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權力與權力策略
第二節 權力與權力策略
本節當中,首先,透過 A-B 權力運用模式、權力的來源或基礎,來探討權 力概念的意涵;再者,綜合各家說法並依據策略使用目的,整理常用的權力策略 與技巧,以「影響型策略」與「保護型策略」加以說明。
壹、 權力之意涵
組織是政治的競技場,而權力與政治學為其核心(Hoy & Miskel,2001)。教 育微觀政治學研究中,學校組織即被視為一個政治實體,權力則是政治分析的核 心,也就是說,教育微觀政治強調學校獨特的政治脈絡下,組織成員彼此之間的 權力互動,如學生、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及校長等(Marshall & Scribner,1991)。
因此,欲深入探討教育微觀政治的意涵,必須對「權力」的內涵有所了解。
當我們試圖瞭解「你提到的權力是什麼意思?」(What do you mean by power?),可以得知難以在同一時間點探討涵蓋各種層面的權力概念,權力觀念 的界限並不清楚(Ryan, 1984)。Bacharach & Lawler(1980)提到權力觀念之所 以模糊不清,是因為權力是一種功能上非常敏感的原始性名詞(primitive term),
而無法充分說明我們所注意到的現象。基於此,則「影響力」(influence)、「權 威」(authority,或譯為「職權」)、「控制」(control)都屬於權力的某種型態,並 且可以用來說明權力的內涵。
基於權力的意涵頗為複雜,是一種多面向的概念,無法用單一定義描述
(Cavanaguh, 1984; Tyson & Jackson; 1992)。是以,筆者試圖從普遍存在的「A-B
權力模式」做為起點,以及 Lukes(1974)針對權力概念提出四個問題的哲學性 觀點,來對權力的概念加以澄清;再者,討論權力的各種來源或基礎,來建構權 力的內涵。
一、A-B 模式的權力概念
「做某些事情的能力」(the ability to …)是學者常用來表達權力這個概念的 說法,如 Salannick 和 Pfeffer(1977)採用「完成目標的能力」(the ability to bring about outcomes you desire)的說法。然而,大部分的學者卻認為,權力並非個人 與生俱來的能力,而是人際之間、群體之間、機構之間或階級之間所存在的一種 關係,使得「A 促使 B 做某些事情」(A getting B to do something),也就是說,
權力是一種存在於 A 與 B 之間的關係,即 A-B 模式的權力概念(the A-B model of power),且「做」(do)不只是可以狹義的定義為行動,也可以廣義的解釋為思 想和感情(引自 Ryan, 1984)
在討論權力內涵的哲學性觀點中,Lukes(1974)可謂集大成者,他提出許 多解釋權力概念時會遇到的問題,下面介紹引起較多爭論的四個問題。。
(一)A 的行動是否必須是有意的?
第一個問題,是 A 的行動是否必須是有意的?在別人談論 A 的權力之前,
A 是否知道自己試圖促使 B 去做某件事。某些學者肯定 A 必須知道自己對 B 採 取行動是有意的,French & Raven(1968)卻認為這種認知並非必要,但也有學 者認為 A 的行動必須是具有目的性並產生效果的。
(二)區分權力、控制、影響力與權威之間的不同有必要嗎?
第二個問題在於區分權力、控制、影響力與權威之間的不同是否有其必要。
許多學者(Lukes, 1974; French & Raven, 1968)都希望能對權力,以及「A 促使 B 做某件事」的其他型態的力量(例如影響力或權威)做一個區分。基本上,影 響力和權力之所以不同,在於影響力沒有絕對的強制性;權威和權力之所以不 同,在於權威具有合法性,亦即 A 有權利(right)促使 B 去進行職務內的任何 事。Lasswell(1930)主張我們所謂的權力,其特質在於強制性(coercion),例 如,當資源的交易行為涉及強制性時,其中便有權力的行使;反之,Blau(1964)
則強調即使是在權力關係之下,B 仍然有自願接受懲罰的可能,而不是因為他絕 對服從,但是,強制關係導致 B 沒有其他選擇餘地(引自 Ryan, 1984)。
另一方面,Handy(1976)將「A 促使 B 去做某事」這個活動以及 B 之所以
稱之為「影響」,他認為這是 B 之所以會去做 A 要 B 完成之目標的理由。A 之所 以擁有某種權力,是由於 A 置身於具有某些特性的狀況,讓 A 得以影響 B。在 此模式中,權威屬於權力的一種型態;但是,某些型態的影響力必須具有強制性,
Witch(1959)以 A 教導 B 下棋為例,這是 A 促使 B 做的事情,但 B 心甘情願 的接受,這使得用強制與否來劃分權力的的概念更加混淆不清(引自 Ryan, 1984)。Bacharach 和 Lawler(1980)主張影響和權威都是權力的不同型態,強制 性則是權力的基礎之一,因此,強制性也是影響力的基礎之一。
(三)若 A 試圖讓 B 去做某事,而 B 的行動並不完全按照 A 的期望,這樣的情 況如何用權力概念加以解釋?
