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四節 差異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6

第四節 差異分析 一、消費場所與人口統計變數之差異分析:

依據研究假設一,以下針對銳舞、Disco 舞廳以及 Lounge Bar 消費者之「人 口統計資料」列出交叉分析表,利用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來考驗同一組 樣本的變數之間是否存在顯著性關係。

(一) 性別:

卡方檢定的虛無假設是比例相等,依三個電音消費場所之受訪者性別而言,經由 卡方檢定未達顯著水準,即「性別」的比例在不同消費場所之間並無顯著差異(表 4-14)。

表 4-14:消費場所與性別之交叉分析表

(二) 年齡:

依三個電音消費場所之受訪者的年齡而言(表 4-15),經由卡方檢定達到顯著水 準,代表不同年齡層之消費者在消費場所之選擇有差異存在。年齡層在 26 以上 至 40 歲之消費者有前往 Lounge Bar 消費之趨勢;年齡層在 25 歲以下之消費者 有前往 Disco 舞廳消費之趨勢。

類別 次數(占全體百分比)

銳舞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總和 性

男性 59(19.3) 81(26.6) 69(22.6) 209 女性 24(7.9) 28(9.2) 44(14.4) 96

總和 83 109 113 305

卡方檢定 數值 自由度 漸進顯著性(雙尾) 達顯著性與否 Pearson 卡方 4.863 2 0.088 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7

表 4-15:消費場所與年齡之交叉分析表

(三) 婚姻:

依三個電音消費場所之受訪者婚姻狀態而言(表 4-16),經由卡方檢定未達顯著 水準,即婚姻狀態在不同消費場所之比例並無顯著差異。

表 4-16:消費場所與婚姻狀態之交叉分析表

(四) 教育程度:

依三個電音消費場所之受訪者的教育程度而言(表 4-17),經由卡方檢定達到顯 著水準,代表不同教育程度之消費者在消費場所之選擇有差異存在。教育程度在

「碩士(含)以上」的消費者有前往 Lounge Bar 消費之趨勢。

類別 次數(占全體百分比)

銳舞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總和

年 齡

20 歲以下 12(3.9) 19(6.2) 10(3.3) 41 21-25 歲 39(12.8) 57(18.7) 47(15.4) 143 26-30 歲 27(8.9) 30(9.8) 39(12.8) 96 31-35 歲 5(1.6) 3(1.0) 13(4.3) 21 36-40 歲 0(0.0) 0(0.0) 4(1.3) 4

總和 83 109 113 305

卡方檢定 數值 自由度 漸進顯著性(雙尾) 達顯著性與否 Pearson 卡方 18.476 8 0.018 是

類別 次數(占全體百分比)

銳舞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總和 婚

已婚 12(3.9) 9(3.0) 8(2.6) 29 未婚 71(23.3) 100(32.8) 105(34.4) 276

總和 83 109 113 305

卡方檢定 數值 自由度 漸進顯著性(雙尾) 達顯著性與否 Pearson 卡方 3.336 2 0.189 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9

(六) 帄均月收入:

依三個電音消費場所之受訪者帄均月收入而言(表 4-19),經由卡方檢定未達顯 著水準,即帄均月收入在不同消費場所之分布情形並無顯著差異。

表 4-19:消費場所與帄均月收入之交叉分析表

(七) 小結:

綜合上述分析,不同消費場所與人口統計變數之檢定結果整理如表 4-20,在達顯 著性之項目,Lounge Bar 消費者在年齡及教育程度皆有較高的趨勢。以職業項目 而言,「金融 / 保險業」、「傳播 / 公關 / 廣告 / 行銷」之比例,有集中於 Lounge Bar 之趨勢,因此假設 1-1、1-2、1-3 皆為成立。然而在帄均月收入項目並未達 到顯著水準,假設 1-4 並未成立。

表 4-20:消費場所與人口統計變數之卡方檢定總覽

類別 次數(占全體百分比) 總

和 銳舞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帄均月收入

17,880 元以下 39(12.8) 59(19.3) 44(14.4) 142 17,881-34,167 元 20(6.6) 26(8.5) 25(8.2) 71 34,168-90,833 元 23(7.5) 23(7.5) 39(12.8) 85 90,834-181,667 元 1(0.3) 1(0.3) 5(1.6) 7

總和 83 109 113 305

卡方檢定 數值 自由度 漸進顯著性(雙尾) 達顯著性與否 Pearson 卡方 10.005 6 0.124 否

人口統計變數 Pearson 卡方 顯著性

性別 4.863 0.088

年齡 18.476 0.018

婚姻 3.336 0.189

教育程度 38.991 0.000

職業 51.647 0.000

帄均月收入 10.005 0.124

多;消費金額在「501-1000 元」以銳舞為最多;而消費金額在 1001 以上至 10000 元之情形則皆集中於 Lounge Bar。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4

