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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與公司租稅規避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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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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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梁嘉紋 博士. 股權結構與公司租稅規避之研究 治. 立. 政.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研究生:許晉銓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六 月.

(2) 致謝辭 時光飛逝,沒想到轉眼間長達六年的政大生活即將畫上休止符,說實在的心 中有著千頭萬緒卻怎麼也理不出,但無論如何我從不後悔踏進政大,因為在這認 識了許多我所重視的人們,也不斷努力著追尋自己的夢,這一切的一切,在心中 都是一段最刻苦銘心的回憶,我十分珍惜且感恩,我曾經身為政大人。 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梁嘉紋教授,謝謝您的悉心教導,讓我有了努力的 方向和動力,謝謝您總是包容我的莽撞和無理頭,即便學生再怎麼駑鈍,您也努 力讓我自己找出答案,此外,也謝謝您給我機會擔任教學助教,讓我對自己的夢. 政 治 大 年的教師。感謝我的家人,總是義無反顧的支持我的決定,擔心北上求學的我是 立. 想更有信心,也更懂得教學是怎麼一回事,我真的很幸運,能有您擔任這重要兩. ‧ 國. 學. 否一切順利,時不時的關心以及回家後的照料,都讓我更有力量的向前走。 我六年來的好友佩琪,要是沒有你,真的很難想像這兩年要如何度過,你就. ‧. 像是引船的燈火,陪伴我,指引我,讓我不孤單也更努力往前,希望我們有著無. sit. y. Nat. 數的六年一起度過。同門的韻如,tone 調相同的我們真的是最幽默的學生了,. n. al. er. io. 我們一起走過了好多挑燈夜戰的研討室,一起相互扶持,一起玩也一起雷,你也. i Un. v. 是我心中那無可取代的頂端。謝謝研究所的同學,不論痛苦或歡笑,總是互相幫. Ch. engchi. 助,也只有我們才可以懂彼此需要的協助,謝謝我的大學同學和彰友會的大大小 小,在我低落時陪我走過,在我開心時聽我分享,即便各自分飛卻好似從沒離開 過般,我誠心的喜歡著你們每一個人。 現在回想,往事歷歷在目,一起走過笑著也哭著,終於也要徹底道別了,最 後,謝謝青春的自己,謝謝你有勇氣做你自己,謝謝你在這六年給我這些,謝謝 你成就了現在的自己。 許晉銓. 謹識於. 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 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九月.

(3) 摘要 Fama and Jensen 於 1983 年提出當公司的股權越集中,管理者越會對每個行 動所帶來的風險更加敏銳,因而較不願從事高風險的行為,而企業為了提高現金 流量並美化財報,往往希望稅務成本能夠降低因而進行租稅規避,但由於股權集 中的企業較易引起稅捐稽徵機關的關注,因此進行租稅規避所帶來的效益可能不 符成本,也因此本研究以台灣 2000 年至 2012 年上市櫃東司為樣本,並採用財稅 差異、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為衡量方式,主要在探究企業股權結構與租稅規 避行為之間的是否有其關聯性,根據本研究的實證結果,當企業股權集中度越高. 政 治 大 董監事、關係人及大股東持股比例並加以測試,根據實證結果我們發現,當經理 立. 時,其避稅行為也會下降,除此之外,本文亦將企業股權結構加以細分為經理人、. ‧ 國. 學. 人、董監事及關係人持有企業股份越高時,越不願意進行租稅規避,但在大股東 持股比例的部分實證結果則顯示出兩者呈現正相關,亦及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時,. ‧. 反而企業愈容易進行租稅規避。.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4) 目錄 表目錄............................................................................................................................ii 第壹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研究架構................................................................................................ 4 第三節、研究問題................................................................................................ 5 第貳章、文獻探討........................................................................................................ 6 第一節、股權結構................................................................................................ 6 第二節、租稅規避.............................................................................................. 11 第三節、代理問題與租稅規避.......................................................................... 17 第參章、研究設計...................................................................................................... 20 第一節、研究假說.............................................................................................. 20. 政 治 大 第二節、變數衡量與模型建立.......................................................................... 26 立 ‧. ‧ 國. 學. 第三節、實證模型.............................................................................................. 33 第四節、資料來源與處理.................................................................................. 36 第肆章、實證結果與分析.......................................................................................... 38 第一節、敘述性統計分析.................................................................................. 38 第二節、相關性分析.......................................................................................... 41.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三節、多元迴歸分析結果.............................................................................. 44 第四節、額外測試.............................................................................................. 55 第五節、敏感性測試.......................................................................................... 60 第伍章、研究結論與建議.......................................................................................... 63 第一節、研究結論.............................................................................................. 63 第二節、研究限制.............................................................................................. 66 第三節、研究建議.............................................................................................. 67 參考文獻...................................................................................................................... 68 附錄一 大股東篩選過程............................................................................................ 75. Ch. engchi. i. i Un. v.

(5) 表目錄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2-1:租稅規避影響因素 ...................................................................................... 13 2-2:租稅規避衡量方式 ...................................................................................... 16 3-1:變數定義表 .................................................................................................. 32 3-2:樣本篩選過程彙整表 .................................................................................. 36 3-3:樣本公司產業分布情形 .............................................................................. 37 4-1:敘述性統計量表(N=8,151) ......................................................................... 39 4-2:PEARSON 相關係數矩陣 .......................................................................... 42. 表 表 表 表. 4-3:SPEARMAN 相關係數矩陣 ...................................................................... 43 4-4:迴歸式(1)之迴歸結果.................................................................................. 46 4-5:迴歸式(2.1)之迴歸結果............................................................................... 48 4-6:迴歸式(2.2)之迴歸結果............................................................................... 50.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4-7:迴歸式(2.3)之迴歸結果............................................................................... 52 4-8:迴歸式(2.4)之迴歸結果............................................................................... 54 4-9:以避稅活動(SHELTER)衡量之迴歸式 1、2.1、2.2 之迴歸結果 ............ 58 4-10:以避稅活動(SHELTER)衡量之迴歸式 2.3、2.4 之迴歸結果(續) .......... 59 4-11:股東持有張數之分層表 ............................................................................ 61 4-12:敏感性測試迴歸式(1)之迴歸結果............................................................ 6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Un. v.

(6) 第壹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對於租稅規避國內外有諸多不同的定義,但其中心概念皆指納稅義務人或企 業藉由鑽法律漏洞而使其所繳納的稅負減少,也就是說雖然租稅規避的行為並未 違反法律規定,但是非藉著正確合法的管道而是利用法律規定上的疏漏使其稅負 下降,這是不符合社會的道德規範。近年來,由於全球化及國際化的發展,使得. 政 治 大. 租稅規避的活動也不再僅限於只能從單一國家內進行,企業除了常常利用跨國子. 立. 公司進行避稅活動外,其中常見的規避方式尚有移轉訂價1、利用資本弱化2、將. ‧ 國. 學. 公司於租稅天堂國家成立紙上公司及利用各國之間對於稅法的差異進行避稅,對 於租稅法律來說,租稅法定主義3及租稅公平主義4乃是最重要的兩個基石,節稅. ‧. 是透過合法的方式,使得得以繳納較少的稅款或是免稅,因此是合乎稅法規定及. y. Nat. io. sit. 所謂的公平道德,但對於租稅規避的這個行為則是遊走於灰色地帶間,租稅規避. n. al. er. 的行為本身並未違反稅法的規定,但由於其經濟實質確實少納稅款,也因此造成. i Un. v. 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公平主義兩者的衝突5,基本上,並未有學者主張需完全依. Ch. engchi. 照租稅法定主義或是租稅公平主義,如日本學者吉良實即認為實質課稅原則並非 無限制的適用,應有一定的限制,此外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判字第 117 號判決指 出: 「實質課稅原則不能排除依法納稅原則的適用」 ,而大陸學者劉隆亨卻認為實 質性租稅原則是阻止偷漏稅法的一種辦法 (曾本懿,2012),也因為以上的矛盾, 租稅規避長久以來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消弭的租稅行為,而在近期更有大規模 1.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0 條,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 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2 指納稅義務人利用過度舉債以減少應繳納稅賦的方式。 3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4 稅法上採取量能課稅原則「依負擔能力分配租稅負擔」以達租稅公平。 5 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對避稅行為需予以補徵及罰緩,但由於稅法上並未規定,因此跟據租稅法定 主義便可以此不予繳稅,因而產生兩者的衝突 1.

