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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公司為一家大型戶外傢俱製造公司

第五章 個案研究與評析

第一節 SC 公司為一家大型戶外傢俱製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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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個案研究與評析

第一節 SC 公司為一家大型戶外傢俱製造公司

一、 SC 公司的介紹

SC 是註冊於香港的一家公司,其母公司為生產傢俱的工廠,是屬於 勞動力密集的傳統產業。因應當地勞工成本的增加及勞動力的不足,隨著 中國經濟的改革開放,在 1990 年代將工廠遷移到廣東省。受惠中國低廉 及大量的勞動人口,配合其強大的設計能力,加上與美國通路商長久的合 作關係,SC 公司的工廠規模快速的擴大,員工人數在旺季時超過萬人,

營業額突破美金三億元,成為東莞市的創匯大戶。

所生產的產品包括有辦公椅及戶外傢俱,例如沙灘椅、戶外桌椅等 等。且其擁有強大的產品開發能力,及具有經濟規模的生產力,獲得大貿 易商及美國通路商- War-mart, Home Depot, Target 等的訂單,所生產的商 品 100%全部外銷。為了服務美國的客戶,SC 公司在加州成立子公司,設 立 800 號的客服電話專線,成員約有 50 名,就近服務客戶和處理消費者 的抱怨。

二、 購買保險達到轉嫁風險的目的

因應美國及歐盟對於消費者保護的法令演變,對於製造商來說是日趨 嚴苛。因此,SC 公司透過投保產品責任來轉嫁自身的產品責任風險,同 時為了符合歐美客戶對於保險公司評等的要求,投保美國 A 保險公司的商 業綜合責任保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並且加保經銷 商條款(Vendors Endorsement),將所有往來的客戶都列入保單的附加被 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並出具保險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給 所有的客戶(附件一),列為附加被保險人的憑證。SC 公司的保單條件 簡述如下;

(一) 被保險人: SC 公司及其所屬公司

(二) 承保範圍: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包含產品責任險

(三) 保單型式: 發生制

(四) 保險期間: 12 個月

(五) 保單賠償限額: US$2,000,000.

(六) 自負額: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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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敘述賠案的情況及保險公司處理的過程

2001 年,有一美國人 B 女士在前往位於佛羅里達朋友家中作客,當 天下午 B 女士在遊艇碼頭上,將一張折疊椅,橫放在碼頭上,正當其坐下 時,後椅腳未完全展開,但 B 女士坐下時突然展開,導致 B 女士從自湖畔 碼頭邊跌落,接著背部著地,當時湖邊是乾涸的,所以 B 女士的頸椎及脊 椎遭到嚴重撞擊而受創,在經過開刀治療後,初期的狀況是四肢癱瘓,經 過後續的復健,B 女士雙手已可以行動,但雙腿終身無法行走。

B 女士於 2003 年 6 月以該折疊椅存在有設計及製造上的瑕疵為由,

對販售椅子的美國大型連鎖商- Sam’s Club,向聯邦法院佛羅里達州地方法 院提出產品責任訴訟。其求償金額為 US$20,000,000 包括經濟及非經濟上 的損害賠償。Sam’s Club 在收到訴狀後,確認該折疊椅的供應商為 SC 公 司,除了要求 SC 公司需補償所遭受的損失之外,還主張其為 SC 公司保 單的附加被保險人,向 SC 公司的保險公司-A 公司請求啟動保單為其抗辯 此案。A 保險公司在接獲報案,便委任律師辯護,及專家證人進行事故現 場的調查,釐清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檢驗該折疊椅是否有如原告所宣稱 的瑕疵,並由醫生鑑定其遭受的傷害,評估其終身醫療照護的費用等等。

被告的律師及專家證人在調查後,認為原告將椅子放置在碼頭的邊 緣,又未將椅子完全打開,此一不當行為是意外事故主要原因之一。但原 告宣稱產品有設計上的瑕疵。由於美國司法訴訟環境較傾斜至受害原告和 嚴格責任的法律基礎,經過評估後,A 保險公司聘任的抗辯律師建議以 US$1,500,000 與原告和解。但原告還是維持 US$20,000,000.的索賠。很明 顯地,原告及被告雙方對於和解的金額有很大的歧見。原告律師接著表達 願意將以 SC 保單的責任限額與 Sam’s Club 單獨達成和解,但和解對象不 包括 SC 公司,並主張依佛羅里達州的保險法對於保險公司誠信(Good Faith)及無誠信(Bad Faith)行為的規範。倘若保險公司未能同意和解,

保險公司將會被以未盡誠信原則(Good Faith)來處理賠案,將來損害的 金額擴大,將遭到被保險人一- Sam’s Club 對其無誠信(Bad Faith)提出索 賠訴訟,A 保險公司懼於 Sam’s Club 對其提起 Bad Faith 的告訴,必須負

此為出險的椅子,並未有任何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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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巨額的賠償,不顧 SC 公司的反對,逕行只代表 Sam’s Clu 與原告以保單 的責任限額 US$2,000,000 單獨達成和解。但只解除對附加被保險人- Sam’s Club 的責任。並沒有解除主被保險人 SC 的責任。因此,原告取得 A 保險 公司的賠償金- US$2,000,000.後,再因 SC 公司是製造商的身份,對 SC 公 司提出另一個產品責任的訴訟。由於保單限額 US$2,000,000。已被 Sam’s Club 的賠償用罄,對 SC 公司來說,便處於沒有保險保障的現象。

