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大學學生會之發展
壹、 大學學生會之緣起
學生自治思想的萌芽,時間上可溯源至大陸時期,具體呈現在五四運動當 中。而在臺灣,除了大學以外,中小學亦有各種學生自治組織的出現。不論其是 否以「學生會」為名,都對現今臺灣的大學學生會之成立有重大影響。
一、追溯自五四運動的學生會之始
學生自治組織出現之原因可追溯自五四運動,受到國立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 的思想啟蒙以及五四運動的影響,第五屆全國教育聯合會決議推動成立學生組織 學校市、學校共和國,民國九年,第六屆全國教育聯合會則通過學生自治綱要。
第一個學生會,於民國八年在國立清華大學成立,而後更有全國學生代表大會和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全國性組織相繼成立(周宇修,2007)。因此,回顧至民 國三十二年,教育部即有一套學生自治會的實施準則,頒行全國大專院校,亦即 大陸時期就有學生會的存在。
臺灣最早的學生自治組織,始於日據時期。例如,台北高等學校即以學生自 治著稱,日本投降後、臺灣光復前,臺灣各中上學校紛紛成立學生自治會,並有 全省性之臺灣學生聯盟組織(周宇修,2007)。基本上,臺灣的學生自治制度延 續大陸時期,至五0年代,在臺灣代表學生意見反應單位的多半是「班代表聯席 會」(簡稱為「代聯會」),學生自治於國中、高中與大學階段持續發展。尤有 甚者,周宇修(2007)以台北立建國高級中學為例,五0年代因為行政人員極度 缺乏,因此主管主任工作皆由學生擔任,乃為名副其實的「學生治校」7。
二、學生活動中心—學生會之前身
較接近現今臺灣的大學學生會之前身,則是「學生活動中心」,它的成立有 時代背景的因素。當時,政府成立「青年反共救國團」,藉此表示對青年工作有 一番新作為的期望,於是積極協調教育部等單位,運用政治力量通令各大專院校 限期成立學生活動中心,作為指導與推動青年工作的樞紐,使得過去的代聯會終
止,學生活動中心的形式成為代表學生意志的唯一單位(朱偉競,2000)。
然而,學生活動中心基於兩大原因,被認為不符合自治精神而有所爭議。其 一,學生活動中心在大專院校的學校體制中,隸屬於訓導處(現今學生事務處之 前身)下的課外活動組,並由課外活動組主任兼任活動中心主任一職,另設副主 任一至兩人,由當時課外活動組助教擔任,負責實際輔導學生活動中心之工作(洪 山川,1992;蔡志賢,2002)。
其二,雖然學生活動中心的總幹事與副總幹事多採普選方式選出,有一定的 代表性,但組織架構無立法部門,難以匯集、溝通及反映全體學生意見,缺乏足 資監督制衡的機構,而被認為不夠完善(張銀富,1992,1999)。這種隸屬於學 校行政單位的學生組織,在組織外部體制上屬於救國團與學校行政單位的一環,
受到政府與學校力量的控制,無法充分代表學生;組織內部本身又有無法自我監 督的疑慮,而備受批評。
三、學生會成立的關鍵時刻之一:執政者力量退出校園
臺灣的大學學生會發展的歷史過程,有兩個重要的關鍵點,一為民國七十七 年七月一日教育部廢止《大專校院團務指導委員會學生活動中心組織通則》;一 為八十三年一月五日總統新修訂《大學法》的公布(蔡志賢,2002)。
民國七十三年到八十二年的十年之間,校園情勢與社會脈動逐漸匯流,政治 解嚴、解除報禁、解除黨禁相繼而至,直接或間接的衝擊校園,給相對於當政者 意識型態的改革派學生許多爭取學生權益的空間(蔡志賢,2002)。「校園民主」
的論點在大學校園中被熱烈討論,並獲得大部分學生的支持,「學生自治」的主 張也成為大家注目的焦點。
伴隨著學生自治主張而來的其他看法,包含廢除學生活動中心、黨團政治勢 力退出校園、學生自治團體代表由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即普選)、教授治校、
廢除刊物審稿制度、言論自由、出席校務會議、成立學生政府(即新型態學生自 治組織)等訴求,在平靜的校園中都引起了廣泛討論。
這波風潮直接影響到當時的臺灣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台北醫學院、
交通大學、臺灣師大、東吳大學、淡江大學、東海大學、輔仁大學、中央大學、
元智工學院、屏東師院等十四所大學校院相繼成立新型態的學生自治組織,並取 代了原有的學生活動中心(洪山川,1992)。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教育部發 函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廢止《大專校院團務指導委員會活動中心組織通則》。 至此,救國團正式離開校園,也代表執政者的政治力量在形式上的退出。
新型態的學生自治組織歷經學生會、學生自治會、代聯會、學生活動中心等 各種名稱與形式的轉變,再次以學生會為名。在組織架構上,學生會不再隸屬於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而是採行政(即一般通稱的學生會,或稱為行政中心或 幹事會)、立法(學生議會)、司法(學生評議委員會或學生法庭)等三權分立的 架構。