(7) 的動作。 在歐洲方面,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皆已同意交換彼此的銀行 資料,並建立稅務資訊交換的機制,而被號稱為租稅天堂的盧森堡也將配合提升 銀行的透明度;美國方面,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也將於 2014 年正式實施,主要是將對未誠實申報海外資產的美國人予以課稅, 也使得開曼群島積極的與美國合作,使之除去租稅天堂的罵名;而台灣更是積極 的修定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4,目的就是為了能夠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 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的反資本弱化,使我國能充分 的杜絕租稅規避行為。由此可見,杜絕租稅規避已非口頭上的勸說,而是各國極. 治 政 力欲達成的目標。而根據今年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台灣至少有 12 個家族企 大 立 業擁有境外財產,且調查顯示台商使用租稅天堂的人數是是大中華地區中最高的, ‧ 國. 學. 除此之外,台灣因為台商進行租稅規避而損失的稅收居然高達了兩千八百億,這. ‧. 在在都顯示出杜絕租稅規避的行動刻不容緩。. sit. y. Nat. 另外,公司治理近來也是十分熱門的研究課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io. er.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在 2004 年 提出的健全公司治理六大原則中,訊息與透明度(Transparency)便已指出公司應能. al. n. iv n C 及時且正確地揭露有關經營者管理的重大資訊,包括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公 hengchi U 司目標主要股票所有權與投票權歸屬、董事會成員、主要經營階層及其報酬等資. 訊,便可略知公司股權結構被視為公司治理是否良好的標準,除此之外,國內外 文獻也常用董監持股比例、大股東持股比例及經理人持股比例來判斷公司治理的 良窳。 企業股權結構可以更細分成分散型或集中型,當公司的股權結構屬於分散型 時,則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是呈現出分離的現象,也因此外部股東與公司內部 經營者會產生利益不一或目標不一致的情況,這也是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2.

(8) 所提出的「代理理論6」 ;而當公司的股權結構較屬於集中型時,公司的經營權與 所有權較可能高度集中於經營者的手上,在這樣的情形下雖能減低股權代理的問 題,但也可能導致一權獨大的情形發生,使公司發生舞弊的機率增加,根據統計 台灣有大約 74%的上市櫃公司屬於家族企業,而家族企業便是常見的集中型股權 結構。 而雖然租稅規避並非違反租稅法律,照理說只要使用得當便對公司不會有太 大的影響,但畢竟這並非透過正常合法的管道進行稅負減少或是免稅,也就是說 當管理階層稍不注意,遊走在灰色地帶的避稅行為將可能會使公司蒙受巨大的損 失或是帶給社會大眾不良的觀感,接連的對品牌有所質疑,連帶也會影響公司的. 治 政 經營者及所有者的利益,但另一方面,進行租稅規避所帶來的利益將會使公司繳 大 立 納較少的稅負,因而提高了企業的現金流,而在兩權相衡之下,企業會不會進行 ‧ 國. 學. 租稅規避有許多因素的考量,其中 Baderscher, Katz, and Rego (2013)選取了 1980. ‧. 年到 2010 年這 31 年 2,628 間具有公開發行債務的私募公司進行避稅研究,研究. sit. y. Nat. 結果顯示出當這些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時,公司較不易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 io. er. 而這樣的研究結果是符合 Fama and Jensen (1983)的提出的理論,他們認為當公司 的股權越集中時,管理者越會對每個行動所帶來的風險更加敏銳,因而較不願從. al. n. iv n C 事高風險的行為。也因此促使了本研究欲探討公司股權結構是否與租稅規避活動 hengchi U 相關,而本研究將以台灣上市櫃公司為樣本,進一步探討台灣上市櫃公司在股權 結構與避稅關係方面是否有相關之處。. 6. 企業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將使管理階層為了滿足私欲,而採取與公司利潤極大化目標違 背的行為 3.

(9) 第二節、研究架構 本文研究主要在探討股權結構與租稅規避間的關係,共分為五章,各章的概 述如下: 第壹章 緒論 本章主要說明本研究的動機目的、研究架構及欲探討的研究問題。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針對與本研究相關的國內外有關的論文、期刊等資料加以彙總整理 後進行討論,並根據文獻資料建構本研究相關的假說與模型。 第参章 研究設計. 立. 政 治 大. 數的衡量及定義,並確立研究的假說及其模型。. ‧. 第肆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學. ‧ 國. 本章將發展出本研究的假說與模型,確定本研究的研究期間、樣本選取、變. sit. y. Nat. 本章將針對研究樣本的資料經實證分析及進行敘述性統計,並呈現實證結果. io. 第伍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er. 以驗證本研究的假說是否成立。. al. n. iv n C 本章將研究的發現彙總後得出結論,並根據結論及研究歷程給予說明及意見。 hengchi U. 4.

(10) 第三節、研究問題 根據 Fama and Jensen (1983)的理論:「當股權或公司的決定者集中於少數人 身上的時候,這些管理者對於風險會更加的敏感,也較不願意投資風險較高的專 案」 ,此外 Thomsen and Pedersen (2000)亦提出家族企業股東通常較傾向於風險趨 避者,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出當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集中時,也較不願意承擔風險, 但對於企業來說不論是日常的買賣或是牽涉到資本支出、投資併購等各種不同的 決策一定都存在或大或小的風險,而在這些眾多的決策當中,其中之一便是是否 要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一旦企業決定實行避稅,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能因為繳交. 治 政 稅負的減少而使企業現金流量增加,使企業價值增加,達到公司股東利益極大化 大 立 的目的,除此之外,也因為所得稅費用的降低美化了財務報表,藉以吸引更多的 ‧ 國. 學. 外部投資人,但是同時,租稅規避也存有極高的失敗風險,當企業利用各式方式. ‧. 進行租稅規避時可能會引來稅捐稽徵機關的高度關切,進一步提高了企業被查核. sit. y. Nat. 及受罰風險,Mills (1998)及黃美祝 (2010)即以實證結果證明當企業的財稅差異. io. er. 越大時,稅捐稽徵機關便會合理懷疑企業有從事盈餘管理或是租稅規避的可能, 如今年頂新製油公司光是補繳逃漏稅和罰緩就高達了四億一六九○萬元,另外,. al. n. iv n C Hanlon and Slemrod (2009)也指出當企業避稅行動藉由媒體報導後,不但會使企 hengchi U. 業聲譽有所影響,更會使得企業股價下跌,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租稅規避存在著高 風險,也因此本篇研究欲探討股權結構的集中是否會造成企業進行租稅規避,但 企業的股權會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身上如內部經理人、外部股東、董事會或是法 人手上,但避稅活動的執行與否是出自企業內部本身的決策,也因此本研究將聚 焦於企業內部整個股權的集中程度及分別探討不同內部持有人持有股權的部分, 在本研究當中我們提出了以下的問題: 一、企業股權集中度越高越容易進行租稅規避活動? 二、不同內部持有人所擁有的股權越集中越容易進行租稅規避活動?. 5.

(11) 第貳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股權結構 1.股權結構與代理理論 股權結構(Ownership Structure)是指公司所有權的分散情形,及與各類型股東 所占的比例,股權結構將影響公司股東如何行使其權利、董事會的產生及公司的 日常營運和整體目標。有關股權結構的文獻探討,最早即有 Berle and Means (1932). 政 治 大 境的變遷和公司規模的改變,在多數的情形下,公司的所有權分散於眾多的小股 立. 年透過分析美國的上市公司後提出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概念,他們認為隨著環. ‧ 國. 學. 東身上,而經營權則掌握於管理階層的手中,而這樣的情形常會導致管理階層與 公司目標的不一致,對於管理階層來說,公司經營的好壞成敗並非由他負擔最後. ‧. 的責任,無論如何皆由股東概括承受;另一方面,股東們雖欲追求利益極大化,. sit. y. Nat. 但由於持股過於分散,使得股東無法有效的制衡管理階層,也因此公司及即未達. n. al. er. io. 到最佳的效益,這樣的理論基礎也於其後由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將之稱為. i Un. v. 權益代理理論(equity agency theory),即為委託人(principal)雇用並授權給另一位. Ch. engchi. 代理人(agent)代其行使某些權利,彼此間所存在的契約關係,而在股權分散的公 司當中,由於委託人(股東)可能會與代理人(管理階層)有著利益上的不一致,而 產生衝突,此即為我們所熟知的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由於本研究主要討論 有關內部人持股的部分,因而以下文獻探討將以企業內部人持股為主。 2.內部人持股 (1)董監事持股 Berle and Means (1932)認為當董事的持股比例較高時,董事會為了自身的利 益而願意更加的去監督管理階層,因此降低了兩者之間的代理問題。Dalton and Kesner (1987)提出董事會持股的比例愈高時,其與公司價值的關係便會愈密切, 6.

