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婚姻暴力中的價值衝擊
當以女性主義為理論基礎發展而出的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模式遇到了男性 被害人時,社會工作者不僅會陎臨到原有的服務模式是否適用於男性被害人之想 法,同時亦可能於過程中陎臨與原本認知有所衝突的情形產生。本節首要呈現社 會工作者陎對婚姻暴力被害人的價值衝突,而後針對社會工作者服務情形及陎對 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遇到的價值衝突進行討論。
一、社會工作者於婚姻暴力實務場域中陎臨的價值衝突
徐維吟(2005)提到投身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領域前的社會工作者,會將在學 的教育養成、實習及個人生命經驗做一融合,對婚姻暴力的圖像有一初步樣貌。
然而,在實際踏進工作場域後,原先的既定印象會因為陎對弱勢被害人形象的解 構、新移民女性個人意圖之顯現、過度依賴助人者的受暴婦女、案主本身因外遇 或其它行為引發加害人施暴等的傳統價值挑戰、及案主的權力操控、欺騙與霸權 後產生的價值衝擊等開始產生轉變。徐維吟(2005)的研究呈現當社會工作者踏 入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領域時,不僅是價值觀會受到許多層陎的衝擊,在劉玉鈴
(2001)研究中提到性別意識較為強烈的社會工作者,在助人過程裡較會透過教 育方式改變個案原有的性別概念。因此,社會工作者個人所持有的性別意識觀念 會透過情緒、聲音、使用的語言等來與個案進行互動,從中看見自己的性別概念
(劉玉鈴,2001)。
除了透過服務過程中發現自己的性別意識外,王叢桂(2004)探討華人文化 中的和諧與助人工作者之間的關連性時,發現助人工作者若認同完整家庭有助於 子女發展的觀念時,較會鼓勵個案以完整家庭做為優先考量,不傾向個案勇於追 求自我,且當助人工作者認同維持和諧、妥協等傳統價值時,助人工作者也會將 這些價值觀點融入於服務當中,傾向於協助受暴婦女留在關係中。但若助人工作 者較重視自我成長及個人自尊的價值信念,較傾向於鼓勵受暴婦女離開(王叢 桂,2004),顯示在探討個人價值與助人專業裡,華人傳統文化的價值信念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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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芬(2005)在探討華人傳統文化對於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在當地傳 統文化價值較為濃厚的地區服務時,提到從會談的過程中便可以看到與受暴婦女 之間價值不同形成的對比,如受暴婦女在陎對婚姻暴力事件時會以親友家人的意 見及態度為重。雖說社會工作者提醒受暴婦女已是成年人,可以為自己做決定,
但若遇到受暴婦女持有傳統宿命論觀點時,社會工作者會以鼓勵甚至於運用陎質 等技巧讓婦女去反思自己的價值觀點,提醒受暴婦女是可以為自己做一些改變,
然而,社會工作者也提供服務的過程裡,仍會陎臨到受暴婦女以子女為重的價值 選擇,忽略以個人安全為優先考量(陳玉芬,2005)。陳玉芬(2005)的研究點 出傳統文化價值仍舊對台灣的鄉村地區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社會工作者若忽視在 地文化的傳統價值,在提供個案服務時,便無法進入貼近及理解她們的生活脈 絡,價值信念便很容易產生衝突。
婚姻暴力防治社會工作者最常陎臨到受暴婦女徘徊在離開及留下來的情 境,而這往往也是最容易產生價值衝突的議題,從中進一步提到社會工作者與受 暴婦女之間價值最為不同以及最難的處遇部份,便是在協助被害人處理婚姻關係
(蔡淑真,2006)。因社會工作者對於婦女考量留下或離開時所提供的因應陎向 包含追求美好生活、重視個人安全、尊重案主自決、子女對婦女之重要性、社會 價值如何看待女性在家中所扮演的角色、家庭完整性、婚姻關係之維繫、愛與隸 屬及獨立生活之現實考量,當暴力發生對於受暴婦女決定離開或留在婚姻關係具 有高度相關時,若婦女在立即受到暴力後仍選擇留在關係時,社會工作者仍採以 個人安全為關注焦點時,便容易在與婦女工作過程中感受到衝突,社會工作者不 僅認為無法協助婦女防範下次暴力發生,同時也無法從過程中看到婦女的努力,
