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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研究設計

各國政府近年來已積極的進行打擊企業租稅規避的行動,而透過文獻探討我 們可以發現,不同的企業特性對企業進行租稅規避的誘因也有所不同,本研究根 據 Fama and Jensen (1983)所提出的理論:「當公司的股權或公司的決定者集中於 少數人身上的時候,這些管理者會比較傾向於風險趨避者,也較不願意投資風險 較高的專案」,而對於租稅規避這樣高風險的行為,股權結構集中與否是否對其 造成影響,將是本研究探討的主要核心。本研究將分成兩部分進行討論,首先我 們先從當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時,是否降低了租稅規避的誘因,接著進一步討 論當公司股權集中於不同的內部人手中時,是否同樣的只要內部持有者股權愈高 就不易進行租稅規避。

第一節、研究假說

一、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在探討股權集中度時常依持股比例來區分控制及非控制股東,控制股東通常 擁有較高額的持股比例,也因此對於企業有相當程度的控制程度,除了在股東大 會具有多數的表決權外,尚擁有決策權。也因此公司的股權集中度較高時,如果 各方的利益不一時,控制股東便可利用自身的優勢進行維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其他 關係人及公司利益的行為,也因此當股權愈集中於控制股東身上時,將會使控制 股東做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行為,也因此Thomsen and Pedersen (2000)認為當控 制股東與公司的利益愈發一致,使得控制股東更有誘因監督經理人,除此之外控 制股東也擁有愈大的力量使經理人朝著他們想要的經營方向。

常見的控制股東企業如家族企業,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家族企業的定義可知家 族企業為一常見的股權集中型態企業,如國內學者許士軍與陳光中 (1989)認為 家族企業為一群具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共同籌設、創立及經營的企業,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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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數占50%以上,或即使低於50%,但仍掌握控制權。而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曾提出一般認為家族企業較非家族企業更容易進行租稅規避的行 動,除了由於家族企業的成員從減少的稅務成本中得到的利益較高外,也因為家 族企業中至少有一家族成員進入董事會,使得企業更有機會進行避稅等抽租的活 動,但實證的結果卻與預期相反,Chen et al. (2010)認為比起非家族企業,家族 企業更重視非稅成本的發生,如潛在被國稅局查核的危險或是對於企業聲譽的影 響…等,也因此反倒是家族企業的所得稅率較高,繳納較高的所得稅負,研究中 亦提及外部投資人會因為自身的利益,可能會因此較有誘因進行租稅規避。在 Thomsen and Pedersen (2000)提出家族企業股東通常較傾向於風險趨避者後,

Rego and Wilson (2011)認為風險趨避者較不易進行租稅規畫,但如果為風險中立 的股東則希望經理人可以執行所有可以產生淨收益的租稅策略。根據上述我們可 以發現對家族企業股東來說,由於本身對於風險的態度,使得租稅規避較不易出 現在這樣股權高度集中的公司,而家族企業僅是屬於高度集中股權的其中一種類 型,而本研究將不把高度集中股權的企業僅侷限於家族企業,而是單以企業的股 權結構分析之。

根據2011年兩岸三地上市公司統計,台灣家族企業高達72%,而Yeh and Lee (2001)針對台灣1994年及1995年上市櫃公司進行調查,發現台灣上市公司有76%

為家族控制,而其董事會有66.45%為控制家族完全掌握,因此台灣企業的所有權 結構基本上就是La Porta et al. (1999)所指出的存在有控制股東的形態(高蘭芬與 邱正仁,2002),如此我們能夠得出台灣大多數企業較屬於股權集中的家族企業 的推論。此外,台灣近期對於租稅規避的行為已開始嚴密立法進行防堵,也因此 當企業選擇逃稅無疑是一個高風險的行為,當被國稅局掌握企業的漏洞時,則不 僅需要補納稅款尚有罰金要繳,其金額之巨大,對於公司的損害可見一斑。而台 灣大多數企業股權較為集中,是否會對進行避稅產生誘因,著實值得探索,因而 本研究的樣本將著重於台灣的上市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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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述,對於公司股權結構集中度較高是否會使公司避免進行租稅規避提 出假說1。

