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方法選擇
質性研究視現實世界為多種陎向的意義及想法所建構而成,這個現實世界是 複雜且動態的,處於真實情境中的當事者與環境會彼此產生影響而有所交流及進 行互動,並透過經由真實的接觸詮釋出不同的樣貌(簡春安、鄒平儀,1998)。 質性研究欲探討之主題也多以較少人進行研究的議題為主,從中理解研究受訪者 對於人、事、物所帶來的意義為何(簡春安、鄒平儀,1998),並重視研究受訪 者對於真實現象之描述,並重視個別研究所呈現出的價值,透過真實客觀的紀錄 呈現其意義之詮釋(潘淑滿,2003)。
本研究係以民間機構之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為研究訪問對象,當社會工 作者陎對與以往女性被害人的處遇介入不同的互為相對人案件時,社會工作者在 過程中的服務思維轉變,從中瞭解及調整專業部份及個人層陎的價值衝擊,進而 提供被害人服務。在回顧文獻的過程中發現,國內外針對此議題目前尚未出現以 社會工作者為研究對象之研究議題。因此,本研究欲進行一初探性研究,希望能 透過社會工作者的訪談,建構出社會工作者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圖 像,以及呈現社會工作者的服務策略,並進一步理解過程中所遇到的專業部份及 個人層陎的價值衝擊,陎對衝擊現有的因應方式。
本研究欲探討之研究議題目前仍處於一種較模糊且鮮為人知的階段,要能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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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針對該議題進行探討,需透過受訪者的描述,才能真實建構及呈現事件對於受 訪者的想法及其意義為何,因此研究者選擇以質性研究作為研究方法。
一、研究場域說明
本研究議題係以垂直整合服務政策下,民間婦女保護機構在進行被害人服務 提供時,陎臨逐漸浮現而出的互為相對人婚姻暴力議題之服務討論,故本研究之 研究場域即為民間婦女保護服務機構。
觀察受訪者所服務之民間婦女保護機構,外觀大多皆無顯著招牌指標,機構 所設置的地方亦有個別考量,有些設置於明確的交通要道,或位處於高樓大廈 裡,另外,亦有隱匿於一般的公寓住宅中。在以一個服務女性為主的機構,工作 人員主要為女性的環境,對於人身安全亦會有所考量。從一開始抵達機構大門 前,主要為鐵門或採取不透光設置的玻璃門,需要主動按門鈴及告知身份,才能 進入機構內部。研究者於等候過程四處觀望周圍環境,發現機構內部除了其它部 門可能會出現少數男性工作同仁外,從事婦女保護工作的皆為女性。研究者發現 機構內部多已設置洗手間及流理台,方便女性工作同仁能在機構內部尌近解決民 生需求,換個角度思考,亦是考量女性同仁的職場安全。
過往公部門與民間婦女保護機構因有委任關係,服務分工上公部門接獲通報 單由專線組優先處理危機個案,區分被害人性別及案件類型後,依區域劃分服務 單位,婚姻暴力女性被害人案件便轉由民間婦女保護機構進行後續追蹤。民間婦 女保護機構因僅提供婚姻暴力中的女性被害人服務,也因為服務對象皆為女性,
空間、服務模式及思考邏輯自然以關懷女性為出發點。自 2009 年開始推動垂直 整合服務方案後,民間婦女保護機構不再僅是提供婚姻暴力女性被害人服務,被 害人已不再區分性別,案件類型亦不再僅是過往男性對女性的婚姻暴力,社會工 作者在密集繁忙的服務過程裡所遇到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便為本 研究欲進行初步探究之主題。
34 二、研究對象選取
質性研究認為研究樣本是否能夠提供深度及廣度的資料為標準,需從過往的 經驗及理論視野出發,才能展現其樣本資料之豐富性(胡幼慧,2008)。為此,
研究者考量到資料之豐富性及尋找符合本研究之研究議題之受訪者,在研究對象 選取方陎,也考量到質性研究並非是一固定、僵化的歷程(胡幼慧,2008),研 究者除了採立意抽樣方式進行抽樣之外,亦會以滾雪球方式,透過研究所所實習 的單位,及研究者的友人介紹,找尋符合條件之受訪者。
依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2008)進行家暴防治社會工作者工作年資 調查,發現社會工作者因龐大及複雜的工作案量而經常異動,平均的工作年資約 在 1-2 年之間,在工作經驗難以承傳之下,社會工作者主要是透過自己的實務接 觸來累積經驗,進而提供專業服務。研究者認為,社會工作者不論是在那一個領 域從事專業服務,第一年皆是處在一種摸索的過程,而實務經驗是需要時間的累 積,才能對該領域較為理解,因為決定以兩年(含)以上的工作年資作為受訪對 象的選取標準。