由於 A 保險公司基於本身利益的保護,譬如說: 考慮抗辯訴訟要花龐 大的費用,還是要面臨萬一敗訴的巨額賠償,和可能面臨 Sam’s Club 對其 未善盡誠信的懲罰賠償控訴的風險,所以評估後,拿出 SC 保單的限額 -US$2,000,000. 幫 Sam’s Club 與原告合解,試圖逃脫其他潛在的責任風 險。由於和解無法瞻前顧後,並未同時解除 SC 的責任,原告對 SC 的再 求償,才衍生後續 SC 公司對 A 保險公司的母公司提起對被保險人無誠信

(Bad Faith)的訴訟。

針對上述的狀況,在此賠案上,所衍生的訴訟紛爭包括

(一) Sam’s Club 身為附加被保險人是否可以享有與被保險人同樣的權 利?甚至超越主被保險人- SC 公司,而優先獲得 A 保險公司的理賠保障?

(二) A 保險公司不顧 SC 公司的權益和其反對,逕自替 Sam’s Club 與 原告和解此案,對 Sam’s Club 來說,是盡了誠信(Good Faith),但對於 主被保險人 SC 而言,是否就成為無誠信行為(Bad Faith)?

A保險公司

主被保險人 SC公司

附加被保險人 Sam’s Club

索賠人 原告

購買保險

延伸保障

提供商品 申報賠案 申報賠案提出索賠訴 提出索賠訴

代表Sam’s Club賠償給索賠人 未代表SC公司與索賠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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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負有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義務。該義務要求 保險人針對被保險人對受害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進行抗辯或 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一些法院要求保險人在 解決訴訟的時候保持正當的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疏忽大意 的過失責任。這些法院認為,保險人應當保持如同處理自己事務一樣的通 常的注意義務和謹慎態度,如果違反上述義務,保險人要承擔懲罰性賠償 責任。但按照法院通行的觀點,在責任保險案件中,如果被保險人想要保 險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僅僅證明保險人具有過失是不夠的,還要證明 保險人拒絕在保險的限額內與受害人和解具有重大過失以及其他對保險 保障不作為。

四、 案例參考

(一) 在 Royal Globe Insurance Co. v. Superior Court, 23 Cal.3d 880

(1979)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參考了加州法令的規定,創設了多種義務,

包括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對第三受害人的義務以及保險人對 被保險人與第三受害人共同的義務,在保險人違反上述義務時要對被保險 人的損失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 在 Rova Farms Resort, Inc. v. Investors Insurance Co. ofAmerica, 65 N.J. 474 (1974)一案中,紐澤西法院認為保險人在與受害人商討和解協 議時對被保險人負有信託義務。在該案中,由於保險人拒絕與受害人以超 出保險合同限額 1/4 的賠償達成和解協定,結果導致被保險人遭受了更大 的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保險人的原因導致其多支 付的賠償金。

(三) 在 Johansen v. California State Auto Ass'n Inter-Ins. Bureau, 15 Cal.

3d 9 (1975)一案中,保險人不合理地拒絕在保單記載的責任限額內與受 害人達成和解,保險人將承擔被保險人依法被裁決的全部賠償金額,緃使 該賠償金超過保單的責任限額。法院認為保險人接受合理的和解請求是其 應盡的義務,也是符合被保險人購買保單時期望得到的保障。

(四) Murphy v. Allstate Ins. Co., 17 Cal. 3d 937,941 (1976).H 一案中,

法院認為保險人需善盡其義務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與受害的第三人達成 和解,尤其是在陪審團可能的裁決金額會超過保險單的責任限額。若保險 人未能盡責的達成和解,將導致被保險人有可能要承擔超過保單限額的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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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等於保險人是拿被保險人的金錢在賭未來可能的判決結果,因此,法 院認為雖然裁決金額超過保單限額,保險人需要承擔所有的賠償金額。

以下為美國法院認定的保險人有 Bad Faith 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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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保險合同承保範圍的相關內容作虛假陳述;

2. 對保險合同中所產生的問題未能與被保險人及時溝通;

3. 對保險合同所產生的問題未能採取及時措施進行調查;

4. 未在對全部資訊進行合理分析的基礎上就拒絕被保險人的賠付請求;

5. 在對保險標的物定損完畢後未能在合理期間內作出賠付或拒賠的決 定;

6. 在保險責任非常明顯的情形下,未能本著誠實信用的精神公平的解決 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爭議;

7. 企圖按照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修改的合同條款解決雙方的爭議;

8. 故意拖延調查或賠付,並要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醫生提供預先的賠 付請求的報告,而後要求提供證明損失的正式報告,即使上述二者的實質 內容完全一致。

就上述的案例來看,Sam’s Club 要求 A 保險人在保單的限額內進行 和解,是有其理由。但 Sam’s Club 是附加被保險人,A 保險人在不顧主被 保險人 SC 公司的利益下進行和解時,若不能舉出合理的理由時,可能有

就上述的案例來看,Sam’s Club 要求 A 保險人在保單的限額內進行 和解,是有其理由。但 Sam’s Club 是附加被保險人,A 保險人在不顧主被 保險人 SC 公司的利益下進行和解時,若不能舉出合理的理由時,可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