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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額外測試

文獻中亦有研究以企業之避稅活動衡量租稅規避,故本研究將以避稅活動 (Tax shelter activities, Shelter)作為額外測試租稅規避的衡量方式。在避稅活動的 衡量方式下雖可以準確的辨識出企業是否意圖性的進行避稅活動,但是衡量避稅 活動僅為單一的交易,並非包含了整個企業的避稅行為,此外,有些企業或許不 需靠著避稅活動即可進行避稅(Hanlon and Heitzman,2010)也因此使用者對於證 據的解釋亦為此方法的限制之一。在本研究當中,我們依循 Badertscher et al.

(2013)採用 Wilson (2009)的衡量方式,衡量方式如下:

Shelter=-4.86+5.2×財稅差異+4.08×裁決性應計項目-1.41×舉債融資+

0.76×企業規模+3.51×總資產報酬率+1.72×國外淨利+2.42×研究發展 其中,財稅差異(BTD)、舉債融資(Lev)、企業規模(Size)、總資產報酬率(ROA)、

國外淨利(FI)、研究發展(Rdint),皆為本研究主要測試的數值,但裁決性應計項 目則需另外估計,本研究遵循Wilson (2009)採用modified Jones model,並以下列 方式計算

首先估計下列迴歸式的參數:

TAt / At-1=β0(1/ At-1)+β1(△REVt-△ARt)/ At-1+β2(PPEt/ At-1)+ξit

其中TAt為第t年的總應計項目,△REVt則為第t-1年至第t年銷貨收入間的變動,

△ARt則為第t-1年至第t年應收帳款間的變動,PPEt為第t年固定資產的總額,At-1 則為第t-1年的期末資產總額,ξit則為殘差項。

另一方面,TAt的衡量雖然有資產負債表法及現金流量法兩種,但為了避免 重大的衡量誤差,本研究以Collins and Hribar (2000)所建議採用現金流量法衡量 總應計項目

TA=NI-OCF

當中NI為淨利,OCF則為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最後,再利用上述的參數估計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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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裁決性應計項目(TDA)

TDA=TA-〔β0+β1(△REV-△AR)+β2 PPEt〕。

表 4-9 彙整了以避稅活動作為避稅行為衡量方式的迴歸式 1、2.1、2.2、2.3 及 2.4 的估計結果,在額外測試的結果當中,內部人股權集中程度(IOS)、經理人 股權集中程度(MOS)、董監事股權集中程度(DOS)、關係人股權集中程度(ROS) 及大股東股權集中程度(SOS)與避稅活動(Shelter)的係數分別為 0.000336、

-0.02601、0.000272、-0.00011、0.00451,經理人股權集中程度與避稅活動的方向 與本研究預期的方向相同,且統計上的顯著水準小於 1%,也就是在避稅活動的 衡量下,經理人的股權愈集中,企業也愈不容易進行避稅活動,此也足以證明即 使在避稅活動的衡量之下,實證結果仍舊支持本研究的假說 2-1。而關係人股權 集中程度與避稅活動的方向雖然與本研究預期的方向相同,但並未達統計上的顯 著水準,因此顯示兩者並沒有顯著的相關,實證結果並不支持假說 2-3。

在迴歸式 1 及 2.1 中,企業股權集中程度及董監事股權集中程度與避稅活動 呈正向相關,且皆未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顯示出在以 Wilson (2009)衡量的避 稅活動下,實證結果並不支持假說 1、2-2 及 2-3,但如同前述,Wilson (2009)避 稅活動的估計數值為以國外資料為樣本,也因此與台灣的狀況必定有所差異,而 在這樣的限制之下,仍可從實證結果發現避稅行為與經理人股權集中程度為顯著 的負向關係、與關係人股權集中程度則僅為負向關係

而在迴歸式 2.4 中,以避稅活動為租稅規避衡量方式的估計結果與主要實證 結果相同,大股東的股權集中程度與避稅活動呈現正向關係,同時也達到統計上 的顯著水準,因此不支持本研究提出的假說 2-4,但如同前一節所述,由於大股 東在經過樣本篩選後幾乎為外部股東,因此大股東會傾向公司多進行避稅活動以 從中獲利,因此實證結果才會顯示出當大股東的股權集中度愈高時,愈容易進行 避稅活動。

在控制變數方面,企業規模(Size)、研究發展(Rdint)、總資產報酬率(R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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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Equinc)及稅改年度(Year),皆與主要測試的結果相符。但舉債融資(Lev) 的方向則與預期結果不同,Graham and Tucker (2006)及Chen et al. (2010)認為,長 期負債所需支付的利息費用本身就是一種自然的稅盾,因此當企業舉債融資愈高 時,其所享有的稅盾利益已經可供企業降低所得稅,因而降低了進行額外的避稅 行為的需求。除此之外,在主要實證結果下有效稅率與國外淨利的實證方向皆與 預期方向相反,但在以Wilson (2009)避稅活動的衡量下則與預期方向相同,且至 少達到統計上1%以下顯著水準,本研究認為由於國外淨利的資料皆來自國外的 關係企業,與Wilson (2009)所研究的樣本群較為相似,也因此與本研究所預期的 方向相同,也就是當海外所得愈高時,企業愈易進行避稅行為。

Shelter=-4.86+5.2×BTD+4.08×TDA-1.41×Lev+0.76×Size+3.51×ROA

+1.72×FI+2.42×Rdint

Shelter=-4.86+5.2×BTD+4.08×TDA-1.41×Lev+0.76×Size+3.51×ROA

+1.72×FI+2.42×Rd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