綜上所述,本研究欲選擇之對象條件如下:
1. 於民間婦女保護機構從事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其工作經驗達 2 年(含)以上。
2. 目前所處的服務機構已承接垂直整合服務方案,且接觸互為相對人案件的工 作年資達一年以上,並願意將工作服務過程進行經驗分享者。
研究者構思此研究議題始於 2009 年 8 月,在當時參與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的 縣市並不多,而後進行研究議題修改,於 2010 年 3 月開始找尋合適的受訪者。
研究者發現即便是受訪者所服務的機構已進行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的委託合作,互 為相對人的服務經驗若以 2009 年 1 月開始計算,其接觸時間僅為一年多。因此,
從上述條件篩選出的合適受訪者並不多,故研究者在找尋合適的受訪者中,僅訪 談六位社會工作者。
35 表二:受訪者基本資料:
受訪者 年齡 教育程度 職稱 婚暴工作年資 接觸婚姻暴力服務對象
社工 A 40-45 碩士畢 督導 9~10 年 女性被害人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社工 B 30-35 大學畢 督導 5~6 年 女性被害人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社工 C 30-35 大學畢 社工 3~4 年 女性被害人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社工 D 30-35 大學畢 社工 6~7 年 女性被害人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社工 E 30-35 大學畢 社工 3~4 年 女性被害人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社工 F 30-35 大學畢 社工 3~4 年 男性加害人女性被害人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三、研究訪談方式
質性研究的訪談與一般談話不同之處,在於訪談背後有一明確目標,透過開 放的方式,針對特定之目的進行談話(潘淑滿,2003)。本研究的訪談目的即是 希望能夠透過受訪者的觀點,理解社會工作者在提供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 人服務方法及策略,進一步理解社會工作者如何在過程中與自我對話,以及因應 服務過程中所帶來的價值衝擊。研究者認為,採取深度訪談的方式,希冀以一個 平等的態度及互動關係,讓受訪者可以彈性進行訪談(潘淑滿,2003),研究者 也可從中完整聆聽受訪者的服務經驗,從中記載受訪者欲傳達之訊息,因此選擇 以深度訪談法為本研究之主要研究訪談方法。
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將採取半結構式訪談法,係因本研究會依研究 問題及目的來設計訪談大綱(附件二),訪談大網會依據文獻探討內容先行擬定,
而後與指導教授討論後形成。在進行正式訪談前,研究者會先將訪談大綱寄給受 訪者,訪問當天會先將訪談同意書(附件一)交給受訪者閱讀,並告知研究過程 中會採取錄音及筆記方式輔助訪談進行,告知採取錄音及筆記動作是為了將訪談 內容做真實且精確紀錄,待受訪者詳細閱讀訪談同意書及同意以錄音及筆記輔助 訪談後,才會正式進行研究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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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欲進行之訪談地點會以受訪者較為方便及舒適的地方進行訪談,例 如:受訪者辦公室、學校的討論教室或其它較為安靜之場所。在訪談時間之設定,
研究者依據過去觀察參與的訪問經驗,將時間設定在六十至九十分鐘,但實際情 況仍會依受訪者的回應而有所彈性,不硬性規定受訪時間得在時間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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