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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而夭:求祭祀而少批評

第三章 性欲之本能:延展性欲的需求

第二節 由敘事結果來評議

一、 未婚而夭:求祭祀而少批評

末婚女子未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與人親昵交歡亦受其禮教的嚴正譴 責。古代對於男女間之往來規範甚嚴,其目的在戒邪淫,18如《大戴禮記.盛德》:

「凡淫亂生於男女無別,夫婦無義。昏禮享聘者,所以別男女,明夫婦之義也。

故有淫亂之獄,則飾昏禮享聘也。」19所以制定婚嫁之禮以安定社會的道德倫理的 秩序。男女欲於婚前相識本屬不易,因此兩性於婚前有其性行為的機會於正常的 情況下為不可能。

於《夷堅志》之記錄中男女於婚前即相與交合之故事,是由女子死後為鬼而 現身為之,亦大多為逐其生前未竟之意志而續前緣滿其欲求。《夷堅志》敘事中男 女於難得機會下在婚前有其一面之緣,而於死後延展生前未竟之意志而續情緣的 幾則故事,如第二章所列〈西湖女子〉20、〈吳小員外〉21兩則引文。而於《夷堅志》

敘事中,為數最多的是婚前並未謀面,而死後為鬼現身與陌生男子歡合遂滿其欲 求,此女鬼多有其如仙美貌又主動表達其心儀愛慕之情而獲男子歡心,如〈建昌

17 柳立言著:《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頁 212:「『守節』,只是一個 道德名詞,並不能充分解釋行為,而行為的發生,有著一定的思想、經濟、社會,甚至政治背景。

例如民婦再嫁,常因生計問題;宗室女再嫁,也許是為了感情生活。同樣,在沒有『宗教化』以 前,守節也不是盲目的,而是基於各種實際考慮的」。

18 清.王聘珍撰,王文錦點校:《大戴禮記解詁》(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頁 144。

19 清.王聘珍撰,王文錦點校:《大戴禮記解詁》,頁 144。

20 宋.洪邁著,何卓點校:《夷堅志》,頁 754。

21 宋.洪邁著,何卓點校:《夷堅志》,頁 29-30。

王福〉:

建昌郡兵王福,乾道中輪宿後圃巡警。半夜後,逢女子於宅堂之北便門外,

年少姝美,笑謂福曰:「我乃知軍宅婆婆之女,慕爾已久,故乘夜竊出,欲 陪爾寢。福驚喜過望,即挾之至鋪所,雞鳴始去。自是眷戀不釋,雖當下 直,亦代人守宿。歷數月,羸瘠如鬼,正晝熟睡,父母憂之。父隨其所往,

雜居眾中伺察,見女來就福,綢繆歡聚。明日,呼扣之,且問其病,不肯 言,但云元未嘗有疾。父怒,欲施杖責,方以實告。父為謁假,使在家治 療,又密詢郡舍老兵,果有嬭婆一女,訝其安得常常出外,且信且疑。它 夕,因福再上直,復詣彼審視,女又來。父持燈逐捕,女狼狽起走,入天 王祠而沒。拂旦驗之,蓋捧裝奩侍女也。引福至前,低首不語。於是擊碎 其像,福掩面嗟惜墮淚,踰旬而死。22

當女子對男子訴說愛慕之情時,男子的表現顯得驚喜甚盛,遂而相與繾綣歡合之,

女鬼遂能滿足欲求。敘事中男子皆因與鬼歡合而容色憔悴、身體羸弱,而導致此 女鬼終將遭其世間人以其民間信仰之方法,破壞其鬼魂所託之物,致鬼魂之命滅 絕。然而〈建昌王福〉一則之男主角動了真情,於女鬼之魂被滅絕時甚至因悒鬱、

