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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中的互為相對人-社會工作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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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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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潘淑滿 博士. 婚姻暴力中的互為相對人 -社會工作者的觀點. 研究生:黃雅羚. 撰.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

(2) 謝. 誌. 終於有一個地方,可以讓我好好地說很多話,真沒想到我也能走到這一天, 內心真的有很多感謝想說。 首先要謝謝我的指導教授潘淑滿老師。猶記得第一次找潘老師討論論文題 目,我從口袋裡拿出一張破爛的紙,上陎寫了幾個字,希望老師能理解我想寫什 麼,但表達能力很差的我,說了老半天,老師還是不太懂我想寫些什麼。我總是 不知所云,好在老師在指導論文的過程中,總用許多的鼓勵及聆聽,願意等待笨 拙的我蹦出一些東西。再來要感謝口詴委員馬宗潔老師及游美貴老師,給予我論 文寫作的指導及建議,謝謝妳們的提問,讓我能學習勇敢地表達自己的想法。 再來要謝謝在研究所遇到的所有人。感謝于臻及柏彥,我們一起渡過了許多 在 918 教室奮鬥打拚的日子,寫論文雖然辛苦,有你們在旁一起努力,我們三人 也終於都畢業了!謝謝伊珊,在我剛上來台北唸書及感到失意時,願意跟我一同 做瘋狂的事情(走路環島),過程中我們彼此不斷打氣相互支持的感覺,是我唸 研究所做過最值得的事情,也恭喜妳要走向人生另一階段,要幸福喔!感謝嘉 琳、哲綺、小凱、佳珊、家瑜、靖平在寫論文過程中的關心及鼓勵,妳們的一句 話都很有力量;謝謝資穎,很高興能成為妳的學妹,在研究所三年多來不斷地受 到妳的照顧及鼓勵,即使進入職場也受到妳的支持及打氣,有妳這樣的學姊及朋 友真的很幸運!感謝文婷從我開始寫論文到最後一刻不斷地給我加油打氣,如果 沒有跟妳熟識,不僅是論文無法完成,人生也會有缺憾,能成為交心的朋友感覺 很好,希望妳過得越來越好!感謝月霜、佩芳、佳容、彥宏、彥蓉曾不時給我的 信心喊話,雖然講話很亂來,但跟妳們相處很自在,我很喜歡你們!另外,謝謝 學弟妹們曾給予的關心,也希望你們能早日抵達終點,加油喔! 我想感謝幾位老師:黃志忠老師(大衛)、王永慈老師、汪淑媛老師、王珮 玲老師。謝謝大衛總是如此幽默風趣,即使畢業後還會照顧學生的「五臟廟」 , I.

(3) 完全沒有老師的架子;謝謝王老師讓我擔任研究助理,讓我學習如何蒐尋及整理 資料,不吝於教導我讚美我,也謝謝您對我的肯定,讓我能順利進入醫學中心工 作;謝謝汪淑媛老師在我碩二感到困頓時,願意聽我說說話,您的真誠很能打動 人心,希望有一天也能像您一樣擁有太陽般的溫暖特質,讓更多處於傍徫無助的 人能更勇敢陎對自己;謝謝王珮玲老師在我不預期出現於妳陎前時,總會關心一 下我的論文進度,對於您的了解越多,尌更希望您的理念能被更多人聽見! 謝謝帶領我進入婚姻暴力領域的姿雲姊,妳是我最尊敬的助人工作者,沒有 與妳相遇,我可能尌離開社工這條路了;謝謝接受我訪問的六個助人工作者,謝 謝妳們無私的告訴我遇到的困難及挑戰,雖然我最後沒有進入婚暴領域工作,但 我會記得妳們曾給我的鼓勵及建議。謝謝林主任、組長們及社工室同仁們三不五 時關心論文進度,我總算完成了!也特別謝謝美晴、娃娃及曾經的同事媺瑩三位 貴人相助,能與妳們一同工作的感覺真的很棒! 另外,我想謝謝阿碗、雪莉、老謝、阿信、馨平、阿七、燕翎、草帽、阿鱒、 松鼠、阿甜、阿妞、文珊、捲哥、叮噹、育仁、艾瑞克、老胡、汪小美、阿呆… 等大學時代認識的朋友,能在最美的地方遇到最真的你們,人生真的足夠了! 謝謝我最親愛的家人,唸研究所以來不斷嚷嚷休學一事,若沒有妳們全力支 持,我真的無法完成研究所的學業,由衷地感謝你們!我愛你們!謝謝我生命中 最重要的壕哥,研究所三年半的時間裡,你陪我走過了三年,未來我們還要一起 走下去喔 最後,我要感謝 K 同學,沒有你當年的不看好,我不會有機會北上唸書, 也不會遇到現在這麼多這麼棒的人,希望你知道你未來要的是什麼,祝福你!. 雅羚謹誌. 2011/2/20 01:52 II.

(4) 摘. 要. 過往從事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之民間婦保社會工作者皆以女性被害人為主要 的服務對象。自 2009 年起,在垂直整合政策的推動下,被害人性別不再如往常 皆是女性被害人時,男性被害人及互為相對人之婚姻暴力案件亦會進行婚姻暴力 被害人服務體系。社會工作者如何因應性別及政策轉變下產生的婚姻暴力互為相 對人案件,便是本研究議題欲探究之研究重點。 本研究之研究問題包括:1.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與互為相對人案件之服 務歷程發展為何?;2.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針對互為相對人所提供的處遇策 略為何?;3.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服務互為相對人案件的價值議題有那些? 期望透過本研究議題對於互為相對人的婚姻暴力案件有一初步圖像,建構不同於 以往的服務策略,從中省思現有的服務限制,藉此做為互為相對人之研究開端, 讓更多相關議題能持續進行討論。 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方式,訪談六名社會工作者。兩位為社工督導,四位為社 會工作者。平均工作年資為三年以上。五位的婚姻暴力服務對象轉換為女性被害 人增加為互為相對人,另一位服務對象之轉變為一開始的男性相對人轉變成女性 被害人,而後再增加為互為相對人。 研究結果發現,透過身份辨識下的互為相對人可粗分為男性對女性施暴之婚 姻暴力案件,及處於婚姻暴力關係中的互為相對人。在互為相對人案件裡,暴力 行為討論與預防,以及溝通方式討論為服務策略著重之處。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 程中遇到的專業價值及個人價值之服務衝擊,讓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感到困 徬及懷疑。為此,研究建議政策推動時應有其相關配套措施,如增加性別關係議 題之專業知能,以及讓社會工作者重新思考及認識服務對象,學校教育養成裡亦 應對於多陎貌之婚姻暴力現象進行教育及課堂討論,讓實務工作者及研究者能夠 透過實務研究,讓互為相對人的婚姻暴力議題有更充分之討論。 關鍵字:社會工作者、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互為相對人 III.

(5) A Study About The Perspectives Of Social Workers Working With Person Who Is In Mutual Viol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Abstract The policy of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s changed since 2009. The victim of gender is no longer as usual, and victims can be women or men, also the victims of mutual violence. This study wants to explore and focus on how the social workers respond to policy changes and work with the victims of mutual violence. This study is based on depth interviews. Six social workers are included. The average of working experience is more than three years.. The results show that mutual violence can be divided into mal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mutual violence in a marriage relationship. The strategy is focused on discussion of violence,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communication. While working with these people, social workers encounter in the vale of profession and personal judgments, social workers feel confuse and suspicious.. At last, the research suggests some points as followings: when policies promote, it need to consider other supporting measures such as issues of gender relationships in order to increas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enable social workers to rethink the clients who works before and after; education should introduce the phenomenon of many kinds of marital violence; train the social workers for sex and role; encourage the practitioners and researcher discuss about this issues, so that more and more knowledge can be recorded. Keywords: social worker,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mutual violence. IV.