(12) 因而也更有動機監督管理階層,同樣的 Crystal (1991)也認為當內部董事持有的股 權較高時,由於與企業間的利害關係趨於一致,因而公司的經營績效亦會較好, 且當董監監督機制較高的情形下,也愈不易進行盈餘管理。但另一方面,Shleifer and Vishny (1997)則認為當董事的持股比例愈高時,愈能利用本身的優勢進行自 利行為,因此其盈餘管理的誘因也愈強,而吳明儀 (1997)研究發現當董監持股 比例介於 7.5%~40%之間時,董監持股比例與盈餘管理間具有正相關,也就是在 這個區間內當董監比例愈高時,愈容易進行盈餘管理,反之,當董監持股低於 7.5%或高於 40%時兩者的關係則為負相關。 (2)管理階層持股. 治 政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提出利益收斂假說(Convergence-of-interest 大 立 Hypothesis)認為當管理階層的持股比例愈高時,管理階層與股東的利益愈趨於一 ‧ 國. 學. 致。而當發生錯誤決策而造成公司價值的損失時,連帶的也會影響到管理階層本. ‧. 身的利益,因此管理階層進行決策時將會更加小心謹慎,並與股東一樣以追求公. sit. y. Nat. 司價值極大化為目標,也將使公司價值提高。Jensen (1993)認為經理人持股數,. io. er. 可連結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也因此經理人持股比例上升時,公司績效也會 跟著上升。而 Warfield, Wild and Wild (1995)研究則發現管理階層持股與裁決性. al. n. iv n C 應計項目呈現負向關係,也就是當管理階層持股上升時,管理者與公司之間的利 hengchi U 益關連性也愈大,其盈餘管理的誘因就會下降,因而與公司股東的目標較為一致。 此外 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 (1988)實證分析出當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在 5%以下 或是 25%以上時,符合利益收斂假說,也就是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有正向的關 係。 除了上述的想法外,Jensen and Ruback (1983)提出了與利益收斂假說相反的 鞏固職位假說(Entrenchment Hypothesis)。他們認為當管理階層持股比例較低時, 由於董事會有權更換管理階層,因此基於職位安全的考量之下,管理者會致力追 求公司價值極大化,但隨著持股比例的增加,可能會產生管理者為了自身的考量. 7.

(13) 而反對對企業有正面效益的行為,降低企業價值損害股東利益。同樣的,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 (1988)認為在持股比例於 5%至 25%之間時,當持股比例的增 加使得管理階層具有足夠的權力鞏固其地位時,管理者可能會進行不利於公司的 決策,Aboody and Kasznik (2000)也表示當管理當局持股比例愈高時,愈有誘因 為了提高或維持公司股價,而進行盈餘管理。 (3)關係人持股 Aharony,Wang and Yuan (2010)認為當企業有誘因進行盈餘管理時,關係人交 易是最常使用的方法。Ming and Wong (2010)對中國的集團企業進行研究,研究 發現企業會利用關係人交易而達到盈餘操縱的目的,此外黃美祝與楊佩璇(2011). 治 政 以我國上市櫃集團企業為樣本,並以現金有效稅率為租稅規避的衡量方式,實證 大 立 結果顯示關係人交易為企業避稅的手段之一,而當企業進行的關係人交易愈多時, ‧ 國. 學. 其現金有效稅率愈低,因此,我們可以預期關係人持股愈高,關係人交易也會愈. ‧. 多,企業利用關係人持股進行盈餘操縱的可能性也就愈大。. sit. y. Nat. (4)大股東持股. io. er. Shleifer and Vishny (1986)認為當股權集中度愈高時大股東的監督力量亦會 愈高,也因此大股東(非管理者)愈有誘因進行資訊蒐集及監督管理階層,也較能. al. n. iv 7 n C 夠避免掉眾多股東下所產生的自由騎士 h e n g的問題,降低股東與管理階層資訊不對 chi U. 稱及溝通上的問題,因而使公司價值上升。Brickley, Lease and Smith (1988)也認 為當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時就較為願意進行監督,此外,也因為代理問題的減緩, 使得公司績效也會表現得較好。 3.股權結構的形式 在股權結構的形式方面,我們可以分成分散型股權結構及集中型股權結構。 在股權分散的結構下,代理問題較為嚴重,Shleifer and Vishny (1986)提及當股東 眾多時,由於重大決議需經過股東的同意,因而使得每件事更趨複雜,此外因為 7. 當股東人數愈多時,該監督責任便會愈分散,但當股權愈集中於少數人身上時,控制股東便需 扛起監督責任督促企業以達股東的利益極大化。 8.

(14) 有太多股東的權益需要被保護,也因此容易增加企業的負擔,在這樣的情況下便 需要有精密的法律作為保障,因此王文宇 (1998)提出適當之股權誘因8、監督機 制之強化9、以及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定的擔保10等來解決代理問題。 在股權集中的結構型態下,由於股權集中,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少數人的手 中,雖然將使代理問題下降卻也極為容易造成控制股東獨權專政,以及控制股東 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犧牲其他股東的利益的情事。Demsetz (1983)指出雖然法 律上對於股權集中有所限制,但是美國公司的股權結構並非全然的分散,大多數 的公司的股權依然集中在少數家族成員和富有的投資者手中。La Porta et al. (1999)在研究全球 27 個國家的上市公司後,以最終控制股東為依據(Ultimate. 治 政 Control)將公司股權結構分為五大類,分別為(1)家族或個人(a family or an 大 立 individual)、(2)政府(the state)、(3)股權分散之金融機構(a widely held financial ‧ 國. 學. institution)、(4)股權分散之公司(a widely held corporation)及(5)其他(miscellaneous),. ‧. 研究的結果指出若以中等規模的公司與 20%投票權作為分界點,在 27 個國家當. y. Nat. 中有 17 個國家的主要最終控制者為家族,而控制股東常利用金字塔結構11、交. er. io. sit. 叉持股12及參與管理等方式來達成對公司的控制,而 La Porta et al. (1999)亦透過 實證研究發現,在最大股東持有 20%投票權的標準下,大型公司當中有 63.5%存. al. n. iv n C 在控制股東,且有 30%是由家族所控制,也因此世界各國上市櫃公司的股權結構 hengchi U. 偏向集中型,且控制股東的類型以家族最為普遍,由此可知,公司股權以集中的 結構型態為大多數的形式。 台灣的公司是股權集中及家族控股的典型。葉銀華、李存修與柯承恩 (2002) 發現台灣約有 70.1%的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翁淑郁 (2000)採用了 La Porta et al. (1999)追蹤最終控制股東的方式,分析了 1997 年至 1998 年臺灣的非金融業上市 公司,研究發現,在 20%投票權做為股權分散的分界點下,台灣有將近 58.2%的 8. 如賦予認股權,增加經營者的持股 獨立董事的引進 10 將代理人的薪酬與公司表現連結 11 指公司透過至少一家以上的公開發行公司做為控制公司的方式 12 指被控制公司同時擁有控制公司之股權 9 9.

(15) 公司最終控制股東為家族,且如同 La Porta et al. (1999)研究,台灣的控制股東亦 常使用金字塔結構或交叉持股的方式進行公司的控制。另外,林嬋娟與張哲嘉 (2007)以台灣新報資料庫的資料約略分析發現,自 1998 年至 2006 年間,家族企 業佔我國上市及上櫃公司約 57%,由此可知台灣的狀況與大多數國家一致,台灣 上市櫃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較為集中於某些特定人身上。 當股權過度集中時,雖然說可以解決代理問題,但也容易使股東一權獨大, 增加股東進行盈餘操縱的可能。在股權集中之下,控制股東即可利用自身的影響 力,追求對於自我利益極大化,因而犧牲了剩餘股東的權益。Demsetz (1983)研 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呈負相關,吳明儀 (1997)實證研究出當公司股權. 治 政 較為集中之下,愈有可能會進行盈餘管理,此與 Haw, 大 Hu, Hwang and Wu (2004) 立 就東亞與西歐國家的研究結論-核心代理問題與盈餘管理呈現正向關係相同,亦 ‧ 國. 學. 即當公司股權愈集中,公司愈有可能進行盈餘管理,但謝淑娟 (1994)卻指出股. ‧. 權集中度(大股東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呈顯著正向關係,亦即公司股權愈集中則. n. al. er. io. sit. y. Nat. 公司經營績效愈好。. Ch. engchi. 10. i Un. v.

