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司法體系對產品責任訴訟的相關議題
第五節 多方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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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多方連帶賠償責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多方連帶賠償責任是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 的損害共同並分別(joint and several )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共 同侵權行為人之一或數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而共同侵權行為人 之一或數人在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後將免除其他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賠償 責任。承擔了賠償責任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向其他未承擔賠償責任的共同侵 權行為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在第三章各國產品責任 法的簡介中,分別都有提到多方連帶賠償責任。
就美國產品責任訴訟的實務,因為多方連帶賠償責任制度,而產生下 列的影響。
一、 因美國大多數的消費性產品都已不在國內生產,所以,當有產品責任 的案件發生時,索賠人(Claimant)大多不會花費精力向境外的製造商進 行求償,有時也是因為不知道境外製造商的身份,而無法追償。所以受害 的追償的目標會先指向其購買商品店家,或是產品的進口商。因此,美國 的進口商在採購商品時,會要求其供應商(可能是貿易商或是製造商)必 須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將該進口商列為附加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並且需由保險公司出具保險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有時保 險證是做為通關和 L/C 押匯的必要文件之一。
二、 因為多方連帶賠償責任制度,消費者可求償的對象包括了商品物流鏈 的所有相關人,從零售商、經銷商、進口商、出口商到製造商,甚至是零 配件供應商。我們可以合理的推測,美國的消費者除了會將求償目標朝向 美國境內的廠商外,對於財力雄厚的美國境外供應商也會是求償的主要目 標,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深口袋理論(Deep Pocket Theory)。有些廠商雖然 沒有在美國設置營業據點,但仍無法置身訴訟之外,美國的消費者是可以 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模式,將境外的公司告上美國法庭,或是取得裁決後到 供應商的所在地提出求償之訴,或要求當地法院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在 美國的司法制度之下,對境外的供應商來說是不利的環境,因此廠商需要 思考如何來應付此風險。
三、 美國的商家幾乎都會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當有消費者因產品責任來求 償時,都會交由自己的保險公司來處理。若產品是來自境外的供應商時,
該美國廠商的保險公司都會在第一時間通知供應商並要求其保險公司出 面處理,倘若供應商沒有投保產品保險,或是其保險公司未能即刻處理賠 案時,有可能面臨美國保險公司提出的第三人訴訟(Third Party Compl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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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交叉訴訟(Cross Complaint)14,因此捲入產品責任訴訟之中。倘若沒有 被提出第三人訴訟或交叉訴訟,美國保險公司在處理完賠案後,依多方連 帶賠償責任的精神,會再向供應商及其保險公司提起代位求償之訴
(subrogation)。所以境外供應商不能心存僥倖,而忽略了此一風險。
美國消費者因產品瑕疵而提起的產品責任訴訟,大多數的廠商會認為 交貨給客戶後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加上在美國沒有營業據點,不認為在美 國的訴訟會造成影響,除非到台灣的法院來提告。然而,就多方連帶賠償 責任制度的精神來看,不論是消費者直接起訴,或因第三人訴訟,或交叉 訴訟,或是代位求償的訴訟,台灣的製造商實不可心存僥倖,要能積極的 看待產品責任所帶來的風險。
第六節 懲罰性賠償 (punitive Damages)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蓋分為補償性(compensatory)與非補償性
( non-compensatory ) 的 損 害 賠 償 兩 種 。 補 償 性 賠 償 ( Compensatory Damages)的目的是給予由被告的過失造成原告受損的實際賠償,包括有 經濟上的損失(economic damages),及非經濟的損失(non-economic damages )。 而 非 補 償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 主 要 係 指 懲 罰 性 賠 償 ( Punitive Damages),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 的賠償制度,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被害人實際所受損 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 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主要的目的是想給被告有威懾、止其 不再重犯的效果和懲罰的目的。