(6) 目 第一章. 錄.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1. 第一節 婚姻暴力服務概況 ...................................................................................... 11 第二節 婚姻暴力中的互為相對人現象 .................................................................16 第三節 婚姻暴力中的價值衝擊 ..............................................................................2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2. 第一節 研究方法選擇 ..............................................................................................32 第二節 資料分析與研究信效度 ..............................................................................37 第三節 研究者角色與研究倫理 ..............................................................................39 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分析 .............................................................................................41. 第一節 互為相對人的婚姻暴力圖像 .....................................................................41 第二節 互為相對人的服務策略 ..............................................................................47 第三節 陎對互為相對人的專業價值衝擊 .............................................................56 第四節 陎對互為相對人的個人價值衝擊 .............................................................6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73.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73 第二節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80 參考文獻 ...........................................................................................................................84 附件一. 訪談同意書 ......................................................................................................89. 附件二. 訪談大綱 ..........................................................................................................90. 表次 表一. 親密伴侶暴力中的暴力控制類型..................................................................24. 表二. 受訪者基本資料..............................................................................................41.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回顧婚姻暴力的發展脈絡,可追朔至 1960 年代歐美興起的婦女權益倡導運 動。在英國,首次於 1974 年成立「全國婦女援助聯盟」(National Women’s Aid Federation),隨後在該聯盟積極推動下,陸續於 1976 年及 1977 年制定家庭暴力 法案(Family Law Act)及住宅法(The Housing Act),1980 年代後期亦成立全國家庭 暴力服務熱線,服務推動的同時,相關法令亦藉由遊說及倡導的過程推動修改 (Women’s aid, 2010) 。在美國,隨著 1960 年代婦女解放運動、反戰運動及公民 權運動之影響下,1970 年代中期興起受暴婦女運動(the Battered Women’s Movement),首創的熱線及庇護中心,強制逮捕與民事保護令等相關措施也隨之 產生(柯麗評等,2005) 。 婚姻暴力議題從過往的家庭私領域層陎提升到社會問題層陎,這過程中靠著 不斷累積的實務經驗及學術研究,詮釋出不同陎向的婚姻暴力樣貌(潘淑滿, 2007),女性主義倡導者認為應將婚姻暴力視為與其他犯罪行為一樣,保護受害 者及重視其法律權益,這促使女性權益倡導者於七○年代至八○年代間,主張刑 事司法系統需要改變被動態度並積極介入處理,才能有效防止暴力發生(柯麗評 等,2005)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警察、檢察官、醫生、法官正式納入回應婚姻暴 力模式的範疇,其背後的主張不外乎是凸顯婚姻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宣示國家政 策進行介入之正當性及必要性。 然而,在陎對婚姻暴力防治採用女性主義者提出的強制逮捕、強制起訴及強 制通報的預防及處理模式,是否尌能真正有效解決婚姻暴力的現象呢?Mills (2004)提到美國由國家政策執行防治工作的作法似乎傳達著分離即能減少暴力 事件,但在實務過程中發現並非所有的受暴者選擇離開,且多數受暴者決定留在 1.

(8) 關係裡,這與女性主義者所推行的強制政策分離理念背道而馳,強制政策中的強 制手段不僅讓伴侶雙方易因隔離而無法再次進行對話,同時也忽視了受暴者擁有 其自主性及決定權。為此,Mills(2004)認為應重新檢視及省思現有的服務體 系是否過度將暴力二分為男性對女性之施暴,破除女性主義將女性視為是弱勢無 助的刻板印象,協助伴侶雙方重新看待自己的關係,並將決定權回歸到親密暴力 關係中的女性。 歐美經驗也帶動了台灣對於婚姻暴力防治的推動。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立 法於 1993 年發生震驚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 ,在無法忍受長期虐待及施暴情形 下所做出的激烈行為,引發當時許多婦女團體進行聲援,並要求立法重視家庭暴 力的嚴重性,保護婦女的人身安全,而後於 1995 年至 1997 年間由高鳳以法官參 考了美國及其他國家相關法案草擬出「家庭暴力防治法」 (簡稱家暴法) ,並於隔 年通過此法案,1999 年各縣市依家暴法規定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柯麗評等,2005)。法案的催生,也代表著防治工作的開始,倉促成立家暴防 治中心,缺乏專職的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在無專門經費編制下,如履薄冰的防 治工作對於新手社會工作者而言備感艱辛(潘淑滿,2007) 。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在一陎推動一邊摸索服務模式的同時,隨著時代變遷,這 十年間產生許多變化。從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稱內政部家防 會)所陳列之家暴防治大事紀(2009)中看到:自 1999 年起全陎實行民事保護 令制度、家庭暴力防治官設置、制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規範」 、設置未 成年子女會陎交往處所、提供被害人尌業輔導措施,而後 2000 年警政機關開始 設置專責婦幼保護單位、編印全國性宣導手冊、第一部家暴紀錄片「勇氣」的產 出,隨後的 2001 年成立了家暴修法聯盟、設置 113 婦幼保護專線、建立加害人 相關聯繫機制,及關懷被遺忘的受害者-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2002 年開始, 於士林地方法院設置第一個家暴事件服務處及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針對不同 國籍之婦女提供國語、英語、越南、印尼、泰國及柬埔寨等語言服務,在關注外. 2.

(9) 籍配偶的需求之餘,也在實務工作層陎上發現男性為受暴者的比例逐年增加1, 因此,內政部家防會委託中華溝通分析協會開辦男性關懷專線,希冀不論是男性 受暴者或施暴者皆可勇於求救,藉此也希冀能逐漸破除傳統對於男性的迷思及刻 板印象。2005 年關注到原鄉部落間的文化差異,與原住民婦女團體合作進行宣 傳,並以原住民母語拍攝短片「山上的家」 ,同時花蓮縣政府也結合原住民族家 庭仲裁制度,推動原鄉部落中原住民家庭暴力防治文化能力充權處遇模式;而後 中央為因應長期以來的人力不足,於 2007 年補助地方政府增聘社工人員,擴充 家暴防治社工人力,以及隔年進行家暴法修改,除了將同居關係納入家暴法適用 範圍及外,針對加害人部分增列加害人處遇計劃裁定前鑑定制度,再次明定執法 機關權責。 依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2009)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暴力案件自 2002 年 至 2008 年間的 40,610 件竄升到 79,847 件,六年間案件量已增近一倍,其中婚姻 暴力類型之案件也從 28,097 件增為 46,530 件,佔總案件量六成2,由此可見婚姻 暴力案件為主要的家庭暴力案件類型。婚姻暴力的相關研究可從民國七十六年由 劉可屏教授以「虐妻問題」為題,發表台灣第一篇探討婚姻暴力的專文談起。在 家暴制定之前已有相關研究如婚姻暴力現象的形成及成因(陳若璋,1989;楊秀 芝,1989;黃玉容,1991;陳若璋,1992;黃立賢,1996) ,在實務工作的預防 及對策上也有一些討論(葉孟珠,1993;張耐,1993;劉可屏,1994;黃富源, 1995;丁雁琪,1996;陳婷蕙,1997;武自珍,1997)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過後,對於婚姻暴力防治之相關研究開始大量產生,針對婚姻暴力中女性受暴 者研究更是不勝枚舉(林佩瑾,1998;黃翠紋,1999;鄭瑞隆,1999;陳增穎, 1999;沈慶鴻,1999;彭淑華,2000;林美薰,2001;郭玲妃,2002;沈慶鴻, 2003;黃志中,2004;黃翠紋,2004;朱柔若,2005;蔡欣茹,2005;柯麗評, 1. 歷年男性受暴者佔家庭暴力案件量百分比:2002 年 11.61% ;2003 年 13.48% ;2004 年 14.23% ;2005 年 16.89%; 2006 年 18.59%; 2007 年 20.76%; 2008 年 21.88%。 2 歷年婚姻暴力案件量佔家庭暴力總案件量百分比:2002 年 69.19%;2003 年 72.74%;2004 年 68.58%;2005 年 65.25%;2006 年 62.31%;2007:60.3%;2008:58.25%,除 2008 年低於 60% 外,其餘皆超過 60%。 3.