(16) 第二節、租稅規避 1.租稅規避的定義 我國對於意圖降低稅負的行為是否合法而區分為節稅(tax avoidance)及避稅 (tax evasion),根據王建煊與吳嘉勳 (2012), 「租稅規避乃鑽稅務法規之漏洞,以 獲減免稅利益之行為」。然而國外學者對於該行為的定義各有不同,Hanlon and Heitzman (2010)認為凡是使顯性稅負降低的行為不論是否合法皆為避稅,而也有 學者提出經濟學家或是法律專家將合法的租稅規劃稱之為節稅(avoidance),將違 法的租稅規劃稱為避稅(evasion)(Weisbach,2003),由於此概念見仁見智,每個. 治 政 人對於該概念的定義也有所不同,而本篇研究則採國內學者 (王建煊與吳嘉勳, 大 立 2012)之見解,將租稅規避定義為透過稅法上的漏洞使得企業稅負減少的行為。 ‧ 國. 學. 2.租稅規避的影響因素. ‧. 影響租稅規避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不乏有稅率高低的影響、被政府追查到的. sit. y. Nat. 機率、被抓到後的懲罰、罰鍰和風險趨避,Allingham and Sandmo (1972)解釋了. io. er. 有關風險趨避的部分,他認為避稅行為的發生是因為納稅義務人想藉著逃避稅負 增加其淨利,但也可能因此被政府查緝,也因此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避稅同時. al. n. iv n C 增加了風險和報酬,也就是當其邊際報酬大於其邊際風險時,納稅義務人就很有 hengchi U 可能進行避稅(Slemrod and Yitzhaki,2002)。 此外也有許多相關文獻探討各種不同的特徵與租稅規避間的關聯性。Rego (2003)提出由於大型企業相對於小型企業更受到政府及社會大眾的注意,也因而 面臨更多政治成本,所以當企業規模較大時其有效稅率也較大,這與 Zimmerman (1983)得出公司有效稅率與企業規模間為正向關係的結論不謀而合。此外,Rego (2003)也指出當海外營運規模愈大時,其有效稅率呈現負相關。然而 Porcano (1986)卻認為有效稅率與企業規模應呈現負相關,主要的原因在於大型企業會投 資較多於固定資產上,故可利用折舊及國外稅額抵減減低其有效稅率。. 11.

(17) Dyreng et al. (2008)指出當公司的舉債融資及無形資產較高,其避稅程度也 較高,而廣告費用越多的企業避稅程度也相對下降,主要是因為當企業已投入廣 告,其對於公眾的看法便較為敏感,如果遭受稅務上的懲罰,必將有損該企業的 形象。美國於 1986 年實行租稅改革法案,並大幅刪減了加速折舊法及投資抵減 等租稅優惠,但同時採取降低稅率及擴大稅基等措施(陳明進,2002),Gupta and Newberry (1997)針對此一租稅改革法案進行實證並發現美國在採用該法案後,公 司的有效稅率有顯著的提高,除此之外,亦得出有效稅率與舉債融資、企業資本 密集度及無形資產間呈現負相關,主要是由於隨著舉債融資和企業資本密集度的 提高,其利息或折舊上的稅盾也隨之加大,也因此有效稅率也較低,而獲利能力. 規模和海外營運規模的部分並未發現其相關性。. 學. ‧ 國. 治 政 則呈現正相關。此外,Stickney and McGee (1982)則利用美國公司進行實證分析, 大 立 也得出了當公司具有較高的舉債融資及資本密集度時有較低的有效稅率,但企業 ‧. 而國內研究方面,國內學者大多數也是利用財務報表探討有關有效稅率的實. sit. y. Nat. 證研究,陳明進 (2002)以 1994 年至 1996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資料,並以. io. er. 企業規模、研究發展支出、資本資產密集度、舉債融資、總資產報酬率、證券及 土地免稅所得及不同的產業別做為變數,得出整體的營利事業有效稅率為 18.9%. al. n. iv 13 n C 是低於當時台灣的名目稅率 25%h,此外,根據該文之實證結果,企業規模、資 engchi U 本資產密集度、舉債融資、獲利能力對於有效稅率皆有顯著的影響,此外此研究 也顯示當營利事業由會計師簽證申報營所稅時有較高的有效稅率,此一結果也反 應在政府的政策上,如所得稅法第 39 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 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 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 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可 知政府是鼓勵企業聘請會計師做查核簽證的。以下將整理租稅規避影響的因素。. 13. 自民國 99 年起,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名目稅率為 17%。 12.

(18) 表 2-1:租稅規避影響因素 因素因子. 提出學者. 對租稅規避的影響. 企業規模. Rego(2003)、. 正相關. Zimmerman(1983)、 陳明進(2002). 海外營運規模. 舉債融資. Porcano(1986). 負相關. Stickney and McGee(1982). 無相關. Rego(2003). 正相關. Stickney and McGee(1982). 無相關. 政 治 大正相關. Dyreng et al.(2008)、. 立. 學. ‧ 國. Gupta and Newberry(1997)、 Stickney and McGee(1982)、. 資本密集度. Gupta and Newberry(1997)、. ‧. 陳明進(2002). 正相關. y. Nat. io. n. al. er. 陳明進(2002) 無形資產. Ch. sit. Stickney and McGee(1982)、. Gupta and Newberry(1997). engchi. iv 正相關 n U. Dyreng et al.(2008)、 陳明進(2002). 而除了上述的因素外,Klassen and Laplante (2012)以美國市場研究再投資誘 因及財務報導誘因是否會影響跨國公司進行所得移轉,結果指出不論是否有高投 資誘因,當國內稅率高於國外稅率時,基本上跨國公司皆會將所得移轉至國外進 行租稅規避,但一旦公司具有高投資誘因時,將所得移出美國的行為是相當明顯 的;除此之外,美國 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APB)的 23 號意見書指出14,當 企業對其子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且將其盈餘指派為永久性投資,意即在可預見的未 14. APB 23 號意見書為 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es—Special Areas 13.

(19) 來企業並不會將該所得匯回國內,此時企業可以不用記入該所得的遞延所得稅負 債,也就減少了企業的所得稅費用,也因此實證結果顯示,財務報導的誘因的確 會影響所得移轉的活動,因為一旦企業能將國外盈餘指定為長期投資時可減少所 得稅費用、增加財務報表的彈性時,這也提供了一個誘因使企業將所得移出美國 進而進行租稅規避的活動。 3.衡量租稅規避的方式 對於租稅規避活動的衡量,國內外大部分的文獻都是採用財務報表中許多相 關的資料來進行租稅規避活動的推估,如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財稅差異 (book-tax difference)等…Hanlon and Heitzman (2010)整理了 12 種文獻中常使用的. 治 政 方法 ,並認為在這麼多種的衡量方式下,並非皆適用於各種研究問題,也因此 大 立 對於要進行租稅規避的衡量需審慎的選擇其適用方式,以下將介紹本研究將會使 用的衡量指標及其會有所限制的地方。. ‧. (1)有效稅率(ETR). 學. ‧ 國. 15. sit. y. Nat. 有效稅率的衡量可區分為 GAAP 有效稅率(GAAP ETR) 及現金基礎有效稅. io. er. 率(Cash ETR),兩者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 GAAP 有效稅率的分子是財報上的所 得稅費用,而現金基礎下的有效稅率則為實際支付的現金稅負。也因為上述的差. al. n. iv 16 n C 別,當企業採取遞延所得稅的租稅策略 有效稅率並不會受到影響, h e n g時,GAAP chi U 但卻會反應在現金基礎下的有效稅率;而當某些非租稅策略的項目17調整時,可 能也會改變 GAAP 有效稅率,但現金基礎下的有效稅率則較不會有上述的問題, 但是現金基礎下的有效稅率可能會有會計期間無法配合的情形,因為實際繳納現 金稅負的時間點通常為財報結算的下個年度18。 也因為上述的原因,Dyreng et al. (2008)採用長期現金有效稅率進行租稅規 避的衡量,他以 1995 年至 2004 年美國 2077 間公司做為樣本,並實證分析出約 15 16 17 18. 詳見第 16 頁。 如為了減少所得稅費用而多提列折舊費用。 如僅為調整備抵或評價項目時。 台灣的財報會計期間為一月一號到十二月三十一號,而繳納稅金通常為隔年的五月份。 14.