在人身傷害訴訟中,被美國法院承認之補償性損害賠償範圍有:
一、 非經濟損失:
(一) 痛苦(pain & suffering),係用以賠償原告因為肉體傷害而造成生 理及心理上,過去以及將來會感覺到的苦惱憂傷,因此若原告已經失去感 受能力(如植物人),就不得請求此項之損害賠償。
(二) 人生快樂之喪失(loss of amenity),即指原告因為侵權行為而喪失 肢體之一部分或是功能衰減,使得原告喪失之後原本可以因為生理機能正 常而可能享受的利益。
14 同註 11,Cross Complaint 交叉訴訟係指本訴被告向本訴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與本訴標的有 關的事項提起訴訟。Third Party Complaint 第三人訴訟係指被告對本案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起 訴,稱本案原告向其主張的損害賠償可能部分或全部由該第三人承擔,因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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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暫時性的損害賠償(provisional awards),係指原告因侵權行為而 可以預見在將來特定或不特定之時間,或有損害發生,而先給予損害賠
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是屬於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也 稱 懲 戒 性 的 賠 償 ( exemplary damages ) 或 報 復 性 的 賠 償 ( vindictive 塞 Massachusetts、內布拉斯加 Nebraska、華盛頓 Washington)未採納懲罰 性賠償以外,各州都已經採納了這一制度,懲罰性賠償已經成為美國法中
15 Punitive Damages Reform. http://www.atra.org/show/7343,last visited: 2010/03/15.
16 Fleet v. Hollenkamp , 1852, Case No.: 52 Ky. 175, 13 B. Mon.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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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商案,陪審團裁定菲利普莫里斯等五大煙商敗訴,須向原告賠付 1,448.7 億美元的懲罰性的賠償金,創下美國史上最大的一筆賠償金額17。
企業是可以藉由產品責任保險來轉嫁民事的賠償責任。然而,根據現 有的保單條款,賠償金額更大的懲罰性賠償大部份是無法可以轉嫁給保險 公司。由於懲罰性賠償責任是賠償責任的一種,所以其是否包含在責任保 險合同的承保範圍之內直接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在美國保險法 中,對懲罰性賠償是否具有可保性也存在著激烈的爭論。目前,按照加州、
佛羅里達州、伊利諾斯州、印地安那州、堪薩斯州、緬因、明尼蘇達州、
密蘇里州、新澤西州、紐約州、俄亥俄州、奧克拉荷馬州、賓州、猶他等 州法律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具有可保性。而在科羅拉多州、特拉華 州、麻塞諸塞州、內布拉斯加州、北卡羅萊納州、南卡 羅萊納等州對於 是否承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可保性則存在著激烈的爭論。此外,阿肯色 州、肯塔基州、田納西州、維吉尼亞州在將懲罰性賠償責任區分為被保險 人故意侵權導致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和被保險人過失侵權導致的懲罰性賠 償責任。對於故意侵權導致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否認其可保性,但對於過 失侵權導致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則承認其具有可保性。18
雖然陪審團已判賠給原告十足的補償性的損害賠償,而大部份的美國 州法律仍將懲罰性賠償判決給受害者原告,有些州認為判給原告這些不應 得的意外之財。所以才有些州法令規定,將對原告所得的懲罰性賠償給予 課稅。甚至於以下的州政府規定參與分配原告所得的懲罰性賠償金。19
州 名 分配的比例
Alaska 75%
Georgia 75%
Illinois 法院的自由裁決
Indiana 75%
Iowa 50%
17 Schwab v. Philip Morris, et al. ,No.06-4666 ,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18 孫宏濤,2007,美國保險法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可保性,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 7 卷,第 2 期。
19 Wilson Elser Moskowitz Edelman & Dicker LLP , 2008 ,Punitive Damag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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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ouri 50%
Oregon 60%
Utah 50% 支付律師費後的餘額
雖然懲罰性賠償的判決越來越多,但絕大多數的保單是不保懲罰性賠償 金,也造成了企業在轉嫁產品責任風險的缺口,在面臨陪審團的訴訟時,
提高了損失金額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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