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情之所鍾:追求情感的滿足
第二節 婚姻的叛離──依社會分工而表述
從單身至結縭為夫妻間的情感或許因個人的情欲,或社會大眾的觀點,或為 維繫宗族家業,或為傳宗接代,或經濟上的考量,或受限於宗法禮法,或其他層 面的忖度,而起了甚大的變化。男女雙方常迫於無奈而承受這殘酷的事實,伉儷 若情深,則於被迫絕決時,內心想必痛楚。文人墨客常將其內心哀怨情緒化為一 句句的嗟嘆,如陸游、唐琬伉儷情深,卻因母親對兒媳的排拒而導致兩人仳離,
各自又另其婚配,傷慟哀惋之餘寫下此闋詞,男女雙方迫於無奈的悲苦,可藉此
〈釵頭鳳〉一詞予以代陳:
紅酥手,黃籐酒,滿城春色宮牆柳,東風惡歡情薄,一懷愁緒,幾年離索,
錯,錯,錯。 春如舊人空瘦,淚痕紅浥蛟綃透,桃花落,閒池閣,山 盟雖在,錦書難託,莫,莫,莫。66
寫此詞時其前妻唐琬已再嫁,以宮禁裡的楊柳喻唐琬的可望不可即,道出兩人歡 樂的情份已削薄而滿懷愁緒,疉字的使用更道出內心無限懊恨之情愁。於《夷堅 中》描述了諸多夫妻之間情感悖離的內容,鬼魂也因心有不甘,或對夫妻(男女)
65 宋.洪邁著,何卓點校:《夷堅志》,頁 1342。
66 唐圭璋編:《全宋詞》(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頁 1585。
之間的情欲難以割捨,或轉而放心不下稚子而出現為祟的記錄。於夫妻情感的悖 離中男性叛離較為多數,亦有少數是女性的叛離,男女雙方遇到另一半的叛離時,
當會有什麼樣的反映,及社會的觀點又如何,所得到的結局又將如何,以下將分 述之。
一、 男性對女性的休棄
經由禮教的教育之下,一般女子認為,能於一生當中尋個好夫君,是一生中 最大的幸福,生兒育女是一生中最大的成就,而此思維觀念是深植於內心,乃至 死後亦熾盛不滅,如〈李山甫妻〉:
汴梁李山甫妻亡踰月,所居樓梯忽軋軋有聲。少焉妻至。李初疑怖,至則 忘之矣,語笑就枕,如平生歡,曉去夕來。母聞知,密布灰於梯道以驗之,
見雞跡四五。已而妻謂李曰:「我托此而來,非是異類。夫婦情深,自戀戀 不能捨,無意相害。」久之,李謀復娶同邑包氏。一夕,妻泣言:「君已謀 繼室乎?」李諱焉。妻曰:「我斷君此事不得。既有此議,我當絕矣。」苦 留不可,曰:「幽明有間,但善與新人養護稚兒。否則君婦生子,我必致禍。」
李許諾,遂訣去。包氏成禮未幾,晝寢未熟,若有牽帳者,冷風凄然而入,
一婦人嚴整麗服,登榻曰:「我即李前室,與夫人如姊妹,幸善視吾子。不 然,夫人生子,我必祟之。」下榻徑出,風吹其帳自合。包驚覺,帳猶搖 搖不已也。67
此則描述亡妻戀戀不忘夫妻之情,現身為祟與夫親昵,夫亦欣然接受如之。不久,
夫君謀娶繼室,亡妻情傷之餘轉而警告其夫善待稚子,否則將於家中為祟禍害,
67 請參見本文附錄表二:「女性與婚姻」。
還不放心地親自現身警告繼室。「後母虐繼子」是屢見不鮮的事,但後母亦是難為,
因為對繼子的管教多會惹人非議。情感被悖離最是傷人,如一把殺人於無形的鋒 刃。古時一男子娶三妻四妾是常態,何況其妻已亡,稚子無人照料,「再娶」就個 人情欲的滿足而言而做如是考量,於傳宗接代方面亦復如是,所以此例表呈了,
