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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暴力服務概況

本節重點首要討論承續國外經驗的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服務現況,從服務 現況來檢示以被害人為主的分離主義服務模式裡,當婚姻暴力不再僅是男性對女 性施暴之單一型態樣貌時,分離主義模式與整合性服務思維之間的考量為何,以 因應實務現象中的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

一、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內容服務現況

從內政部家防會(2007)的資料顯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

(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在接獲通報後,可提供婚姻暴力被害人的服務包含:尌業 服務、經濟扶助、協助擬定安全計劃、法律協助、心理諮商與治療、自殺防治、

庇護安置、醫療服務、陪同服務、聲請保護令、協談服務、戶政問題協助、網絡 協調聯繫、被害人子女之相關問題處理及其它等專業服務。

除了提供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之外,婚姻暴力中的加害人也納入婚姻暴力防 治的範疇裡。家暴法規定經由保護令判決,加害人依判決結果需完成的處遇項目 不一,處遇項目主要有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由衛 生醫療單位負責處遇計劃之安排。我國加害人處遇計劃模式係參考美國處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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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及融入參與處遇治療工作專業人員的意見後發展而出,並參照「家暴法處遇 計劃之規範」中規定各縣市家暴中心應接受法院委託成立「相對人鑑定小組」, 辦理相對人鑑定之工作,以評估其接受處遇計劃之需要(潘淑滿,2007)。目前 台灣各地的加害人處遇團體運作模式,主要以女性主義及心理治療模式為基礎的 Duluth模式及EMERGE模式「認知行為療法」為治療理論依據,安排至當地醫療 院所進行處遇(王茲繐,2007)。

婚姻暴力服務的發展係將被害人與加害人進行個別服務,對於仍想留在關係 中的夫妻雙方而言,個別服務所衍生而出的分離主義模式無法提供適切服務(楊 連謙等,2005)。在服務成效無法彰顯的情況下,一些學者便開始著手思考婚姻 治療運用在婚姻暴力治療之可行性(楊連謙等,2005)。近來提倡共同進行婚姻 暴力關係修復之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理念,亦是對於分離主義服務模 式無法回應多數受暴婦女留在關係之需求所提出的另一種整合性服務思維。

而後,一些地方政府為因應社工人力不足情形,採取委託方案方式,由民間 機構承接女性被害人的服務工作。在婦女保護機構工作之社會工作者,一直以來 都是以女性或其子女為主要的服務對象。雖然藉由民間與政府的合作機制減緩個 案量所帶來的負荷,但為了因應服務階段的不同帶來服務分割、未能立即銜接、

資源分配及協調狀況有所落差的情形,從 2009 年 1 月起,從台北市開始推行垂 直整合服務方案(游美貴,2010)。垂直整合方案的推動,不僅僅是被害人的性 別不再受限於女性,在「一案到底」的服務精神下,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體系不 再區分為公部門進行一線危機處理及私部門進行二線後續服務,讓服務在通報之 後便開始運作(游美貴,2010)。

過往以婦女保護為服務出發點時,服務對象及服務目標是明確的,但在垂直 整合的服務方案推動之下,不僅是服務對象有了轉變,連帶而來的男性被害人及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亦隨之出現。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 象不僅是服務對象的不同,服務模式及策略之安排,亦可能隨著被害人所提供的 訊息而進行評估,這也讓社會工作者開始思索採取如婚姻治療或夫妻協談等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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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離服務模式V.S.整合性服務思維

婚姻治療在處理婚姻暴力的議題上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Jacobson &

Christensen,2004;成蒂,2004)。婚姻治療係以家庭社會學為發展背景,視家 庭為一系統,認為暴力發生導因於家庭內部失功能所造成的問題(柯麗評等,

2005),這與女性主義強調婚姻暴力發生的觀點極為不同。女性主義認為,社會 制度及社會結構的不平等,導致男性可以合法使用暴力來控制女性,維持其家中 及社會地位(Yick,2001)。

女性主義觀點反對夫妻雙方一同接受治療的原因如下:

1. 婚姻治療認為婚姻暴力是溝通不良與缺乏良好互動產生的衝突結果,認為改 善互動關係便可有效終止暴力發生。這意味著婚姻暴力中的被害人亦需共同 為婚姻暴力負起責任,治療過程容易落入責難被害人的思維,而忽略加害人 需負的暴力責任(柯麗評等,2005;陳怡青、楊美惠,2007)。

2. 婚姻暴力中加害人與被害人本身的權力地位即有落差,若採取共同治療,被 害人會擔心治療過程中說出不利於加害人的言語而遭到報復,便選擇拒絕進 入婚姻治療(成蒂,2004),且在未確認被害人的安全狀況下貿然進行治療,

被害人容易在接受婚姻治療而再次受暴,增加其受暴危險(陳怡青、楊美惠,

2007)。

反對婚姻暴力案件進行婚姻治療的理由不外乎是因為婚姻治療的過程容易 忽視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權利不對等及安全議題。在現今多數的婚姻暴力行為 裡,呈現女性仍為主要的婚姻暴力受害者,相關專業工作者對於提供婚姻治療之 整合性服務模式必然有所顧慮。然而,婚姻暴力的樣貌並非僅有單一型態,當夫 妻遭受單方或雙方互毆成為被害人及加害人時,若助人工作者先行評估及理解施 暴背後的權力控制議題後,針對暴力行為較不嚴重,且雙方並非存於暴力控制的 循環中,助人工作者可以嘗詴將配偶治療的觀點納入處遇方向(Jacobson &

14 Christensen,2004)。

整合性服務思維在國外亦有一番討論。Mills主張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模式讓有意願維持關係的加害人及被害人能夠透過第三方(包含社區、

相關專業人員、親友等)的共同監督及協助下,讓雙方當事人能夠一同討論暴力 傷害的彌補措施,並且從中思考往後關係該如何進展,無論商討結果為何,尊重 雙方的共識(Mills,2004)。修復式正義與婚姻治療不同之處,在於修復式正 義在過程中仍然強調協商需以被害人的安全與自主,以及加害人需負起施暴責任 作為服務前提(Edwards&Haslett,2002;Grauwiler & Mills,2004;引自莊凱琦,

2008)。

不論是以婚姻治療或是以修復式正義來處理婚姻暴力之間的關係修復,學者 皆指出進行共同治療/服務需在一些先決條件成立下,才能考慮讓雙方當事人一 同接受服務(Mills,2004;Vincent & Jouriles,2000;引自陳怡青、楊美惠,2007): 1.需評估被害人(或其子女)的人身安全;2. 加害人需要有能力為暴力負起責任;

3.處於暴力關係中的雙方本身皆有意願想維繫關係;4.需確認暴力情形已和緩或 暴力程度較不嚴重;5. 被害人本身需擁有一些資源和權力。

隨著婚姻暴力案件的類型越來越多元,現有的服務模式亦受到挑戰,促使助 人工作者需思考服務提供與調整方向。張錦麗(2008)針對目前婚姻暴力服務模 式所遇到的困境裡提出,受到現實環境的考量,婚姻暴力服務模式主要仍以提供 被害人安全保護為服務重點,忽略提供加害人這一方協談、諮商輔導與治療之服 務需求,然而,在社政體系的等待通報服務輸送過程裡,社會工作者因人力負荷 過大,僅能疲於處理三級預防中的危機處理,忽略了較需積極介入之一、二之預 防措施。而這部份亦反應了當相關配套措施尚未發展成形前,若未能謹慎評估被 害人及加害人目前的關係為何,貿然要求雙方接受服務時,勢必會對被害人造成 二次傷害(莊凱琦,2008)。

以目前服務案量龐大的狀況下,社會工作者多半是以危機處理模式來提供服 務,然而,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中,除了危機處理服務模式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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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隨著被害人陳述的服務需求,而思考及調整原有的服務方式,這部份或多或少 反應現階段的服務限制。以被害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必 然會與不同類型的婚姻暴力被害人接觸,這其中亦含括同時具有被害人及加害人 身份的案主接觸。因此,助人工作者在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 時,若沒有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現象進一步了解,便很難釐清誰是加 害人及誰是被害人(Hamel & Nicholls,2007),在提供服務時,便會依慣有的模 式提供服務,忽略不同性別間的施暴動機及個別的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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