(20) 有 27%的公司有效稅率是在 20%以下的,然而大多數的公司皆維持大約 30%的 有效稅率,Dyreng et al. (2008)認為使用長期現金有效稅率將可以降低每年有效 稅率的變動,使得現金稅負和盈餘間更能相互配合,亦能反映任何影響顯性租稅 負債的交易,但是此方法無法直接取得隱性租稅,此外由於使用財報帳面所得當 作分母,也無法有效區分企業是否有盈餘管理的行為,更無法獲取當中是否有節 稅的活動。 (2)財稅差異 另外一種常見的衡量方式即為財稅差異,所謂的財稅上的差異是指財務報表 主要使用應記基礎並根據財務會計準則所編制,而所得稅則需依據現金基礎及稅. 治 政 法去做計算,也因此當兩者所規範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時,便會造成財稅上的差異, 大 立 Mills (1998)指出財稅差異愈大的企業,其被 IRS 稽查和調整盈餘的機率也會愈高, ‧ 國. 學.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8)提出租稅規避與財稅差異間具有正向關係的論點,其. ‧. 後,Wilson (2009)則實證結果也指出當企業具有避稅行為時,其財稅差異也愈大。. y. Nat. 透過上述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租稅規避可以增加公司的稅後現金流量、淨. er. io. sit. 資產等,Crocker and Slemrod (2005)指出 1999 年企業濫用租稅規避區19(Tax Shelters)而使 IRS 損失稅收高達 145 億美元至 184 億美元間,足足是 1993 年的. al. n. iv n C 1.5 倍,Graham and Tucker (2006)利用了美國 h e n g c h1975 i U年至 2000 年間租稅法庭審理 的 44 件公司租稅規避案件,並發現了利用租稅規避區將使公司每年的稅負減少 並隱藏淨利高達 9%的公司總資產價值,此外美國於 2008 年的統計資料也指出因 為所得移轉而造成 IRS 於 2004 年的稅收損失約有 174 億美元。而根據英國稅務 海關總署估計,英國因各種避稅工具每年稅收損失達 70 億英鎊。台灣方面,天 下雜誌於今年計算出過去十年間由於各種避稅方式台灣國稅局損失約 2800 億元, 相當於企業每年約避稅了 280 億元,而此一數字,僅估計了八百家上市櫃公司。 由此可知,租稅規避行為雖然並不符合道德的規範,甚至根據 Hanlon and Slemrod 19. 指僅按屬地主義對國內來源所得課稅,而對國外來源所得給予免稅待遇之國家或地方,如新 加坡,以及僅課徵極低所得稅之國家或地方,如香港等而言。 15.

(21) (2009)的分析,公司進行避稅行為一旦被揭發,不論對其市場反應或是股價皆會 下跌,但由於租稅規避可為公司帶來龐大的利益,也因此仍有許多企業願意挺而 走險。以下的表格為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所整理出的 12 種衡量方法。 表 2-2:租稅規避衡量方式 公式. 有效稅率. 總所得稅費用/. (GAAP ETR) 當期有效稅率. 稅前會計淨利. 應遞延 反應. 反應. 過管轄權. 盈餘. 策略. 避稅. 節稅. 計算. 是. 否. 是. 否. 是. 或許.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否. 否. 是. 否. 否. 是. 否. 否. 是. 否. 是(美國). 是. 法定所得稅率- GAAP 有效稅率. 是. 否. 誤差項的回歸: 有效稅率差異×稅前會 計淨利=a+b×. 是. 否. n. al. 總財稅差異 (Total BTD) 暫時性財稅差異. Controls+e 稅前財務所得- 稅前課稅所得. Ch. e n g部分是 chi. i U是n. v. 部分否 否. 是. 是. 否. 是(美國). 部分是 部分否. 是. 是. 否. 否. 是. 未確定 是, 部分. 是, 部分. 否. 依庇護 所的型 態. 依庇護 未全面 所的型 態. 未全面. 不太可能. (Tax shelter activities). 被控公司從事租稅規 避的指標變數. 邊際稅率. 模擬邊際稅率. 否. 是. 是. 現在資料 無法證實. (Temporary BTD) 剩餘財稅差異. 遞延所得稅費用/ 稅率. y. 否. sit. Σ支付現金所得稅/ Σ稅前會計淨利. io. (DTAX). 響會計. 政 治 大 支付現金所得稅/ 否 是 立 稅前會計淨利. Nat. (ETR Differential) 無法被解釋部分的有 效稅率差異. 是否可透. ‧. (Long-run cash ETR) 有效稅率差異. 是否. 學. (Cash ETR) 長期現金有效稅率. 是否反 是否. ‧ 國. (Current ETR) 現金有效稅率. 當期所得稅費用/ 稅前會計淨利. 是否影. er. 衡量指標. 財稅差異÷總應記項目 (Abnormal total BTD) β TAit + β mi + eit 未認列租稅利益 FIN48 號公布後的揭 露金額 (Unrecognized tax benefits) 避稅活動. (Marginal tax rate) 16. 是.

(22) 第三節、代理問題與租稅規避 過去大多數的避稅問題研究皆以個人避稅行為為出發,但 Crocker and Slemrod (2005)認為在探討公司逃稅問題時,需以股東-經理人(principal-agent)為 架構進行討論,當股東為解決代理問題而以企業有效利率的高低決定財務經理人 的報酬時,也就是當企業有效稅率愈高,則財務經理人的報酬愈低,財務經理人 就會有誘因進行逃稅的行為,以使其報酬增加,因此,如要降低逃稅行為,處罰 財務經理人會遠比處罰股東還要有效。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也以股東-經 理人的架構進行討論分析,他們認為依經理人對於公司獲利訊息透露對象的不同,. 治 政 而區分為 corporate tax shelter 和 rent diversion 二種。所謂 大 corporate tax shelter 立 係指公司真實所得與申報所得之間的差異;而 rent diversion 則是指公司真實所得 ‧ 國. 學. 與財務經理人告知股東公司獲利之間的差額20,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認為. ‧. 此二種方式具有互補性,當股東不希望管理階層進行租稅規避,而管理階層又有. sit. y. Nat. 其動機時,便會產生代理問題,而管理階層有租稅規避的行為時,為了避免被稅. io. er. 務機關查緝,常會採取不透明的的交易活動來掩蓋其行為,而連帶的也增加了其 私下舞弊的機會,因而造成了有效稅率雖然因此降低,但公司價值並未提升. al. n. iv n C (Desai and Dharmapala,2009),也因此,研究發現當公司給予管理階層較多的權 hengchi U 益報酬時,相對而言避稅行為也隨之減少。 如何解決代理問題一直也是學者競相研究的主題,許多人提出當管理階層的 薪酬與公司績效相互連結便可以有效的降低代理問題,而由於降低所得稅費用便 可提高公司稅後現金流量進而提高公司價值,因此許多企業常以稅後的資訊來衡 量企業績效並進而給予管理階層薪酬,當然,避稅活動必定會產生風險,如當被 國稅局查緝,管理階層可能小則罰錢,大則吃上官司,也因此 Phillips (2003)認 為薪酬當中,必定有一部分是為了平衡租稅規避所發生的風險,所以,Armstrong,. 20. 張瀞云,2011,利潤分紅與公司逃漏稅,經濟與管理論叢(7),p187 17.

(23) Blouin and Larcker (2010)研究了稅管人員(tax director)的薪酬與有效稅率之間的 關係,研究結果指出稅管人員薪酬與 GAAP 有效稅率間有著強烈的負相關,而 與現金有效稅率間較無關係,造成此項因素的原因可能在於比起現金稅負稅管人 員更傾向降低財務報表上的所得稅費用,也因此欲觀察稅管人員的行動時, GAAP 有效稅率是一個好的指標。除此之外,Phillips (2003)則研究了 CEO 與業 務單位管理者(BU Manager)有效稅率與稅後績效衡量之間的關係,結果指出當業 務單位管理者以稅後績效做為衡量的指標時,企業會有較低的有效稅率同時也帶 來可觀的稅上利益,但反觀 CEO 的部分卻不會因為以稅後績效衡量而導致較低 的有效稅率,Phillips 認為是因為還有其他更為顯著的誘因會影響 CEO 專注於稅. 治 政 後表現,如董事會是依據稅後績效來決定是否撤換大 CEO。 立 相較於先前的研究較不將由代理問題所引起的非稅成本. 21. (non-tax cost)納入. ‧ 國. 學. 考慮,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 以 1996 年到 2000 年的 3,865 家公司. ‧. 做為樣本,以代理問題做為基礎對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的租稅規避程度進行探. sit. y. Nat. 討,實證的結果為相較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更重視潛在的處罰及社會上的聲. io. er. 譽,也因此較不傾向從事租稅規避活動,其原因為家族企業間特殊的代理問題, 家族企業中的代理衝突源自於掌管企業本身的家族成員與外部投資人,當外部投. al. n. iv n C 資人能夠有效的監督公司且長期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時,外部投資人會傾向於進行 hengchi U 租稅規避活動,因為他們認為如此一來便可減少公司擁有者的利益(rent extraction);相反的,家族企業則期望從外部獲得更多的資本,對於負面消息也 就更為關心,而這類的公司往往就會較不願從事租稅規避活動。而國內學者林嬌 能與許彩蓮 (2011)也提出當持股比例愈高、董事會規模愈大,家族企業會有較 少的租稅規劃。 而 Desai, Dyck and Zingales (2007)則從控制股東欲降低公司稅務成本的代理 問題著手,分析公司治理與租稅間的關係,最直接影響了稅負的多寡來自政府. 21. 非稅成本係指企業報導較低財務所得所需承擔的額外成本,如:機會成本等。 18.