為人子者為子嗣、為盡孝道為重,及人鬼殊途的社會共識,故對為人夫君者,因 妻死再娶並無所指責甚或未判之為薄情,反顯現女鬼情至深處轉為妒與恨的心理 活動。再舉〈蜀州女子〉:
彭州人蘇彥質為蜀州錄事參軍,有女年八九歲,因戲于牀隅,視地上小穴 通明,探之以管,陷焉。走報其父,持長竿測之,其深至竿杪,不能極。
及取出,有敗絳帛挂于上,大異之,呼役夫斸其地,踰丈許,得枯骸一軀,
首足皆備,即殮而葬諸原。明日,忽有好女子遊于室中,家人逼而問之,
輒避入壁罅,終莫得致詰。是時郡有陳愈秀才者,從閬中來,善相人,且 能以道術卻鬼魅,召使視之。俄一婦人至,曰:「妾本漢州段家女,許適同 郡唐氏。將嫁矣,而唐氏以吾家倏貧,竟負元約。既不得復嫁,遂賣身為 此州費錄曹妾。不幸以顏色見寵於主人,為主母生瘞于地下,閱數年矣,
非有他也。」陳曰:「欲去何難?吾為汝計。」取紙翦成人形,曰:「用以 馱汝。」乃笑謝而退。是夜,彥質嫂夢一僕夫背負此女來,再拜辭去。68
蘇彥質之女無意間於家中地下探得一女屍,收其屍改葬後,女鬼便於蘇家為祟。
由女鬼自述得知,她與唐氏有婚約,而唐家因女方家貧而負心毀婚。因經濟因素 和社會觀點及社會階級方面來考量婚姻,69於古今的社會中普遍有之,筆記小說中
68 請參見本文附錄表二:「女性與婚姻」。
69 據宋承唐律,國初頒行的〈戶婚律〉《宋刑本》卷一二,頁 221-222,所述:「『分異財產』,則 兄弟『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由此分產法,宋代很快的就流行 厚嫁,新興庶族之女可嫁入舊門士族之上層社會,是憑此高額嫁資為代價。至宋元時期夫家希望
多的是男方毀約的記載,且男方毀婚約是可不訴諸任何理由,亦無法律上的責任,
婚約對於女性則無絲毫保障可言。70李鑒踪於《姻緣‧良緣‧孽緣─中國民間婚戀 習俗》論及傳統社會中「良賤不婚」、「門當戶對」成為婚配的依據,所以當女性 在面對婚嫁時,並無選擇對象的權力與自由。71男女雙方雖經由媒妁也多以經濟為 擇偶條件的考量,但於一方家道中落,就常見其毀婚之舉,這亦是古代禮教婚配 之見,難怪由段氏自身道來,顯得如此理所當然,如此的輕描淡寫,沒有思毫憤 恨。有些女子被禮教教育得顯得如此通情達理般,接受當時社會的普遍觀點,有 的女子卻不然,如〈鄧富民妻〉:
邵武光澤縣村疃曰牛田烏陪,富民鄧生買一妾,嬖愛殊甚。妻不能堪,遂 自經而死,即日響怪百端,鄧苦之,而無計可息。召墓師兩為卜葬,館於 書室,鄧不可徑就枕,且傍壁寢,令客處外。夜月正明,聞窗下芭蕉林風 敲撲蔌聲,失驚曰:「又來也。」客方問其故,死妻已披髪立帳邊,漸逼枕 席,客口如問為髪所沾絆,三人呼駭起走,不復寢於彼矣。妾當晝入酒庫,
見主母垂髪立其側,即悸倒地上,幾至隕命。訖於妻葬,乃已。72
鄧妻自縊而死後為祟,使家中常有巨響,擾其居家安寧,又披髪逼近鄧枕席,旁 人雖無所視,但口舌竟被女鬼髪絲所沾絆而皆驚駭而逃。女鬼白天又現身為祟,
到酒庫找鄧妾,鄧妾驚駭莫名,險些喪命,至鄧妻下葬後,才平靜下來。鄧妻傷 其年老色衰而愛弛,夫君雖近在咫尺卻形同陌客,這受限於社會制度而強忍鋒刃 割心的慟,有誰能憐、能知、能懂,這無人相與共枕的夜是如此漫長,雖有錦被 繡枕,但卻孤寂冷寒,空閨等待之苦,悽惻幽怨情緒纏連內心,不能自勝而選擇