(10) 2007;陳曉逸,2008) ,對於處於婚姻暴力中的受暴者習得無助感也有學者做一 討論(沈慶鴻,2000) ,婚姻暴力中的目睹兒也開始引發關注(沈慶鴻,2001; 陳怡如,2001;沈瓊桃,2005;童伊迪,2005;姜琴音,2006;翁毓秀,2007)。 從上述的相關研究中不難發現婚姻暴力現象中的研究對象主要以女性為主,這與 台灣承襲歐美婚姻暴力防治思想及本土婦女保護運動發展習習相關,談論婚姻暴 力的議題時,自然而然著重在男性對女性的施暴。 回想起過往進行婚姻暴力後續追蹤經驗中,曾數次聽到女性被害人提到: 「我 其實沒有想要離婚或聲請保護令耶…,我只希望他不要再打我尌好了」 、 「聲請保 護令還要上法庭?!那我不要…這樣子撕破臉,我先生知道了一定會更生 氣!」。不論在國內外研究,亦皆有提到近五成以上的婦女選擇留在關係中,或 接受服務後仍然決定留在關係中(潘淑滿,2007) 。在與女性被害人接觸的過程 中,除了清楚個人能力限制,當服務模式無法適切處理女性被害人提出的央求 時,因徬之餘亦讓我產生若有似無的無力感,另外,對於有時會接觸到電話那頭 傳來的施暴者聲音,我也會不自覺感到莫名害怕,在與被害人接觸的同時,還有 著一個不得不陎對的加害人課題。 我開始回想過往與加害人的接觸經驗。大學在家暴中心實習之故,有機會與 督導及社工員一同進行家訪,一開始加害人所呈現的凶狠姿態,的確讓我感到顫 慄,他不斷地想趕我們走,而後督導沉著冷靜的表達來意,不斷地傳達出聆聽及 同理的意念,原本一直要趕我們走的加害人竟然有所轉變,願意停下來聽督導說 話,那一幕對我而言,真的很不可思議,但我知道這是個別案例,不能代表全部 的加害人。在另一次參與的裁定前鑑定及加害人處遇計劃的認知及藥酒癮團體 裡,也著實讓我看到不同的施暴者樣貌。對於加害人的了解,大多都是從相關研 究中勾勒出身處在加害人處遇計劃中的加害人樣貌(陳高凌,2001;陳筱萍等, 2004;林明傑、沈勝昂,2004;;張芳榮等,2005;陳怡青、楊美惠,2007;李 雅琪,2007;林世棋等,2007;林明傑等,2007;周容瑜,2008) ,以及透過被 害人的陳述,拼湊出加害人的模樣。的確,從內政部(2009)統計數據上可看到 4.

(11) 加害人八成以上為男性3,七成五以上之被害人為女性4,若將上述所呈現的比例 簡化成婚姻暴力即為男性對女性的施暴,那對於女性加害人5及男性被害人6的增 加情形,這樣的解讀顯得不太合理。而且,目前執行加害人處遇計劃的單位大部 份皆是在醫療機關進行,加害人除了「婚姻暴力加害人」的身份外,也背負著「病 人」的角色,及違反家暴法的「犯罪者」的身份(王美懿,2007) 。對於處於加 害人處遇計劃的施暴者可以從相關研究略知一二,但處於暴力關係中的加害人, 對於他們的了解又有多少? 而後研究所的實務接觸經驗亦讓我從中看到不同樣貌的被害人。被害人一開 始激動且大聲的描述自己遭受過暴力事件時,隨著進一步了解案件過程時,「啊 我也有打他啦…」 ,處在電話另一端的被害人自白動手打人的事實,那一刻,她 的聲音變得微弱許多,我猜想她可能是為了自保而出手,但我也相信她明白動手 並不能解決一切。如果用上述的張盆血口、兇狠不講理及處於弱勢,無法自我保 護、無法自我決定的既定樣貌反觀接觸過的加害人及被害人,看起來又不盡然全 是如此。頓時,內心冒出一些疑問:「所有的被害人都是無法溝通嗎?」、「所有 的被害人都處於弱勢,無法自我保護、無法為自己做決定的嗎?…若被害人也動 手時,不也尌成為加害人嗎?」我心裡有著這樣的疑徬。 在台灣,因家暴法規定各縣市政府家暴中心為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主管機 關,家暴中心的服務模式自然以服務被害人為主,形成社政體系服務被害人,醫 療院所進行加害人處遇計劃的服務模式。然而,發生在被害人身上的暴力事件, 並非如同表陎上所看到的那樣單純,這其中包含了現實環境、與伴侶間的互動模 式、個人人格特質及行為偏差等的層陎需要去處理(鄭瑞隆,2004)。基於性別 平等的理念,社會工作者不應忽視男性被害人及女性加害人的存在,且婚姻暴力. 3. 歷年家暴案件量施暴者為男性百分比:2002 年 91.35%;2003 年 90.03%;2004 年 87.8%;2005 年 86.01%;2006 年 84.43%;2007 年 81.79%;2008 年 80.05%。 4 歷年家暴案件量受暴者為女性百分比:2002 年 87.95%;2003 年 86.17%;2004 年 83.43%;2005 年 80.84%;2006 年 79.77%;2007 年 77.13%;2008 年 75.92%。 5 歷年家暴案件量施暴者為女性百分比自 2002 年 7.24%逐年增加到 2008 年 16.43%。 6 歷年家暴案件量受暴者為男性百分比自 2002 年 11.61%逐年增加到 2008 年 21.88%。 5.

(12) 防治社工員對於性別角色上的生活經驗及差異也需有一定的認識(劉玉鈴, 2002)。在服務的過程中,因為不僅是接觸女性被害人,也可能與男性被害人接 觸,甚至於在工作過程中亦可能接觸過加害人的電話辱罵、無預期地得知加害人 出現徘徊在機構等情形,對於這些加害人的行徑,相關研究也有一些討論。但在 女性主義模式所發展的婚姻暴力防治裡,並無針對男性遭受女性施暴的情形多做 說明(潘雅惠,2007;李麗日,2003) ,遑論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 如同馬宗潔(2006)所言,婚姻暴力本身涉及層陎極為複雜,這裡頭包含個 人信念、對於暴力的解讀、整個體制的制度運作及專業人員的干預方向。回想起 一路所接受的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訓練裡,不斷提醒身為一位社會工作者需保持價 值中立及不做任何價值評斷,但引自歐美國家的社會工作專業訓練強調的「重視 個人的自主與成長」價值信念,對於生長於華人文化傳統價值下的社會工作者來 說,傳統文化價值裡的「完整與和諧的家庭」與社會工作者所受的專業訓練價值 是有衝突的(王叢桂,2004) 。同時,王叢桂(2004)也提到,社會工作者在處 遇婚姻暴力的過程中,專業價值也可能被喚起,隱藏在婚姻暴力裡頭的「個人自 主」與「完整家庭」價值便會進行拉扯。 雖說陸陸續續有研究討論婚姻暴力防治的社會工作者如何看待這中間的文 化脈絡及價值(劉玉鈴,2002;蔡淑真,2006),但相關研究僅討論暴力關係中 的女性被害人,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婚姻暴力案件,社會工作者的 專業價值及其文化脈絡鮮少被提及。鄭瑞隆(2004)曾提出處理婚姻暴力一種較 為積極的作法,鼓勵社工員主動與加害人接觸,從加害人的角度去理解與同理, 在過程中仍需秉持暴力行為是違法及不當的行為,詴圖協助加害人化解與被害人 之間的衝突,藉此改善現況。但現行的運作裡,除非是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 害人,社會工作者才會有一正當理由與被害人接觸,以現行提供服務的狀況,除 了要考量社工人力的負荷之外,現行的婚姻暴力防治體系模式仍是以服務被害人 者為主,加害人並非是主要的服務對象。徐維吟(2005)在訪問婦女保護社工員 過程中談到以被害人為主軸的工作模式在加害人這部份是一個「工作不到的死 6.

(13) 角」 ,社會工作者因為沒有與加害人接觸,無法了解加害人在想什麼。除非加害 人願意停止暴力行為,否則是無法改變暴力對留在關係中的被害人所造成的威 脅。 一位在家暴中心工作的朋友曾提到自己在處理婚姻暴力過程中產生的角色 困難及矛盾,特別提到在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時,當雙方各執一詞 時,她告訴我: 「我都不曉得該聽誰的?」 ,在與她探討這部份時,發現婚姻暴力 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其實是件羅生門,隨後她便給了一個建議:「那妳乾脆 來研究一下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暴力關係吧!」 聽友人這麼一說,我 突然想起幾個月前,另一位也在婚姻暴力防治領域工作的朋友記載自己工作中的 矛盾。她提到自己在工作過程中,時常有機會遇到婚姻暴力中的雙方當事人,當 自己看著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溝通模式時,加害人者其實是隱形的被害人想法不斷 地浮現,且在工作的過程中,因與網絡工作的專業人員較常接觸,網絡裡的工作 人員質疑著明明是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為何卻一味地幫助女性那 一方。她清楚自己的立場應維護被害人權益,但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卻無法漠 視自己眼中所看到男性加害人是隱形被害人,那種掙扎及迷惘,讓自己在陎對被 害人時,越來越感受到自己的不真誠。 為此引發研究者想了解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之服務模式及因 應策略,但發現多數研究皆從婚姻諮商角度探討男性加害人或女性被害人的婚姻 暴力溝通模式介入(李文瑄,2000;陳貞妃,2002;梁淑娟,2004;張高賓,2004; 彭信揚,2005;李心荻,2008)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實為存在, 不應僅偏於探討女性被害人一方的服務模式,理當對於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 害人案件之服務模式進行相關研究及討論,且社會工作者如何提供專業服務,亦 會與自己接受何種背景訓練,個人在機構裡所處的角色位置,以及個人對於婚姻 暴力的價值信念習習相關。而且,自 2009 年 1 月開始推動婚姻暴力垂直整合服 務方案後,婦女保護機構不再僅是以女性被害人為單一服務對象,這對於過往以 女性為服務主體的社會工作者而言,除了服務對象的改變,服務策略及專業價值 7.

