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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方式之規劃與演變

第二章 學歷採認政策與大陸重點高校及學位制度發展

第一節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方式之規劃與演變

在 1992 年兩岸條例授權教育部訂定大陸學歷採認相關辦法前,政府針對來臺 之大陸地區人民所持之學歷,業有相關之檢覈作業。因當時處於軍事對峙,來臺 投誠之大陸人民人數少且需政府照顧,爰教育部當時已有一套針對大陸學歷檢覈 與採認的方式,而此辦法對後續大陸學歷採認政策演變也扮演重要角色。茲就歷 來教育部對大陸學歷採認之相關法規分別說明如下:

壹、 淪陷區辦法

政府 1949 年遷臺,因動員戡亂時期軍事敵對,兩岸人民無法自由往來,向義 來歸人民來臺時,面臨繼續升學、就業或考試等須採認學歷之需求,為此政府於 1959 年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96 號令訂定發布淪陷區辦法,並依實際執行修正該 辦法,計歷經(1968、1970、1972、1977、1980、1988 年等)多次修正,以處理 淪陷區來歸學生之學歷檢覈及輔導就學等事宜。

淪陷區辦法規定,淪陷區來歸學生,係指大陸淪陷後曾在偽各級各類學校畢 業及肄業向義來歸之學生而言(第 2 條),原籍貫在臺灣之民眾不適用;且申請 學生檢覈或輔導就學,一律須參加入學前輔導教育,入學前輔導教育由有關機關 負責辦理(第 3 條)。顯示政府並不承認大陸地區共產黨統治下所授予之學歷,

而將其視為「偽」學歷進行檢覈、輔導,從寬辦理,並加強學業、品德、生活等 輔導措施,以協助持大陸地區學歷之大陸地區人民繼續升學、就業(劉勝驥,

1994)。

有關辦理學歷檢覈的單位,依淪陷區辦法第 4 條規定,小學部分係向戶籍所 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介學區國民小學或其他小學、甄試編級入學。至於 其他學歷階段學生則應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有關機關申請核轉教育部審 查,審查合格後,中等學歷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性質、類別等,分別核介國民中 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或其他相當學校,甄試編級入學。高等學歷學生,肄業 者,按其肄業系科(專業)性質,核介相當學校依其學力編入相當之年級,所修 課程並得經學校甄試及格後核給學分。至於高等學力畢業者,需參加教育部辦理 之檢覈通過始得繼續升學(報考各校研究所)。

至於非升學之各級學校畢業生者,亦得經審查或檢覈合格後,給予相當之學 歷(力)證明。其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之檢覈,教育部並組織檢覈委員會,自 1981 年起每年定期辦理檢覈作業。依淪陷區辦法第 4、8、10 條規定,申請人需檢

具學力證件、身份證明、淪陷區來歸之證明書與相關表件等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 總會申請學力檢覈,教育部檢覈方式包括面試、筆試與口試等,其中已在大專校 院或學術研究單位研究者得以面試進行,其餘則需進行共同科目(國父思想)、

與專業科目(2 科)之筆試以及口試(一般常識,主要針對其來臺背景、目的、未 來展望等,醫事部分另加考專業常識),檢覈之命題、閱卷、口試委員等則由教 育部聘請或指派。至於及格標準則由檢覈委員會研商後決定,通過檢覈者得獲得 相當學歷(力)證明。

貳、 檢覈辦法

自 1987 年開放探親後,陸續有持大陸地區學歷的陸籍配偶前來臺灣生活,並 有民眾前往大陸地區就讀,教育部淪陷區辦法僅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之學歷,臺灣 地區人民不適用,因此在兩岸條例制定(立法院公報,81(51))時,行政院原 版本僅規劃針對大陸地區人民所持大陸學歷採認部分進行檢覈或審查(林玉花,

1992),並無處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讀學歷採認的規範(陳怡樺,2004;

鄭棋瑋,2006),惟國會審議過程中,立委所提有關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條文加註

「臺灣地區人民」之版本獲得較多支持,行政院雖試圖翻案,但最後還是依照立 法委員加註臺灣地區人民之條文三讀通過(鄭棋瑋,2006),是為 1992 年 9 月 18 日施行的兩岸條例第 22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 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據此,教育部著手修訂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對象依兩岸條例第 22 條規定放寬為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人民,原向義來歸人民因 兩岸關係的演變、兩岸條例的施行,已無適用之情形。惟在檢覈辦法尚未完成法 制作業前,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依淪陷區辦法仍持續受理大陸地區人民學歷採 認之申請,不過考區陸續從香港國內兩地簡化為僅在國內辦理。

因大陸地區高等教育情形已與遷臺前之發展有相當差異,且歷經文革後,許 多學校遭到破壞,因此若要採認臺灣地區人民自開放探親後赴大陸地區取得之學 歷,需對大陸地區高等教育之發展做深入瞭解。因此教育部委託學者前往大陸地 區針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包括學制、課程與內容、教學方式、學校評比、學校 管理等制度面向進行探討,例如黃政傑「大陸重點高等學校現況調查研究」主要 以文獻蒐集、問卷調查瞭解大陸高校現況、各行政區重點高校情形;「大陸地區高 等教育制度之研究」以文獻分析、實地訪查、專家座談,瞭解大陸高校發展、管 制、行政組織管理、師資、課程教學、研究生教育與學位授予制度等(黃政傑,

