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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六節 研究倫理議題之考量

本研究遵循臺灣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2011)與國科會「人類 行為研究倫理」協調推動計畫(NSC-HRPP)所合作研擬出的「社會 工作研究倫理守則」建議版,藉由遵守倫理守則規範,以維護研究參 與者之權益並提升其研究品質,茲說明如下:

一、告知後同意原則

在本研究中,若研究參與者是依循正式途徑(如:社會福利機構、

政府與民間單位等)而來,研究者除主動配合相關審查規定外,亦會 將研究計畫、訪談大綱等提交該機構、單位審查,並獲得該機構、單 位同意後才請主責社工或推介人進行推介,而於訪談前,研究者會致 電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研究參與者說明本研究之目的、範圍、可能帶 來之風險及利益及相關研究事宜(研究者會傳送訪談前說明書予研究 參與者,並以研究參與者可理解的語言與文字進行說明),而在正式 確認研究參與者的受訪意願後,才會與研究參與者討論訪談時間與地 點,而訪談當天,研究者會再度向研究參與者說明訪談目的及相關研 究事宜,並會在研究參與者自願的情形下,請參與者簽訂訪談同意書

(含知情同意書,此同意書為一式兩份,一份由研究參與者留存,另 一份則由研究者留存),此時研究參與者才正式成為本研究之受訪者。

二、自願參與、自主與自決原則

訪談前說明書中亦明確表示研究參與者有「拒絕受訪」與「隨時 退出研究」的權利,且拒絕受訪與退出研究絕對不會受到研究者的責 難與懲罰,如:研究者邀請推介者介紹時,部分被推介者會因地方文 化與個人觀感而拒絕接受訪談,研究者並不會因此勉強研究參與者。

訪談時間與地點的選擇是依研究參與者的意願與便利性為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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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研究參與者的隱私與權益,研究者會適時與研究參與者討論以 選定訪談地點,如:研究者會請研究參與者避免過於吵雜或具危險之 處。

在訪談進行過程中,若研究參與者遇到不方便或不想回答的問 題,研究參與者有權利保留或拒絕回答,且研究參與者若對研究或訪 談過程中有任何的疑惑與建議,研究者將秉持誠實與公開之立場與研 究參與者一同討論(如:訪談時,若不喜歡研究者的訪談用詞可與研 究者討論或直接表達予研究者知曉)。

三、隱私與保密原則

於訪談的過程中,為避免遺漏任何在訪談過程中的重要資料,研 究者在獲得研究參與者的同意後,以全程錄音的方式進行資料的蒐 集,且研究者會將錄音資料及訪談逐字稿視實際狀況運用情形做妥善 的保存與處理,而研究參與者的真實姓名、基本資料及訪談內容,僅 供本研究及學術研究使用,未經研究參與者的同意,研究者絕不對外 洩漏研究參與者所提供之可辨識身份的資料,並將可辨識研究參與者 身份的資訊轉化以匿名方式且以代號於論文中呈現,使他人無法輕易 辨識研究參與者的身份,並且在結束研究後,銷毀研究參與者所提供 之相關資訊,以保障研究參與者與失智長者之權益。

而當訪談結束時,研究者將持續與研究參與者維持大概五分鐘的 談話,且再度向研究參與者表示會遵從隱私保密原則,並感謝研究參 與者接受此次的訪談;此外,若往後研究者有需要再次訪問研究參與 者,研究者將會向研究參與者確認其受訪意願後,才會再次開始進行 訪談。

四、最小傷害與真誠原則

如同本節第二項自願參與、自主與自決原則所述,在整個研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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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研究參與者有「拒絕受訪」與「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且若 有任何的疑惑與建議研究者會秉持誠實與公開之立場與研究參與者 一同討論,使研究參與者可藉由訪談短暫宣洩情緒,亦可藉此整理和 思考照顧對研究參與者之意義和價值,此為接受訪談可能之獲益;此 外,研究者會察覺研究中所有可能對研究參與者造成的傷害,並採取 相關措施將傷害降至最小,協助研究參與者取得合適的支持性服務之 管道,進而消除所有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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