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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重點高校與學位制度發展

第二章 學歷採認政策與大陸重點高校及學位制度發展

第二節 大陸重點高校與學位制度發展

大陸地區高等教育之發展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歷制度或採認學校範圍有密不可 分的關係,因大陸地區學制仿效前蘇聯,並歷經文化大革命等破壞,其培養人才 的方式與內涵與國內迥異,因此有關其發展、演變與現狀,有探討之必要,茲說 明如下:

壹、 歷史演變與現況

自政府遷臺以來,民國初年所設計規劃的大陸地區高等教育被共黨積極向前 蘇聯模式學習的趨勢大幅度修正,歷經蘇化(1949-1957)、大躍進(1958-1960)、 劉少奇時期(1961-1965)、文革(1966-1976)、撥亂反正(1977-1984)、體制改革

(1985-1989)、整頓(1989-1992)及開放(1992-)等時期(楊景堯,2003)。 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目前高等學校共 2,138 所(大陸教育部網頁,2013),其中 具有培養本科與研究生資格者佔 844 所,其他為專科校院、民辦高校與成人高校 等,2011 年研究所授予學位 426,778 人,大學部授予學位 2,707,934 人(詳表 2.3), 堪稱全球規模第一大,大約是臺灣學生總數的 5 倍以上,且大陸的留學生人數也 超過 14 萬,可看出其在高教國際化的努力。但從大陸憲法及所頒布之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規來看,其「教育為無產階級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至「教育 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始終都堅持一貫的辦學理 念(顏慶祥,2004),即教育乃為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奉行馬列主義及共產黨所 服務。

表 2.3 大陸教育學校(機構)與學生數(2011 年) 各類學校明確分工(張應強,2009;蔣純焦,2004),大學學科綜合性特色被放棄,

削弱了文科、強化了工科(雷曉雲,2007)。1954 年大陸公布第一批重點大學名單,

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在高等學校中指定一批重點學校的决定》,將全國重點高校數

重點大學的發展上,1978 年 2 月《關於恢復和辦好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報告》

恢復文革前 68 所全國重點高等學校,並增加 20 所高校為重點大學,重新確定 88 所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由於一些院校合併、調整,至 1981 年底,全國重點高校為 96 所。除了中央確定的全國重點高校外,各省、市、自治區及各部委也相繼確定 了「省重點」、「市重點」和「部重點」高校,基本形成了一個「全國性」和「省、

市、部」級重點高等學校的多層結構(王孫禺,2009)。

之後為加強科教興國,1984 年 9 月和 1985 年 1 月,大陸國務院批准 5 所院校 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18 納入年度計畫和「七五」計畫,並在高校中選擇一批國 家急需的、擔負著重大任務、學術水準較高、處於領先地位的學科和專業,有步 驟地支援其發展,也列入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另外,「八五」期間,國家重點建設 亦包含 14 所重點高校(王孙禺,2009)。19

總計 1987 年和 1988 年,大陸共評選了 416 個高等學校重點學科點,涉及 107 所高等學校,利用 1 億美元的世界銀行貸款和其他管道的經費,進行了重點建設 投資和補助,重點大學建設工程持續發展(王孙禺,2009)。

延續「七五」、「八五」的發展計畫,大陸頒布 1992 年《全國教育事業十年規 劃和八五計劃要點》、1993 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5 年科教興國、批 准 211 工程建設,20 並列入《九五計畫》實施;1996 年《發展規劃》、1998 年《高 等教育法》等陸續確立了以科教興國、培植一流大學、放寬辦學體制、鼓勵留學 教育、放寬高教管理等政策。

但在短期同時要扶持一百所左右的大學達世界一流水準並不容易達成,因此 在策略上決定以分期分批、重點區別方式進行(周愚文、黃烈修、高建民,1999)。

1998 年 5 月江澤民於北京大學校慶時宣示「為實現現代化,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 先進水平的一流大學」(此方案亦被稱為「985 工程」)。21 第一期 985 工程共有 34 所大學列入(《2003-2007 年教育振興行動計畫》決定繼續實施 985 工程,乃第 2 期 985 工程計畫,持續推動創建世界一流大學與一批國際知名高水準研究型大學 的目標)。第一期重點在整體建設和重點學科建設、第二期則在鞏固第一期成果並 加強發展一流學科。目前 985 重點大學共 39 所,主要分布在沿海都市。1999 年《面 向二十一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2001 年《全國教育事業第十個五年計畫》(簡 稱十五計畫)發布等,持續推動高校發展國家重點人才之規劃。

在科學研究成果上,從 1995 至 2005 年,211 工程學校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18 此 5 所大學為哈爾濱工業大學、中國國防科技大學、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和西北 工業大學。