慨嘆並隨之命絕,也就等同女鬼追求欲求得其所歸,如此兩情相投的結局顯見文 人對未婚女鬼因欲求現身予以同情。但於文化中禮儀教化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金科 玉律,人們的行止當合宜倫常而被激賞褒揚,反之則成其唾罵之臭名。然而,當 文化社會高抬著禮教的量尺察核男女之間之歡愛時,往往忽略其兩人之間是否有 其真愛深情而一味介入以強勢之父權,易造成兩敗俱傷外,更是無情地抹煞了世 間男女之間的純潔至真的愛情。下則〈陶彖子〉亦是描述滿其欲求之女鬼與其人 子相互間之深情:

22 請參見本文附錄表一:「女性與情愛」。

嘉興令陶彖,有子得疾甚異,形色語笑非復平日。彖患之,聘謁巫祝,厭 勝百方,終莫能治。會天竺辯才法師元淨適以事至秀,淨傳天台教,特善 呪水,疾病者飲之輒愈,吴人尊事之。彖素聞其名,即詣謁,具狀告曰:「兒 始得疾時,一女子自外來,相調笑,久之俱去,稍行至水濱,遺詩曰:『生 為木卯人,死作幽獨鬼。泉門長夜開,衾幃待君至。』自是屢來,且言曰:

『仲冬之月,二七之間,月盈之夕,車馬來迎。』今去妖期逼矣,未知所 處,願賜哀憐。」淨許諾,杖策從至其家,除地為壇,設觀世音菩薩像,

取楊枝霑水洒而呪之,三繞壇而去。是夜,兒寢安然。明日,淨結跏趺坐,

引兒問曰:「汝居何地而來至此?」答曰:「會稽之東,卞山之陽,是吾之 宅,古木蒼蒼。」又問:「姓誰氏?」答曰:「吴王山上無處,幾度臨風學 舞腰。」淨曰:「汝柳氏乎?」輾然而笑。淨曰:「汝無始以來,迷已逐物,

為物所縛,溺於淫邪,流浪千劫,不自解脫,入魔趣中,橫生災害,延及 亡辜。汝今當知,魔即非魔,魔即法界。我今為汝宣說首楞嚴祕密神呪,

汝當諦聽,痛自悔恨,訟既往過愆,返本來清淨覺性。」於是號泣,不復 有云。是夜謂兒曰:「辯才之功,汝父之虔,無以加,吾將去矣。」後二日 復曰:「久與子游,情不能遽捨,願一舉觴為別。」因相對引滿。既罷,作 詩曰:「仲冬二七是良時,江下無緣與子期。今日臨歧一杯酒,共君千里遠 相離。」遂去不復見。23

此則女鬼頗具詩才,由詩意顯現女鬼亦是為滿其欲求、望能得其所歸之意志而現 身。女鬼對於滿其己之欲求之陶彖之子歡愛日篤,於情意相投而欲攜陶彖之子於 冥間常相守,意謂陶彖之子命將絕。於此,世人皆不肯坐看女鬼為祟索人命,其 父求其「辯才法師」,法師勸其女鬼應捨情愛之執斷其生生世世輪迴之苦,情痴的

23 請參見本文附錄表三:「女性與性欲」。

女鬼感其父愛子之深情,實為以此心比作他心,而於難捨能捨之權衡之下,願意 接受其法師之力遂而作罷。能被動之以情者必亦為深情之人,方能感其他人深情,

這是世間常情,「情」亦是安定人心、促其社會和諧不可或缺的元素。

以上兩則於故事中之當事人即被誘之男子皆沉溺於與女鬼繾綣歡愛中且夜夜 行之,表呈的即是女鬼已然得其欲求而浸溺於欲滿之歡愛中,此說亦表呈了女鬼 以惟求浸溺於性欲滿足、望得祭祀為其現身意志之主要內容。敘事中認為夜夜與 女鬼交歡甚盛之男子因而導致形容憔悴、身體羸弱或將至性命垂危,與此文所謂 女鬼現身迷誘陶彖之子使其「形色怪異」等之評語理當為旁人所察,如此的敘事 內容,在在揭示著世人對於女鬼為祟之舉措難以苟同,甚至非常排拒,亦透露出 世間人認為與鬼歡合之人是為災禍將至的徵兆,而最大的災禍即是命喪黃泉,24認 為女鬼不當踰越幽明而惑其男子而枉顧人命卻只為了滿其性欲之行止,這亦為當 時社會的觀點認為:女子應守其貞節,對己之性欲之滿足方面應當委婉含蓄,而 不得如此大方主動,屏棄禮教而不顧,否則此不守禮教之言行舉止,於世人眼中 即為「行色怪異」之行止。然而就敘事中女鬼是被「勸」退,而非被滅魂命之結 果,顯示出文人對此未婚女鬼之欲求而得祭祀之形象予以同情。下一則亦為驅逐 女鬼的故事,如〈解俊保義〉:

保義郎解俊者,故荊南統制孫也。乾道七年為南安軍指使。有過客且至,

郡守將往寶積寺迎之,俊主其供張。日暮,客不至,因留宿。夜方初更,

燭未滅,一女子忽來,進趨閒冶,貌甚華豔。俊半醉,出微詞挑之,欣然 笑曰:「我所以來,正欲相就結綢繆之好爾。」遂升榻。問其姓氏居止,曰:

「勿多言,只在寺後住。汝明夕尚能抵此否?」俊大喜,曰:「謹奉戒。」

自是無日不來,仍從寺僧借一室,為久寓計。經月餘,僧弗以為疑,外人

24 〔德〕馬克斯.韋伯著,王容芬譯:《儒教與道教》(北京:商務印書舘,1995 年),頁 241-242、

247。

固無知者。時以金銀釵釧為贈。俊既獲麗質,又得羨財,歡愜過望,謂之 曰:「吾未曾授室,欲憑媒妁往汝家,以禮幣娶汝何如?」曰:「吾父官頗 崇,安肯以汝為婿,但如是相從足矣。」俊信為誠然?而氣幹日尫瘠。初,

貨藥人劉大用與之游居,亦訝之。俊不告。嘗兩人同出郭,遇遮道賣符水 者,引劉耳語曰:「彼官人何得挾殤亡鬼自隨?不過三月死矣。」劉語俊。

俊初尚抵諱,既而驚悟曰:「彼何由知?必有異。」便拉劉訪之旅邸。其人 笑曰:「官員肯尋我耶?然幾壞性命。」留使同邸異室,而顧劉與之共處,

撚紙符十餘道,使俊吞之。劉密窺之,見其作法麾呵之狀。二更後,聞門 外女子哭聲,三更乃寂。明旦,俊辭去,戒令勿復再往寺中。諸僧後知其 事,曰:「寺之左右素無妖魔之屬。惟昔年邵宏淵太尉謫官時,喪一笄女,

葬於後牆之外,必此也。」自是遂嘗出為僧患,僧甚苦之。遣僕詣武凌白 邵,請改葬。邵許之,乃瘞於北門外五里田側。復出擾居者,又徙於深山,

其鬼始絕。甲志所紀張太守女在南安嘉祐寺為厲以惑解潛之孫,與此大相 似。兩者相去三四十年,又皆解氏子,疑只一事,傳聞異詞。而劉醫云親 見之,當更質諸彼間人也。25

一般而言此滿其性欲的需求當是深藏內心而羞以啟口,除非其女之身分之特殊如 男女歡場之「倡女」、「妓女」,她們因為其生存而必須熟習與人歡笑之技。如〈程 喜真非人〉26一文所透露了古代對女子種種的合乎禮教的約束及其價值判定,至使 女子無獨立的地位和思想的自由,27而須仰賴男子而生存,甚或有些女子為了生存 必須習得可取悅男子的本領,28或淪為娼家之搖錢樹,此文中女鬼可謂為當時時空

25 請參見附錄表三:「女性與性欲」。

26 請參見附錄表三:「女性與性欲」。

27 陳東原著:《中國婦女生活史》(臺北:臺灣商務出版社,1994 年),頁 59-61。

28 陳東原著:《中國婦女生活史》,頁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