從高額嫁資獲利,婚配中較以經濟為重要考慮,漸漸造成門戶之見。
70 游惠遠著:《宋代民婦的角色與地位》(臺北:新文豐出版社,1998 年),頁 6。
71 李鑒踪著:《姻緣‧良緣‧孽緣─中國民間婚戀習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93。
72 請參見本文附錄表二:「女性與婚姻」。
自縊,其用意是要表達其內心憤懣難抑的控訴,雖然自縊是大不孝。73由此文描述 我們可深切感受到,其妻那不可遏制的惱怒之情。她控訴的是其夫的感情不專和 社會婚姻制度的不公平,如此放縱男子而只一味制約著女子,要三從四德方為窈 窕淑女以配君子的禮教。世間人或於個人情欲上的考慮,或社會大眾的觀點,或 為維繫宗族家業,或為傳宗接代,或經濟上的考量,或受限於宗法禮法,或其他 層面的忖度等,大多數偏袒或偏重於為男子考量,而輕忽女性情感的感受,然個 人一己之薄力不可抗,但只要是有感有覺的人,自然生起一股義憤填膺,鄧妻的 強力控訴正說明此理。此則描繪女鬼為祟展現的憤恨不平之氣躍然紙上,讓人讀 之如聞其聲、如見其人,如置身於驚怖的氛圍的現場感。此妻對夫君那不可抑的 憤怒和怨恨及控訴,由女鬼形象所展現的意志極其昭然。
對於夫君感情的叛離,表達其內心的不滿及抗議也有另一種方式,如〈郎巖 妻〉:
臨川畫工黃生,旅遊如廣昌,至秩巴寨卒長郎巖館之。中夕,一婦人出燈 下,頗可悅,乘挑之,欣然相就。詢其誰家人,曰:「主家婦也。」自是每 夕至,黃或窘索,必竊資給之,留連半年,漸奄奄病悴。巖問之,不肯言。
初,巖嘗與倡暱,妻不勝忿妬,自經死于房,雖葬,猶數為影響。虛其室,
莫敢居,而黃居之。巖意其鬼也,告之故,始以實言。巖向空中唾罵之,
徙黃出寓旅舍。是夕復來,黃方謀畏避,婦曰:「無用避我,我豈忍害子?」
子雖遁,我亦來。」黃不得已,留與宿。益久,黃終慮其害己,馳還鄉。
中途憩泊,納涼桑下,婦又至,曰:「是賊太無情,相與好合許時,無一分 顧戀意,忍棄我邪?宜速反。」黃不敢答,但冥心禱天地,默誦經。婦忽 長吁曰:「此我過也,初不合迷謬,至逢今日。没前程畜產何足慕?我獨不
73 李玉珍、林美玫合編:《婦女與宗教:跨領域的視野》(臺北:里仁書局,2003 年),頁 40。
能別擇偶乎?」遂去,其怪始絕。74
妻子受不了其夫君與倡女親暱遂自縊,死後於房內為祟,此房便一直空著。有黃 生借宿此房,女鬼出而與之親暱,其夫君見黃生日漸憔悴,臆想是其亡妻之鬼魂 為祟,勸黃生遠離,同時又對著空氣「唾罵亡妻」,此舉正中女鬼下懷,女鬼報復 的方式即是在家中大大方方地,夜夜與客人交歡親昵,讓對己情感悖離的丈夫承 載了懦弱的罵名,難怪他要詈罵其亡妻。男人可三妻四妾,男人於情感上可以不
妻子受不了其夫君與倡女親暱遂自縊,死後於房內為祟,此房便一直空著。有黃 生借宿此房,女鬼出而與之親暱,其夫君見黃生日漸憔悴,臆想是其亡妻之鬼魂 為祟,勸黃生遠離,同時又對著空氣「唾罵亡妻」,此舉正中女鬼下懷,女鬼報復 的方式即是在家中大大方方地,夜夜與客人交歡親昵,讓對己情感悖離的丈夫承 載了懦弱的罵名,難怪他要詈罵其亡妻。男人可三妻四妾,男人於情感上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