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個案研究與評析
第二節 Z 公司為一家大型自行車零件供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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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上述所列美國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有 Bad Faith 的 8 個主要情況相互印 證並沒有任何相符之處。
在此案件中,A 保險公司並沒有明顯的過失,也沒有保險內容不實、
不予理賠、拖延理賠、不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的情事發生,反而是有積極 的作為,為被保險人之一 – Sam’s Club 與原告達成賠償的和解,所以法官 裁定 A 保險公司並無 Bad Faith 之事實。但是 SC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裁 定,目前正提起上訴中。
第二節 Z 公司為一家大型自行車零件供應公司
Z 公司為一家國際知名的自行車零件供應公司,其生產基地遍佈 於亞洲,包括台灣、中國大陸和東南亞國家,其所生產的零件為國內外知 名自行車品牌所採購的零件,由於其品質優良,耐用,因此得到很高的評 價。加上全世界節能減碳的風潮,帶動自行車產業的蓬勃發展,其公司每 年營業總額高達八百億台幣。
由於其產品的特性,屬於較高的風險產品,一般所造成的傷害責任,
常常是嚴重的身體傷害,甚至有致死的危險。 因此 Z 公司購買產品責任 險保單來轉嫁其風險。保險單的責任限額為 US$5,000,000. 自負額為每一 事故 US$50,000。
一、 賠案的敘述情況及處理的過程
2006 年有一 29 歲年青人在加州一處山上騎乘登山車,由於當時處於 一下坡轉彎路段,車速過快,人從車上跌落,造成四肢麻痺,原告聘請律 師向相關的自行車零件與組車廠商提起產品責任之訴。被告包括: 美國 WTB 自行車公司和 Y、Z 兩家不同的零件廠。原告律師宣稱,受害者過去 的醫療費用 1 百萬美元,工作損失,四肢麻痺患者其生活費加上照顧費用 等將達 US$10,117,950. 計算如下:
每年費用為$202,359 X 50 (尚餘的生命年限) = $10,117,950. 且原 告律師告知 2007 年美國已知的 15 個四肢麻痺的意外理賠案件,法院的判 賠平均金額為 2 千 3 百萬美元,而其中 5 件為產品責任,其平均判賠金額 為 3 千 4 百萬元。因此在第一時間點,要求三方共同被告(WTB、Y and Z)
拿出保險單的責任限額共 700 萬元(分別為 100 萬、100 萬和 500 萬美元)
和解。由於 WTB 和 Y 公司為小型的公司,其保險金額各僅為 100 萬元,
受害者為嚴重的四肢麻痺傷害,其兩家承保公司也樂於拿出保單額度賠 償,免於陷入長期的訴訟抗辯。經過訴訟法院的法官認可,終於和解成功。
即使 Z 的保險公司向法院提出動議(motion),試圖阻撓因沒有 Z 公司的 參與,WTB 與 Y 公司不得獨自與原告律師和解。但此 motion 並未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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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同意。且按加州的法律規定,在此案件已完全解除和解方 WTB 和 Y 公司的所有責任,即使法院判決給原告的賠償金額高於 WTB 和 Y 公司的 和解金額,餘額都將由 Z 公司負擔,未和解方-Z 公司對 WTB 和 Z 公司提 起法庭的交叉訴願(Cross Complaint)也無效力。亦不能回頭向 WTB 和 Y 公司的份額差額纗追償。
Z 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由於在初步階段,無法判斷傷害是否與其零件 有所關聯,在責任尚無法釐清前,拒絕拿出保險單$5,000,000 的賠償額度 來和解。原告律師向加州地方法院提出產品責任訴訟。其求償金額為 US$20,000,000 包括經濟及非經濟上的損害賠償。Z 公司在收到訴狀後,保 險公司啟動保單為其抗辯。並委任律師辯護,及專家證人進行事故現場的 調查,釐清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檢驗該問題零件是否有如原告所宣稱的 瑕疵,並由醫生鑑定其遭受的傷害,評估其終身醫療照護的費用等等。
被告的律師及專家證人在調查後,認為原告本身的疏忽責任較 大,且應是大力撞擊,才導致零件脫落,無法發揮功效。且証人專家亦至 工廠查勘製造與品管的流程,都認為其產品不管是在設計上、製造上、並 未有明顯的瑕疵,但其律師評估,此為四肢癱瘓的案件,如果法院判決 Z 公司應負擔部份責任加上陪審團對原告的憐憫心(sympathy)和同情心
(compassion),Z 勝訴與敗訴的機率各為 50%。
二、 情境分析
由於此案件尚在採証階段(Discovery Period),我們必須做各種情境 分析,以作為 Z 公司決定是否要再和解或進行訴訟的決策參考:
根據被告方的專家所做的各種情況分析,預估原告的損害求償金額將 介於為 US$14 million 和 US$20 million 之間,且依據抗辯律師所提供的資 訊評估,如果上法庭進行訴訟,Z 公司被判賠負擔責任的比例及相較其機 率的大小,計算出可能被判決賠償的金額如下:
如果 Z 的賠償責任的比例時 Z 被判賠的機率 則賠償金額 A. 25%的賠償責任時, ---機率為 40%
最低: $14M X 25% = $3.5M $3.5M X 40% = $1.4M 最高: $20M X 25%= $5.0M $5.0M X 40% = $2.0M
B. 50%的賠償責任時, ---機率為 50%
最低: $14M X 50% = $7.0M $7.0M X 50% = $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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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20M X 50%= $10M $10M X 50% = $5.0M
