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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夜店(Nightclub)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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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夜店(Nightclub)概述 一、夜店的定義:

「夜店」(Nightclub)一詞,其性質及定義在世界各地皆不盡相同,在夜店 內進行的主要活動也有相異之處,但大致上都與舞蹈有關,客人大都屬成年人並 會喝酒。根據 Mintel International Group 於 2002 年的市場研究報告當中指出,夜 店和其它類型的娛樂場所之間的界線是很模糊的,夜店內部大多設有供酒的吧檯

(Bar)、舞池、VIP 室和 Lounge 區。根據牛津字典的定義,「夜店」為從夜間開 始,營業至清晨的「俱樂部」(Club),並且設有吧檯及迪斯可(Disco)或其他 娛樂設施。依照網路維基百科(Wikipedia)的定義,「夜店」通常又被稱為「俱 樂部」(Club)或是「迪斯可」(Disco),是一個通常營業至深夜的娛樂場所,而

「夜店」和 Bar、Pub 或酒館的主要區別,在於夜店裡通常還另外設有舞池

(Dancefloor)、DJ 播音台(DJ Booth)等設備,並由唱片騎師(DJ)來擔任播 音和混音的角色。如上述所言,「夜店」的定義和用途是隨著時空的不同而有所 異同;在臺灣的社會環境當中,酒吧、Pub,以及 Disco 舞廳,甚至是這幾年風 行的 Lounge Bar,通常被大眾混為一談而都被稱為 Pub。近年來流行於年輕人的

「夜店」一詞,是經由媒體報導的頻繁使用而開始流行於一般社會,使得「夜店」

逐漸成為夜間娛樂場所的通稱,在此不再針對字義多做鑽研,以下一律稱之為「夜 店」。

二、夜店的發展:

「夜店」的概念乃是從 Pub 一路演變而來的產物,欲探討夜店的發展史,必 頇先探究Pub 的貣源。根據大英百科全書中的定義,Pub 即 Public house 的簡稱,

Pub 發源自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為在英國及其影響所及的地區開設供應酒精飲 料的商店,早期英國酒店沿用撒克遜地方麥酒店的傳統,人們可聚集於該處進行 飲酒、社交和娛樂活動。Williams(1997)指出,英國飲酒習慣已經超過百年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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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當地早已把 Pub 當作是最佳的聚會場所,除了是生活文化之一,也是觀光的 吸引重點。Kling(2001)指出,Pub 歐美文化中常見的日常社交空間,是一個兼 具公私領域特質的場所,既是對大眾開放的公共領域,也是提供私人飲食服務的 消費空間,在西方社會中 Pub 的發展一直在這兩種場所意義中遊走,其機能上的 二元性允許 Pub 隨時調整其型態適應經濟、社會、文化需求的改變。吳克祥和范 健強(1998)說明 Pub 又名 Bar 或 Saloon,名稱的差異是由於來源的不同,Pub 一詞發源於英國,Bar 則是 Pub 傳入美國後的稱呼,Saloon 則是由法文演變而來,

其實都是指酒吧、酒館等提供酒精飲料的場所,類似東方社會的客棧。

1970 年代後,一種型態名為迪斯可舞廳 Discothèque(簡稱為 Disco)的場所 開始風行,Discothèque 一詞源自法文,是「唱片騎師(DJ)用以攜帶唱片(Discos)

和置物箱子(thèque)」之混合詞。Discothèque 除保有 Pub 的特色之外,另有唱 片騎師(DJ)藉由擴音系統(PA System)的放送,來進行現場播放唱片和混合 音樂的動作,夜店內並設有舞池提供消費者隨著音樂貣舞。1985 年代過後,夜 店(Nightclub)或舞廳(Dance Club)等詞彙逐漸成為「Disco 舞廳」的代名詞。

三、夜店在臺灣的發展及規範:

夜店的概念是在民國 50、60 年隨著 Pub 引入臺灣而出現,鐘俊陞(1988)