(24) (state)、內部人(insiders)及外部股東(outside shareholders),政府所制定的稅務政 策將影響內部人及外部股東的關係,例如當政府對股利的稅率降低或是免稅,這 時外部股東則傾向公司進行盈餘分派,因為比起股東其他類型的所得,股利所得 實質所拿到的要來得更高,但對於內部經理人來說,則希望將盈餘留在公司內部, 以利往後資金上的運用,因而這兩者便產生了衝突,也因此這樣的關係便會直接 影響公司的稅務政策。研究結果顯示公司治理的好壞影響著稅收與稅率間的關係, 也就是說,當公司處於治理良好的環境下時,所得稅負會隨著稅率的提高而增加, 相反的,當公司處於不佳的治理環境下時,所得稅負則會隨著稅率的提高而減 少。. 治 政 從以上的文獻探討中我們可以發現,在探討企業所得稅問題時,代理問題是 大 立 一個很重要的關鍵,由於企業與個人的型態有所不同,在探討企業個體時需將企 ‧ 國. 學. 業的股權結構做一個綜合性的考量,因為在不同的股權結構下,企業為了解決代. n. al. er. io. sit. y. Nat. 同的考量。. ‧. 理問題或是對於租稅規避的誘因都各不相同,也因此,對於避稅程度也就各有不. Ch. engchi. 19. i Un. v.

(25) 第參章、研究設計 各國政府近年來已積極的進行打擊企業租稅規避的行動,而透過文獻探討我 們可以發現,不同的企業特性對企業進行租稅規避的誘因也有所不同,本研究根 據 Fama and Jensen (1983)所提出的理論:「當公司的股權或公司的決定者集中於 少數人身上的時候,這些管理者會比較傾向於風險趨避者,也較不願意投資風險 較高的專案」 ,而對於租稅規避這樣高風險的行為,股權結構集中與否是否對其 造成影響,將是本研究探討的主要核心。本研究將分成兩部分進行討論,首先我. 政 治 大 論當公司股權集中於不同的內部人手中時,是否同樣的只要內部持有者股權愈高 立 們先從當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時,是否降低了租稅規避的誘因,接著進一步討. ‧ 國. 學. 就不易進行租稅規避。. ‧. 第一節、研究假說. Nat. io. sit. y. 一、股權集中度與租稅規避. n. al. er. 在探討股權集中度時常依持股比例來區分控制及非控制股東,控制股東通常. Ch. i Un. v. 擁有較高額的持股比例,也因此對於企業有相當程度的控制程度,除了在股東大. engchi. 會具有多數的表決權外,尚擁有決策權。也因此公司的股權集中度較高時,如果 各方的利益不一時,控制股東便可利用自身的優勢進行維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其他 關係人及公司利益的行為,也因此當股權愈集中於控制股東身上時,將會使控制 股東做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行為,也因此Thomsen and Pedersen (2000)認為當控 制股東與公司的利益愈發一致,使得控制股東更有誘因監督經理人,除此之外控 制股東也擁有愈大的力量使經理人朝著他們想要的經營方向。 常見的控制股東企業如家族企業,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家族企業的定義可知家 族企業為一常見的股權集中型態企業,如國內學者許士軍與陳光中 (1989)認為 家族企業為一群具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共同籌設、創立及經營的企業,共同 20.

(26) 的股數占50%以上,或即使低於50%,但仍掌握控制權。而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曾提出一般認為家族企業較非家族企業更容易進行租稅規避的行 動,除了由於家族企業的成員從減少的稅務成本中得到的利益較高外,也因為家 族企業中至少有一家族成員進入董事會,使得企業更有機會進行避稅等抽租的活 動,但實證的結果卻與預期相反,Chen et al. (2010)認為比起非家族企業,家族 企業更重視非稅成本的發生,如潛在被國稅局查核的危險或是對於企業聲譽的影 響…等,也因此反倒是家族企業的所得稅率較高,繳納較高的所得稅負,研究中 亦提及外部投資人會因為自身的利益,可能會因此較有誘因進行租稅規避。在 Thomsen and Pedersen (2000)提出家族企業股東通常較傾向於風險趨避者後,. 治 政 Rego and Wilson (2011)認為風險趨避者較不易進行租稅規畫,但如果為風險中立 大 立 的股東則希望經理人可以執行所有可以產生淨收益的租稅策略。根據上述我們可 ‧ 國. 學. 以發現對家族企業股東來說,由於本身對於風險的態度,使得租稅規避較不易出. ‧. 現在這樣股權高度集中的公司,而家族企業僅是屬於高度集中股權的其中一種類. y. sit. io. er. 權結構分析之。. Nat. 型,而本研究將不把高度集中股權的企業僅侷限於家族企業,而是單以企業的股. 根據2011年兩岸三地上市公司統計,台灣家族企業高達72%,而Yeh and Lee. al. n. iv n C (2001)針對台灣1994年及1995年上市櫃公司進行調查,發現台灣上市公司有76% hengchi U. 為家族控制,而其董事會有66.45%為控制家族完全掌握,因此台灣企業的所有權 結構基本上就是La Porta et al. (1999)所指出的存在有控制股東的形態(高蘭芬與 邱正仁,2002),如此我們能夠得出台灣大多數企業較屬於股權集中的家族企業 的推論。此外,台灣近期對於租稅規避的行為已開始嚴密立法進行防堵,也因此 當企業選擇逃稅無疑是一個高風險的行為,當被國稅局掌握企業的漏洞時,則不 僅需要補納稅款尚有罰金要繳,其金額之巨大,對於公司的損害可見一斑。而台 灣大多數企業股權較為集中,是否會對進行避稅產生誘因,著實值得探索,因而 本研究的樣本將著重於台灣的上市櫃公司。. 21.

(27) 根據前述,對於公司股權結構集中度較高是否會使公司避免進行租稅規避提 出假說1。 假說 1:股權集中度高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負相關. 二、內部持有人股權集中與租稅規避 上述的股權集中度是根據企業的內部持有人的股權比例加總而來,而在本研 究當中,企業的內部持有人分別為經理人、董監事、關係人及持股達10%以上的 大股東。 (1)經理人及董監事 在目前全球分工的時代,公司股東無法隨時親自經營公司,於是便聘請較為. 治 政 專業的經理人經營公司,為公司及股東賺取利潤,並且透過股東大會推舉董監來 大 立 為眾多的股東進行監督的工作,在此架構下,當經理人與公司股東的目標不一致 ‧ 國. 學. 時,便會產生我們所熟悉的代理問題。Jensen and Meckling (1976)進一步提出公. ‧. 司能透過增加管理者的持股來解決代理問題,此外, Crutchley and Hansen (1989). sit. y. Nat. 認為代理問題能透過以下三種方法來舒緩:增加管理者的持股、股利發放及舉債. io. er. 融資,而FitzRoy and Kraft (1987)實證研究發現不管是利潤分享或是員工入股計 畫都可以有效減低代理問題,因為透過入股,管理階層不僅可以分享企業獲利的. al. n. iv n C 盈餘,亦可獲得公司股權,一同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也因此近期企業常透 hengchi U 過分紅配股做為高階管理人的激勵方式,且此種方式也愈來愈常見,台灣亦於.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也因為如此管理 階層持股其實佔了企業股權結構很大一部分;在董監事的部分,我國公司法第192 條及216條明文規定不論是董事或是監察人皆需持有一定的股份22,而當董監持 股不足時便會當然解任其職務,也因此公司股權的一部分其實是為董監所擁有。 Fama and Jensen (1983)從剩餘求償權的觀點指出當管理階層無須承擔剩餘風險 分擔時,亦即當決策管理與決策控制分離,董事會可藉由監督管理階層以降低代 22. 依 發 行 公 司 股 本 大 小 不 同 , 董 事 合 計 持 股 不 得 低 於 公 司 股 本 的 7.5%至 15%, 監 察 人 合 計 持 股 則 不 得 低 於 0.5%至 1%。 22.

(28) 理成本,相反的,當管理決策與控制決策集中於某些代理人身上時,剩餘請求權 也同時需被限縮,因此可以合理推斷,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的管理階層較易投 資風險較低的計畫,因為他們的投資組合相較之下較不多元。 根據Schipper (1989)的定義,盈餘管理係指經理人或股東欲獲取私人利益時, 利用對外在的報導進行有目的干預,以成就其意圖的行為,其中Watts and Zimmerman (1978)認為管理階層進行盈餘管理其中一個原因便是節稅目的,高階 經理人會將課稅所得降至最低,以減少所得稅負,也因此可以進一步的認為經理 人可透過操縱盈餘的方式進行避稅活動。而Warfield, Wild and Wild (1995)提出對 於低持股率之管理階層而言,因為缺少適當激勵機制,對於許多決策之擬定非以. 治 政 公司價值最大為其考量,為避免經理人出於自利行為而濫用公司資源,使公司價 大 立 值減損,通常公司會與經理人訂定以會計基礎之合約來規範。此合約會造成經理 ‧ 國. 學. 人利用會計裁量權來進行盈餘管理,以達成其私利目的(蘇惠卿,2005)。而國內. ‧. 研究方面,王元章、張椿柏 (2012)從1996年至2010年的台灣公司中選取樣本,. sit. y. Nat. 並提出當股權大部分集中於管理者手中時,會以公司利益極大化為優先考量,因. io. er. 此盈餘管理行為愈少。而這與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所提出的利益收斂假說 的結論不謀而合。而在董監持股方面,根據利益收斂假說的觀點,許多學者(Berle. al. n. iv n C and Means 1932; Dalton and Kesner 1991)皆認為當董事持股比例越 h1987; e n gCrystal chi U. 高時,董事會因為其自利行為而更有效率發揮監督的功能,也因此使得企業較不 易進行盈餘管理,進而使公司價值上升。 利益收斂假說(convergence of interest hypothesis)認為當管理者的持股比例愈 高或股權越集中時,公司的經營成敗對管理者的影響也就愈大,且管理者的利益 也與其他關係人趨於一致,也因此管理者便會更加小心謹慎,因而,當管理階層 持股比例愈高時,便會更以整個公司或是股東的利益為最大考量。租稅規避本身 便存有極高的風險,除了會引來國稅局更密切的注意外,當經過證實時公司的聲 譽必定也會受到影響,屆時除了可能會造成公司不受消費者信任,進而造成營收. 23.

