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議題目前尚未成為一普及性討論,因此本研究 運用質性研究方式來了解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樣貌及服務策略與處遇 計劃,而後再進一步討論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帶來的專業價值衝擊與個 人價值挑戰。以下便針對研究建議做一說明,供相關研究者參考未來研究方向。
一、研究建議
垂直整合雖已於 2009 年起步運作,但過程中除了原有的女性被害人議題之 外,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議題亦是不容忽視的議題。從社會工作者的實 務訪談及結果分析提出一些建議如下:
1.政策陎建議:省思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的適用性
垂直整合服務方案雖以被害人做為服務考量,減少被害人在服務分工轉換過 程中的斷層,且亦將民間機構提升至公部門家暴中心同樣水平的權力地位,然 而,上位者在推動此服務方案時,應先考量到民間婦女保護機構在服務提供背後 的理論基礎,透過此理論基礎發展而出的婚姻暴力服務模式並非全然適用於不分 性別的被害人身上。
再者,從上位者往下推動的防治工作裡,是否敏於覺察到婚姻暴力裡頭除了 女性被害人議題之外,尚有男性被害人以及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議題,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議題裡不單是傳統所認知的婚姻暴力需進行處 理,對於處於不見得嚴重且危急性的暴力關係該如何思索服務提供,對於除了危 機介入處理的預防及教育模式做一深思,並非僅是將問題交給婚姻暴力服務機構 即可。以現有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服務內容來看,要提供婚姻關係議題諮詢管 道,勢必是需要其它人力及資源介入,而非僅是婚姻暴力防治工作者全然接手提 供服務,讓被害人有連貫性服務的同時,亦應該思考如何增進相關的配套措施,
讓服務的美意能真正到位,契合服務對象之需求。
81 2.實務陎建議:
(1)服務對象的重新認識
從受訪者的實務經驗裡,看到社會工作者因持有過往所認知的女性被害人服 務經驗,對於女性被害人所呈現的被害人樣貎亦有既定的認識,這部份雖然有助 於社會工作者處理處於嚴重權力控制的女性被害人,但現今所陎對的服務對象並 非僅有單一樣貌的女性被害人,對於男性被害人的會談方式及議題討論,以及出 現暴力行徑的女性被害人的樣貎,相信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是陌生的。因此,研 究者認為,此部份的經驗累積,除了藉由團體督導或個別督導來釐清之外,社會 工作者亦需對於自己所持有的價值觀有所了解,藉由理解及澄清自我,才能從中 理解身為助人工作者的自己是如何看待服務對象。
(2)兩性議題之實務教育訓練安排
多數從事婚姻暴力防治的社會工作者為剛從學校畢業的大學新鮮人,亦或尚 未走入婚姻的女性,對於兩性之間的關係及婚姻議題理解的層陎有限,為此,研 究者認為,婚姻暴力防治的專業服務技能雖是社會工作者應備之服務裝備,但對 於婚姻暴力中的兩性議題,社會工作者應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因此,透過教育訓 練的安排,由資深的社會工作者運用案例進行議題討論,讓社會工作者更能從中 覺察兩性角色在社會脈絡下所被賦予的角色,以及兩性相處過程中會遇到的議 題,應讓社會工作者有更深入的認識及了解。另外,亦可安排以家庭為觀點之相 關教育訓練,讓社會工作者除了看到被害人個人所處的社會及家庭中的角色位 置,亦可讓社會工作者對於個人與家庭之間的關係轉變如何影響婚姻關係之間的 互動及轉變有一概念,在與被害人工作的同時,才能更加理解被害人所關注的議 題為何,進一步擬定服務策略。
3.社工教育層陎建議:探討多陎貌的婚姻暴力圖像
學校的專業養成教育對於婚姻暴力的相關議題多半強調權控暴力下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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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性進行施暴行為,在這樣的基礎下,對於典型的婚姻暴力類型應有的知識概 念並不陌生。然而,隨著服務對象的調整,以及日益複雜的婚姻暴力議題的浮現,
針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及外遇引發的暴力事件等議題應多方探 討,讓後進對於婚姻暴力並非只侷限在一定的框架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婚姻暴力 案件裡,雙方的互動關係及暴力背後所隱含的議題如何進行解讀應讓後進藉由課 堂學習或角色扮演進行討論,或邀請實務工作者進行課堂上的經驗分享,以減少 新進社會工作者在踏入婚姻暴力領域時的無所適從。
4.學術研究建議:鼓勵實務工作者與其它地區之服務模式研究
研究者認為本次研究議題僅是初探性研究,撰寫至此,仍有可深入探討之部 份,然礙於研究者本身無婚姻暴力服務之實務經驗,在描述互為相對人的陎向仍 有許多揣測,故建議從事婚姻暴力實務工作者可以以自身的工作經驗及立場為出 發點,詳實紀載與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之服務經驗,並進一步描述與另 一方的主責社工採行的服務策略及方針,讓整個服務過程能有一完整呈現。
另外,因本研究僅拘限於某一地區的民間婦女保護機構的社會工作者,建議 後續對此議題有興趣之研究者,可以擴大訪問其它地區的社會工作者,在各地區 的民情風俗不同之下,必會因區域性的不同造尌服務性質有所差異。最後,回歸 到最原始研究者因初次於公部門家暴中心實習,對於婚姻暴力接觸的性別並非如 後期於民間婦女保護機構單一,故引發研究者思考的是,針對其它地區尚未進行 垂直整合的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體系,公部門的社會工作者如何與婚姻暴力之中 的互為相對人一同工作,這亦是一個可以深入探究的議題。畢竟在公部門的服務 體系中,有著更多加害人或另一方當事人挑戰其公正客觀的情形,這些都是可以 進一步了解的議題。
二、研究限制
作為一初探性研究,為能開啟此議題之研究窗口,研究者選擇以質性方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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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研究之研究方法,藉由文字整理來呈現研究議題所欲探討之內容。然而,此 研究的起因與政策推動習習相關,研究者在撰寫此研究過程中,因垂直整合方案 才剛起步,在找尋受訪者過程中,要同時具有服務女性及男性被害人,以及同時 接觸過互為相對人的服務經並不容易,故在受訪者找尋過程,研究者透過「滾雪 球」方式,請機構人員推薦合適人選,故在研究對象選擇上僅能找到六位受訪對 象進行訪談。資料蒐集上因受限於研究時程,在人力及時間的考量下,本研究在 資料蒐集中無法因資料飽合即停止受訪,因此在資料蒐集內容亦較不具豐富性。
另外,因受訪對象皆位在同一地區,相關福利資源上與其它縣市相比,能夠 運用的資源較為豐富,因此,研究者認為,本研究僅能呈現某一地區對於服務互 為相對人的相關經驗,無法代表所有地區的社會工作者的觀點,且每一地區其服 務推動方式不一,目前僅能尌現有條件進行研究,希冀未來後進針對互為相對人 的婚姻暴力議題時,能夠拓展探討其它地區的服務經驗,讓後續欲進行本研究之 相關研究者能夠對此有更多探究的空間及議題討論。
研究者個人因素亦是本研究限制之一,研究者對於婚姻暴力議題之接觸僅有 實習經驗,在工作經驗上十分缺乏,對於現行婚姻暴力議題的內容討論因訪談經 驗不足,對於問題的敏感度會因為缺乏熟練的訪談技巧而沒有進一步追問,讓研 究少了更多可以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再者,本研究為一碩士論文,研究議題也會 因為研究者的文字整理及表達的能力欠缺,在詮譯上有待加強,無法完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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