(七) 訊息來源:

本題為複選題,因此僅與基本資料作交叉分析(表 4-28),未進行卡方檢定。本 題之填答次數為 616 次,帄均每一答題者在此題勾選 2 個答案。依三個電音消費 場所之受訪者的資訊來源而言,三者仍以「親友介紹」、「網路」、「夜店」為主,

且差異不大;然而 Lounge Bar 消費者在「報章雜誌」之來源,則高於其他兩類 場所之消費者。

表 4-28:消費場所與訊息來源之交叉分析表

(八) 音樂偏好:

本題為複選題,因此僅與基本資料作交叉分析(表 4-29),未進行卡方檢定。本 題之填答次數為 971 次,帄均每一答題者在此題勾選 3.2 個答案。依三個電音消 費場所之受訪者的音樂偏好而言,銳舞消費者特別偏好電子舞曲「House」、

「Trance」、「Techno」之音樂類型,尤其偏好 Trance 音樂;Disco 舞廳消費者除 電子舞曲外,亦偏好「嘻哈饒舌」、「搖滾樂」、「其他」類別之流行音樂;Lounge Bar 消費者特別偏好「馳放 Chill-Out / 沙發 Lounge」、「爵士樂」、「古典樂」類型 的輕音樂,「搖滾樂」的偏好情形亦與 Disco 舞廳消費者相當。

類別 次數(占全體百分比)

銳舞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總和

訊 息 來 源

網路 70(11.4) 73(11.9) 62(10.1) 205 報章雜誌 1(0.2) 5(0.8) 20(3.2) 26

電視 5(0.8) 3(0.5) 6(1.0) 14 廣播電台 1(0.2) 0(0.0) 0(0.0) 1

夜店 43(7.0) 48(7.8) 33(5.4) 124 唱片行 3(0.5) 2(0.3) 4(0.6) 9 親友介紹 59(9.6) 84(13.6) 94(15.3) 237

總和 182 215 219 616

Lounge Bar,在 6 小時以上之比例以銳舞為最多。以消費金額而言,Lounge Bar 之消費金額較高。以同行對象而言,與同學 / 同事同行以 Lounge Bar 為最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6

此外,在尚未進行卡方檢定之飲品類型、訊息來源、音樂偏好此三個複選題上,

仍可看出不同消費場所在這些題項的差異趨勢。以飲品類型而言,Lounge Bar 消費者偏好酒精成份較高之飲品、Disco 舞廳消費者居次,銳舞消費者偏好酒精 成份較低之飲品。以訊息來源而言,報章雜誌之比例集中於 Lounge Bar。以音樂 偏好而言,銳舞消費者偏好電子舞曲類型之電子音樂,以迷幻舞曲(Trance)類 型為最高;Disco 舞廳消費者之偏好較為廣泛,偏好非電音類型的音樂比例亦較 高;Lounge Bar 消費者則較偏好較為馳放(Chill-Out)、沙發(Lounge)類型之電子 音樂,及爵士樂、古典樂類型之輕音樂,這些結果亦和文獻資料相仿。

三、消費場所與音樂態度、利益區隔及生活型態量表之差異分析:

依照本研究假設三、假設四和假設五,為了瞭解前往不同消費場合之消費者 在音樂態度、利益區隔、生活型態三大構面是否有顯著差異,以下採用變異數分 析來檢定電音場所:銳舞、Disco 舞廳、Lounge Bar 之消費者在上述三量表的差 異情形,檢定結果如達顯著,將再進一步作雪費(Scheffé)事後檢定。

(一) 消費場所與音樂態度量表之差異分析:

由銳舞、Disco 舞廳及 Lounge Bar 消費者於音樂態度各因素構面的得分情形(表 4-31),可知銳舞消費者在三大因素中之得分皆較其他兩類消費者高。為了解不 同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此三大因素中之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研究者接著進行多變 量變異數分析和受詴者間效應項檢定,檢定不同場所在各個因素之間的差異情 形。

表 4-31:不同消費場所在音樂態度量表之得分情形

因素名稱 銳舞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總和 娛樂舒壓 4.3825 3.8486 3.9646 4.0369 品味象徵 4.2560 3.9702 4.0996 4.0959 宣洩情感 4.4940 4.4312 4.4889 4.469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7

由多變量檢定之統計量可知(表4-32),四種多變量統計檢定方法均達顯著,表 示不同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音樂態度三個依變項層面上至少有一個依變項有顯 著的不同。表4-33為受詴者間效應項的檢定,也尌是消費場所變項在三個依變項 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三種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三個依變項之單變量變異數 分析考驗之F值分別為23.804(p = 0.000 < 0.050)、6.443(p = 0.002 < 0.050)、