第三個爭論的問題是,如果 A 試圖讓 B 去做某事,而 B 的行動並不完全按 照 A 的期望,這樣的情況如何用權力概念加以解釋。或許我們可以把控制視為 一種政治的交互作用、是一個主題,可以運用某些技術系統來達到控制的目的,
控制系統中的觀念有目標設置(target-setting)、監控、回饋和行動修正等(Ryan, 1984)。
就政治觀點來看,社會系統中如果沒有「A 促使 B 做某事」的意涵存在的 話,控制就不會存在,也就是說,A 設定某種行動讓 B 去執行,就是目標設置,
而 B 若想達到 A 的目標,我們可以說 A 控制 B。
關於控制,Olsen(1970)利用預測能力的觀念來區分控制和影響,控制的 結果是可預測的,而影響的結果則無法預測;French 和 Raven(1968)區分正面
(positive)和負面(negative)控制,正面控制是指 B 按照 A 的期望,反之,B 若與 A 的期望背道而馳,即負面控制,但這個概念無法解釋 B 所謂僅於 A 的期 望不符合,但不完全相反的情況。
強制力和負面控制的概念,點出了抵抗(resistance)和權力之間的相關性,
學者們對此意見紛歧。例如,French 和 Raven(1968)認為 B 的抵抗是包含在權 力關係之中的,是必定存在的;Weber 則認為並非必要(Ryan, 1984)。
(四)如果 A 並未表示自己的期望,但 B 行動時卻考慮到 A 的期望,這是否也 可視為 A 的權力?
第四,如果 A 並未表示自己的期望,但 B 行動時卻考慮到 A 的期望,這是 否也可視為 A 的權力?因為只有當我們能預測彼此行為,並據此來行動時,才 會發生社會交互作用,所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我們可以說「所有的行為,不 論在哪一個層次、哪一個環境,都可以政治行為視之」(Mangham, 1979)。
然而,有些學者想要區分政治行為和其他行為的不同。Lukes(1974)提出 政治行為和其他行為的相異點在於政治行為只能應用到重要事件(significant events),非重要的事件也可能出現 A-B 模式的行為,但不能稱之做權力,而這 種說法的問題在於如何決定何謂重要事件。
French 和 Raven(1968)則主張我們將每個瞬間的社會刺激(momentary social stimulus)都以社會權力行為對待的話,權力這個概念就沒有用途了。Blau(1964)
也區分政治行為和其他行為的不同,他認為政治行為是一種社會交易,是目標導 向的,和其他表達式的行為不一樣。
雖然上述論點並非無懈可擊,卻反應出日常人們對權力的使用方法,容易把 它侷限於某些特定行為,並且能夠辨識出哪些活動屬於政治行為。
(五)小結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難以對 A 和 B 的活動作清楚的劃分,且 A 和 B 的歷史 背景、關係、狀況、個人激勵力量及四周環境的差異都無法在 A-B 模式當中表 現出來。因此,Bradshaw(1976)批評 Lukes「A 促使 B 做某事」的權力模式中,
A 和 B 之間的交互作用缺乏因果關係(引自 Ryan, 1984)。但 Lukes(1974)對 權力所做的分析以及權力概念的爭論點,可以幫助我們瞭解權力的內涵。
二、權力的來源或基礎
一個團體能擁有權力,這暗示他有能力影響其他個體或團體的行為,這可能 是人事或預算編列的決定。同理可證,個人也能擁有權力,代表個人可以成功的 使他人按照其命令或建議行事。即使不是領導者,有些組織成員也可能因為他們 是某個組織對組織的窗口或代表,而藉由個人或組織的資源獲得權力,進而影 響、左右他人的行為(Hoy & Miskel, 2001)。
權力只有為人運用時才能明確定義,也就是運用權力的人以及對之做出反應 的人之間,會交互使用各種權力來源(sources of power)或基礎(bases),而產 生政治現象,權力可以說是一種動用資源的能力,這些資源就是權力的來源,也 就是其基礎所在(French & Raven, 1968; Tyson & Jackson, 1992)。若干學者已設 法辨認權力的多種來源(Bolman & Deal, 2003; French & Raven, 1968; Kanter, 1997; Pfeffer, 1981, 1994),綜合整理如下。
(一)職位權力
職位權力(position power)來自組織給予的正式職務。在 Weber 對權威的分 類中屬於法職權(legal authority),此一權力來源乃基於既定的法律,而這是可 以透過正式、正確的立法程序來進行改變的。服從不是來自於個人或職位本身,
而是來自於法律指定誰該順從,且他該順從的程度為何而定,因此該權力僅能擴 展至法律所賦予之範圍而已(Weber, 1947)。
職位授與某種層級的正式權威,如學校教授替學生打分數、組織的人事安 排、活動經費核准。職位也將任職者安置在溝通聯繫與權力網絡中,或多或少有 力量的地位(Bolman & Deal, 2003)。就任於適當的單位與工作上是有幫助的;
在冷門部門中擁有崇高的頭銜,可能意義不大;但在強而有力的單位中,即使成 員職位低,仍可能擁有不小的影響力(Pfeffer, 1994)。
(二)資訊與專業
資訊與專業(information and expertise)會讓權力流向擁有解決重要問題的 資訊與方法的人身上(Bolman & Deal, 2003)。例如,消費產品產業中的行銷專 家、菁英大學的教師與行政人員、交響樂團中的明星指揮。這是因擁有特殊技術 和能力所產生的權力,專家權通常會因為事物較無法被局外人所掌握、或掌握專 家資訊的困難度較高而提高其影響力(French & Raven, 1968)。
(三)獎賞權
獎賞權就是提供獎賞的權力(French & Raven, 1968)。也就是對於報酬的控 制(control of rewards),即提供工作、金錢、政治支持或其他報酬(Bolman & Deal, 2003)。此種權力的大小和一個人可以掌控獎賞的確定性程度有關,例如可以調 控教師的教學時數分配,或給予創新教學的教師補助金,或有權免除教師例行責
獎賞權就是提供獎賞的權力(French & Raven, 1968)。也就是對於報酬的控 制(control of rewards),即提供工作、金錢、政治支持或其他報酬(Bolman & Deal, 2003)。此種權力的大小和一個人可以掌控獎賞的確定性程度有關,例如可以調 控教師的教學時數分配,或給予創新教學的教師補助金,或有權免除教師例行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