C. 75%的賠償責任時, ---機率為 10%
最低: $14M X 75% = $10.5M $10.5M X 10% = $1.05M 最高: $20M X 75%= $15M $15M X 10% = $1.5M
由以上所得出金額來看,以考慮到 Z 公司要負擔的責任 25 %、50%、
或 75%計算出,可能被判決的金額範圍介於$3.5M 到$15M 之間. 如果再加 上考慮上述判賠責任的機率分別為 40%、50%和 10%,則判賠的金額應在
$5,950,000. ($1.4M + $3.5M + $1.05M) 到$8,500,000. ($2.0M + $5.0M +$1.5M)之間。最後考慮被告只有 50%勝訴的機率來看,則合理的和解金 額為$2,975,000. ($5,950,000. X 1/2) 和$4,250,000. ($8,500,000. X 1/2)
之間。Z 公司的抗辯律師建議和解的金額以 US$3,000,000.為標準,此幾乎 與上述機率計算的最低和解金額無差異。但至此階段為止,所花費的抗辯 費用、專家費用等已達$1,300,000. 如果不和解而到法院訴訟預計尚需費用 約$300,000. 且 Z 公司有可能被判賠高達$20,000,000.的賠償。
(一) Scenario I. Z 公司不考慮和解而繼續進行訴訟:
I. 勝訴:
除了已花費$1,300,000.的費用,加上估計尚需花費$300,000.,總 共抗辯費用為$1,600,000. 則被保險人-Z 公司只需負擔自負
$50,000.其餘$1,550,000. 為保險公司支付。但尚有敗訴的風險- 機率 50%。
II. 敗訴:
由於原告為四肢癱瘓,敗訴的賠償金額可能達 US$20,000,000. 加 上抗辯費用為 US$1,600,000. 總共損失為 US$21,600,000. 保險 賠償的理算為 : 保險公司保險單之賠償限額為 US$5,000,000.
除了被保險人先支付其自負額 US$50,000. 應扣除同年度其他兩 件賠案的賠款準備金為 US$500,000. 則保險公司能拿出來理賠 的金額為 US$4,500,000. 由於保險公司的賠償額度已用罄,依據 保單條款的規定,保險自動失效。其餘的賠償金額共
US$17,100,000. 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計算如下:
$21,600,000. – ($5,000,000. - $500,000.) = $17,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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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 vs. $3,000,000.的差距。因此舉行過二次的和解會議,但都為 破局。為了不浪費法院的資源,因此第三次則為法院所排訂的法定的調解 會議(statutory mediation),由法院的派一名法官當調解官(mediator), 且由調解官徵詢原告及被告可能達成和解的金額共識,因此調解官告知我 方律師建議可能和解的金額應提高為$4,800,000.,他將盡全力壓迫原告及 其律師接受此數字。原告由$20,000,000. 降為$4,800,000.而我方將精算出 合理的和解金額$2,975,000. ~ $4,250,000. 上修至$4,800,000.,亦相去不 遠。如果能達成和解,則免除 Z 公司被判決高額賠償金的風險,及表示最 大的和解誠意,除了保險公司以保單餘額賠償外,Z 公司尚需支付超出的 賠償金。但如果原告不同意和解而被迫進行法庭訴訟,則原告將背負浪費 司法資 源、貪得無厭等不良印象,因此對此訴訟案件審理與判決將可能 對原告會有較為負面的影響。
其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額為 $3,200,000. 外加抗辯費用$1,300,000.
$5,000,000. - $500,000.- $1,300,000.= $3,200,000.
(保單賠償限額)– (另二件賠案賠款準備金)–(抗辯費用)=賠償金額
因此在前面所提 Johansen v. California State Auto Ass'n Inter-Ins.
Bureau, 15 Cal. 3d 9 (1975)和 Murphy v. Allstate Ins. Co., 17 Cal. 3d 937,941 (1976).H 兩案例中,Z 公司可對其保險公司提起 Bad Faith 訴訟 要求賠償其尚需支付超過保險限額 160 萬美元的損失,法官有可能因保險 公司沒善盡其義務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與受害的第三人在適當的時間點 達成和解,裁定 Z 公司勝訴。但也會損害雙方 20 年來保險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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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實質面來看,以上面二種情境分析來建議 Z 公司應採用那一後 續處理方式:
(一) Scenario I:
I. 訴訟且勝訴
Z 公司只需支付$50,000.自負額,其餘的費用- $1,550,000. 為保險 公司負擔,也沒有不良的後續影響, 為最理想的解決方案。但還是 要冒百分之五十敗訴的風險。
II. 訴訟卻敗訴
整個賠償金額加上所有抗辯費用將達$21,600,000. Z 公司必須支付
$17,100,000.(約 5.5 億台幣) 將是一比龐大的負擔。且訴訟的結 果將公告於法院的網站上,任何人都可得到此公開的資訊。也會 對將來同類型的求償案件,引用為判例,對 Z 公司更為不利。
(二) Scenario II: 和解不訴訟
Z 公司為一獲利良好的上市公司,如果進行和解,則只要支付保 險單不足的賠償餘額 US$1,600,000. 以 Z 公司的財務結構和獲利 表現,尚稱可承擔的範圍。且和解的內容均為保密,其他人及其 競爭者都不可能知道此賠案的內容。
因此相對比較下,建議 Z 公司採取 Scenario II 的方法談判和解應為較 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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