(29) 減少,而龐大的補稅及罰鍰更可能造成公司經營困難,使得所有關係人利益受到 衝擊,因而蒙受其害。而由於上述提及的分紅配股激勵措施,使得經理人的持股 比例愈趨高漲,也與公司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降低,目標達到一致性,為了達到 利益極大化,經理人便更有誘因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同樣的,在我國公司法規 定董監事的職權當中,其中之一便為租稅規劃的決策,對於董監事來說,由於持 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因此也會從企業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而從中獲利,因此, 我們可以推論不論是經理人或是董監事,當其股權集中度高時,反而更不會進行 盈餘管理,也因此較不會進行租稅規避的行為,根據上述我們分別提出當股權集 中於董監事或經理人時是否會產生誘因進行租稅規避,得出假說2-1及2-2。. 治 政 假說2-1:股權集中於經理人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現負相關 大 立 假說2-2:股權集中於董監事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現負相關 ‧ 國. 學. (2)關係人. ‧. Aharony,Wang and Yuan (2010)指出當企業欲進行盈餘管理時,關係人交易是. sit. y. Nat. 最常使用的方法,而現今所常見的避稅方式-移轉訂價、資本弱化及受控外國公. io. er. 司,皆可利用關係人交易達成。黃美祝與楊佩璇 (2011)實證結果亦認為台灣的 集團企業當負債比例較低、獲利能力較高及從事較多關係人交易的企業會有較高. al. n. iv n C 的避稅傾向。但近年來台灣的反避稅條款已日漸完善,而國稅局在選定查核案件 hengchi U. 時,經常以國外關係企業多、交易金額大、在免稅天堂設立公司等為最有可能列 入查核範圍,且 Mills (1998)及黃美祝 (2010)認為當財稅差異愈高,會提高國稅 局查核的可能性,同理可證,當稅捐稽徵機關發現企業有較多的關係人交易時, 亦會增加對企業的注意。除此之外,根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2 條規定,企業 需出示移轉訂價報告,而該報告之查核會計師應予複核說明,由此可知政府積極 防堵跟關係人有關的避稅活動,也因此當關係人持股比例愈高時,國稅局更有理 由合理懷疑該企業的關係人交易也會較高,因而加強查核,此時企業如進行租稅 規避風險必定更大,因此我們推論出假說 2-3。. 24.

(30) 假說 2-3:股權集中於關係人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現負相關 (3)大股東 Shleifer and Vishny (1986)及 Brickley, Lease and Smith (1988)皆認為當大股東 的股權集中度愈高時,其監督力量亦會愈高,而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大股東也 會較願意進行資訊蒐集及監督管理階層, 而當大股東愈是積極執行監督責任時, 根據利益收斂假說,管理階層也就愈不易進行高風險的行為,而減低了租稅規避 的發生,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說 2-4。 假說 2-4:股權集中於大股東與公司租稅規避行為呈現負相關.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5. i Un. v.

(31) 第二節、變數衡量與模型建立 1.應變數 對於租稅規避的衡量有許多不同種的方式,本研究將採取國外學者較為常用 的皆採用四種不同的衡量指標-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 ETR)、現金有效稅率 (cash effective tax rate, Cash ETR)、財稅差異(book-tax difference, BTD)及避稅活動 (tax shelter activities, Shelter)來衡量避稅程度的高低(Baderscher, Katz and Rogo, 2013、Armstrong, Blouin and Larcker,2010),由於每種衡量的方式都有其限制之 處,為了能夠讓結果更為客觀且能讓限制之處互補,本研究以此四種方式係為應. 治 政 變數之衡量進行探討。但由於避稅活動(tax shelter activities)的衡量是採用Wilson 大 立 (2009)的模型而來且該模型係以外國公司為樣本得出的數值來加以計算,如直接 ‧ 國. 學. 套用於台灣上市櫃公司恐有失真的情形,因此本研究將避稅活動於額外測試的部. ‧. 分進行討論。. sit. y. Nat. (1)有效稅率 (ETR). io. er. 有效稅率為國內外文獻最常用來衡量避稅活動的方式之一,如Chen, Chen,. al. Cheng and Shevlin (2010)、Phillips (2003)、陳明進 (2002)等…皆使用有效稅率衡. n. iv n C 量避稅的程度。衡量方式通常是採用公司財務報表上的所得稅費用除以稅前淨利, hengchi U 由於企業的課稅資料較不易取得,因此採用有效稅率可較容易從財務報表中取得 相關數據,但是需注意到有效稅率容易隨著非租稅項目的變動而有所變動,且由 於財報上的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所得稅費用及遞延的部分,但有許多的租稅政策 如加速折舊將會使得遞延項目大為增加,從而所得稅費用也增加,但如此一來較 無法反應當期的避稅行為。 ETR=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 (2)現金有效稅率 (Cash ETR) 現金有效稅率亦為普遍使用的方式之一,如Dyreng et al. (2008)、Chen, Chen,. 26.

(32) Cheng and Shevlin (2010)、黃美祝與楊佩璇 (2011)等…採用現金有效稅率的概念 與有效稅率相差不遠,差別在於現金有效稅率是採用實際支付的現金稅負作為分 子計算,現金有效稅率消除了有效稅率非租稅項目變動的缺點,但卻因此會隨著 遞延項目變動而跟著改變。在本研究中,現金有效稅率係為實際支付的現金稅負 除以稅前淨利。 CETR=現金支付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 (3)財稅差異 (Book-tax difference, BTD) 由於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目的有所不同,因此造成收入與費用會因為認列時點及 衡量方式的不同而有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差益的產生。Philips et al. (2004)認為財稅. 治 政 差異除了具有盈餘管理的目的外,尚有租稅規劃的特徵,此外Wilson(2009)也提出當 大 立 企業具有避稅行為時,其財稅差異也愈大,而Hanlon (2005)亦指出當財稅所得差異 ‧ 國. 學. 擴大,可將其視為盈餘品質的惡化或是企業積極的從事租稅規避,但Hanlon and. ‧. Heitzman (2010)提及財稅差異只捕捉了財稅所得不一致(non-conforming)的避稅活動,. sit. y. Nat. 並無法確知財稅所得一致(conforming)的避稅活動,此外當採用財稅差異來衡量避稅. io. er. 活動時,因為每家公司的規模大小不一,因此無法進行公司間的比較,這也是財稅 差異的缺點之一。本研究以稅前財務所得減稅前課稅所得後平減總資產以衡量財稅. n. al. 差異。. Ch. engchi. i Un. v. BTD=(稅前財務所得-稅前課稅所得)/總資產 稅前課稅所得=所得稅費用/稅率23 2.測試變數 (1)內部人股權結構集中程度 (Insider ownership structure, IOS) 本研究認為當股東的持股比例越高時,越易傾向風險趨避者,股份持有者又 可區分為內部持有人及外部持有人,但由於租稅規避是屬於公司內部經營的決策, 也因此相較之下,內部持有人較有此機會決定是否要進行租稅規避,因而本研究 23. 民國 99 年起營所稅由最高稅率 25%降為 17%,因此,2010 年前資料以最高級距 25%作為計 算,2010 年後則一律以 17%為課稅稅率。 27.

