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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銳舞(Rave)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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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銳舞(Rave)概述 一、 銳舞的定義:

「銳舞」是從英文的 Rave 音譯而來,是一種以電子音樂為主的舞會,通常 持續一整晚,有時甚至連續幾天幾夜。銳舞的場地有任何的可能,可以是戶外、

舞廳、倉庫或是大型場館當中,然而無論是哪一種型式,和一般 Disco 舞廳的消 費場景類似,銳舞現場會有熟練的唱片騎師(DJ)播放連續的電子舞曲,搭配快 速變化的多彩燈光、雷射與螢光,偶爾還會有其它現場表演穿插其中,參與者可 隨著音樂氣氛自由舞動,共同體驗一種「社群感」。在銳舞活動當中,消費者很 少將喝酒當成主要的活動,雖然大多數銳舞現場設有吧檯供應酒類,但大多提供 酒精含量較低的飲品,通常還會供應不含酒精的機能補充飲料;此外,與一般 Disco 舞廳中的「人肉市場」氣息不同,銳舞消費者很少將尋找一夜情作為其主 要的目的。

銳舞是一種主觀的經驗,銳舞人(Raver)通常會以自己的標準,來評斷一 場商業化的舞會是否夠資格被稱為「銳舞」。銳舞和宗教一樣,強調精神上的共 享經驗,銳舞的原意是追尋一個友愛,沒有歧視爭鬥的世界,因此特別強調 PLUR 的精神,即和帄(Peace)、友愛(Love)、團結(Unity)、尊重(Respect),其精 神主張 1960 年代的「嬉皮」相似。然而,銳舞有時會被貼上負面意涵,一場銳 舞中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人使用藥物,使一般大眾對於銳舞產生負面的刻板印象,

也因為如此,國外的銳舞時常以 Party、Event、Gathering 等活動名稱來取代字面 上的用法。

二、 銳舞的發展:

在 1960 年代,「銳舞」泛指任何形式的狂歡派對,隨著電子音樂的出現和發 展,銳舞開始出現電音元素。到了 1980 年代末期,隨著與迷幻浩室(Acid house)

風氣的盛行,「銳舞」這個字眼已經成為與電音相關的一種派對現象及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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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舞在歐美地區十分盛行,尤其以歐陸地區最為蓬勃發展,無論是合法或是地下 的銳舞,在山巔海湄、都會街頭等地都能發現其蹤影。每場銳舞的參加人數不一,

較為知名的大型銳舞活動為德國「愛的大遊行」(Love Parade),為世界上規模最 大的舞會。最早是 1989 年貣源於柏林舉行的和帄遊行,四個月後柏林圍牆倒塌,

其後逐漸演變成大型露天電音派對和遊行。每回總會吸引上萬人湧上街頭,當紅 DJ 站在改裝過的卡車上播放電子舞曲,以音樂和舞蹈宣示愛與和帄的主題。除 2004、2005 和 2009 年未舉辦外,每年皆舉辦一次,1989 至 2006 年是在柏林進 行,2007 至 2010 年則是在魯爾(Ruhr)地區舉行,此活動自首辦以來已吸引了 約 1200 萬人參與。除了德國地區,以 Love Parade 為名的銳舞活動近年來也開始 在維也納、雪梨、墨西哥、舊金山等地出現,其它如蘇黎世 Street Parade、日內 瓦 Lake Parade、鹿特丹 FFFW Dance Parade 皆是相同類型的活動;特別值得一提 的是荷蘭的娛樂公司 ID&T,自 2000 年貣,該公司開始在歐美各地舉辦名為 Sensation 的大型銳舞,網羅知名 DJ 和表演者在現場演出,因此受到相當程度的 歡迎,每場銳舞帄均提供 40,000 至 45,000 張門票,往往在開賣數小時以內售罄,

其熱門程度可見一斑。

然而,一如前述所言,銳舞經常與迷幻藥物的使用脫離不了關係,因此出現 各國政府對銳舞採取限制手段的現象,英國在『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法案中認為,「在聚集多人以上的公開場合播放具有重複節奏的音樂」

即屬於銳舞,該法案賦予英國警察能以公權力來驅離銳舞群眾,阻止銳舞的舉行,

此舉促使了英國電音和銳舞活動的「舞廳化」,不少銳舞活動因而轉往合法的舞 廳內舉辦。美國亦於 2003 年通過『Illicit Drug Anti-Proliferation Act』法案,該法 賦予聯邦政府貣訴業主的依據,一旦於舞會現場發生舞客違法用藥情事,銳舞舉 辦人必頇擔負相關法律責任。相對地,對於代表娛樂工業的這些主辦者來說,「銳 舞」的組成元素:音樂、藥物與群眾,皆與嬉皮類似。「嬉皮」精神的借用,是 娛樂工業宣傳「銳舞」最有力的手段,讓銳舞人相信他們是在參與某件事,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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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花錢跳舞。嬉皮的「波西米亞」精神被挪用並賦予在「銳舞」上,前往銳舞 的人因此也覺得他們是在做一件有意義的事。透過這種操作,使得銳舞漸漸形成 次文化應具有的模樣。

三、 銳舞在臺灣的發展:

由於時代背景和社會風氣使然,臺灣的銳舞發展相較於歐洲,似乎缺乏了一 個強有力的發展脈絡。自 1960 年代以來,西方社會發展出歷史悠久的搖滾反叛、

新浪潮(New Wave)、龐克(PUNK)音樂文化,以藥物及前衛藝術來反戰、反 體制與倡導自由的自我識別和精神,在臺灣早期的青年文化裡並無發展基礎。

銳舞在臺灣所造成的風潮和臺灣社會看待歐美流行文化的態度有關,臺灣的 銳舞文化一開始是藉著幾位知名 DJ 如@llen、林強以及幾間率先以電音舞曲經營 的舞廳如 EDGE、Twilight Zone 的推展而逐漸成形。臺灣的第一場大型戶外銳舞 便是在 1995 年透過口耳相傳於臺北縣二重疏洪道秘密開張的;在 1996 年臺北的 大稻埕也舉辦了一次銳舞派對。這兩場的銳舞最大的影響,讓許多大型的商業化 舞廳開始以電子舞曲來吸引客群。在舞廳的推廣之下,舞客開始習慣電音的節奏 與風格,逐漸形成「舞廳客」(Clubbers)。電音舞廳的存在,大幅降低了群眾參 與銳舞活動的「進入障礙」。

和國外發展銳舞活動所遭遇的情況類似,臺灣的銳舞也受到政府與媒體的關 注,主要是伴隨銳舞活動而浮上檯面的禁藥使用與氾濫的問題,政府以公權力加 以取締各種形式的銳舞活動,卻也經常借用銳舞的名義,以公辦舞會的名號召青 少年,以官方的角度來「導正」銳舞,使其成為「正當」休閒活動。於是,政府 與媒體的手法使得銳舞一方面受打壓,一方面卻逐步的流行化。儘管如此,近年 來政府的角色亦有所轉換,開始以「協辦單位」和「促進觀光發展」的名義來推 動銳舞活動,現今臺灣的銳舞不斷引入新的概念而持續風行,亦出現專門舉辦銳 舞活動的公關公司,無論是在露天場所或是大型的室內銳舞,銳舞規模一次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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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盛大,參與人數往往可多達上千人,例如:Spring Love、Winter Love、Galaxy、

北海岸中角沙灘的夏至音樂節(Summer Aquarian)、臺南馬沙溝(Masago)派對、

墾丁南灣月光派對(Moonlight Party)等活動皆為每年較具規模的銳舞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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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夜店(Nightclub)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