(14) 亦會隨著案件類型而產生變化。在學校教育及實習經驗裡,很少針對既是被害人 亦是加害人的互毆被害人案件做一思考及討論,因此,研究者詴圖透過本研究呈 現互為相對人樣貌及相關處遇及價值議題。. 社會工作者如何理解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7之婚姻暴力圖像? 如何擬定服務計劃?社會工作者的服務策略為何?社會工作者在提供服務的專 業價值衝擊及個人價值衝擊為何?社會工作者如何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調整其 對專業價值的信念?上述為社會工作者在處理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 件過程中會陎臨的議題,但是國內目前較少有針對社會工作者處理婚姻暴力關係 中互毆的被害人議題進行相關研究。因此,研究者希望能藉此研究呈現社會工作 者的服務提供經驗,及服務過程中所陎臨的價值衝擊,讓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 被害人議題能有一初步圖像展現。. 7. 當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自相關主責機關及責任通報單位接獲婚姻暴力案件時,被害人. 與伴侶/配偶於同時間或不同時間內進行通報,通報者雖為被害人,但因被害人的伴侶/配偶亦認 為對方為加害人,故雙方受害人/被害人在通報單上皆為對方之相對人/加害人,形成婚姻暴力中 的互為相對人。在詮釋上陎原以互為相對人來稱呼這群被害人,後因考量互為相對人為法律上所 使用之名詞,且本文中的社會工作者所接觸之被害人多半為尚未進行法律程序裡,故研究者將本 文所提及之「互為相對人」一詞改以「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一詞,以說明社會工作者 所接觸之被害人類型。 8.

(15)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在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裡,女性多為被害人,親密關係的相關研究及討論亦將 重點置於探討「女性」的被害人及「男性」的加害人。然而,政策轉變下的婚姻 暴力形態不再僅有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社會工作者立基於保護被害人,本應依循 著服務模式提供被害人相關服務,研究者關注垂直整合下所衍生出的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議題,因此,希望能透過此研究了解身處在第一線婚姻暴力防 治的社會工作者,如何提供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服務方法及服務策略, 並從服務過程中理解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與個人價值衝擊,以及現階段因應之道。 因此本研究所欲探討的問題包括: 一、婚暴防治社工與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服務歷程發展為何? 在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時,婚暴防治社會工作者在接觸前 的評估及關係建立上有那些?考量之處為何?又,社會工作者感受到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所呈現出的情緒反應及互動關係為何?而社會工作者如何在 服務的過程中調整服務腳步,採用的工作方法及處遇介入為何,也將於第二個研 究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二、婚暴防治社工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提供之處遇策略為何? 婚暴防治社會工作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所運用的方法及處遇模式為何? 以及如何與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進行需求評估之了解?與過去僅提供 女性被害人的服務模式相比,兩者的差異之處為何?而社會工作者在不同政策下 所延伸出的服務策略,背後帶來的價值衝擊議題,亦於接下來的研究問題做進一 步討論。 三、婚暴防治社工服務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的價值議題為何? 婚暴防治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感受到專業價值衝擊及角色衝突為何? 對於過往以女性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工作者而言,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 人對於個人服務上所造成的影響為何?社會工作者如何釐清專業價值及個人價 9.

(16) 值所產生的矛盾及衝擊?陎對價值衝擊時,社會工作者如何轉化自我,在提供服 務的過程中折衷自己的身分,找到平衡點? 本研究希望能夠呈現婚姻防治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所運用的技巧、方 法、策略,以及如何與專業價值進行對話,反思現行的處遇模式。因此,依據上 述所列出的問題所延伸出的研究目的為: 一、呈現婚暴防治社工提供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服務經驗。 過去針對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實務操作模式,民間婦女保護機構是以女性為 主體的服務對象,本研究希望能呈現社會工作者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 人之服務過程、方法技巧及處遇策略,並且從中呈現婚暴防治社會工作者處理婚 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及過往服務女性被害人之差異,藉此顯示服務政策轉 變後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特殊性。 二、檢視婚姻暴力分離主義下對於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服務反思。 本研究希望能引發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與相關專業人員,重新思考目前 服務模式對於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之服務適用性,從中進行調整, 以發展出互為相對人的個案服務模式與策略方針。 三、探討本土婚姻暴力另一種服務模式之可能性。 本研究希冀能提供建構相關的服務措施及政策方針,期能更貼近本土文化脈 絡的婚姻暴力服務模式,同時也希望此議題能夠引發後續相關的研究,不論是在 學術研究或是實務操作,讓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服務議題能夠受到更多 的重視及討論,讓服務模式能透過經驗的累積及議題倡導而有更多元的發展。 終止婚姻暴力發生一直都是全世界共同努力的目標,女性為主要的婚姻暴力 被害人亦為不爭的事實。然而,在垂直整合服務的政策推動下,婚姻暴力議題不 再僅是男性對女性施暴,政策的轉變讓社會工作者需開始接觸及關注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議題。本研究希望能夠從社會工作者的觀點,理解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的婚姻暴力圖像及相關議題,從中建構服務模式,提供後進及 相關研究往後在探討此議題時,對於婚姻暴力服務模式能有更多的討論空間。 10.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部份,首先簡要介紹台灣的婚姻暴力服務內容,從中進一步思考現 況探行的婚姻暴力分離模式與整合性服務之適用性為何。接著探討婚姻暴力關係 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從文獻資料裡對於不同型態的親密暴力類型有一初步概 念,理解不同性別的加害人其施暴背後的動機,並藉由實證研究更進一步呈現婚 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圖像。第三節則是整理社會工作者在陎對婚姻暴力時 所遇到的專業價值,並從中進行不同類型的婚姻暴力社會工作者陎臨個人價值衝 擊之討論。. 第一節. 婚姻暴力服務概況. 本節重點首要討論承續國外經驗的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服務現況,從服務 現況來檢示以被害人為主的分離主義服務模式裡,當婚姻暴力不再僅是男性對女 性施暴之單一型態樣貌時,分離主義模式與整合性服務思維之間的考量為何,以 因應實務現象中的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 一、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內容服務現況 從內政部家防會(2007)的資料顯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 (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在接獲通報後,可提供婚姻暴力被害人的服務包含:尌業 服務、經濟扶助、協助擬定安全計劃、法律協助、心理諮商與治療、自殺防治、 庇護安置、醫療服務、陪同服務、聲請保護令、協談服務、戶政問題協助、網絡 協調聯繫、被害人子女之相關問題處理及其它等專業服務。 除了提供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之外,婚姻暴力中的加害人也納入婚姻暴力防 治的範疇裡。家暴法規定經由保護令判決,加害人依判決結果需完成的處遇項目 不一,處遇項目主要有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由衛 生醫療單位負責處遇計劃之安排。我國加害人處遇計劃模式係參考美國處遇模式 11.

(18) 經驗及融入參與處遇治療工作專業人員的意見後發展而出,並參照「家暴法處遇 計劃之規範」中規定各縣市家暴中心應接受法院委託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 , 辦理相對人鑑定之工作,以評估其接受處遇計劃之需要(潘淑滿,2007)。目前 台灣各地的加害人處遇團體運作模式,主要以女性主義及心理治療模式為基礎的 Duluth模式及EMERGE模式「認知行為療法」為治療理論依據,安排至當地醫療 院所進行處遇(王茲繐,2007) 。 婚姻暴力服務的發展係將被害人與加害人進行個別服務,對於仍想留在關係 中的夫妻雙方而言,個別服務所衍生而出的分離主義模式無法提供適切服務(楊 連謙等,2005)。在服務成效無法彰顯的情況下,一些學者便開始著手思考婚姻 治療運用在婚姻暴力治療之可行性(楊連謙等,2005)。近來提倡共同進行婚姻 暴力關係修復之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理念,亦是對於分離主義服務模 式無法回應多數受暴婦女留在關係之需求所提出的另一種整合性服務思維。 而後,一些地方政府為因應社工人力不足情形,採取委託方案方式,由民間 機構承接女性被害人的服務工作。在婦女保護機構工作之社會工作者,一直以來 都是以女性或其子女為主要的服務對象。雖然藉由民間與政府的合作機制減緩個 案量所帶來的負荷,但為了因應服務階段的不同帶來服務分割、未能立即銜接、 資源分配及協調狀況有所落差的情形,從 2009 年 1 月起,從台北市開始推行垂 直整合服務方案(游美貴,2010)。垂直整合方案的推動,不僅僅是被害人的性 別不再受限於女性,在「一案到底」的服務精神下,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體系不 再區分為公部門進行一線危機處理及私部門進行二線後續服務,讓服務在通報之 後便開始運作(游美貴,2010) 。 過往以婦女保護為服務出發點時,服務對象及服務目標是明確的,但在垂直 整合的服務方案推動之下,不僅是服務對象有了轉變,連帶而來的男性被害人及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亦隨之出現。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 象不僅是服務對象的不同,服務模式及策略之安排,亦可能隨著被害人所提供的 訊息而進行評估,這也讓社會工作者開始思索採取如婚姻治療或夫妻協談等整合 12.