(33) 的股權集中度將聚焦於內部人的持股比例,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法第22-2條包括董 監事、經理人、關係人及持股達10%之大股東皆屬於公司的內部人,故本研究以 此四類內部人持股比例的總和為股權集中度。 (2)經理人股權集中程度 (Management ownership structure, MOS) 如同利益收斂假說所述,經理人持股比例愈高,對於公司決策便會更加小心 謹慎,而經理人股權集中程度則以經理人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基礎。 (3)董監事股權集中程度 (Director ownership structure, DOS) 同樣的許多學者根據利益收斂假說提出當董監事持股比例愈高時,愈不易進 行盈餘管理,本研究之董監事股權集中程度以董監事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 基礎。. 立. 政 治 大. (4)關係人股權集中程度 (Related party ownership structure, ROS). ‧ 國. 學. 關係人的部分,本研究認為現今對於關係人避稅之法規日漸完備且稽徵查核. ‧. 趨於嚴謹,也因此關係人股權集中愈不易進行避稅,而關係人股權集中程度則以. sit. y. Nat. 關係人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基礎。關係人持股係從TEJ公司治理項下控制. io. 公司代碼相同時,本研究即認為該持股人為關係人。. al. er. 持股與董監結構明細進行判斷,在挑出董監事及經理人後,持股人集團名代碼與. n. iv n C (5)持股達10%之大股東股權集中程度 ownership structure, SOS) h e n g c(Shareholder hi U Shleifer and Vishny (1986)認為當股東的持股比例愈高時,愈會對管理階層執. 行監督職責,因此管理階層較不易進行盈餘管理,大股東股權集中程度則以大股 東持股比例的總和作為衡量的基礎。 3.控制變數 (1)企業規模 (Size) Size係以淨銷貨取自然對數後衡量之。企業規模與避稅程度之間的關係,在 不同學者的論證之下有不同的推論,Zimmerman (1983)及Rego (2003)皆認為企業 規模與避稅程度兩者呈現了正相關;在另外一方面,Porcano (1986)則認為企業. 28.

(34) 規模與避稅程度為負相關,而Stickney and McGee (1982)提出了企業規模與避稅 程度為無相關的論點,也因此可以看出學界對於企業規模與避稅程度間的關係結 果不一,也因此本研究對於企業規模不論在何種衡量方式下皆不預期相關的方 向。 (2)財務槓桿 (Lev) Lev 係以長期負債除以總資產衡量之。企業可透過募股或是舉債來籌措資金, 由於透過舉債所需支付的利息費用可於計算公司所得稅時當作費用予以扣除,相 對於發放股利更具有稅盾(tax-shield)的效果,也因此當企業舉債的程度愈高時, 利息費用也相對較高,進而降低了有效稅率。因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 (3)資本密集度 (Capint). 學. ‧ 國. 治 政 有效稅率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Dyreng 大 立 et al. 2008;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陳明進 2002) ‧. Capint 係以折舊費用除以總資產衡量之。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24第 6 條規. sit. y. Nat. 定,投資於自動化、節約能源等之設備,公司可於五年內有限度的享抵減應納營. io. er. 利事業所得稅額,也因此當公司的折舊性固定資產愈高時,便有愈高之折舊費用 及投資抵減作為稅盾降低有效稅率。因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 al. n. iv n C 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Gupta and hengchi U Newberry 1997;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陳明進 2002) (4)研究發展 (Rdint). Rdint係以無形資產除以總資產衡量之。我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企 業得於投資研究發展支出的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除此 之外,企業所投入的研究發展支出可於發生當期認列費用,也因此,研究發展支 出愈高,越可舉列較高的支出及投資抵減當作稅盾降低有效稅率(Dyreng et al. 2008;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陳明進 2002)。但Gupta and Newberry (1997)及 24. 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廢止,相關的租稅減免也施行至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惟許多公司尚未抵減的稅額仍可於 99 年以後年度繼續抵減,最長可至 103 年底。 29.

(35) Chen et al. (2010)實證發現研究發展與租稅規避呈現負相關,Chen et al. (2010)認 為企業提高其研究發展支出或是發展無形資產不全然是為了進行避稅活動,企業 可能因為本身行業的特性使得無形資產增加,除此之外在台灣企業的研究發展支 出也並非可全部抵稅,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僅有15%可用於抵減,也因此並非研 究發展支出愈高,企業就愈容易進行租稅規避。綜上所述,由於學界對於研究發 展與租稅規避行為間的關聯未有統一的結論,故本研究對於研究發展不論在何種 衡量方式下皆不預期相關的方向。 (5)總資產報酬率 (ROA) ROA係以稅前息前淨利除以總資產衡量之。ROA係為用來衡量企業的獲利. 治 政 能力與租稅規避之間的關係,Gupta and Newberry (1997)、Philips (2003)、陳明進 大 立 (2002)皆認為由於公司的獲利能力愈高時,其課稅所得也愈高,也因此計算出來 ‧ 國. 學. 的所得稅費用也會較高,而有效稅率的計算方式為所得稅費用除以稅前淨利,也. ‧. 因此當所得稅費用愈高時,有效稅率也會愈大。但Dyreng et al. (2008)、Chen et al.. sit. y. Nat. (2010)及許彩蓮 (2010)實證結果卻得出ROA與避稅行為呈現正相關,他們認為當. io. er. 企業的獲利能力愈高時,其所得也相對較高,導致企業有較高的租稅負擔,也因 此企業將更有誘因進行租稅規避的活動。綜上所述,由於學界對於ROA與租稅. al. n. iv n C 規避行為間的關聯未有統一的結論,故本研究對於ROA不論在何種衡量方式下 hengchi U 皆不預期相關的方向。 (6)投資收益 (Equinc). Eqinc係以當年度的投資收益除以總資產衡量之。當企業具有較高的長期股 權投資時,容易使母子公司利用關聯性交易操縱損益,進行盈餘的操控與移轉, 進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而Baderscher, Katz and Rogo (2013)及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也認為投資收益會使得財稅差異擴大,將投資收益納入 將可以更準確的捕捉財稅差異上的影響。因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 稅率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 30.

(36) (7)國外所得 (FI) FI係以國外子公司淨利除以總資產衡量之。當公司在海外擁有關係企業時, 將有更大的誘因透過所得移轉移入低稅率國家或移出高稅率以及利用租稅天堂 進行租稅規避的活動(Baderscher, Katz and Rogo 2013; Mills 1998),此外Rego (2003)亦發現當跨國企業擁有較多的海外營運機構時,整體的全球有效稅率也是 較低的。因此我們可以推論,當國外所得愈高時,企業的有效稅率也會愈低,因 此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異及避 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 (8)電子業 (Eleco). 治 政 Eleco為產業別的虛擬變數,當樣本公司屬於電子業時 大 ,Eleco=1,否則Eleco=0。 立 Gupta and Newberry (1997)及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皆認為產業類 ‧ 國. 學. 別為為影響有效稅率的因素之一,而經實證研究電子業是享有較多租稅優惠的產. ‧. 業(陳明進,林世銘,張天勳,2001),也因此電子業的有效稅率應較其他產業來. sit. y. Nat. 的低。故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下兩者為負向關係,而在財稅差. io. (9)稅改年度 (Year). er. 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正向關係。. al. n. iv n C Year為以稅改年度(2010年)為一基準的虛擬變數,當樣本為所屬年度為2010 hengchi U 年(含)以後時,Year=1,否則Year=0。本研究以稅改年度的虛擬變數來控制稅改 前後年度對租稅規避的影響,2010年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累進課稅,最高稅率為 25%,而在2010年後營所稅則修訂為單一稅率17%,企業隨著稅率的下降其租稅 負擔也減輕,因此在考量成本及風險後,企業在稅改後租稅規避的誘因也會較為 下降。故本研究預期在有效稅率及現金有效稅率下兩者為正向關係,而在財稅差 異及避稅活動上則為負向關係。 下列表3-1即列式了迴歸各變數的定義及預期方向。. 31.

(37) 表 3-1:變數定義表 變數代號. 變數定義. ETR. 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 CETR. 現金支付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 BTD. 稅前財務所得-稅前課稅所得. IOS. 內部人持股比例的總和. -. +. MOS. 經理人持股比例的總和. -. +. DOS. 董監事持股比例的總和. -. +. -. +. -. +. ?. ?. +. -. +. -. ?. ?. ?. ?. +. -. SOS. 治 政 大 內部人持股比例的總和 立 大股東持股比例的總和. 學. ‧ 國. ROS. 財稅差異/ 避稅活動 預期方向. (現金) 有效稅率 預期方向. ln(淨銷貨). Lev. 長期負債/總資產. Capint. 折舊費用/總資產. Rdint. 無形資產/總資產. ROA. 稅前息前淨利/總資產. Equinc. 投資收益/總資產. FI. 國外子公司淨利/總資產. +. -. Eleco. 電子產業之虛擬變數,屬於電子業為1,否則為0. +. -. Year. 稅改年度之虛擬變數,2010年後(含當年)為1,否. -. +. ‧. Siz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U. 則為0. 32. v ni.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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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行動通訊商 Turkcell 總經理 Murat Erkan 於 2019 年 11 月初

1.印尼共和國基於班加西拉五大信念(Pancasila)與 1945 年憲法誠屬一憲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