1991、1993、1996)。政治大學國際關係中心學者,例如王瑞琦對大陸政治思想控 制教育(王瑞琦,1987)、對大陸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變(王瑞琦,1989)、大陸高 教招生入學改革(王瑞琦,1990)、專業學位的成立、師資聘任制度的修正及一流 大學建置計畫、招生、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的介紹(王瑞琦,1992、1993;劉勝 驥,1993)等;以及范利民對大陸高教人才培育(范利民,1989)、高教行政組織、

高校制度與管理的解析(范利民,1991、1995、1996)等。另外劉勝驥亦對大陸 留學臺生的分布情形作研究(劉勝驥,1993、1995、1996),發現此期臺生赴陸多 集中沿海地區城市,經費主要來自親友、以就讀中醫為多,其赴陸就讀以文憑為 主,心理仍認同政府,不滿大陸的統治方式,學成後返臺者居多。

另因 1989 年大陸地區發生六四天安門事件後,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加強政治思 想教育,此亦影響我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之規劃,造成政府對大陸學歷的態度傾 向保守、不鼓勵,草案規劃凡涉及函授、黨政之校系,不予採認(立法院公報,

85(60))。

大陸 1993 年起提出《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 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提出在 21 世紀培養約 100 所重點大學的規劃,1990 年代 中期大陸高校開始新一波改革,學校與相關學科變動,國內因應此變革有許多相 關之研究,包括劉勝驥(1993)、許義雄(1998)、楊景堯(1995)等學者針對大 陸各重點大學及學科進行訪查研究。另外還包括王瑞琦(1997,1998a,1998b)、

范利民(1998)、劉勝驥(1998)、楊宗川(1998)等針對兩岸學費的比較、教 師聘用制度、211 重點大學的介紹及陸生來臺就學的評估等,學界對於大陸學歷以 及後續政策的走向,都積極提供相關建議。劉勝驥(1998)研究並發現對開放陸 生來臺修讀研究所學位立場,兩岸政府持反對、兩岸民意持贊成,反對理由包括 意識型態污染、政治敵對、打工兼差、滯留不歸;民間贊成理由包括兩岸學術教 育交流、兩岸教育面向世界、化解雙方政府敵意等。

吳京部長 1996 年 6 月上任後,持續推動檢覈辦法草案之修法作業,並指派楊 朝祥政務次長帶領學者專家前往大陸重點大學考察;8 月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同 意教育部提案,擬承認大陸地區學歷,並開放大陸地區學生及留學生來臺研習研 究所課程(吳秀佩,2005),教育部並於 1997 年 6 月 27 日將《大陸地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陸委會第 78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 過,並以行政院 1997 年 10 月 14 日臺 86 教字第 39194 號函准予核定,請教育部 發布施行,旋教育部於 1997 年 10 月 22 日以臺(86)參字第 86121725 號令發布。

該辦法採「不追溯採認、從嚴、須報備」等三項原則進行學歷採認,凡涉及意識 型態、函授、遠距教學、自學考試、分校等均不列入採認範圍。後教育部又依《大 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 17 條規定,於 1997 年 10 月 24 日以臺(86)高

(二)字第 86126218 號令公告 73 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楊景堯,2005)。 檢覈辦法規定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修習課程應與 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並依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兩種身份而區分 採認方式,相異處比較如表 2.1。

表 2.1 檢覈辦法中臺灣人民與定居之大陸人民學歷採認差異

表 2.2 檢覈辦法中臺灣人民與定居之大陸人民學歷採認差異(續)

身份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定區之大陸 地區人民

臺灣地區人民

不予採認 之差異4

文革期間取得之學歷不予採認 1. 兩岸條例公布施行前赴大陸地 區就學取得者

2. 在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就讀 取得者

3. 未具醫學、牙醫學或中醫學學士 學位而逕修醫學、牙醫學或中醫 學碩士、博士學位者

資料來源:研究者依法規內容自行整理。

原本檢覈辦法發布後,教育部預計自 1998 年辦理學歷甄試事宜,惟辦法及認 可名冊公告後國民黨文工會主任蔡璧煌不斷批評大陸學歷採認政策(鄭棋瑋,

2006),並有陳永興等 40 餘位朝野立委提案,要求行政院暫緩實施,甚希望經由 正式提案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完全刪除採認大陸地區學歷之 依據(劉勝驥,2010)。經各部會協商討論,行政院指示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

2006),並有陳永興等 40 餘位朝野立委提案,要求行政院暫緩實施,甚希望經由 正式提案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完全刪除採認大陸地區學歷之 依據(劉勝驥,2010)。經各部會協商討論,行政院指示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