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婚姻暴力中的互為相對人現象
女性主義提到婚姻暴力是男性用來壓迫女性的手段,虐待只是其中的一種形 式,所有的暴力皆立基在性別及權力,「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一詞僅是男 性想移轉自己所施行的壓迫,用「婚姻暴力」一詞取代「家庭暴力」才能正確地 描述受暴婦女(battered women/ wife beating) (Yick,2001)。
婚姻暴力被害人裡,女性佔了絕大多數是實然存在的,但是,當婚姻暴力簡 化為男性對女性施暴時,便會忽略了男性被害人案件,以及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 的被害人之存在。本節先行以女性遭受男性暴力對待及男性遭受女性暴力對待為 出發點,從中詴圖探討男性與女性在互相施暴的婚姻暴力樣貌為何,而後呈現國 內外相關實證研究,從中思考如何回應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
一、婚姻暴力中女性遭受男性暴力對待之情形
依據 1998 年美國的全國反婦女暴力調查(The Nation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urvey)指出,約有 25%女性及 7.6%男性受到現任或前任伴侶暴力強暴 或身體上的傷害(Tjaden & Thoenes,2000)。在美國當地的全國犯罪受害調查
(The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中發現,親密暴力關係中有 85%女性 是受害者(Colorado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2006);另外,將近 30%的女性被害人被現任或前任先生、同居人或男朋友殺害而喪命,男性則約有 3%被現任或前任太太、同居人或女朋友殺害(Bachman & Saltzman,1995;引 自 Danis,2003)。在國內,每年則高達八成以上的女性為婚姻暴力被害者(內 政部,2009),顯示婚姻暴力中女性仍是主要的被害人。
當論及婚姻關係中男性與女性間的暴力行為,女性受暴雖是不爭的事實,但 社會學家 Suzanne Steinmets 對此提出反駁,認為男性與女性在家中皆會同等遭受 暴力傷害,是社會大眾忽視了男性的受暴事實(Gelles,1997)。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認為,當所有的焦點皆放在使用暴力的男性加害人,便是忽 略了婚姻暴力中女性加害人現象。這部份亦反應了近年來國內婚姻暴力中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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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從 2002 年 11.61%逐年增加到 2008 年 21.88%的現象(內政部,2009),
女性加害人逐漸增加的現象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才能理解其施暴背後的動機。
二、婚姻暴力中男性遭受女性暴力對待之情形
一些研究指出婚姻暴力並非僅有男性加害人及女性被害人,處於婚姻暴力關 係中的男性及女性皆會出現暴力攻擊行為(Bohmer & Brandt, et al.,2002;
Denzin,1984;Dobash & Dobash, et al.,1992;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Robbe 等人於 1996 年所進行的調查中發現,15%的男性及 23%的女性過去 曾遭受家庭暴力虐待(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而在醫療院所的急診 裡也可以看到在過去處於伴侶關係中的男性與女性受到肢體暴力傷害的比例是 相同的(Ernst, et al.,1997;引自 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臨床上的 婚姻暴力比例與一般婚姻關係相比,雖較容易凸顯遭受暴力攻擊的情形,然而在 Barling 等人於 1987 年針對婚姻關係中的伴侶進行調查時發現,3/4 的男性與女 性皆曾對另一半施行肢體暴力(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在國內,女性為加害人的比例自 2002 年 7.24%逐年增加到 2008 年 16.43%
(內政部,2009)。研究者認為,男性被害人雖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但對於女性 成為加害人其背後因素鮮少有進一步探究其暴力型態、權力動力關係轉換等議題 討論。這部份亦反應了 Simmons et al.(2008)提出當女性因施行暴力遭受警方 逮捕時,其身分應是加害人或是被害人,亦或兩者兼具,社會工作者在界定身份 時會遇到一些難題。
婚姻暴力的型態在日趨複雜之餘,學者特別指出男性及女性的施暴型態在質 量上皆有所不同(Tjaden &Thoennes,2000)。我們需要理解不同婚姻暴力類 型中男性與女性施暴的動力關係(Johnson,2006),才能從中理解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的婚姻暴力樣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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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婚姻暴力樣貌
Johnson(2006)指出親密伴侶暴力有四種暴力控制類型:1.「情境下發生的 伴侶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2.「親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3.「暴力抵抗」(violent resistance);4.「相互的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情境下發生的伴侶暴力」是個人(男性)有暴力行為,伴侶
(女性)可能會有暴力行為;「親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是父權主義下的暴力行 徑,個人(男性)同時出現暴力及控制行為,伴侶(女性)可能有暴力行為,也 可能不會有暴力行為;「暴力抵抗」則是個人(男性)出現暴力行為,但暴力背 後無控制意圖,伴侶(女性)則是暴力行為兼具控制意圖;「相互的暴力控制」
則是個人(男性)及伴侶(女性)皆出現暴力及控制行為。
以下將親密伴侶暴力中的暴力控制類型做一圖示呈現:
親密伴侶暴力中的暴力控制類型 個人(男性) 伴侶(女性)
暴力行為 控制 暴力行為 控制
「情境下發生的伴侶暴力」(SCV) 有 無 有/無 無