指出,Pub 並不是臺灣傳統的休閒方式,而是 1965 年美國介入越戰後,臺灣成 為越戰後勤基地之一,美國軍人大批湧入臺灣,因為地緣關係,臺灣不僅為美軍 提供軍事基地、後勤補給、飛機修護等,還成為美軍的休假中心,並成立了「R&R」

(Rest and Relaxation),由中美聯合小組與執行小組共同接待來臺灣渡假的美軍。

當時主要的美軍機構都在臺北市,各式各樣服務美軍的 Pub、電影院、購物中心 紛紛開張,Pub 便開始出現在軍營附近,並逐漸在臺灣各地興貣,為臺灣帶來巨 大的消費市場。但隨著 1974 年越戰結束,Pub 則迅速的沒落,直到 80 年代末期,

由於臺灣經濟景氣帶動了國民所得的提高與民間休閒意識的興貣,服務業日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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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術上的夜店分類:

參考相關文獻,先前的研究者利用多種基準來定義各種類型的夜店,有些研 究者是依照音樂型態的不同來分類,或是依照娛樂(如:現場演奏音樂、播放的 音樂、跳舞、其它表演)呈現方式來劃分,甚至是依照主要消費族群的社會地位 來區分(Purcell & Graham, 2005)。

在 Boom 及 Bitner(1982)的研究中,作者將 Pub 的環境區分為「高負荷量」

與「低負荷量」兩種,說明了兩種環境各有自己的情感訴求及顧客類型,兩種負 荷量在要素上的不同(表 2-2)。在蕭伊容(1994)的研究中,以經營內容做為分 類依據,將 80 年代後發展的 Pub 定義為「新興酒吧」,因 80 年代之後發展的 Pub,

結合了舞廳、歌唱事業、餐廳、俱樂部等複合式的經營型態,而依照 Pub 的特色 分為綜合性 Pub、樂團演唱 Pub、純 Pub 三類(表 2-3);吳逸驊(1996)的研究 認為 Disco Pub 經營內容異於其它類型,認為應分為 Disco Pub、混合 Pub、樂團 演唱 Pub、純 Pub 四種(表 2-4):陳天佑(2003) 以新竹地區為例,參考過去 研究分類,且經過實際的訪查之下,將夜店分為五類(表 2-5)。

表 2-2:Pub 在環境上的分類

資料來源:許竣凱,2004,「消費環境、休閒滿意度與顧客反應之關係研究-以臺北市 Pub 為例」,

真理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表 2-3:夜店分類表(I)

資料來源:蕭伊容,1994,「臺北新興 PUB 的休閒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

色彩 音量 客人流動 人數 特色

高負荷量 鮮明 大 高 多 新鮮感高、複雜

低負荷量 灰暗 小 低 少 單純、穩定

分類別 營業項目 消費族群

綜合性 Pub 飲酒、舞池、DJ 年輕人居多

樂團演唱 Pub 飲酒、樂團演唱 25-35 歲上班族 純 Pub 飲酒、聽音樂 25-45 歲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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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研究採用之夜店分類:

由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文獻得知,銳舞與夜店文化的發展與「電子音樂」

息息相關,且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電子音樂」影響所及的夜店消費者在音樂 態度、利益區隔和生活型態的樣貌,研究者根據消費場合中播放的音樂類型差異,

將目前的主流夜店區分為兩大類,即以電子舞曲為主的「Disco 舞廳」和馳放音 樂為主的「Lounge Bar」;此外,為符合研究旨趣,亦將「銳舞」加入本研究範 疇。由於此三類消費場合之性質皆以電子音樂為主,且多在夜間營業,遂將三者 統稱為電音夜店,詳細分類如表 2-7。

表 2-7:本研究採用之夜店分類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分類別 電音風格 風格 主要活動

銳舞 電子舞曲 大型場地/戶外 跳舞、DJ

Disco 舞廳 電子舞曲 大型舞池 跳舞、飲酒、DJ Lounge Bar 沙發音樂 幾乎無舞池 飲酒、聽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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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音樂心理學(Music Psychology)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