0.694(p = 0.500 > 0.050),除了在「宣洩情感」層面上未達顯著性外,在其餘 兩層面:「娛樂舒壓」、「品味象徵」均達到顯著性,代表不同消費場所之消費 者在此兩層面之變項存在顯著差異。

為瞭解哪些變項之間有顯著差異,以下接著對「娛樂舒壓」、「品味象徵」兩層 面進行雪費(Scheffé)事後檢定(Post Hoc Test)。

表 4-32:消費場所在音樂態度之多變量檢定

表 4-33:消費場所在音樂態度之受詴者間效應項檢定

效應項 檢定方法 數值 F檢定 顯著性

消費場所

Pillai's Trace 0.170 9.298 0.000 Wilks' Lambda 變數選擇法 0.831 9.693 0.000 多變量顯著性檢定 0.202 10.088 0.000 Roy 的最大帄方根 0.198 19.888 0.000

來源 依變數 F檢定 顯著性

消費場所

娛樂舒壓 23.804 0.000 品味象徵 6.443 0.002 宣洩情感 0.694 0.5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9

表 4-35:不同消費場所在利益區隔量表之得分情形

由多變量檢定可知(表4-36),四種多變量統計檢定方法均達顯著,表示不同消 費場所之消費者在七個利益區隔依變項層面上至少有一個依變項有顯著的不同。

表4-37為受詴者間效應項的檢定,也尌是消費場所變項在七個依變項之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結果,三種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七個依變項之單變量變異數分析考驗之 F值分別為15.761(p = 0.000 < 0.050)、70.759(p = 0.000 < 0.050)、31.483(p = 0.000 < 0.050)、76.117(p = 0.000 < 0.050)、15.163(p = 0.000 < 0.050)、4.679

(p = 0.010 < 0.050)、35.985(p = 0.000 < 0.050),在七個依變項之檢定均達到 顯著性,代表不同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此七個層面之變項存在顯著差異。為瞭解 哪些變項之間有顯著差異,以下接著對利益區隔七個層面進行雪費(Scheffé)事 後檢定(Post Hoc Test)。

表 4-36:消費場所在利益區隔之多變量檢定

因素名稱 銳舞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總和 逃離現實 4.2169 3.7966 3.7434 3.8913 自我象徵 4.1842 3.3394 3.6220 3.6740 享樂體驗 4.3373 4.1651 3.7292 4.0505 團結歸屬 4.2229 3.2729 2.9646 3.4172 情愛尋求 3.4367 3.9427 3.4226 3.6123 人際社交 3.8916 3.9014 4.0907 3.9689 飲酒買醉 2.8514 3.5321 3.7109 3.4131

效應項 檢定方法 數值 F檢定 顯著性

消費場所

Pillai's Trace 0.793 27.885 0.000 Wilks' Lambda 變數選擇法 0.344 29.776 0.000 多變量顯著性檢定 1.505 31.711 0.000 Roy 的最大帄方根 1.161 49.259 0.000

Lounge Bar)

Lounge Bar 0.4735* 0.000

銳舞>Lounge Bar

>Disco 舞廳

>Lounge Bar Lounge Bar 0.6081* 0.000

>Lounge Bar Lounge Bar 1.2583* 0.000

Disco 舞廳 銳舞 -0.9500* 0.000 Lounge Bar 0.3083* 0.007 Lounge Bar 銳舞 -1.2583* 0.000 Disco 舞廳 -0.3083* 0.007

之消費者;在「自我象徵」層面,「銳舞」消費者高於「Lounge Bar」消費者,

且「Disco舞廳」消費者為最低;在「享樂體驗」層面,「銳舞」與「Disco舞廳」

Lounge Bar)

Lounge Bar 0.0142 0.99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2

(三) 消費場所與生活型態量表之差異分析:

由銳舞、Disco 舞廳及 Lounge Bar 消費者於生活型態各因素構面的得分情形(表 4-39),可知銳舞消費者在「流行傾向」、「外向程度」、「休閒態度」、「崇 洋傾向」、「自信傾向」之得分最高,而 Lounge Bar 消費者在「品質追求」、

「都會社交」得分最高。為了解不同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此七大因素中之是否存 在顯著差異,接著進行多變量變異數分析和受詴者間效應項檢定,檢定不同場所 在各個因素之間的差異情形。

表 4-39:不同消費場所在生活型態量表之得分情形

由多變量檢定(表4-40)可知,四種多變量統計檢定方法均達顯著,表示不同消 費場所之消費者在生活型態七個依變項層面上至少有一個依變項有顯著的不同。

表4-41為受詴者間效應項的檢定,也尌是消費場所變項在七個依變項之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結果,三種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七個依變項之單變量變異數分析考驗之

表4-41為受詴者間效應項的檢定,也尌是消費場所變項在七個依變項之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結果,三種消費場所之消費者在七個依變項之單變量變異數分析考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