅前課稅所得=所得稅費用/稅率23

2.測試變數

(1)內部人股權結構集中程度 (Insider ownership structure, IOS)

本研究認為當股東的持股比例越高時,越易傾向風險趨避者,股份持有者又 可區分為內部持有人及外部持有人,但由於租稅規避是屬於公司內部經營的決策,

也因此相較之下,內部持有人較有此機會決定是否要進行租稅規避,因而本研究

23 民國 99 年起營所稅由最高稅率 25%降為 17%,因此,2010 年前資料以最高級距 25%作為計 算,2010 年後則一律以 17%為課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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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權集中度將聚焦於內部人的持股比例,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法第22-2條包括董 監事、經理人、關係人及持股達10%之大股東皆屬於公司的內部人,故本研究以 此四類內部人持股比例的總和為股權集中度。

(2)經理人股權集中程度 (Management ownership structure, MOS)

如同利益收斂假說所述,經理人持股比例愈高,對於公司決策便會更加小心 謹慎,而經理人股權集中程度則以經理人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基礎。

(3)董監事股權集中程度 (Director ownership structure, DOS)

同樣的許多學者根據利益收斂假說提出當董監事持股比例愈高時,愈不易進 行盈餘管理,本研究之董監事股權集中程度以董監事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 基礎。

(4)關係人股權集中程度 (Related party ownership structure, ROS)

關係人的部分,本研究認為現今對於關係人避稅之法規日漸完備且稽徵查核 趨於嚴謹,也因此關係人股權集中愈不易進行避稅,而關係人股權集中程度則以 關係人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基礎。關係人持股係從TEJ公司治理項下控制 持股與董監結構明細進行判斷,在挑出董監事及經理人後,持股人集團名代碼與 公司代碼相同時,本研究即認為該持股人為關係人。

(5)持股達10%之大股東股權集中程度 (Shareholder ownership structure, SOS) Shleifer and Vishny (1986)認為當股東的持股比例愈高時,愈會對管理階層執 行監督職責,因此管理階層較不易進行盈餘管理,大股東股權集中程度則以大股 東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基礎。

3.控制變數

(1)企業規模 (Size)

Size係以淨銷貨取自然對數後衡量之。企業規模與避稅程度之間的關係,在 不同學者的論證之下有不同的推論,Zimmerman (1983)及Rego (2003)皆認為企業 規模與避稅程度兩者呈現了正相關;在另外一方面,Porcano (1986)則認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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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與避稅程度為負相關,而Stickney and McGee (1982)提出了企業規模與避稅 程度為無相關的論點,也因此可以看出學界對於企業規模與避稅程度間的關係結 果不一,也因此本研究對於企業規模不論在何種衡量方式下皆不預期相關的方 向。

(2)財務槓桿 (Lev)

Lev 係以長期負債除以總資產衡量之。企業可透過募股或是舉債來籌措資金,

由於透過舉債所需支付的利息費用可於計算公司所得稅時當作費用予以扣除,相 對於發放股利更具有稅盾(tax-shield)的效果,也因此當企業舉債的程度愈高時,

利息費用也相對較高,進而降低了有效稅率。因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 有效稅率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Dyreng et al. 2008;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陳明進 2002)

(3)資本密集度 (Capint)

Capint 係以折舊費用除以總資產衡量之。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24第 6 條規 定,投資於自動化、節約能源等之設備,公司可於五年內有限度的享抵減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也因此當公司的折舊性固定資產愈高時,便有愈高之折舊費用 及投資抵減作為稅盾降低有效稅率。因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 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Gupta and

Newberry 1997;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陳明進 2002) (4)研究發展 (Rdint)

Rdint係以無形資產除以總資產衡量之。我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企 業得於投資研究發展支出的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除此 之外,企業所投入的研究發展支出可於發生當期認列費用,也因此,研究發展支 出愈高,越可舉列較高的支出及投資抵減當作稅盾降低有效稅率(Dyreng et al.

2008;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陳明進 2002)。但Gupta and Newberry (1997)及

24 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廢止,相關的租稅減免也施行至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惟許多公司尚未抵減的稅額仍可於 99 年以後年度繼續抵減,最長可至 103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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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et al. (2010)實證發現研究發展與租稅規避呈現負相關,Chen et al. (2010)認 為企業提高其研究發展支出或是發展無形資產不全然是為了進行避稅活動,企業 可能因為本身行業的特性使得無形資產增加,除此之外在台灣企業的研究發展支 出也並非可全部抵稅,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僅有15%可用於抵減,也因此並非研 究發展支出愈高,企業就愈容易進行租稅規避。綜上所述,由於學界對於研究發 展與租稅規避行為間的關聯未有統一的結論,故本研究對於研究發展不論在何種 衡量方式下皆不預期相關的方向。

(5)總資產報酬率 (ROA)

ROA係以稅前息前淨利除以總資產衡量之。ROA係為用來衡量企業的獲利 能力與租稅規避之間的關係,Gupta and Newberry (1997)、Philips (2003)、陳明進 (2002)皆認為由於公司的獲利能力愈高時,其課稅所得也愈高,也因此計算出來 的所得稅費用也會較高,而有效稅率的計算方式為所得稅費用除以稅前淨利,也 因此當所得稅費用愈高時,有效稅率也會愈大。但Dyreng et al. (2008)、Chen et al.

(2010)及許彩蓮 (2010)實證結果卻得出ROA與避稅行為呈現正相關,他們認為當 企業的獲利能力愈高時,其所得也相對較高,導致企業有較高的租稅負擔,也因 此企業將更有誘因進行租稅規避的活動。綜上所述,由於學界對於ROA與租稅 規避行為間的關聯未有統一的結論,故本研究對於ROA不論在何種衡量方式下 皆不預期相關的方向。

(6)投資收益 (Equinc)

Eqinc係以當年度的投資收益除以總資產衡量之。當企業具有較高的長期股 權投資時,容易使母子公司利用關聯性交易操縱損益,進行盈餘的操控與移轉,

進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而Baderscher, Katz and Rogo (2013)及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也認為投資收益會使得財稅差異擴大,將投資收益納入 將可以更準確的捕捉財稅差異上的影響。因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 稅率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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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外所得 (FI)

FI係以國外子公司淨利除以總資產衡量之。當公司在海外擁有關係企業時,

將有更大的誘因透過所得移轉移入低稅率國家或移出高稅率以及利用租稅天堂 進行租稅規避的活動(Baderscher, Katz and Rogo 2013; Mills 1998),此外Rego (2003)亦發現當跨國企業擁有較多的海外營運機構時,整體的全球有效稅率也是 較低的。因此我們可以推論,當國外所得愈高時,企業的有效稅率也會愈低,因 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 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

(8)電子業 (Eleco)

Eleco為產業別的虛擬變數,當樣本公司屬於電子業時,Eleco=1,否則Eleco=0。

Gupta and Newberry (1997)及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皆認為產業類 別為為影響有效稅率的因素之一,而經實證研究電子業是享有較多租稅優惠的產

Gupta and Newberry (1997)及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皆認為產業類 別為為影響有效稅率的因素之一,而經實證研究電子業是享有較多租稅優惠的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