假說 1:股權集中度高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負相關

二、內部持有人股權集中與租稅規避

上述的股權集中度是根據企業的內部持有人的股權比例加總而來,而在本研 究當中,企業的內部持有人分別為經理人、董監事、關係人及持股達10%以上的 大股東。

(1)經理人及董監事

在目前全球分工的時代,公司股東無法隨時親自經營公司,於是便聘請較為 專業的經理人經營公司,為公司及股東賺取利潤,並且透過股東大會推舉董監來 為眾多的股東進行監督的工作,在此架構下,當經理人與公司股東的目標不一致 時,便會產生我們所熟悉的代理問題。Jensen and Meckling (1976)進一步提出公 司能透過增加管理者的持股來解決代理問題,此外, Crutchley and Hansen (1989) 認為代理問題能透過以下三種方法來舒緩:增加管理者的持股、股利發放及舉債 融資,而FitzRoy and Kraft (1987)實證研究發現不管是利潤分享或是員工入股計 畫都可以有效減低代理問題,因為透過入股,管理階層不僅可以分享企業獲利的 盈餘,亦可獲得公司股權,一同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也因此近期企業常透 過分紅配股做為高階管理人的激勵方式,且此種方式也愈來愈常見,台灣亦於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也因為如此管理 階層持股其實佔了企業股權結構很大一部分;在董監事的部分,我國公司法第192 條及216條明文規定不論是董事或是監察人皆需持有一定的股份22,而當董監持 股不足時便會當然解任其職務,也因此公司股權的一部分其實是為董監所擁有。

Fama and Jensen (1983)從剩餘求償權的觀點指出當管理階層無須承擔剩餘風險 分擔時,亦即當決策管理與決策控制分離,董事會可藉由監督管理階層以降低代

22 依 發 行 公 司 股 本 大 小 不 同 , 董 事 合 計 持 股 不 得 低 於 公 司 股 本 的 7.5%至 15%, 監 察 人 合 計 持 股 則 不 得 低 於 0.5%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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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本,相反的,當管理決策與控制決策集中於某些代理人身上時,剩餘請求權 也同時需被限縮,因此可以合理推斷,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的管理階層較易投 資風險較低的計畫,因為他們的投資組合相較之下較不多元。

根據Schipper (1989)的定義,盈餘管理係指經理人或股東欲獲取私人利益時,

利用對外在的報導進行有目的干預,以成就其意圖的行為,其中Watts and Zimmerman (1978)認為管理階層進行盈餘管理其中一個原因便是節稅目的,高階 經理人會將課稅所得降至最低,以減少所得稅負,也因此可以進一步的認為經理 人可透過操縱盈餘的方式進行避稅活動。而Warfield, Wild and Wild (1995)提出對 於低持股率之管理階層而言,因為缺少適當激勵機制,對於許多決策之擬定非以 公司價值最大為其考量,為避免經理人出於自利行為而濫用公司資源,使公司價 值減損,通常公司會與經理人訂定以會計基礎之合約來規範。此合約會造成經理 人利用會計裁量權來進行盈餘管理,以達成其私利目的(蘇惠卿,2005)。而國內 研究方面,王元章、張椿柏 (2012)從1996年至2010年的台灣公司中選取樣本,

並提出當股權大部分集中於管理者手中時,會以公司利益極大化為優先考量,因 此盈餘管理行為愈少。而這與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所提出的利益收斂假說 的結論不謀而合。而在董監持股方面,根據利益收斂假說的觀點,許多學者(Berle and Means 1932; Dalton and Kesner 1987; Crystal 1991)皆認為當董事持股比例越 高時,董事會因為其自利行為而更有效率發揮監督的功能,也因此使得企業較不 易進行盈餘管理,進而使公司價值上升。

利益收斂假說(convergence of interest hypothesis)認為當管理者的持股比例愈 高或股權越集中時,公司的經營成敗對管理者的影響也就愈大,且管理者的利益 也與其他關係人趨於一致,也因此管理者便會更加小心謹慎,因而,當管理階層 持股比例愈高時,便會更以整個公司或是股東的利益為最大考量。租稅規避本身 便存有極高的風險,除了會引來國稅局更密切的注意外,當經過證實時公司的聲 譽必定也會受到影響,屆時除了可能會造成公司不受消費者信任,進而造成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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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而龐大的補稅及罰鍰更可能造成公司經營困難,使得所有關係人利益受到 衝擊,因而蒙受其害。而由於上述提及的分紅配股激勵措施,使得經理人的持股 比例愈趨高漲,也與公司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降低,目標達到一致性,為了達到 利益極大化,經理人便更有誘因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同樣的,在我國公司法規 定董監事的職權當中,其中之一便為租稅規劃的決策,對於董監事來說,由於持 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因此也會從企業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而從中獲利,因此,

我們可以推論不論是經理人或是董監事,當其股權集中度高時,反而更不會進行 盈餘管理,也因此較不會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根據上述我們分別提出當股權集 中於董監事或經理人時是否會產生誘因進行租稅規避,得出假說2-1及2-2。

假說2-1:股權集中於經理人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現負相關

假說2-1:股權集中於經理人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現負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