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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失智症福利服務

本節討論我國當前失智長者及家庭照顧者的福利服務資源,其照 顧服務劃分方式參酌我國《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第 2 項,使照顧服 務劃分為機構式、居家式、社區式三種服務,然而社會工作為妥善運 用資源以協助人群解決社會問題的助人專業,故實際提供服務時,並 不是只針對案主(失智長者)個人,其家屬(家庭照顧者)也是共同 案主,且對失智長者的服務,除了長者本身有益處外,也會直接或間 接減低家庭照顧者的負荷及壓力,因此對長者和對家庭照顧者的服務 同樣重要(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2013b),故本研究亦針對家庭照 顧者的相關服務以及其他服務進行探討,茲分述如下:

一、機構式服務

當失智長者症狀較為嚴重且依賴程度高但具行動能力,其病程為 中、晚期,家庭照顧者無法提供照顧服務時,較無法以居家或社區的 方式照顧長者(李夢義、江蕙娟、胡月娟,2008),需至社會福利相 關單位,經由機構內專業人員(如:社工師、護理與照顧員等)提供 24 小時全天候的服務,《老人福利法》第 19 條第 1 項即明訂機構式 服務含括:住宿服務、醫護服務、復健服務、生活照顧服務、膳食服 務、緊急送醫服務、社交活動服務、家屬教育服務、日間照顧服務、

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護理之家、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榮民之家等皆 可為提供機構式服務的社會福利單位,而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13a)所彙整出的各縣市失智服務資源中可發現:我國專為失智 症長者提供機構式照顧服務的機構共有 5 間,其種類包含宗教性質的 社會福利基金會所附設的養護或安養中心、私立的長期照顧中心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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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所設立,分別分布於北部(2 間)與中部地區(2 間),且外島地區 亦有 1 間公辦民營的長期照顧中心。

二、居家式服務

由《老人福利法》第 17 條可知:各縣市主管機關需自辦或結合 民間單位於該縣市提供醫護服務、復健服務、身體照顧、家務服務、

關懷訪視服務、電話問安服務、餐飲服務、緊急救援服務、住家環境 改善服務、其他等服務,而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2013)將居 家式服務單位實際所提供之服務內涵劃分為:居家服務;臨時及短期 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服務;輔具及居家環境改善;中、低老人 住宅修繕;緊急救援服務;送餐服務等,以下針對相關服務進行說明:

(一)居家服務

居家服務是依據家庭照顧者需要,由受有訓練之照顧服務 員(且領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是通過勞委會舉辦之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者)到家協助家庭照顧者照顧失 智症長者,且可依照長者失能程度可申請不同的服務時數,

以提供 日常生活協助, 在此,以天主教失 智老人基金會

(2013b)為例,其居家服務項目為:

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更衣 、進食、服藥、翻身、拍背、

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 輔助器具等。

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簡易環境改善、家務與 文書服務、友善訪視、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物品、陪同就醫 或聯絡醫療機構等。

故居家服務是屬於喘息性質的服務,讓家屬可在照顧患者之 餘,將自己的時間做更好的安排與利用,以減輕自己的負荷,

間接可提昇照顧品質(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2013;

曾孆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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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b)所彙整出的《長期 照顧十年計畫社政服務項目服務單位一覽表》中可得知:我 國提供居家式服務的服務單位共有 160 間,服務單位種類有 政府單位自辦、公辦民營或民間團體的協會、基金會、養護 機構、長期照顧中心、醫療院所、護理之家、照顧服務勞動 合作社、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其較集中於南部(52 間)、北 部(50 間)與中部(44 間)地區,東部(11 間)與外島(3 間)地區則較為少數,雖看似較集中於北中南部地區,但其 中亦存在著城鄉差距,直轄市之居家式服務單位平均約為 12 至 24 間,其餘縣市(平均約為 1 至 16 間)分布範圍較廣泛。

(二)短期及臨時服務

若具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智長者,尚未接受機構收容安 置、未請看護(傭)、未接受其他照顧服務,可向各縣市政府 社會局(處)、長照中心提出申請,由受有訓練之喘息服務員 到宅協助家庭照顧者照顧長者,因其可讓家屬能有短暫的休 息,以儲備更好的身心狀態,故又稱為居家喘息服務,時間 一年約可申請到七天的喘息時間,但實際的補助天數依我國 各縣市的福利而有差異(梅陳玉嬋、楊培珊,2005;中華民 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2013;曾孆瑾,2004)。