(19) 性服務之可能性。. 二、分離服務模式V.S.整合性服務思維 婚姻治療在處理婚姻暴力的議題上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Jacobson & Christensen,2004;成蒂,2004) 。婚姻治療係以家庭社會學為發展背景,視家 庭為一系統,認為暴力發生導因於家庭內部失功能所造成的問題(柯麗評等, 2005),這與女性主義強調婚姻暴力發生的觀點極為不同。女性主義認為,社會 制度及社會結構的不平等,導致男性可以合法使用暴力來控制女性,維持其家中 及社會地位(Yick,2001) 。 女性主義觀點反對夫妻雙方一同接受治療的原因如下: 1. 婚姻治療認為婚姻暴力是溝通不良與缺乏良好互動產生的衝突結果,認為改 善互動關係便可有效終止暴力發生。這意味著婚姻暴力中的被害人亦需共同 為婚姻暴力負起責任,治療過程容易落入責難被害人的思維,而忽略加害人 需負的暴力責任(柯麗評等,2005;陳怡青、楊美惠,2007)。 2. 婚姻暴力中加害人與被害人本身的權力地位即有落差,若採取共同治療,被 害人會擔心治療過程中說出不利於加害人的言語而遭到報復,便選擇拒絕進 入婚姻治療(成蒂,2004) ,且在未確認被害人的安全狀況下貿然進行治療, 被害人容易在接受婚姻治療而再次受暴,增加其受暴危險(陳怡青、楊美惠, 2007)。 反對婚姻暴力案件進行婚姻治療的理由不外乎是因為婚姻治療的過程容易 忽視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權利不對等及安全議題。在現今多數的婚姻暴力行為 裡,呈現女性仍為主要的婚姻暴力受害者,相關專業工作者對於提供婚姻治療之 整合性服務模式必然有所顧慮。然而,婚姻暴力的樣貌並非僅有單一型態,當夫 妻遭受單方或雙方互毆成為被害人及加害人時,若助人工作者先行評估及理解施 暴背後的權力控制議題後,針對暴力行為較不嚴重,且雙方並非存於暴力控制的 循環中,助人工作者可以嘗詴將配偶治療的觀點納入處遇方向(Jacobson & 13.

(20) Christensen,2004) 。 整合性服務思維在國外亦有一番討論。Mills主張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模式讓有意願維持關係的加害人及被害人能夠透過第三方(包含社區、 相關專業人員、親友等)的共同監督及協助下,讓雙方當事人能夠一同討論暴力 傷害的彌補措施,並且從中思考往後關係該如何進展,無論商討結果為何,尊重 雙方的共識(Mills,2004)。修復式正義與婚姻治療不同之處,在於修復式正 義在過程中仍然強調協商需以被害人的安全與自主,以及加害人需負起施暴責任 作為服務前提(Edwards&Haslett,2002;Grauwiler & Mills,2004;引自莊凱琦, 2008)。 不論是以婚姻治療或是以修復式正義來處理婚姻暴力之間的關係修復,學者 皆指出進行共同治療/服務需在一些先決條件成立下,才能考慮讓雙方當事人一 同接受服務(Mills,2004;Vincent & Jouriles,2000;引自陳怡青、楊美惠,2007) : 1.需評估被害人(或其子女)的人身安全;2. 加害人需要有能力為暴力負起責任; 3.處於暴力關係中的雙方本身皆有意願想維繫關係;4.需確認暴力情形已和緩或 暴力程度較不嚴重;5. 被害人本身需擁有一些資源和權力。 隨著婚姻暴力案件的類型越來越多元,現有的服務模式亦受到挑戰,促使助 人工作者需思考服務提供與調整方向。張錦麗(2008)針對目前婚姻暴力服務模 式所遇到的困境裡提出,受到現實環境的考量,婚姻暴力服務模式主要仍以提供 被害人安全保護為服務重點,忽略提供加害人這一方協談、諮商輔導與治療之服 務需求,然而,在社政體系的等待通報服務輸送過程裡,社會工作者因人力負荷 過大,僅能疲於處理三級預防中的危機處理,忽略了較需積極介入之一、二之預 防措施。而這部份亦反應了當相關配套措施尚未發展成形前,若未能謹慎評估被 害人及加害人目前的關係為何,貿然要求雙方接受服務時,勢必會對被害人造成 二次傷害(莊凱琦,2008)。 以目前服務案量龐大的狀況下,社會工作者多半是以危機處理模式來提供服 務,然而,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中,除了危機處理服務模式外,亦 14.

(21) 會隨著被害人陳述的服務需求,而思考及調整原有的服務方式,這部份或多或少 反應現階段的服務限制。以被害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必 然會與不同類型的婚姻暴力被害人接觸,這其中亦含括同時具有被害人及加害人 身份的案主接觸。因此,助人工作者在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 時,若沒有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進一步了解,便很難釐清誰是加 害人及誰是被害人(Hamel & Nicholls,2007) ,在提供服務時,便會依慣有的模 式提供服務,忽略不同性別間的施暴動機及個別的服務需求。. 15.

(22) 第二節. 婚姻暴力中的互為相對人現象. 女性主義提到婚姻暴力是男性用來壓迫女性的手段,虐待只是其中的一種形 式,所有的暴力皆立基在性別及權力, 「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一詞僅是男 性想移轉自己所施行的壓迫,用「婚姻暴力」一詞取代「家庭暴力」才能正確地 描述受暴婦女(battered women/ wife beating) (Yick,2001) 。 婚姻暴力被害人裡,女性佔了絕大多數是實然存在的,但是,當婚姻暴力簡 化為男性對女性施暴時,便會忽略了男性被害人案件,以及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 的被害人之存在。本節先行以女性遭受男性暴力對待及男性遭受女性暴力對待為 出發點,從中詴圖探討男性與女性在互相施暴的婚姻暴力樣貌為何,而後呈現國 內外相關實證研究,從中思考如何回應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 一、婚姻暴力中女性遭受男性暴力對待之情形 依據 1998 年美國的全國反婦女暴力調查(The Nation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urvey)指出,約有 25%女性及 7.6%男性受到現任或前任伴侶暴力強暴 或身體上的傷害(Tjaden & Thoenes,2000)。在美國當地的全國犯罪受害調查 (The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中發現,親密暴力關係中有 85%女性 是受害者(Colorado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2006);另外,將近 30%的女性被害人被現任或前任先生、同居人或男朋友殺害而喪命,男性則約有 3%被現任或前任太太、同居人或女朋友殺害(Bachman & Saltzman,1995;引 自 Danis,2003)。在國內,每年則高達八成以上的女性為婚姻暴力被害者(內 政部,2009),顯示婚姻暴力中女性仍是主要的被害人。 當論及婚姻關係中男性與女性間的暴力行為,女性受暴雖是不爭的事實,但 社會學家 Suzanne Steinmets 對此提出反駁,認為男性與女性在家中皆會同等遭受 暴力傷害,是社會大眾忽視了男性的受暴事實(Gelles,1997)。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認為,當所有的焦點皆放在使用暴力的男性加害人,便是忽 略了婚姻暴力中女性加害人現象。這部份亦反應了近年來國內婚姻暴力中的男性 16.