「親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IT) 有 有 有/無 無
「暴力抵抗」(VR) 有 無 有 有
「相互的暴力控制」(MVC) 有 有 有 有 表一:親密伴侶暴力中的暴力控制類型(Johnson,2001;修改自Próspero,2008)
從Johnson(2006)所列的暴力控制類型中,可以看到個人(男性)在「親 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及「相互暴力控制」是暴力與控制行為兼具。這類型的暴 力常會出現在全國犯罪調查、庇護、警政、醫療及法院的調查中(Tjaden & Thoennes,2000),加害人一方除了出現更多暴力傷害(Kimmel,2002),控 制意圖也高,當大量引用上述類型的資料便顯示男性為加害人是不爭的事實
(Johnson,2006)。而這也確實呼應女性主義認為暴力源自於父權主義的暴力 控制(McHugh,2005)。
在伴侶(女性)這一方裡,控制行為特別在「暴力抵抗」與「相互的暴力控 制」兩類型中出現。這類型的相互施暴統計數據較常出現在以伴侶、社區或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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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調查研究(McHugh,2005),例如:美國的Family Conflict Studies中顯出高比 例的男性及女性皆會出現暴力攻擊行為(Kimmel,2002),但因傷害程度較小,
女性較可能成為加害人或更具攻擊性(McHugh,2005)。另外,Johnson(2006)
特別提到,當成為相對人情況是較輕微、沒有造成雙方嚴重傷害時,易被認定為
「情境下發生的伴侶暴力」類型,這也是為什麼互為相對人較少被提及之原因。
研究者採用Johnson(2006)的暴力控制類型來呈現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 被害人現象係不論在那一種暴力控制類型裡,雖然控制意圖並非皆存於四種關係 中,但個人(男性)及伴侶(女性)皆會出現暴力行為,以這四種陎向為出發點 來探討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較能協助社會工作者進一步理解男女 雙方的施暴動機、雙方社會脈絡及位置何以形成此暴力現象發生。
四、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解釋 (一) 系統觀點(systems perspective)
Waltzman 與 Dreen以系統觀點來說明伴侶之間發生暴力事件時,雙方當事 人皆是參與其中,雙方運用暴力來達到阻嚇及控制,暴力變成一種維繫關係之手 段,當家中成員皆能以暴力來控制隱含在家中的規則及角色時,施暴權力便不再 拘限於特定的一方(Flynn,1990)。系統觀點提供一種不同的視野,認為在婚 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裡,暴力是存於關係之中,而非個人的單一行為 表現(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然而,研究者認為,系統觀點缺乏對 於暴力雙方的脈絡及所處的社會文化位置進行了解,且系統觀點假定了雙方的暴 力背後皆有控制意圖。對於較輕微的情境式伴侶暴力類型來說,當暴力是為了表 現忿怒情緒時(Kimmel,2002),暴力背後不全然是控制意圖。
(二) 「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
一些學者以「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來說明女性與男性同樣會施行 暴力(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Simmons,Lehmann,Collier-Ten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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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除了指出男性與女性都會成為婚姻關 係中的被害人外,對於男性在庇護、犯罪司法調查及醫療院所等調查中呈現高比 例的原因,Johnson(2006)認為,庇護及犯罪司法調查的樣本數夠大,很容易 從研究中規納男性為加害人,另外,傳統性別角色對於男性與女性存有既定印 象,當男性與女性遭受到肢體傷害時,女性所受到的傷害較容易被看到,而男性 不願揭露自己受暴是因為感到羞愧(Flynn,1990)。學者也指出男性與女性對 於暴力認知不同,女性會高估了自己受暴的情形,但男性卻低估自己受暴及使用 暴力的情形(Kimmel,2002),在低估暴力的情況下及性別角色刻板下,男性 便會認為自己不需要協助(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雖指出女性有施暴行為,但卻缺乏對施暴 動機做更深入了解,女性雖與男性同樣會施行暴力,但兩者的施暴動機並非全然 相同(Kimmel,2002)。一些學者也提出女性施暴與男性施暴是具有差異,應 以「性別不對稱」(gender asymmetry)來進行詮譯(Connolly et al,,2000;Johnson,
2006;Kimmel,2002; McHugh,2005)。
(三) 「性別不對稱」(gender asymmetry)
「性別不對稱」(gender asymmetry)對於女性施暴現象的解釋,認為女性 在一開始遭受暴力時,並非全然以暴力予以回應,但隨著往後的暴力行為的擴 大,開始察覺到自己已沒有其它選擇來制止眼前的暴力時,便決定採取暴力方式 來進行自我防衛,或者是用暴力做為一個報復手段(Kimmel,2002),希冀能 破除對方的控制意圖(Flynn,1990)。雖然統計數據可以證實女性也會成為加 害人,但統計數據的背後看不到女性施暴意圖(Connolly et al,,2000; McHugh,
2005)。
Staus 在 1980 年的研究中提出女性在婚姻暴力關係使用暴力的原因為(引自 Flynn,1990):男性對於女性的施暴攻擊導致女性施以暴力來進行報復;女性 在婚姻關係中感受到更多的性別不平等而產生無力感時,便以暴力來回應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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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當暴力在伴侶間一來一往的回應下,女性為了跟男性進行搏鬥,便會形成所 謂的相互的暴力行為(mutual violence)或相互的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
抗。當暴力在伴侶間一來一往的回應下,女性為了跟男性進行搏鬥,便會形成所 謂的相互的暴力行為(mutual violence)或相互的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