(三)居家護理

雖然居家服務的照顧服務員受過 90 小時的訓練課程,但 其所能提供的「醫護服務」僅止於陪同就醫或聯繫醫療機構,

無法替代醫療專業人員給予較專業的醫療與護理行為,而居 家護理即是針對有長期護理性的健康指導與技術需求者,以 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就近向居家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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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申請,由專業居家護理師到宅提供個人及家庭的健 康照顧,如:身體健康評估、注射、更換或拔除鼻胃管、氣 切管、留置導尿及尿袋、膀胱灌洗、一般傷口護理、大小量 灌腸、代採檢體送檢、病人護理指導…等服務事宜。

(四)居家復健服務

如同上述,居家服務的照顧服務員所能提供的「復健服務」

僅止於陪同就醫或聯繫醫療機構,而居家復健服務是針對無 法透過交通接送服務取得現有健保服務資源者,提供物理治 療、職能治療、日常生活功能、社交功能評估與訓練,但需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定有其復健需求。

(五)輔具及居家環境改善

預防失智長者跌倒、火傷等是重要的基本照顧,故適當的 環境改造也可以協助失智長者參與生活(天主教失智老人基 金會,2013b),而輔具及居家環境改善服務便是如此,其服 務內涵分為:

 日常生活照顧(沐浴、排泄、飲食等)及機能訓練之 輔具:以輔具補助的方式提供。

 未與身體直接接觸之器材類(如輪椅、特殊臥床等):

採輔具租借之方式提供。

 居家環境改善(加裝扶手、消除高低差、防滑、改門 為拉門、改西式便器、順利移動等所需床舖及地板材 料之更換等):以支付住宅修繕為主

其補助方式是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且自核定補助起 10 年內 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透過輔具及居家環境改善服務,可讓 長者的生活更獨立、更有功能,同時也減少家庭照顧者的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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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與負擔。

(六)本籍或外籍家庭看護工

本籍或外籍家庭看護工(又稱為外籍監護工)之申請資格 標準是依被看護者的失能程度,且需經專業醫療綜合評估後 方可申請,但若失智長者所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為重度以上 者則不需評估(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標準)即可向各地 長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並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及推介服 務,但如申請人已申請家庭看護工者,則無法再申請居家服 務補助。

依現行法令規定,家事服務勞工不論本國人或外籍雖然都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使家庭外籍看護工缺乏 勞動人權的保障,而將本籍或外籍看護工誤認為其是「提供 24 小時全年無休的照顧服務」,為改善家事類工作者之勞動權 益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2)仍持續推動「家事勞工 保障法草案」之立法,以提供外籍看護工有關工時、休假等 勞動條件保障。

三、社區式服務

社區式的服務指的是長者留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環境中,接受不同 專業的服務,《老人福利法》第 18 條明定社區式服務包含:保健服務、

醫護服務、復健服務、輔具服務、心理諮商服務、日間照顧服務、餐 飲服務、家庭托顧服務、教育服務、法律服務、交通服務、退休準備 服務、休閒服務、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其他等,而中華民國老人福 利推動聯盟(2013)將社區式服務單位實際所提供之服務內涵劃分 為: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社區復健、機構喘息服務、團體家屋、交 通接送等服務,以下針對相關服務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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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間照顧

輕、中度失智長者於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 再返回家庭照顧,日間照顧中心主要提供生活照顧、生活自 立訓練、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護理服務、復健服務、備餐服務等項 目,且可與居家服務及家庭托顧混合使用(以總額概念混合 使用,以日計)。

我國的日間照顧中心共有 99 間,但針對失智症長者提供 服務的日間照顧的單位只有 21 間,其單位種類包含:協會、

基金會、護理之家、養護機構、醫療院所等,雖目前已有特 別為失智症老人設立的日間照顧中心,如:臺北市私立聖若 瑟、新北市頤安、東門、松柏、元氣長青、斗六小太陽幸福 園等 6 間,但其 21 間日間照顧單位主要分布於中部地區(11 間),而北部與南部地區僅有 4 至 5 間,東部(1 間)與外島

(0 間)地區更為缺乏(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a)。

(二)家庭托顧

家庭托顧是提供失能者於白天到托顧家庭接受照顧,晚上 返家照顧,主要服務項目含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 顧服務、安全性照顧等,且可與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混合使 用(以總額概念混合使用,以日計)目前我國家庭托顧服務 單位為 20 間,其服務提供單位所轄托顧總家庭數為 46 個家

家庭托顧是提供失能者於白天到托顧家庭接受照顧,晚上 返家照顧,主要服務項目含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 顧服務、安全性照顧等,且可與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混合使 用(以總額概念混合使用,以日計)目前我國家庭托顧服務 單位為 20 間,其服務提供單位所轄托顧總家庭數為 46 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