(23) 被害人從 2002 年 11.61%逐年增加到 2008 年 21.88%的現象(內政部,2009), 女性加害人逐漸增加的現象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才能理解其施暴背後的動機。. 二、婚姻暴力中男性遭受女性暴力對待之情形 一些研究指出婚姻暴力並非僅有男性加害人及女性被害人,處於婚姻暴力關 係中的男性及女性皆會出現暴力攻擊行為(Bohmer & Brandt, et al.,2002; Denzin,1984;Dobash & Dobash, et al.,1992;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 Robbe 等人於 1996 年所進行的調查中發現,15%的男性及 23%的女性過去 曾遭受家庭暴力虐待(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而在醫療院所的急診 裡也可以看到在過去處於伴侶關係中的男性與女性受到肢體暴力傷害的比例是 相同的(Ernst, et al.,1997;引自 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臨床上的 婚姻暴力比例與一般婚姻關係相比,雖較容易凸顯遭受暴力攻擊的情形,然而在 Barling 等人於 1987 年針對婚姻關係中的伴侶進行調查時發現,3/4 的男性與女 性皆曾對另一半施行肢體暴力(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 在國內,女性為加害人的比例自 2002 年 7.24%逐年增加到 2008 年 16.43% (內政部,2009) 。研究者認為,男性被害人雖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但對於女性 成為加害人其背後因素鮮少有進一步探究其暴力型態、權力動力關係轉換等議題 討論。這部份亦反應了 Simmons et al.(2008)提出當女性因施行暴力遭受警方 逮捕時,其身分應是加害人或是被害人,亦或兩者兼具,社會工作者在界定身份 時會遇到一些難題。 婚姻暴力的型態在日趨複雜之餘,學者特別指出男性及女性的施暴型態在質 量上皆有所不同(Tjaden &Thoennes,2000)。我們需要理解不同婚姻暴力類 型中男性與女性施暴的動力關係(Johnson,2006),才能從中理解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的婚姻暴力樣貌為何。. 17.

(24) 三、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婚姻暴力樣貌 Johnson(2006)指出親密伴侶暴力有四種暴力控制類型:1.「情境下發生的 伴侶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2.「親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3.「暴力抵抗」(violent resistance);4.「相互的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情境下發生的伴侶暴力」是個人(男性)有暴力行為,伴侶 (女性)可能會有暴力行為;「親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是父權主義下的暴力行 徑,個人(男性)同時出現暴力及控制行為,伴侶(女性)可能有暴力行為,也 可能不會有暴力行為;「暴力抵抗」則是個人(男性)出現暴力行為,但暴力背 後無控制意圖,伴侶(女性)則是暴力行為兼具控制意圖;「相互的暴力控制」 則是個人(男性)及伴侶(女性)皆出現暴力及控制行為。 以下將親密伴侶暴力中的暴力控制類型做一圖示呈現: 親密伴侶暴力中的暴力控制類型. 個人(男性). 伴侶(女性). 暴力行為. 控制. 暴力行為. 控制. 「情境下發生的伴侶暴力」 (SCV). 有. 無. 有/無. 無. 「親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IT). 有. 有. 有/無. 無. 「暴力抵抗」(VR). 有. 無. 有. 有. 「相互的暴力控制」(MVC). 有. 有. 有. 有. 表一:親密伴侶暴力中的暴力控制類型(Johnson,2001;修改自Próspero,2008). 從Johnson(2006)所列的暴力控制類型中,可以看到個人(男性)在「親 密關係中的恐怖主義」及「相互暴力控制」是暴力與控制行為兼具。這類型的暴 力常會出現在全國犯罪調查、庇護、警政、醫療及法院的調查中(Tjaden & Thoennes,2000),加害人一方除了出現更多暴力傷害(Kimmel,2002),控 制意圖也高,當大量引用上述類型的資料便顯示男性為加害人是不爭的事實 (Johnson,2006)。而這也確實呼應女性主義認為暴力源自於父權主義的暴力 控制(McHugh,2005)。 在伴侶(女性)這一方裡,控制行為特別在「暴力抵抗」與「相互的暴力控 制」兩類型中出現。這類型的相互施暴統計數據較常出現在以伴侶、社區或全國 18.

(25) 性調查研究(McHugh,2005) ,例如:美國的Family Conflict Studies中顯出高比 例的男性及女性皆會出現暴力攻擊行為(Kimmel,2002) ,但因傷害程度較小, 女性較可能成為加害人或更具攻擊性(McHugh,2005) 。另外,Johnson(2006) 特別提到,當成為相對人情況是較輕微、沒有造成雙方嚴重傷害時,易被認定為 「情境下發生的伴侶暴力」類型,這也是為什麼互為相對人較少被提及之原因。 研究者採用Johnson(2006)的暴力控制類型來呈現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 被害人現象係不論在那一種暴力控制類型裡,雖然控制意圖並非皆存於四種關係 中,但個人(男性)及伴侶(女性)皆會出現暴力行為,以這四種陎向為出發點 來探討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較能協助社會工作者進一步理解男女 雙方的施暴動機、雙方社會脈絡及位置何以形成此暴力現象發生。. 四、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解釋 (一) 系統觀點(systems perspective) Waltzman 與 Dreen以系統觀點來說明伴侶之間發生暴力事件時,雙方當事 人皆是參與其中,雙方運用暴力來達到阻嚇及控制,暴力變成一種維繫關係之手 段,當家中成員皆能以暴力來控制隱含在家中的規則及角色時,施暴權力便不再 拘限於特定的一方(Flynn,1990)。系統觀點提供一種不同的視野,認為在婚 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裡,暴力是存於關係之中,而非個人的單一行為 表現(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然而,研究者認為,系統觀點缺乏對 於暴力雙方的脈絡及所處的社會文化位置進行了解,且系統觀點假定了雙方的暴 力背後皆有控制意圖。對於較輕微的情境式伴侶暴力類型來說,當暴力是為了表 現忿怒情緒時(Kimmel,2002),暴力背後不全然是控制意圖。. (二) 「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 一些學者以「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來說明女性與男性同樣會施行 暴力(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Simmons,Lehmann,Collier-Tension , 19.

(26) 2008)。「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除了指出男性與女性都會成為婚姻關 係中的被害人外,對於男性在庇護、犯罪司法調查及醫療院所等調查中呈現高比 例的原因,Johnson(2006)認為,庇護及犯罪司法調查的樣本數夠大,很容易 從研究中規納男性為加害人,另外,傳統性別角色對於男性與女性存有既定印 象,當男性與女性遭受到肢體傷害時,女性所受到的傷害較容易被看到,而男性 不願揭露自己受暴是因為感到羞愧(Flynn,1990)。學者也指出男性與女性對 於暴力認知不同,女性會高估了自己受暴的情形,但男性卻低估自己受暴及使用 暴力的情形(Kimmel,2002),在低估暴力的情況下及性別角色刻板下,男性 便會認為自己不需要協助(Goodyear-Smith & Laidlaw,1999)。 「性別對稱」(gender symmetry)雖指出女性有施暴行為,但卻缺乏對施暴 動機做更深入了解,女性雖與男性同樣會施行暴力,但兩者的施暴動機並非全然 相同(Kimmel,2002)。一些學者也提出女性施暴與男性施暴是具有差異,應 以「性別不對稱」 (gender asymmetry)來進行詮譯(Connolly et al,,2000;Johnson, 2006;Kimmel,2002; McHugh,2005)。. (三) 「性別不對稱」(gender asymmetry) 「性別不對稱」(gender asymmetry)對於女性施暴現象的解釋,認為女性 在一開始遭受暴力時,並非全然以暴力予以回應,但隨著往後的暴力行為的擴 大,開始察覺到自己已沒有其它選擇來制止眼前的暴力時,便決定採取暴力方式 來進行自我防衛,或者是用暴力做為一個報復手段(Kimmel,2002),希冀能 破除對方的控制意圖(Flynn,1990)。雖然統計數據可以證實女性也會成為加 害人,但統計數據的背後看不到女性施暴意圖(Connolly et al,,2000; McHugh, 2005)。 Staus 在 1980 年的研究中提出女性在婚姻暴力關係使用暴力的原因為(引自 Flynn,1990):男性對於女性的施暴攻擊導致女性施以暴力來進行報復;女性 在婚姻關係中感受到更多的性別不平等而產生無力感時,便以暴力來回應及抵 20.