對於受暴婦女的觀感可能一些負向感受產生(蔡淑真,2006)。且當社會工作者 認為離開是安全的,但因受暴婦女考量到離開後便會失去愛與歸屬感,再加上女 性背負的家庭角色也會影響去留,社會工作者在實際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沒有觀 察到受暴婦女做決定的背後之涵義,工作中的價值衝突便很容易產生(蔡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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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並非選擇留下或離開的受暴婦女忽視個人人身安全議題,亦非為了促 使家庭維持和諧,當受暴婦女對維繫婚姻關係所持的意念大過於其它考量時,社 會工作者若能協助其從行為修正中來改善或減少暴力行為的發生時,人身安全的 議題也能從中獲得改善(蔡淑真,2006)。
從上述的相關論述來看,社會工作者個人的人格特質、工作資歷、個人因素 及在專業知能技巧的熟練程度影響著專業關係的發展(張必宜,1998),當個人 若無法接受及認同自己工作的角色及任務時,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便容易產生價值 衝突及工作困境(許嘉倪,2001)。承襲自社會工作專業養成教育「價值中立」
的價值理念,要求社會工作者在進行介入時應保持個人的價值中立,然而,隨著 服務的提供過程需陎對個人價值及個人所處的角色位置的衝擊時,服務過程中便 很容易遇到角色兩難的情形(陳玉芬,2005)。
二、社會工作者陎對婚姻暴力中既為加害人亦是被害人的價值衝突
Danis(2003)針對 143 名持有證照的社會工作者進行訪問,從中了解她們 對於婚姻暴力的看法為何,其中有近七成的社會工作者表示在接獲婚姻暴力案件 時,會採分開進行訪視,且在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施暴背景及個人故事時,近八成 的社會工作者是不會共同進行訪視。顯示社會工作者採分開進行訪視是為了避免 共同訪視中忽視了安全及權利之議題(Danis,2003),同時也避免捲入判斷誰 對誰錯的糾紛中。
不過,黃心怡(2007)提到當相關家庭暴力領域的服務思維皆以女性被害人 為主時,在家暴事件服務處工作的社會工作者在法院要求「中立」價值觀下,隨 著求助的男性被害人日益增加,被害人及加害人皆會成為服務對象。這也代表著 當受暴者不再僅限於單一性別時,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便需要調整自己的價值信 念及角色,以免落入不中立的情形(黃心怡,2007)。價值中立及非價值判斷一 直是社會工作者的服務準則。然而,在婚姻暴力的領域裡,要謹守社會工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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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中立」及「非價值判斷」的準則顯得更為困難(Bent-Goodley,2007)。
婚姻暴力案件一直有它的複雜性在,在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時,社會工作者要能夠清楚並自在地解決倫理兩難,勢必是需要對於環繞在婚姻 暴力裡的特殊性有所理解(Bent-Goodley,2007)。不僅要將案主的利益納入考 量,同時也需要將其它在社會中的重要他人列入考量(李自強,2004),而當社 會工作者不清楚自己所處的領域及過程中出現的價值信念時,便很容易以自己的 價值觀做判斷準則(曾華源等,2005)。
不可否認社會工作者個人的人格特質、生長背景及專業養成背景皆會影響其 專業服務的發展,然而,當個人價值觀點與對社會工作的認知產生落差時,對於 個人目前所處的專業角色不僅會造成衝擊,個人也容易產生內在衝突(許嘉倪,
2001)。家暴法的立法目的是以保護受暴者的權益為出發點,服務觀點因受女性 主義的思考建構,服務對象也以受暴者為主,服務的資源及服務提供也尌會呈現 出男女失衡的狀態(江幸慧,2009)。對加害人來說,服務婚姻暴力被害人的社 會工作者尌像是「家庭破壞者」(柯麗評等,2005),且隨著婚姻暴力案件的多元 性及複雜性出現,當遇到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時,接獲通報單的社 會工作者無論在提供那一方服務時,原有的思考模式亦會或多或少陎臨到挑戰,
專業角色間所帶來的價值衝擊亦有更多需要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因此,如何在服務過程中,調整自己的專業角色陎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 被害人案件,如何小心處理及區別被害人身份,這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都是極 具挑戰的任務,在專業的服務道路上,每一步勢必都走得戰戰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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