此架構係仿效歐美國家三權分立的學生政府(student government)之型態存 在(張銀富,1992)。學生會會長由全校學生普選產生,各學院依學生數比例選 出學生議員組成學生議會,會長透過議會行使同意權以任命各部會首長,學生會 與學生議會若有運作上之爭議,得交由學生評議委員會仲裁,完成其司法獨立的 功能。
學生會成員於成立之初,確實受到學生的大力支持,這種支持無論是精神 上,學生會及學生議員改選時期投票率的創新高;在實質上,學生會會費的收取 亦維持相當不錯的繳交率,這種現象對當時被稱為改革派的學生而言,是一大鼓 舞(蔡志賢,2002)。學生會幹部在學生運動當中的努力,更是迫使政治改革與 加速社會民主化的重要推手(鄧丕雲,1993)。
四、學生會成立的關鍵時刻之二:大學法明文保障學生自治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總統公布《大學法》之修正案,成為臺灣的大學學 生會發展的另一個里程碑。該修正案中特別明訂「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 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 障學生權益」。這是首次於法律中明文規定必須保障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成立,
也保障大學生藉由學生自治組織來實踐學生自治理想的權利。
五、小結
根據媒體報導,近年全國各大專院校的學生會選舉投票率慘不忍睹,使得學 生會經營有日薄西山之感(申慧媛,2007)。然而,學生會組織的存在,仍然讓 學生直接對學校各級會議與輔導單位產生互動作用,使得傳統的校園生態產生了 一些結構性的變化(蔡志賢,2002)。
同時,在《大學法》的保障之下,各校學生會就算運作有問題,如選不出會 長等窘境,也只能以暫時凍結學生會費、暫停學生會運作或虛級化等方式來處 理,按法規,學校並不能給學生會撤銷或解散之處分,且有輔導成立之義務。
最新修正的《大學法》(2007)當中,更明文規定「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 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賦予透過學生普選組成的學生會具有 派代表出席校務會議、為學生發聲的權利。只是,法律保障下的「權利」,未必 能保障「權力」。
在學生會成立之後,學生會組織是否真的能夠發揮其應有的影響力,對學校 的校務或決策有所貢獻?面對學生會勢必存在的局面,整個學校組織的權力生態 會有何變化?學生會與學校行政單位的權力關係為何?在其試圖擴展影響力的 過程當中,彼此又會採用何種權力策略?在與他人互動的過程當中,巨觀環境或 眾多影響學生會的何種因素,又會對學生會組織內部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現今學 生會運作過程中所遭遇的諸多困境是否與此相關?這些都是本研究想要深入探 討的問題。
貳、 大學學生會之定位
學生會成立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大學法》,明文保障學生會與其他 學生自治組織之成立。並依《大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另頒佈《大學法施行細則》, 其中具體規定學生會運作應受之限制。由於學生會的定位會影響到學生會在學校 的權力、地位,也影響到學生會與學校行政單位、校內其他學生組織(如社團、
宿舍促進委員會、系學會等)、校長與三長(即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等重 要領導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學生會組織內部對於自己的定位也會影響到學生會的 運作方式。因此,學生會如何定位自己?外界又如何定位學生會?就成為瞭解學 生會運作的基本課題。
眾說紛紜,使得學生會的定位常惹爭議,筆者根據大學學生會的法源,以及 各專家學者、教育從業人員的看法,由法律、運作及權力定位三方面來探討,進 一步瞭解大學學生會的功能及其享有的權力和資源。
一、法律定位
(一)學生會與學生自治的憲法保障基礎
《憲法》第十一條以學術自由為基本權利的保護法益,以及大法官釋字三八 0、四五0號解釋及大學法的精神意旨,可以瞭解「學生自治」的憲法保障基礎,
在於大學生的學習自由與大學自治。
一般認為,學生自治的理念,就是從學術自由的《憲法》上位概念而來,再
由大學自治與大學生學習自由在大學法制的建構,型塑學生自治的具體保護內涵
由大學自治與大學生學習自由在大學法制的建構,型塑學生自治的具體保護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