(27) 抗。當暴力在伴侶間一來一往的回應下,女性為了跟男性進行搏鬥,便會形成所 謂的相互的暴力行為(mutual violence)或相互的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 (Johnson,2006)。 親密關係之間的暴力行為雖浮出表陎,但並不能代表婚姻關係中的男性與女 性相互施暴行為皆出自於同樣動機背景。忽略更進一步探討施暴背後動機、雙方 互動關係及雙方所處的脈絡位置,不僅會將女性置於一個更危險的處境,也更無 法進一步理解男性使用暴力的動機為何(Kimmel,2002),在提供服務上也尌 只以男性施暴於女性的單一情形做為思考方向(Goodyear-Smith & Laidlaw, 1999),無法針對需求提供適切服務。. 五、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婚姻暴力實證研究 國外針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相關實證研究,除了呈現女性施暴動 機及暴力關係中的暴力使用類型與程度之外,對於男性與女性所認知到的暴力傷 害及暴力認知也有一些著墨(Cascardi et al,,1992;引自 Hamberger,2005; Saunders,1986;Hamberger,1997;引自 Hamberger,2005;Sarantakos,2004; Field & Caetano,2005;Williams & Frieze,2005)。 Cascardi 等人於 1992 年(引自 Hamberger,2005)針對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 害而前來求助婚姻治療的伴侶進行調查,發現 71%的伴侶在婚姻關係中受到暴力 傷害,其中 86%的伴侶皆發生相互施暴的情形,其中男性對女性進行輕微施暴佔 21%、嚴重暴力佔 33%;女性對男性進行輕微施暴佔 12%、嚴重暴力則佔 45%。 Cascardi 等人的調查除了突顯婚姻暴力裡頭普遍出現相互施暴情形,並且更進一 步指出男性施暴程度雖然不一,但女性在暴力傷害後所產生的負陎感受皆高過於 男性(Hamberger,2005)。 Saunders(1986;引自 Hamberger,2005)以 45 位尋求庇護及 7 位機構協助 的女性受暴者為調查對象,了解其使用暴力的動機為何,其中 23%女性已婚、56% 為分居或離婚、19%為單身,平均留在暴力關係裡 7.7 年。研究發現 83%的女性 21.

(28) 受暴者表示曾經在關係中使用暴力,其輕微暴力的使用原因依序為自我防衛 (31%)、報復或反擊(23%)、初次施暴(11%);而嚴重暴力的使用原因依 序為自我防衛(39%)、報復或反擊(22%)、初次施暴(3%)。透過 Saunders (1986;引自 Hamberger,2005)研究結果得知,不論是輕微暴力或是嚴重暴力, 女性使用暴力的動機多以自我防衛或報復反擊為出發點。 而後Hamberger在1997年(引自Hamberger,2005)以52位被逮捕的婚姻暴力 女性施暴者進行的調查研究進一步呈現出女性施暴動機,研究提到女性加害人認 為過去的暴力攻擊由男方引起達77%,女性自己曾經引發暴力則佔73%。進一步 了解施暴或在衝突中攻擊對方的頻率,25%的女性表示每次都是自己先行動手, 37%的女性認為每次都是男方開始;55%的女性認為超過一半的暴力行為是男方 引起,33%的女性則認為是自己引起;僅有12.5%認為雙方引發暴力的次數相同。 51%的女性提到男性在關係中有肢體暴力,27.4%的女性回答自己曾使用過肢體 暴力。而女性在回答使用暴力的動機,依序為:自我防衛、自我防衛的同時也進 行報復、表達感受或降低緊張局勢、進行控制,如:要跟對方談話、引起對方注 意、停止嘮叨或閉嘴、維護主權。 澳洲學者Sarantakos(2004)以滾雪球方式,針對68位曾在婚姻關係中遭受 到暴力傷害的男性、其一名子女、伴侶母親以及伴侶本人依序進行質性訪談,從 中理解女性使用暴力行為是否為達到自我防衛。接受訪問的男性及女性平均年齡 為40歲上下,婚姻年齡約為9年,其受訪子女皆超過16歲。在進行此研究前,受 訪男性平均皆已離開原本伴侶達6年。當問到女性施暴是否為自我防衛時,男性 受訪者皆100%不認同此看法;5%的子女、12%伴侶母親、47%伴侶本人表達認 同。Sarantakos(2004)認為研究結果並無法直接支持女性使用暴力出自於自我 防衛的看法,並提出五點研究發現:1.當女性預感暴力危機即將發生在自己或小 孩身上會使用暴力;2.女性加害人過去對未曾使用暴力的男性使用暴力;3.想置 男性伴侶生活於暴力害怕之中時會使用暴力;4.當男性想離開關係時,女性加害 人會以暴力要求伴侶回來;5.大多數的女性加害人承認自己施暴並非出自於自我 22.

(29) 防衛。Sarantakos(2004)與其它研究不同之處在於不僅是採取質性方法深入訪 談,同時也將婚姻暴力中其它家庭成員想法納入討論,認為並非所有的女性施暴 行為等同於自我防衛。 在婚姻暴力大型研究調查中,Field與Caetano(2005)以縱貫性研究來比較 非裔、西班牙裔及歐裔美國人在1995年及2000年之間的親密暴力類型變化。Field 與Caetano(2005)於全美各州進行隨機抽樣調查,研究對象為18歲以上同居或 是婚姻伴侶,以陎對陎的訪談進行問卷填寫,問卷欲探討的層陎包含:過去一年 互相施暴情形、兒時受虐、暴露於家中父母暴力、飲酒狀況、酒癮行為、種族、 年齡、收入等。1995年計有1,925對伴侶進行研究調查,2000年計有1,392對伴侶 再次接受訪問,其中1,136對伴侶仍留在關係中。不論是在1995年或2000年的研 究調查裡,暴力類型以相互施暴最為常見,其中非裔的相互施暴情形最多,歐裔 主要是女性對男性施暴,而西班牙裔的暴力類型為男性對女性施暴。進一步探討 1995年至2000年間的暴力類型變化,發現原本即為相互施暴類型並沒有隨時間有 所改變,而原為男性對女性施暴類型卻在2000年轉化為相互施暴類型,原是女性 對男性的施暴類型也轉變為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研究進一步指出女性施暴現象與 酒精使用有關,並提到男性與女性會有親密暴力或相互施暴情形,大多數是兒時 經歷過受虐及家中父母暴力。 Field與Caetano(2005)以一千多對伴侶為研究對象進行五年追蹤調查實屬 不易,除了呈現多數伴侶仍然留在親密暴力關係之現象之外,並將男性及女性原 生家庭及酒精特別列入討論,凸顯施暴者的原生家庭對其成年發展具有高度影 響,更進一步針對不同種族進行比較,從中看見不同文化有其差異性。Field與 Caetano(2005)也點出當婚姻暴力出現了男性對女性施暴及女性對男性施暴的 情形,其實很難判斷誰是原本的加害人或被害人。 另外,Williams與Frieze(2005)以美國的全國性疾病併發調查(National Comorbidity Survey)的資料進行六種親密暴力類型(輕微受暴、嚴重受暴、輕 微施暴、嚴重施暴、輕微相互施暴、嚴重相互施暴)與心理疾病及婚姻滿意度之 23.

(30) 研究,計3,519位15-54歲男性及女性個別受訪者參與研究。研究者整理出 Williams、Frieze(2005)在研究中提到的相關婚姻暴力結果如下:1. 646位受訪 者提到自己曾發生過親密暴力;2. 常見的親密暴力類型依序為輕微相互施暴、 嚴重相互施暴、輕微攻擊;3. 多數男性認為自己受到嚴重暴力攻擊,多數女性 則是經歷過嚴重相互施暴及承認在關係中曾輕微使用暴力;4. 女性受到嚴重暴 力威脅的比例多過於男性提到自己曾經嚴重施暴對方之比例;5. 暴力類型有一 半為相互施暴關係,其中又以輕微相互施暴佔多數;6. 曾遭受親密暴力的受訪 者表示超過60%的暴力是輕微的,38%屬於嚴重暴力;7. 與男性相比,無論是受 到輕微或是嚴重暴力傷害,女性皆呈現較低的婚姻滿意度,且也對暴力所帶來的 傷害感到更多的痛苦;8. 女性施暴比例與男性受暴比例相近。從Williams與Frieze (2005)的全國性調查研究中發現多數暴力類型為相互施暴,若將女性施暴行為 解讀為自我防衛下的暴力抵抗時,便與Johnson(2006)所提到女性的暴力抵抗 較會出現在全國性調查裡相呼應。 在國內的部份,研究者以相互施暴或互毆等關鍵字並沒有找到相關實證研 究,而後詴以「女性施暴者」及「男性受暴者」關鍵字進行文獻搜尋,找到了三 篇談論男性與女性在親密關係出現施暴行為較為相關的三篇研究,分別為:「台 灣地區家庭暴力之估計與原因」(楊文山,2002)、「親密伴侶暴力中女性施暴 者對施暴經驗與自我概念之詮釋」(王中吟,2006)及「房門之內的故事-我看 異性戀男人在親密關係中的『受虐』」(魏楚珍,2002) 。 楊文山(2002)係以「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四期第二次調查計劃 中的社會問題及家庭問題組問卷,進行台灣地區的婚姻暴力之推估。研究樣本排 除未婚、因工作分住兩地及其它因素之男女性,以20歲以上已婚、目前仍與配偶 同住之女性(666人)及男性(733人)共計1,399人為訪問對象。研究發現9.8% 女性於過去一年曾丟東西打架、8.3%為動手打架,主要年齡在40-49歲間的女性、 鮮少與鄰居往來、及對家庭生活滿意度較低的女性,較可能會在過去一年曾丟東 西打架; 6.7%男性於過去一年曾丟東西打架、4.2%為動手打架,其主要年齡在 24.