19此重點高校即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國科技大學、

北京醫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北京農業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20211 工程起初核定校數僅 86 所,截止 2009 年 1 月 5 日,共有各類高校 112 所,其中普通院校 109 所,軍事院校 3 所。

21 大陸於 1999 年以先建設 2 所(北大和清華)重點高校,使其教學研究人才培育水準接近先進國 家水準,另提高和改善 27 所,加強重點學科建設,至今共有 39 所學校入列,為大陸重點發展、投 入資源最多的大學。

項目和 973 項目的二分之一、22 863 項目的三分之一;23 另為了推動 211 工程建 設,大陸先後推動了「長江學者獎勵計畫」、「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畫」、「新 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和「青年骨幹教師培養計畫」等(張應強,2009)。總計 211 工程推動以來,大陸不斷加大投入金額,第一期約 27.55 億、第 2 期 60 多億、

第 3 期 100 億,計 1995-2005 年約投入 368.26 億元人民幣,以發展重點學科建設、

培養高層次人才。211 工程推動以來,優化了師資、促進人才流動,累計栽培大學 畢業生 242 萬人、碩士生 50 萬人、博士 12 萬人、留學生 11 萬人(張應強,2009:

49、70)。

985 工程投入比 211 工程幅度更大,第一期投入 255 億、第 2 期投入 426 億,

三期投入約 200 億,總計約 881 億元人民幣。總觀 211 工程、985 工程,雖僅佔大 陸高校的 6%,卻承擔了大陸 4/5 的博士生、2/3 的碩士生、1/2 留學生與 1/3 大學 生的培養任務,其發展大陸一流學科、人才培養之責,可為重中之重(張應強,

2009:67-71)。

參、 學歷制度

一、學歷與學位

大陸高校雖文革結束後快速擴張,但數量仍無法應付多數高中生畢業求學的 問題,因此 1980 年代起,大陸除積極擴張高校數量,並從多樣化、多層次的方式 去解決文革以來多數民眾求學的需求;包括開辦廣播電視大學、發展函授大學或 夜間大學、建立高教自學考試制度、發展專科短期職業大學等制度(張應強,

2009),學歷制度也因為各項辦學體制之差異而應運而生。學歷證書頒發對象包括 研究生、大學生(本科生)、專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班學生、電視大學、函授大學、

夜大學普通專科班學生等,因此高等學歷證書大致可分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結 業)證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 書等三大類。

相關法制部分,1993 年 12 月 29 日大陸發布《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 行規定》以規定學歷證書的管理,明定學歷證書的性質(指普通高校及承擔研究 生教育的其他機構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書)、類別(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 書、肄業證書三種)、應備內容、取得資格(須按規定招收、入學取得學籍、完成 某一階段學業、根據考查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歷證)、頒發方式與程序(畢業與結業 證書由中央統一製作,學校填寫後頒發,肄業證由學校自行印製並頒發)與管理 單位(三級管理)等規定。

依大陸體制,惟有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

22 1997 年實施《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亦稱 973 計畫)以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 發展戰略」,加强基礎研究和科技工作。重點在發展 2010 年至 21 世纪中葉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 的目標、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

23 1986 年在「關於跟蹤研究外國戰略性高技術發展的建議」基礎上,發展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簡稱 863 計畫。重點在發展戰略性、前瞻性、國家安全等高技術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之高科技為 主。

(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

才予承認;另通過自學考試、由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 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在黨校、成人高校、

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 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校以遠距教學模式舉辦的高等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予以承認。

因受左派思想影響,學位制度有「階級思想」,文革前不容於當時社會,1954 年至 1956 年期間建立的研究生與學位制度被迫中斷。1978 年後各大學才恢復招收 研究生,僅授予學歷,但不授予學位。直至 1980 年大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 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草案(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才開始授予學位。

1981 年大陸陸續頒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方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張應強,2009)以實施學位制度,

建立「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制度。學位是指被授予者的學術水平達到標 準,學士學位由高等學校授予、碩博士學位由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學位授 予單位並應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會 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需報相關部門與中央學位委員會備案。學 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學士學位通過者名單;論文答辯委員會則報請碩士或博士 學位的決議,做出批准的決定,通過者名單並需報中央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由 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後發給。另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可由原單位推

建立「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制度。學位是指被授予者的學術水平達到標 準,學士學位由高等學校授予、碩博士學位由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學位授 予單位並應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會 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需報相關部門與中央學位委員會備案。學 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學士學位通過者名單;論文答辯委員會則報請碩士或博士 學位的決議,做出批准的決定,通過者名單並需報中央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由 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後發給。另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可由原單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