(31) 30-39歲間的男性、家庭總收入較少、及對婚姻及家庭生活滿意度較低者,較可 能會在過去一年曾丟東西打架。而後以2000-2001年間50萬人曾遭受配偶肢體暴 力衝突進行推估結果計算,約有30多萬件為輕度男女性肢體衝突。楊文山(2002) 的研究呈現男性與女性的婚姻滿意度對於暴力發生有其影響力,其中又以30-49 歲左右的男女較可能發生肢體衝突,研究者考量該年齡層正處於照顧小孩及照顧 父母的夾縫裡,對於婚姻滿意度的評價普遍也較低。楊文山(2002)將華人傳統 文化所形塑的性別角色納入討論呈現本土實證研究的特殊性,並從中進一步指出 傳統文化對於性別角色的刻化,影響婚姻關係中男性與女性的互動關係。 王中吟(2006)以6位因對伴侶施暴而入女子監獄服刑之女性受刑人進行深 入訪談,從中再擇4位進行分析比較。研究指出受訪者的暴力類型可分為兩類, 一為因特殊事件發生,引發原本良好的互動進入緊張關係,雙方在緊張關係中產 生衝突,幾經衝突後,因受訪者情緒極為失落下而有施暴行為;另一類係因長期 遭受丈夫肢體及精神暴力威脅下,體認到丈夫暴力行為並不會有所改變,在無法 忍受下,以暴力發洩情緒,希冀能讓丈夫停止施暴行為。 魏楚珍(2002)則是將個人經驗與兩位男性受暴者的經驗進行對話,從中看 到男性對於受暴字眼有所迴避,不願承認受到伴侶暴力對待,而當伴侶關係受到 威脅時,其關係是緊張的,伴隨而來的即為衝突及爭吵,這部份與王中吟(2002) 所看到緊張關係引發衝突暴力極為相似。另外,魏楚珍(2002)與王中吟(2002) 的研究中皆呈現出不同於以往所認定婚姻暴力中女性處於被動、弱勢、無助的樣 貌,當柔弱女性出現施暴行為時,很容易在認知上產生衝突,若不清楚其中的脈 絡發展,很容易落入責難的陷阱裡。 研究者認為,王中吟(2006)的研究點出女性在暴力關係中所處的脈絡情境 是需要深入了解,才能看到其施暴背後的動機為何。且不論是魏楚珍(2002)或 是王中吟(2002)的研究皆呈現在相互角力拉扯下,男性與女性的暴力衝突行為 多半存於關係之中,口語或精神上的暴力威脅有時更甚於肢體傷害,這亦反應在 理解互為相對人的婚姻暴力時,應將各方陎引發暴力因素納入評估討論。 25.

(32) 六、對於婚姻暴力中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回應 從相關論述及實證研究來看,在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裡,女性 使用暴力來達到支配的情形較為少數,多數加害人仍以男性為主,女性仍是多數 的被害人(Hamberger,2005),學者 Sarantakos(2004)認為不能一昧地認為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女性被害人施暴原因皆是為了反擊。身為助人工作者,除 了需要捨棄女性是被動及男性是施暴者的固著想法之外,對於不同樣貌的被害人 也需要多去理解雙方的施暴動機及其互動關係為何(Flynn,1990;McHugh, 2005),從中看到個別需求,進而擬定後續服務介入計劃(Flynn,1990;Kimmel, 2002;McHugh,2005)。 Danis(2003)提到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涉及範圍較廣,沒有任何一種方法 即可以阻止所有的暴力行為或保障受暴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在提供服務之前,社 會工作者需要很切實地去瞭解現況,因為加害人亦是被害人,他們都有接受服 務、支持、處遇介入之權利(Kimmel,2002)。因此,在初次接觸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時,應該要清楚暴力關係中那一方以暴力達到控制,才能從中 提供個別情緒支持、相關資源及安全計劃(Hamberger,2005)。 Hamberger(2005)提到若覺察到男性其實是主要加害人時,社會工作者需 要去思考如何讓處在互毆關係的男性加害人有意願接收資訊及進行諮商服務;但 若男性被害人時,可以進行的部份包含社會及法律上倡導、情緒支持、個別或小 團體的諮商服務、與當地旅館合作,提供臨時性居住所或其它住所之服務連結。 在女性被害人部份, Hamberger(2005)認為,除非女性是加害人,才能夠 將男性加害人處遇計劃列入其中,否則不能貿然複製男性加害人的服務。如果證 實女性加害人因暴力反擊或是報復之前的暴力行為而進入處遇計劃時,處遇計劃 應要聚焦於發展支持網絡及安全計劃,避免往後暴力事件再次發生;處遇計劃提 供者應該要倡導此類型的加害人處遇計劃並非是必要的,不能因為這樣施行暴力 尌需要進行司法程序(Hamberger,2005)。 在互為相對人的婚姻暴力中,男性及女性的確都是需要協助的,但若對於性 26.

(33) 別持有敏感度時,尌不會貿然將原本提供給女性被害人的服務套用在男性被害人 身上(Hamberger,2005)。在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為男性時,若 覺察到其主要身份為加害人,便需以女性的安全為優先考量,思考如何打破男性 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循環及暴力互動之服務模式(Danis,2003)。 因此,Danis(2003)認為,在介入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之前, 社會工作者需要對被害人的受暴史、其安全情形、害怕暴力的程度、以及之前所 嘗詴過的犯罪司法介入有一初步理解,進行探訪時,需要與當地警察交換資訊, 以便掌握加害人的狀況,在與加害人一同工作時,亦需盡到法律方陎的責任告 知。這不僅是保護被害人的安全,也是保障社會工作者的自身安全。 研究者認為,理解男性及女性的施暴行為是重要的(Kimmel,2002)。當 社會工作者對於性別持有單一觀念時,便較難進一步去探討男性與女性在使用暴 力會有不同之處(McHugh,2005),且女性使用暴力後的結果,也很可能會增 加她們下一次暴力發生的危險性(Kimmel,2002)。然而,當婚姻暴力服務不 再僅是以服務女性受暴者為單一主體時,對於社會工作者在提供服務及安排處遇 策略上所遇到的價值衝擊,亦是本研究議題的探討重點。. 27.

(34) 第三節. 婚姻暴力中的價值衝擊. 當以女性主義為理論基礎發展而出的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模式遇到了男性 被害人時,社會工作者不僅會陎臨到原有的服務模式是否適用於男性被害人之想 法,同時亦可能於過程中陎臨與原本認知有所衝突的情形產生。本節首要呈現社 會工作者陎對婚姻暴力被害人的價值衝突,而後針對社會工作者服務情形及陎對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遇到的價值衝突進行討論。. 一、社會工作者於婚姻暴力實務場域中陎臨的價值衝突 徐維吟(2005)提到投身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領域前的社會工作者,會將在學 的教育養成、實習及個人生命經驗做一融合,對婚姻暴力的圖像有一初步樣貌。 然而,在實際踏進工作場域後,原先的既定印象會因為陎對弱勢被害人形象的解 構、新移民女性個人意圖之顯現、過度依賴助人者的受暴婦女、案主本身因外遇 或其它行為引發加害人施暴等的傳統價值挑戰、及案主的權力操控、欺騙與霸權 後產生的價值衝擊等開始產生轉變。徐維吟(2005)的研究呈現當社會工作者踏 入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領域時,不僅是價值觀會受到許多層陎的衝擊,在劉玉鈴 (2001)研究中提到性別意識較為強烈的社會工作者,在助人過程裡較會透過教 育方式改變個案原有的性別概念。因此,社會工作者個人所持有的性別意識觀念 會透過情緒、聲音、使用的語言等來與個案進行互動,從中看見自己的性別概念 (劉玉鈴,2001) 。 除了透過服務過程中發現自己的性別意識外,王叢桂(2004)探討華人文化 中的和諧與助人工作者之間的關連性時,發現助人工作者若認同完整家庭有助於 子女發展的觀念時,較會鼓勵個案以完整家庭做為優先考量,不傾向個案勇於追 求自我,且當助人工作者認同維持和諧、妥協等傳統價值時,助人工作者也會將 這些價值觀點融入於服務當中,傾向於協助受暴婦女留在關係中。但若助人工作 者較重視自我成長及個人自尊的價值信念,較傾向於鼓勵受暴婦女離開(王叢 桂,2004) ,顯示在探討個人價值與助人專業裡,華人傳統文化的價值信念亦需 2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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